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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金融市场失灵,导致我国农村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良好的信贷支持和服务。文章结合国内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制度背景,探讨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的内在运作机理,认为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能够有利于缓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动,以及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从而有利于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关键词:农村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金融机构民营化
一、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1979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始于1979年,综观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84年)的显著标志是建立了双重银行制度: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中、农、工、建),另外还成立了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等)。第二阶段(1984年~1992年)改革的主要标志是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另外还成立了新的股份制银行。统一的银行间市场、国债拍卖市场和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都在商业银行里得到了实行。同时割断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增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第三阶段(1993年~2005年)的改革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从农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其任务是为农产品收购、消除贫困和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把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并各自独立地为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随着1996年政策性资产组合的分离,中国农业银行就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己的亏损负责,国家将不再提供支持。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的改革始于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强调以下几点: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政策性银行要合理定位;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和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
二、 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的内在运作机理
我国的国有金融体系实质上是一种外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国有金融与国有企业都缠系在一种由国家权威和信誉维持的纵向信用链条上。这种外生性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关系的确立,必然带有借方垄断的性质,即它只是向国有经济部门(国有借方)提供信贷,而不会考虑私人部门(私人借方)的需要。因此它实际上就成为在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一种管道(张杰,2003)。
基于民营企业的体制外生存事实,民营企业很难从现行外源性融资体制中获得金融支持。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在过去的40年中,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引进正规金融制度向民营经济提供廉价信贷支持的努力,最终并未产生预期效果;正式的金融安排往往无法完全满足非法人部门的需求,它们所需要的金融对正式的金融机构来说可能太小(世界银行,1989)。此外,试图通过在国有金融制度与民营企业之间建立某种直接联系,来解除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也是相当困难的(张杰,2000)。
朱光华(2002)、陈伟鸿(2005)等认为支撑民营企业外源性融资机制的是一种内生性横向信用联系,只有内生性融资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除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融资困境,同时又不损害其可贵的内源性融资基础。为了解决民营经济的内生性横向信用联系,首先要通过建立民营经济内部资金流动与组合来缓解其资金供求矛盾,打通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从制度上建立增加对民营企业资金支持的机制。其次就必须实现农村金融从外生金融成长模式向内生金融成长模式的转变。内生金融成长主要是基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和贡献,基于实体经济内在机制作用下自觉形成的金融增长。因此,内生金融成长一般包含着较为完善的金融激励、创新、约束机制,它是一个自发、自主、渐进的演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部门和个人自主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只是在企业和个人自主活动的基础上介入金融成长过程。
三、 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的优势所在
1. 有利于缓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我国乡村信贷市场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等问题,规模较大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向经营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国家提倡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主要目的是就是为了能够缓解当地的中小企业及农户的资金需求。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乡村金融机构一般都是中小规模,组织结构层次比较少。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而且有利于获取企业的内部信息。此外,乡村金融机构的一大特点是地域性。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Baberjee,Besley和Guinneane(1994)提出“长期互动假说”和“共同监督假说”,认为地方社区内的小型金融机构更容易获取借款人的信息,社区内的“社会惩罚机制”很好地保障了信贷契约实施(Stiglitz,1990;Smith and Stutzer,1990)。再者,私有资本的进入特别是当地私有资本的进入将会更加了解中小企业主个人以及企业内部信息。
2. 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动。我国农村资金的外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资金通过财政渠道和金融渠道流向城市及发达地区。专家们估计,农村资金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正在以每年3 000亿~6 000亿规模的速度外流。另一个就是民间资金的投机取向。民间资金的投机取向既不利于稳定市场秩序,又不能给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民营金融是联结民营资金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中介,规范的民营金融发展,既可以引导民营资金的合理流向,又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可以使自发的民间资金通过民营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流向需要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也把民营金融运行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因此,乡村金融机构的民营化,不仅有利于完善现有金融基础设施,填补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位;还有利于使得农村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3. 有利于增强乡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有利于增强金融活动市场性、竞争性,这是因为有步骤地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能够从产权结构和制度基础保证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性,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运作,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徐滇庆,2002)。
