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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社会和政治责任的公安机关,在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从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出发,分析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安机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和诉求,以达到参与社会管理的目的,人們进入到了一个“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某些人依托网络广泛传播色情、暴力信息;某些人利用网络辐射面广的特点进行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传播网络谣言,还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可见,探讨新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难点及应对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在我国,公安信息化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93年,参考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ICC)的模式,公安部启动了我国的犯罪信息中心(CCIC)建设,主要管理在逃人员和被盗车辆。
1999年1月,公安部党委在全国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启动“金盾工程”建设项目。同年,全国公安机关依托互联网络,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网上追逃”,3个月抓获23万在逃犯罪嫌疑人,成效显著。在这一时期,公安部正式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打击互联网络犯罪。随后国家出台了多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部分法律法规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为实施“科技强警”战略,2003年9月,“金盾工程”一期建设开始全面启动,2009年,“金盾工程”二期建设全面进入实施阶段。2004年至今,是互联网络在我国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民数量呈指数级增长。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6.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网络违法犯罪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手段更趋高科技性。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黑客攻击、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案件剧增。同时,随着“楼脆脆”“躲猫猫”“邓玉娇”“艳照门”“赵作海”“咆哮哥”“天价烟”等网络事件的发生,网络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组建专业的网络安全监察队伍,开展了各种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提出网络实名制,逐步将互联网接入单位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畴。公安机关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中充当起了重要角色,发挥了主要作用。
三、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做了很多实质性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初步实现了网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但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安机关在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方面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
(一)立法滞后导致公安机关履责难
我国与网络虚拟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多部,从法律颁布时间上看,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在1994—200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起步阶段制定的,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之后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十二年间,出台的与之相适应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少之又少,针对互联网的立法严重滞后。
公安机关属于执法部门,办理任何案件都需要有法可依,立法的滞后导致公安机关在打击互联网络犯罪时无法可依。例如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行为地为主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传统原则并不适用跨地域性广的网络犯罪案件,而且这种规定容易影响司法效率,最终导致管辖纠纷。此外,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及到的Q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不明确,直接导致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困难。
(二)网络安全监察队伍基础建设薄弱
虽然近年来我国网络安全监察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但从数量和质量上来看,还是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求。首先,在数量上表现为警力不足,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当发生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时,由于警力不足导致案件没法侦办的情况时有发生。再次,在质量上也达不到要求,网络安全监察人员在技术上需要同时具备计算机和法律、侦查等相关业务知识,虽然近几年来公安院校为公安实战部门培养并输送了大量这方面的人才,但这些人员目前还较年轻,工作经验还不是很足,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他们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三)硬件基础设施投入不够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一些专用设备,特别是随着网络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发展,对这些专用设备的配置要求越来越高。但公安机关申请设备都需要先报预算,再申请政府统一采购,申请的周期长,导致设备往往滞后技术的发展,使得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控困难。
(四)跨区域网络犯罪侦破困难
在硬件投入不足,队伍建设薄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侦破难度很大。例如,网络诈骗案件在线索排查阶段,需要对银行账户、各大网站、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逐一排查,通常需要跨省协查,有的案子甚至牵涉到境外,调查周期长,成本高,大量线索难以快速查证。
(五)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方式落后
由于非经营性网站只需要在通信管理部门登记开办者身份信息就可以正常开设,很多网站开办单位和个人不知道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往往网站开设后很久后才到公安机关履行程序,而且网站发生变更、停用也无报备手续,极易形成漏管情况,存在极大的网络安全隐患。此外,对于网络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彻底,仅在上网营业场所实行实名制登记,或者是仅对论坛版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认证,当有违法信息在网上出现时,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查证。 四、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应对措施
(一)完善网络立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各级人大提出网络立法工作建议,促进网络立法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认定、电子证据的规范与界定、网络违法犯罪的定罪、跨区域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认定、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二)加强网络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一方面,对新入警人员实行严格的录用考核制度,将既懂法律和侦查,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充实到网络安全监察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对现有的在岗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学习并接受最新的网络技术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些考核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以此不断提高网络安全监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加大硬件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
在办公设备、装备配备、经费保障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上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将网警建设纳入政府社会发展的建设规划,从而加快硬件、软件设备的更新进程。
(四)加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互联网新技术、新规范的研究,加大对网络诈骗、網络赌博、网络谣言、黑客攻击、网络色情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在技术和工具方面不断提高网络取证水平。
(五)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创新管理
首先,对于网络实名制,在真正意义上落实到实名个人或单位,特别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如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的网站。其次,提高开办网站的准入门槛,将部分大型门户网站、电子银行、网络购物平台、旅游预订等网站进行前置许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落实网站的安全责任,确保网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不依法进行网站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还应提升处罚力度,将网站纳入规范化管理之中。
参考文献:
[1]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孟宪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J].学习与实践,2011(08).
[3]屈群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现实困境与理想路径[J].前言,2013(16).
