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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投资者是参与商业化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保护作为市场基石的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就是在保护市场自身,保护其他参与市场主体的整体利益,而这也正是中国监管层一直以来所坚持的理念。本文重点探讨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 中小股东 股东累积投票权制度 股权收购请求权 知情权 诉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一、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新增保护制度梳理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有:
(一)增设股东累积投票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按照这种投票制度,投票时,股东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二)增设股权收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第1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新《公司法》增设此条款对中小股东权益保護更为有利。
(三)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然而,具体法律规范规定得较为粗糙。在第34条和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作了规定,但这两种规定明显厚此薄彼。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相关资料遭拒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夺。但第98条对股份公司的股东的规定中却无类似规定。也即当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合理根据认为公司的控制者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后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遭拒时却无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对其权利的行使予以保障。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较之老公司法虽有所进步,但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并未从实质上改变其不利地位。
(四)完善中小股东的诉权。
1.股东的直接诉讼制度。当股东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或者集团性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出损害行为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法院提出起诉。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或董事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谓之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则称之为代表诉讼。股东提起诉讼的原生动力来自于对自己权益的关注,因为公司权益得以维护的同时,诉讼的提起人——股东的权益实际上也间接得到了保护。
二、对各项新增制度的评述
累积投票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一大进步,缓冲了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了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新《公司法》确立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为股东退出公司开辟了新的途径。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还需要作进一步完善,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
细化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从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得到彻底性的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文件或董事会会议记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的原始资料及其它重要信息等账簿文件来实现的。一般说来,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其查阅权可相应扩大;而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且具有相对的不特定性,可作相应的限制。如规定只有当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享有相应资料的查阅权,或是当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公司控制人有非法行为时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虽然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不同, 但两者的利益密切相关。股东向公司投资后, 便丧失了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股东的利益体现在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上, 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的索取者, 是公司经济意义上的所有人。所以, 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肯定也将对股东利益的实现造成消极影响。之所以股东是在特殊场合维护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最理想的人选也源于此。此时,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其实是对公司利益以及广大股东利益的维护。需要指出的是, 在实际上,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是无须借助于派生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的, 因为他可以直接要求自己控制的董事, 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层没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经理,才有必要提起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本质上是少数股东的诉讼。作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不适宜提起派生诉讼。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关键词 中小股东 股东累积投票权制度 股权收购请求权 知情权 诉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一、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新增保护制度梳理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有:
(一)增设股东累积投票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按照这种投票制度,投票时,股东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二)增设股权收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第1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新《公司法》增设此条款对中小股东权益保護更为有利。
(三)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然而,具体法律规范规定得较为粗糙。在第34条和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作了规定,但这两种规定明显厚此薄彼。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相关资料遭拒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夺。但第98条对股份公司的股东的规定中却无类似规定。也即当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合理根据认为公司的控制者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后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遭拒时却无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对其权利的行使予以保障。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较之老公司法虽有所进步,但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并未从实质上改变其不利地位。
(四)完善中小股东的诉权。
1.股东的直接诉讼制度。当股东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或者集团性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出损害行为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法院提出起诉。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或董事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谓之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则称之为代表诉讼。股东提起诉讼的原生动力来自于对自己权益的关注,因为公司权益得以维护的同时,诉讼的提起人——股东的权益实际上也间接得到了保护。
二、对各项新增制度的评述
累积投票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一大进步,缓冲了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了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新《公司法》确立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为股东退出公司开辟了新的途径。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还需要作进一步完善,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
细化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从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得到彻底性的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文件或董事会会议记录、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的原始资料及其它重要信息等账簿文件来实现的。一般说来,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其查阅权可相应扩大;而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且具有相对的不特定性,可作相应的限制。如规定只有当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享有相应资料的查阅权,或是当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公司控制人有非法行为时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虽然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不同, 但两者的利益密切相关。股东向公司投资后, 便丧失了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股东的利益体现在公司财产的保值增值上, 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的索取者, 是公司经济意义上的所有人。所以, 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肯定也将对股东利益的实现造成消极影响。之所以股东是在特殊场合维护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最理想的人选也源于此。此时,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其实是对公司利益以及广大股东利益的维护。需要指出的是, 在实际上,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是无须借助于派生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的, 因为他可以直接要求自己控制的董事, 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中小股东在公司管理层没有代表其利益的董事、经理,才有必要提起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本质上是少数股东的诉讼。作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不适宜提起派生诉讼。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