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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出口商品频频遭遇召回。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这种召回是一种很严厉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由于企业及国人对召回的解读有所偏颇,召回的产品似乎跟“假冒伪劣”挂上了钩,企业对召回讳莫如深。其实,要跨过召回这道坎,企业应直面召回,研究召回。
认识召回
召回的直接目的在于回收缺陷产品,避免消费者的人身或健康伤害。作为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管理和缺陷产品危害控制的一种方法,召回与市场准入、认证等产品进入市场前的监管不同,它采用的是一种市场后监管模式。美国是召回制度的发源地,自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规定汽车召回以来,美国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美国、日本、欧洲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均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召回制度。在我国, 2004年10月开始实施汽车召回,2007年8月又将食品、玩具等产品纳入召回之列,中国正在快速推进召回制度的完善。
当前,全球的产品召回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模式,以及欧盟为代表的“强制认证—自愿召回”模式。二者的差别在于“先松后紧”还是“先紧后松”。“自愿认证”则进入门槛相对低,但市场监管严。产品进入市场前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一旦发现市场中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就对其产品实施强制性召回,有点“先礼后兵”的味道。产品召回,是将缺陷产品从散布各地、不同身份的消费者手中回收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工作相当复杂,尤其对于低附加值或总价值不高的产品,其耗费往往超过产品本身的价值。召回往往突如其来,令企业防不胜防,因此,召回对企业造成的冲击不可小觑。
召回强调企业责任
从各国的召回立法和实践来看,召回制度十分强调企业责任,要求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全程负责。一方面,欧美国家通过制定大量详细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来保证产品安全,并对企业生产提出很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关于质量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长期不懈,鼓励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在西方,主动召回被看作是企业勇于承认错误、愿意承担损失和改正错误的表现,有利于企业塑造正面的形象。反之,如果企业拒不认错,不仅政府可能会出面干涉,消费者也不会买帐。
2005年,美国博士伦公司的热销产品——润明水凝护理液因质量问题曝光,但公司迟迟不站出来为此事承担责任,激起全球消费者的声讨。公司股票价格从此一路下跌,在6周内狂跌1/3。博士伦公司发布召回声明后,公司股价应声而涨,一日内上涨了3.6%。不过,博士伦最终还是为延迟的召回付出了重大的代价,仅相关的诉讼费用一项就高达数亿美元。
在欧洲,通过了强制认证的产品若被查出同一性的安全隐患,该产品就必须撤出市场,不再销售,但是否召回业已售出的产品,由企业决定。按一般理解,该产品都下架不卖了,企业似乎没有必要将已经卖出的产品召回,但很多欧洲企业仍不惜代价,自愿召回了那些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此举的动因,既是为了避免卷入发生消费者伤害或死亡时的诉讼,减少不可预测的风险,也是为了对外展示企业形象,表明企业是具备相当商业道德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公司,从而进一步赢取消费者的信赖。
在我国,生产企业视召回如大敌,缄口不言召回。似乎承认自己的某个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实施召回,就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要适应召回制度,首先要适应该制度背后的市场文化环境,从企业责任、质量意识等方面约束和提升自己,既要严谨防范产品被召回,而一旦面临召回,也应坦然面对、主动召回。
召回的背后是技术标准
认同召回,并不等于我们要被动接受召回。召回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召回背后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判定召回的依据,也是需要企业和经理人重点关注的地方。
剖析召回,首先应明晰召回责任的确定。在进出口业务方面,进口商或OEM品牌商一般被确定为责任主体,尽管真正的制造产品的企业名字不出现在召回公告中,生产方仍须对其产品质量负法律责任。通常进口方会与出口方或代工企业签订协议,将一旦出现召回时的经济责任大部分转嫁给供货方。这时,出口企业应尽力为自己的经济责任争取一个有利和合理的上限,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供货方应豁免责任的情形。如果供货方能严格按照进口商或OEM品牌商提供的样本或设计来生产,但因进口商或OEM品牌商提供的样品或设计自身存在问题而需要召回,或者产品符合供货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但因技术标准的修改使得产品需要召回时,供货方应豁免相关召回责任。事实上,近年美国召回的中国产玩具中,相当一部分责任不在中方。
