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5)10-000-01
摘 要 由于体育教学存在危险的特殊性,体育教学中常常会有伤害事故发生,但是关于高校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本文首先总结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四大特点:主体的多样性、内容的多样性、原因的复杂性和处理的困难性,随后分析总结了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时应采用的归责原则,最后提供了三种法律责任认定情况。
关键词 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 责任
随着教学模式的不断改革和发展,高校体育的教学内容和形式也变得更加丰富多样,所以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简称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形式也在不断增加[1]。为了更好的认定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本文作了一些调查和研究。
一、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一)主体的多样性。高校体育教学涉及到了学校、在校学生和在教体育老师,在校学生又从17岁到20几岁不等,在教体育老师也从20多岁到40多岁不等,正是由于高校体育教学存在着这种主体多样性的特点,体育事故也表现为主体的多样性。
(二)内容的多样性。高校体育教学的项目丰富多样,例如篮球、游泳、跑步、健美操等,高校体育的教学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理论、实践、示范等等。各种体育项目和各个教学形式都有可能诱发体育伤害事故[2]。像篮球、足球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运动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加注意;但是像游泳、慢跑这种非对抗性运动也会引发伤害事故,同样应该引起教师的注意。
(三)原因的复杂性。造成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学生自己能力的有限、老师教授的方法不得当、学校体育设施的不完善等等,都有可能诱发体育教学伤害事故。
(四)处理的困难性。一般的伤害事故只涉及被害和加害双方当事人,体育伤害事故却有可能涉及到学生、学校、老师等多方当事人[3]。诱发原因的复杂性,再加上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困难性。
二、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应采用的归责原则
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很多,主要归结为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三种。本文认为在认定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时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就是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为事故负责[4]。为了明确高校在学生学习生活上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我国出台了《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仅如此,为了明确体育伤害事故中高校应该承担的过错,我国还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各方均不存在过错,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也给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提供了借鉴。其中《民法通则》的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更加注重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权益,在高校体育教学的伤害事故中,一般情况下学生为弱者,所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公平责任原则。
(三)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些学者认为高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为学校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学生的监护人,而监护人依法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经过推敲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高校学生大多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所以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高校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高校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老师或学校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高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比如在体育教学中,学校提供的器材或场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根本没有按规定提供体育器材或场地。教师不按照规定教学等。
(二)高校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高校承担部分法律中的次要责任,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学生自身行为的过失,则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高校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中的主要责任,这是因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学校或教师疏于管理或保护引起的。
(三)高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办法》的第12条中明确规定了高校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而学校也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这种情况下仍然发生了伤害事故,这时候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2.学生自身存在的特定疾病的;3.学生自身原因发生自残、自伤的;4.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
参考文献:
[1] 张育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2] 杨丽娜.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D].郑州大学.2012.
[3] 胡晓峰,谢维华,周络.高等学校体育课堂教学伤害事故责任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05:124-129.
[4] 史硕.高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3.
[5] 刘剑雪,陈建辉.试论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司法责任认定及解决机制[J].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48-50.
摘 要 由于体育教学存在危险的特殊性,体育教学中常常会有伤害事故发生,但是关于高校体育教学中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本文首先总结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四大特点:主体的多样性、内容的多样性、原因的复杂性和处理的困难性,随后分析总结了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时应采用的归责原则,最后提供了三种法律责任认定情况。
关键词 高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 责任
随着教学模式的不断改革和发展,高校体育的教学内容和形式也变得更加丰富多样,所以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简称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形式也在不断增加[1]。为了更好的认定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本文作了一些调查和研究。
一、体育伤害事故的特点
(一)主体的多样性。高校体育教学涉及到了学校、在校学生和在教体育老师,在校学生又从17岁到20几岁不等,在教体育老师也从20多岁到40多岁不等,正是由于高校体育教学存在着这种主体多样性的特点,体育事故也表现为主体的多样性。
(二)内容的多样性。高校体育教学的项目丰富多样,例如篮球、游泳、跑步、健美操等,高校体育的教学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理论、实践、示范等等。各种体育项目和各个教学形式都有可能诱发体育伤害事故[2]。像篮球、足球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运动极易发生伤害事故,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加注意;但是像游泳、慢跑这种非对抗性运动也会引发伤害事故,同样应该引起教师的注意。
(三)原因的复杂性。造成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学生自己能力的有限、老师教授的方法不得当、学校体育设施的不完善等等,都有可能诱发体育教学伤害事故。
(四)处理的困难性。一般的伤害事故只涉及被害和加害双方当事人,体育伤害事故却有可能涉及到学生、学校、老师等多方当事人[3]。诱发原因的复杂性,再加上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困难性。
二、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应采用的归责原则
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有很多,主要归结为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三种。本文认为在认定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时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就是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为事故负责[4]。为了明确高校在学生学习生活上应该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我国出台了《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仅如此,为了明确体育伤害事故中高校应该承担的过错,我国还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兼顾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各方均不存在过错,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也给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提供了借鉴。其中《民法通则》的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更加注重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权益,在高校体育教学的伤害事故中,一般情况下学生为弱者,所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公平责任原则。
(三)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些学者认为高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为学校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学生的监护人,而监护人依法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经过推敲我们可以发现,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高校学生大多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所以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高校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
(一)高校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老师或学校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高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比如在体育教学中,学校提供的器材或场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或根本没有按规定提供体育器材或场地。教师不按照规定教学等。
(二)高校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高校承担部分法律中的次要责任,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学生自身行为的过失,则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高校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中的主要责任,这是因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学校或教师疏于管理或保护引起的。
(三)高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办法》的第12条中明确规定了高校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而学校也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这种情况下仍然发生了伤害事故,这时候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2.学生自身存在的特定疾病的;3.学生自身原因发生自残、自伤的;4.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
参考文献:
[1] 张育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机制的法理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1.
[2] 杨丽娜.高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D].郑州大学.2012.
[3] 胡晓峰,谢维华,周络.高等学校体育课堂教学伤害事故责任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05:124-129.
[4] 史硕.高校竞技体育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3.
[5] 刘剑雪,陈建辉.试论高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司法责任认定及解决机制[J].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