民营金融机构从商业原则出发,严格进行成本效益管理,并在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内控制度完善、财务制度规划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其经营活动能够及时反映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由此可见,内生性的民营金融不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具有很大的竞争力。同时,农村中小企业是乡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随着金融市场的放开,私有资本以及外资的进入,金融市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这样,我国的商业银行也会开始加强争夺中小企业客户,因而也有利于农村中小企业信贷的获得。
四、 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需要地方政府有所为
民营金融发展的经验表明,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金融组织形式(严谷军等,2005)。虽然,我国乡村金融机构改革必须遵循金融发展自身的客观规律,沿着内生成长模式进行。但是,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地方政府多方面的支持和引导。
浙江省民营金融的发展也是与地方政府重视民间经济主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的自发制度创新并顺势而为高度相关的。虽然乡村民营企业要求金融支持会内生出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制度需求,但若存在地方政府超经济的压制,制度的供给在某个时期内依然可能会出现不足或扭曲。因此,地方政府首先要基于市场主导作用引导和促进民营金融的发展,放弃政府对金融机构改革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放在规范和鼓励发育金融市场方面,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
其次,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还需使得农村经济主体在改革中实力的增强和壮大,使得国家对金融体系的外在供给让位于农村经济主体自发性的对金融体系变革的内在需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让农村地区的金融交易行为发展出更多更大的市场所需的金融组织,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有效率、开放式的市场;以此不断循环来逐步形成一个稳固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此同时,政府还应重视并创造条件实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互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绩效水平,通过金融深化,最终消除二元金融结构对农村经济的抑制,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五、 结论
总之,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有利于缓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动,以及增强乡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从而有利于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虽然乡村金融机构改革不能脱离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但是,乡村金融民营化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此外,鉴于我国农村地区差异较大,不均衡现象严重。因此,每个地区应建立适应自身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民营化的步伐也要因地而异,这些都应当成为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
参考文献:
1.Banerjee,A.,Besley,T.,T.Guimmane.The Neighbour’s Keeper:the Design of a Credit Cooperative with Theory and a Test.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4,109:409-515.
2.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1).
3.钱小安.金融民营化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研究,2003,(2).
4.严谷军,闻岳春.经济转轨中的民营金融与经济发展:基于台州的实证分析.金融研究,2005,(7).
作者简介:黄友松,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左伟,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06-10-17。
关键词:农村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金融机构民营化
一、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1979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始于1979年,综观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84年)的显著标志是建立了双重银行制度: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中、农、工、建),另外还成立了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等)。第二阶段(1984年~1992年)改革的主要标志是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的商业化和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另外还成立了新的股份制银行。统一的银行间市场、国债拍卖市场和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都在商业银行里得到了实行。同时割断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增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第三阶段(1993年~2005年)的改革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1994年,农业发展银行从农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其任务是为农产品收购、消除贫困和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把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并各自独立地为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随着1996年政策性资产组合的分离,中国农业银行就成为了国有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规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必须对自己的亏损负责,国家将不再提供支持。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的改革始于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文件强调以下几点: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政策性银行要合理定位;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和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
二、 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的内在运作机理
我国的国有金融体系实质上是一种外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国有金融与国有企业都缠系在一种由国家权威和信誉维持的纵向信用链条上。这种外生性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关系的确立,必然带有借方垄断的性质,即它只是向国有经济部门(国有借方)提供信贷,而不会考虑私人部门(私人借方)的需要。因此它实际上就成为在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一种管道(张杰,2003)。
基于民营企业的体制外生存事实,民营企业很难从现行外源性融资体制中获得金融支持。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在过去的40年中,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引进正规金融制度向民营经济提供廉价信贷支持的努力,最终并未产生预期效果;正式的金融安排往往无法完全满足非法人部门的需求,它们所需要的金融对正式的金融机构来说可能太小(世界银行,1989)。此外,试图通过在国有金融制度与民营企业之间建立某种直接联系,来解除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也是相当困难的(张杰,2000)。