召回的一般步骤包括:缺陷报告或投诉、初步危害评估、产品缺陷鉴定、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召回信息发布、召回实施、验收和召回终结等。另外,有些召回制度中还设置有简易程序,在企业主动报告和主动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删减一些程序,以尽快实施召回。以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召回为例。FDA实施召回,一般起于企业(如制造商、进口商等)的报告,主动要求从市场上撤回相关缺陷产品;也可以由消费者报告,或由FDA相关部门在市场上抽检时发现不合格产品而启动召回程序。继而FDA对产品进行评估鉴定,确认商品缺陷和召回的必要,只有确实需要召回时才进入下一程序。根据产品危害程度不同,FDA将召回分为三级:I级召回是指产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伤残或死亡;II级召回则为产品可能导致暂时的健康问题或对健康造成不太严重的威胁;III级召回的产品不大可能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但不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如标签不合格等)。召回定级后,企业在FDA的协助下编制召回报告,再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和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DA审查的召回公告,然后在各级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协助下回收缺陷产品,采取一定补救补偿措施(退款、换货、修理等)或销毁产品。当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商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便可终止召回。
在这里,企业应明确的是,什么样的“问题”产品才需要召回。一般来说,只有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才符合召回的条件;同时,产品的缺陷应是同一性的,即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广泛存在,往往是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标识等方面出了问题。例如,因生产工人不够认真,1000件产品中出现了5件不合格品,不合格的原因也各异,产品就还不至于召回;但如果生产工艺有缺陷,一批产品中60%以上都有同样的问题,就属于同一性的缺陷。最近被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的儿童玩具中,有一种仅仅因为玩具小孩的眼睫毛含铅超标,就被判定召回,其直接原因是使用了不合格的涂料。这种原材料不合格导致的缺陷,在同一批次可能100%存在。
应注意的是,产品的召回并不以损害事故发生为前提, 只要产品被认定为“存在潜在的风险”,就可能被纳入召回。近年来我国产品在欧美召回,大部分都未造成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则还可能有相关的诉讼、赔偿问题。
因此,要避免召回的发生,就应最大限度地防范产品出现的这种同一性的缺陷。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就需要充分了解进口方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掌握产品常见缺陷和缺陷原因,落实技术标准化,对生产流程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把检测关口。以玩具出口为例,企业就需要掌握进口方对玩具的关键技术标准,如ASTM F963、EN71、ISO8124的核心内容,对常见的缺陷项目如重金属和有害物超标,部件容易脱落而被儿童吞咽,带有锐角易刺伤儿童等要有充分的防范,对进口方一贯把关最严格的要素或项目做到心中有底,对关键原材料严格检测,每批次必检,成品的检测还应严格执行指定的检验方法标准。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对方的技术法规、标准还可能不断变化,随时跟踪最新标准信息也显得很重要。
认识召回
召回的直接目的在于回收缺陷产品,避免消费者的人身或健康伤害。作为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管理和缺陷产品危害控制的一种方法,召回与市场准入、认证等产品进入市场前的监管不同,它采用的是一种市场后监管模式。美国是召回制度的发源地,自1966年《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规定汽车召回以来,美国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美国、日本、欧洲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均建立起较为成熟的召回制度。在我国, 2004年10月开始实施汽车召回,2007年8月又将食品、玩具等产品纳入召回之列,中国正在快速推进召回制度的完善。
当前,全球的产品召回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模式,以及欧盟为代表的“强制认证—自愿召回”模式。二者的差别在于“先松后紧”还是“先紧后松”。“自愿认证”则进入门槛相对低,但市场监管严。产品进入市场前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一旦发现市场中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就对其产品实施强制性召回,有点“先礼后兵”的味道。产品召回,是将缺陷产品从散布各地、不同身份的消费者手中回收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工作相当复杂,尤其对于低附加值或总价值不高的产品,其耗费往往超过产品本身的价值。召回往往突如其来,令企业防不胜防,因此,召回对企业造成的冲击不可小觑。
召回强调企业责任
从各国的召回立法和实践来看,召回制度十分强调企业责任,要求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全程负责。一方面,欧美国家通过制定大量详细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来保证产品安全,并对企业生产提出很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关于质量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长期不懈,鼓励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在西方,主动召回被看作是企业勇于承认错误、愿意承担损失和改正错误的表现,有利于企业塑造正面的形象。反之,如果企业拒不认错,不仅政府可能会出面干涉,消费者也不会买帐。
2005年,美国博士伦公司的热销产品——润明水凝护理液因质量问题曝光,但公司迟迟不站出来为此事承担责任,激起全球消费者的声讨。公司股票价格从此一路下跌,在6周内狂跌1/3。博士伦公司发布召回声明后,公司股价应声而涨,一日内上涨了3.6%。不过,博士伦最终还是为延迟的召回付出了重大的代价,仅相关的诉讼费用一项就高达数亿美元。
