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意义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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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批乡镇检察室应运而生,乡镇检察室在服务农村经济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基层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各地检察室普遍露出盲目设置、权限范围过宽、工作极不规范、越权办案等一系列弊端。到90 年代中后期,乡镇检察室纷纷被撤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又在铺开,本人认为,此举非历史的倒退,而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对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基层群众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服务“三农”的能力。过去乡村可监督的资金和经济活动十分有限。但近十年来,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的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乡村基层组织的资金与过去相比大大增加,如征地款、拆迁款、补助款、移民款等等,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如果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话,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各种涉农犯罪如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将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农村社会稳定。乡镇检察室通过收集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农村综合治理,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等,有效激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有利于推进基层司法工作。目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有些基层地区,由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以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官民”矛盾、“警民”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这与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而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要有阵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有自己的基层“阵地”,而检察机关缺乏类似的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衡机制。因此,适当地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是健全中国特色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而乡镇检察室无疑是建设乡镇法律监督主阵地的最好载体。
  (三)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有利于是大检察工作的影响力。我国的司法体制本身决定了检察机关职能属性处于司法程序的中间地带,较难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加上检察机关特殊的职能,导致检察社会化程度较低,在基层在农村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干部,对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到底管辖哪些事情知之甚少。乡镇检察室的最大优势在于贴近群众,贴近基层,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广大农村,在检察机关与乡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加强了检察机关和农民群众的联系。乡镇检察室通过接受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密切与农民群众的联系,赢得辖区人民的信任,从而扩大检察机关在农村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镇检察室建设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的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目前,虽然基层检察院经历了30 余年的发展,但是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尚不高,特别是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基层检察院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群众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需求。适时发展乡镇检察室,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作用,既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基层知晓率和认可度,走检察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又可以让检察人员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提高检察队伍的群众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形象。
  二、加强和规范乡镇检察室的建议
  (一)完善乡镇检察室设置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依据的完善,应摒弃领导“批示”和有关单位的“支持”的不正常做法,而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本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明确乡镇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中增加一款“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检察室。派出检察室是基层人民
  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其履行职能的活动视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派出检察室的职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二)合理定位乡镇检察室职能。一是以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赋予乡镇检察室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乡镇司法体系。二是以承办刑事案件为职能补充。可以将批捕、起诉职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检察室承办辖区内刑事案件后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通过这种刚性权利的赋予、实质性职责的履行充实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内容,让基层检察室有作为、有地位。三是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检察室可以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可以办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等息诉案件和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等。
  (四)科学健全组织体制结构。一是人员编制。检察室的人员,应当由基层检察院从本院具有资格的检察人员中择优挑选,严禁从社会上聘请人员,人员配置上原则上不少于3人。人员编制少的可以从各主要业务部门抽调人员挂靠检察室,挂靠人员接受原科室和检察室的双重领导;二是机构设置。有条件的检察室应有专门的办公楼,并配齐人员,配备车辆,常年办公。在暂不具备设立固定检察室的地方,可先设立巡回检察室或检察工作联络站等,逐步向乡镇检察室过渡;三是管理体制。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与派出院其他内设部门相平行,行政与业务受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直接领导。乡镇检察室的财产由派出院统一配备,财务统一管理。在业务上,乡镇检察室与其他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于乡镇党政机关来说,乡镇检察室属于检察机关的一部分,具有独立性,乡镇政权机关要确保乡镇检察室的独立地位,保证主要职能不被异化,使乡镇检察室真正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兴 3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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