朱光华(2002)、陈伟鸿(2005)等认为支撑民营企业外源性融资机制的是一种内生性横向信用联系,只有内生性融资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除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融资困境,同时又不损害其可贵的内源性融资基础。为了解决民营经济的内生性横向信用联系,首先要通过建立民营经济内部资金流动与组合来缓解其资金供求矛盾,打通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从制度上建立增加对民营企业资金支持的机制。其次就必须实现农村金融从外生金融成长模式向内生金融成长模式的转变。内生金融成长主要是基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和贡献,基于实体经济内在机制作用下自觉形成的金融增长。因此,内生金融成长一般包含着较为完善的金融激励、创新、约束机制,它是一个自发、自主、渐进的演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部门和个人自主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只是在企业和个人自主活动的基础上介入金融成长过程。
三、 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的优势所在
1. 有利于缓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我国乡村信贷市场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等问题,规模较大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向经营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国家提倡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主要目的是就是为了能够缓解当地的中小企业及农户的资金需求。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乡村金融机构一般都是中小规模,组织结构层次比较少。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而且有利于获取企业的内部信息。此外,乡村金融机构的一大特点是地域性。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Baberjee,Besley和Guinneane(1994)提出“长期互动假说”和“共同监督假说”,认为地方社区内的小型金融机构更容易获取借款人的信息,社区内的“社会惩罚机制”很好地保障了信贷契约实施(Stiglitz,1990;Smith and Stutzer,1990)。再者,私有资本的进入特别是当地私有资本的进入将会更加了解中小企业主个人以及企业内部信息。
2. 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动。我国农村资金的外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资金通过财政渠道和金融渠道流向城市及发达地区。专家们估计,农村资金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正在以每年3 000亿~6 000亿规模的速度外流。另一个就是民间资金的投机取向。民间资金的投机取向既不利于稳定市场秩序,又不能给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民营金融是联结民营资金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中介,规范的民营金融发展,既可以引导民营资金的合理流向,又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可以使自发的民间资金通过民营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流向需要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也把民营金融运行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因此,乡村金融机构的民营化,不仅有利于完善现有金融基础设施,填补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位;还有利于使得农村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
3. 有利于增强乡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有利于增强金融活动市场性、竞争性,这是因为有步骤地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能够从产权结构和制度基础保证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性,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运作,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徐滇庆,2002)。
民营金融机构从商业原则出发,严格进行成本效益管理,并在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内控制度完善、财务制度规划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其经营活动能够及时反映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由此可见,内生性的民营金融不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具有很大的竞争力。同时,农村中小企业是乡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随着金融市场的放开,私有资本以及外资的进入,金融市场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这样,我国的商业银行也会开始加强争夺中小企业客户,因而也有利于农村中小企业信贷的获得。
四、 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需要地方政府有所为
民营金融发展的经验表明,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金融组织形式(严谷军等,2005)。虽然,我国乡村金融机构改革必须遵循金融发展自身的客观规律,沿着内生成长模式进行。但是,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的顺利开展还需要地方政府多方面的支持和引导。
浙江省民营金融的发展也是与地方政府重视民间经济主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的自发制度创新并顺势而为高度相关的。虽然乡村民营企业要求金融支持会内生出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制度需求,但若存在地方政府超经济的压制,制度的供给在某个时期内依然可能会出现不足或扭曲。因此,地方政府首先要基于市场主导作用引导和促进民营金融的发展,放弃政府对金融机构改革的具体组织和参与,将重点放在规范和鼓励发育金融市场方面,放在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规范金融市场方面。
其次,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还需使得农村经济主体在改革中实力的增强和壮大,使得国家对金融体系的外在供给让位于农村经济主体自发性的对金融体系变革的内在需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让农村地区的金融交易行为发展出更多更大的市场所需的金融组织,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有效率、开放式的市场;以此不断循环来逐步形成一个稳固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此同时,政府还应重视并创造条件实现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功能互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绩效水平,通过金融深化,最终消除二元金融结构对农村经济的抑制,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五、 结论
总之,乡村金融机构民营化有利于缓解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动,以及增强乡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从而有利于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虽然乡村金融机构改革不能脱离金融运行和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但是,乡村金融民营化仍然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此外,鉴于我国农村地区差异较大,不均衡现象严重。因此,每个地区应建立适应自身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民营化的步伐也要因地而异,这些都应当成为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
参考文献:
1.Banerjee,A.,Besley,T.,T.Guimmane.The Neighbour’s Keeper:the Design of a Credit Cooperative with Theory and a Test.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4,109:409-515.
2.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1).
3.钱小安.金融民营化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研究,2003,(2).
4.严谷军,闻岳春.经济转轨中的民营金融与经济发展:基于台州的实证分析.金融研究,2005,(7).
作者简介:黄友松,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左伟,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0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