在欧洲,通过了强制认证的产品若被查出同一性的安全隐患,该产品就必须撤出市场,不再销售,但是否召回业已售出的产品,由企业决定。按一般理解,该产品都下架不卖了,企业似乎没有必要将已经卖出的产品召回,但很多欧洲企业仍不惜代价,自愿召回了那些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此举的动因,既是为了避免卷入发生消费者伤害或死亡时的诉讼,减少不可预测的风险,也是为了对外展示企业形象,表明企业是具备相当商业道德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公司,从而进一步赢取消费者的信赖。
在我国,生产企业视召回如大敌,缄口不言召回。似乎承认自己的某个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实施召回,就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要适应召回制度,首先要适应该制度背后的市场文化环境,从企业责任、质量意识等方面约束和提升自己,既要严谨防范产品被召回,而一旦面临召回,也应坦然面对、主动召回。
召回的背后是技术标准
认同召回,并不等于我们要被动接受召回。召回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召回背后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判定召回的依据,也是需要企业和经理人重点关注的地方。
剖析召回,首先应明晰召回责任的确定。在进出口业务方面,进口商或OEM品牌商一般被确定为责任主体,尽管真正的制造产品的企业名字不出现在召回公告中,生产方仍须对其产品质量负法律责任。通常进口方会与出口方或代工企业签订协议,将一旦出现召回时的经济责任大部分转嫁给供货方。这时,出口企业应尽力为自己的经济责任争取一个有利和合理的上限,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供货方应豁免责任的情形。如果供货方能严格按照进口商或OEM品牌商提供的样本或设计来生产,但因进口商或OEM品牌商提供的样品或设计自身存在问题而需要召回,或者产品符合供货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但因技术标准的修改使得产品需要召回时,供货方应豁免相关召回责任。事实上,近年美国召回的中国产玩具中,相当一部分责任不在中方。
召回的一般步骤包括:缺陷报告或投诉、初步危害评估、产品缺陷鉴定、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召回信息发布、召回实施、验收和召回终结等。另外,有些召回制度中还设置有简易程序,在企业主动报告和主动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删减一些程序,以尽快实施召回。以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召回为例。FDA实施召回,一般起于企业(如制造商、进口商等)的报告,主动要求从市场上撤回相关缺陷产品;也可以由消费者报告,或由FDA相关部门在市场上抽检时发现不合格产品而启动召回程序。继而FDA对产品进行评估鉴定,确认商品缺陷和召回的必要,只有确实需要召回时才进入下一程序。根据产品危害程度不同,FDA将召回分为三级:I级召回是指产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伤残或死亡;II级召回则为产品可能导致暂时的健康问题或对健康造成不太严重的威胁;III级召回的产品不大可能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但不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如标签不合格等)。召回定级后,企业在FDA的协助下编制召回报告,再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和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DA审查的召回公告,然后在各级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协助下回收缺陷产品,采取一定补救补偿措施(退款、换货、修理等)或销毁产品。当FDA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商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便可终止召回。
在这里,企业应明确的是,什么样的“问题”产品才需要召回。一般来说,只有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才符合召回的条件;同时,产品的缺陷应是同一性的,即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广泛存在,往往是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标识等方面出了问题。例如,因生产工人不够认真,1000件产品中出现了5件不合格品,不合格的原因也各异,产品就还不至于召回;但如果生产工艺有缺陷,一批产品中60%以上都有同样的问题,就属于同一性的缺陷。最近被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的儿童玩具中,有一种仅仅因为玩具小孩的眼睫毛含铅超标,就被判定召回,其直接原因是使用了不合格的涂料。这种原材料不合格导致的缺陷,在同一批次可能100%存在。
应注意的是,产品的召回并不以损害事故发生为前提, 只要产品被认定为“存在潜在的风险”,就可能被纳入召回。近年来我国产品在欧美召回,大部分都未造成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则还可能有相关的诉讼、赔偿问题。
因此,要避免召回的发生,就应最大限度地防范产品出现的这种同一性的缺陷。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就需要充分了解进口方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掌握产品常见缺陷和缺陷原因,落实技术标准化,对生产流程实施标准化管理,严把检测关口。以玩具出口为例,企业就需要掌握进口方对玩具的关键技术标准,如ASTM F963、EN71、ISO8124的核心内容,对常见的缺陷项目如重金属和有害物超标,部件容易脱落而被儿童吞咽,带有锐角易刺伤儿童等要有充分的防范,对进口方一贯把关最严格的要素或项目做到心中有底,对关键原材料严格检测,每批次必检,成品的检测还应严格执行指定的检验方法标准。
当然,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对方的技术法规、标准还可能不断变化,随时跟踪最新标准信息也显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