作者简介:
薛琴(1980—),女,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
基金项目:2013年度湖北警官学院重点科研项目:新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难点及应对措施研究;2016年度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D20164202]:“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虚拟社会秩序管控体系研究;2016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16Y143]:大数据环境下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研究。
关键词:公安机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和诉求,以达到参与社会管理的目的,人們进入到了一个“人人都是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某些人依托网络广泛传播色情、暴力信息;某些人利用网络辐射面广的特点进行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传播网络谣言,还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可见,探讨新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难点及应对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在我国,公安信息化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93年,参考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ICC)的模式,公安部启动了我国的犯罪信息中心(CCIC)建设,主要管理在逃人员和被盗车辆。
1999年1月,公安部党委在全国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启动“金盾工程”建设项目。同年,全国公安机关依托互联网络,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网上追逃”,3个月抓获23万在逃犯罪嫌疑人,成效显著。在这一时期,公安部正式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打击互联网络犯罪。随后国家出台了多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部分法律法规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网络“虚拟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为实施“科技强警”战略,2003年9月,“金盾工程”一期建设开始全面启动,2009年,“金盾工程”二期建设全面进入实施阶段。2004年至今,是互联网络在我国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民数量呈指数级增长。2016年8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6.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网络违法犯罪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手段更趋高科技性。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黑客攻击、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案件剧增。同时,随着“楼脆脆”“躲猫猫”“邓玉娇”“艳照门”“赵作海”“咆哮哥”“天价烟”等网络事件的发生,网络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组建专业的网络安全监察队伍,开展了各种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提出网络实名制,逐步将互联网接入单位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畴。公安机关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中充当起了重要角色,发挥了主要作用。
三、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做了很多实质性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初步实现了网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但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安机关在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方面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
(一)立法滞后导致公安机关履责难
我国与网络虚拟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多部,从法律颁布时间上看,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在1994—200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起步阶段制定的,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之后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十二年间,出台的与之相适应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少之又少,针对互联网的立法严重滞后。
公安机关属于执法部门,办理任何案件都需要有法可依,立法的滞后导致公安机关在打击互联网络犯罪时无法可依。例如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行为地为主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传统原则并不适用跨地域性广的网络犯罪案件,而且这种规定容易影响司法效率,最终导致管辖纠纷。此外,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及到的Q币、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不明确,直接导致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困难。
(二)网络安全监察队伍基础建设薄弱
虽然近年来我国网络安全监察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但从数量和质量上来看,还是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求。首先,在数量上表现为警力不足,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当发生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时,由于警力不足导致案件没法侦办的情况时有发生。再次,在质量上也达不到要求,网络安全监察人员在技术上需要同时具备计算机和法律、侦查等相关业务知识,虽然近几年来公安院校为公安实战部门培养并输送了大量这方面的人才,但这些人员目前还较年轻,工作经验还不是很足,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他们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
(三)硬件基础设施投入不够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一些专用设备,特别是随着网络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发展,对这些专用设备的配置要求越来越高。但公安机关申请设备都需要先报预算,再申请政府统一采购,申请的周期长,导致设备往往滞后技术的发展,使得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控困难。
(四)跨区域网络犯罪侦破困难
在硬件投入不足,队伍建设薄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侦破难度很大。例如,网络诈骗案件在线索排查阶段,需要对银行账户、各大网站、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逐一排查,通常需要跨省协查,有的案子甚至牵涉到境外,调查周期长,成本高,大量线索难以快速查证。
(五)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方式落后
由于非经营性网站只需要在通信管理部门登记开办者身份信息就可以正常开设,很多网站开办单位和个人不知道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往往网站开设后很久后才到公安机关履行程序,而且网站发生变更、停用也无报备手续,极易形成漏管情况,存在极大的网络安全隐患。此外,对于网络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彻底,仅在上网营业场所实行实名制登记,或者是仅对论坛版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认证,当有违法信息在网上出现时,很多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查证。 四、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应对措施
(一)完善网络立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各级人大提出网络立法工作建议,促进网络立法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认定、电子证据的规范与界定、网络违法犯罪的定罪、跨区域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认定、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二)加强网络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一方面,对新入警人员实行严格的录用考核制度,将既懂法律和侦查,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充实到网络安全监察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对现有的在岗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学习并接受最新的网络技术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些考核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以此不断提高网络安全监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加大硬件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
在办公设备、装备配备、经费保障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上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将网警建设纳入政府社会发展的建设规划,从而加快硬件、软件设备的更新进程。
(四)加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互联网新技术、新规范的研究,加大对网络诈骗、網络赌博、网络谣言、黑客攻击、网络色情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在技术和工具方面不断提高网络取证水平。
(五)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创新管理
首先,对于网络实名制,在真正意义上落实到实名个人或单位,特别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如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的网站。其次,提高开办网站的准入门槛,将部分大型门户网站、电子银行、网络购物平台、旅游预订等网站进行前置许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落实网站的安全责任,确保网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不依法进行网站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还应提升处罚力度,将网站纳入规范化管理之中。
参考文献:
[1]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孟宪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J].学习与实践,2011(08).
[3]屈群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现实困境与理想路径[J].前言,2013(16).
作者简介:
薛琴(1980—),女,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
基金项目:2013年度湖北警官学院重点科研项目:新媒体时代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难点及应对措施研究;2016年度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D20164202]:“互联网+”环境下网络虚拟社会秩序管控体系研究;2016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16Y143]:大数据环境下公安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