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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农村土地问题作了重点论述。结合其重要论断和民法理论可以发现,《物权法》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第一.对于农地所有权,《物权法》第60条未敢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忠实延承了“三级所有”的规范模式.将各级“农村集体”定位为农村所有权主体,而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所有权,从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虚位。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仍未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