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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关系中,学校与企业属于平等的主体。在中等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关系中,两者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企业在寻求合作方面,更倾向于银行、政府、关联企业等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而对学校与企业的间接利益关系予以漠视,不愿意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占行业企业的比例偏低,造成企业群体在职业教育领域资源投入与收益不配比,形成“苦乐不均”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