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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产生和存在的基石。江苏省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并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有效的措施,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然而,该产业在江苏省尚处于发展阶段,并且由于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保护在江苏省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不完全、不充分,导致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江苏省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文化创意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的调整和平衡。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保护
一、文化创意产业概述
文化创意产业是人类利用文化因素并结合创新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它的核心就是对文化知识的创新和创造。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规章享有的,具有排他性的享有其所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英国政府给出的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定义是:“文化创意产业是基于每个个体的文化创意、工艺技巧和个人才能,利用知识技能,有着能创造就业和财富潜力的行业”。所以说,文化创意产业同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其发展的必备条件是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文化创意产业不能说是真正的创意产业,其发展也会缺乏生命力。
二、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立法缺失。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管理体制,首先,我们需要系统的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规律,然后,根据该产业的发展规律,围绕着该产业链的相关环节,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制环境、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宏观和微观环境,来进一步发展江苏省的文化创意产业,不仅要从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入手,而且要从宏观视角研究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2.执法部门众多且力度不够。而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的现状是各个职能部门管理呈现条状分割。江苏省版权局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据此对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江苏省行政工商管理局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另外,江苏省知产权局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各个执法部门都是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不统一,通常会导致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情况。
3.忽视司法程序与监督缺失。对于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而言,如果其文化创意产业存在执法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时,那么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大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说,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管理方面,江苏省相关行政部门应尽管出台相关部门法律规章以及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为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的行政执法提供了相应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制度。然而,这与北京、上海等文化创意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提出的依法行政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1.加强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根据相关省市的法律实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重点展开: 首先,江苏省应重点及时有效修改相关的法规,对现有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及时弥补。 其次,江苏省相关部门应当合理的制定相关立法法规,对现有立法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比如说进一步修订《江苏省专利保护条例》等与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最后,进一步完善江苏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间的一致与和谐。
2.地方职能部门进一步理顺执法程序。对于文化创意产业而言,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涉及到“专利权”、“商业秘密”以及著作权等。因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版权”、“文化” “工商”以及“科技”等诸多主管部门联合才能完成,所以需要进一步的理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意味着需要理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之间以及需要理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有效地建立知识产权的协作保护机制,有效地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对我省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
3.理顺执法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关系。由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然后,通过有效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组建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平台,为江苏省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统一的行政保护接口,从而有效提升执法效率,维护相关文化创意企业的利益。另外,需要建立门类齐全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以达到有效激励文化创意产业的自主创新的目的。
4.建立统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由江苏省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牵头,面向全省范围内,组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引入那些依靠专业知识产权的中介机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然后和其他交易平台、投资融合平台等进行充分的对接,有效提升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参与程度,从而达到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的水平。 江苏省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的功能和作用如下:首先可以向企业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服务和查询;其次,向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提供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交易、评估、融资等各个方面的服务;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培训、侵权举报、行政执法等相关服務。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92.
[2]厉无畏、王如忠.创意产业——城市发展的新引擎[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126.
[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74.
[4]周子琰,姜奇平.创意经济新论——中国蓝海风暴[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89.
[5]蒋三庚.文化创意产业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126.
[6]刘牧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理论与实践探索[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05.
[7]张京成.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92.
作者简介:李伟(1989.11—)。学校 :南京理工大学。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专业:法律硕士。方向:知识产权。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保护
一、文化创意产业概述
文化创意产业是人类利用文化因素并结合创新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它的核心就是对文化知识的创新和创造。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规章享有的,具有排他性的享有其所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英国政府给出的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定义是:“文化创意产业是基于每个个体的文化创意、工艺技巧和个人才能,利用知识技能,有着能创造就业和财富潜力的行业”。所以说,文化创意产业同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其发展的必备条件是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文化创意产业不能说是真正的创意产业,其发展也会缺乏生命力。
二、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立法缺失。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管理体制,首先,我们需要系统的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规律,然后,根据该产业的发展规律,围绕着该产业链的相关环节,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制环境、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的宏观和微观环境,来进一步发展江苏省的文化创意产业,不仅要从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入手,而且要从宏观视角研究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2.执法部门众多且力度不够。而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的现状是各个职能部门管理呈现条状分割。江苏省版权局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据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据此对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江苏省行政工商管理局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另外,江苏省知产权局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各个执法部门都是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不统一,通常会导致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情况。
3.忽视司法程序与监督缺失。对于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而言,如果其文化创意产业存在执法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时,那么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大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说,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管理方面,江苏省相关行政部门应尽管出台相关部门法律规章以及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为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的行政执法提供了相应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制度。然而,这与北京、上海等文化创意产业相对发达的地区提出的依法行政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1.加强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根据相关省市的法律实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重点展开: 首先,江苏省应重点及时有效修改相关的法规,对现有立法可能存在的不足进行及时弥补。 其次,江苏省相关部门应当合理的制定相关立法法规,对现有立法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比如说进一步修订《江苏省专利保护条例》等与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最后,进一步完善江苏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间的一致与和谐。
2.地方职能部门进一步理顺执法程序。对于文化创意产业而言,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涉及到“专利权”、“商业秘密”以及著作权等。因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版权”、“文化” “工商”以及“科技”等诸多主管部门联合才能完成,所以需要进一步的理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意味着需要理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之间以及需要理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有效地建立知识产权的协作保护机制,有效地整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对我省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
3.理顺执法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关系。由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然后,通过有效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组建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平台,为江苏省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统一的行政保护接口,从而有效提升执法效率,维护相关文化创意企业的利益。另外,需要建立门类齐全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以达到有效激励文化创意产业的自主创新的目的。
4.建立统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由江苏省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牵头,面向全省范围内,组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引入那些依靠专业知识产权的中介机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然后和其他交易平台、投资融合平台等进行充分的对接,有效提升江苏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参与程度,从而达到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的水平。 江苏省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的功能和作用如下:首先可以向企业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服务和查询;其次,向文化创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提供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交易、评估、融资等各个方面的服务;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培训、侵权举报、行政执法等相关服務。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92.
[2]厉无畏、王如忠.创意产业——城市发展的新引擎[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126.
[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74.
[4]周子琰,姜奇平.创意经济新论——中国蓝海风暴[M].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89.
[5]蒋三庚.文化创意产业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126.
[6]刘牧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理论与实践探索[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05.
[7]张京成.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92.
作者简介:李伟(1989.11—)。学校 :南京理工大学。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专业:法律硕士。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