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驻所检察室实际工作中难点问题与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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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看守所事故频发,网络舆情汹涌。在新的形势下驻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中存在哪些难点问题,其成因为何?如何应对?笔者在列举难题分析成因的基础上,从立法到执法,从制度到实务,从日常谈话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到更新视频监控设备等软硬件方面列举了一系列解决办法。
  关键词:诉讼监督;司法建议;职务犯罪线索
  
  近年来,看守所事故频频发生,“躲猫猫”“喝水死”“感冒死”等事件无一不在极短时间内吸引大量的公众关注,对相关驻所检察室的问责声也随之而来,作为监所检察部门的干警,理应稍停追逐公平正义的脚步,梳理下工作难点,斟酌研究一些解决之道。
  一、目前驻看守所检察室实际工作中的难点
  (一)监督难
  监所部门的职责就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对驻看守所检察室而言,对各诉讼阶段对应羁押期限的监督预警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但无论是对于公安侦查或本院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期限,还是本院公诉部门对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级法院对其延长审限(包括一审,二审)的行为,驻检室干警基本只能根据与公安部门的联网进行数据核查,监督方式较为单一,被动。这一问题在工作中具化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桩案件变更诉讼阶段时相关办案单位会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但目前实际工作中这种换押手续的办理只是办案单位对看守所,是其二者之间单对单的关系,驻检室在案件换押环节如要体现其法律监督职能就要不断的去找看守所值班民警索要相关换押文书,工作起来被动、不方便;长此以往,如遇到一些重大疑难疑难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时,驻检室难免无法第一时间监督到位。
  2、个别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未能严格遵守刑诉法中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
  我国刑诉法以侦查阶段为坐标原点对犯罪嫌疑人处于各诉讼阶段的羁押时限作出一系列规定,刑诉法第69,124,126,127,134,138,168,178,196条均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办案中,个别干警有不分情况一律将羁押期限最大化的倾向,无形中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对二审法院的审限监督权责不明。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长,一审后上诉的在押人员逐年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愈来愈多的审限监督问题。当一桩案件经由被告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时,这时审限的监督主体是否发生变化?如仍采用羁押地监督原则,那是否能直接由基层检察院驻检室直接对二审法院进行审限预警提示?如预警提示函要经由与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发送,那基层院应在审限到期几天前向上级检察院送函,上级检察院又应在几天内向二审法院转送该提示函?这都是基层院目前对二审审限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办案难
  1、对涉及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发现上较为困难,许多当事人惧怕打击报复,即使存在监管场所民警徇私舞弊,侵犯人权之事,一般被监管人员也不愿意甚至不敢反映。
  2、一些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案件,受害人往往是所内在押人员,监所部门如参与案件办理理应可对案件侦办作出一定贡献,但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赋予监所部门相应的侦查权限,监所干警“有劲使不上”,往往会耽误案件侦办。
  (三)审查难
  留所服刑人员的减刑及保外就医,以及之前各阶段在押人员根据有关法律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时,驻所检察室的审查或有缺位现象。
  此外,在日常工作中与被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以及与派出院在具体事务的协调配合上,都存在一定问题。
  二、驻看守所检察室实际工作中的难点成因
  (一)制度上
  1、相关法律法规对诉讼各流程涉及到的公检法部门的工作衔接之规定不足,缺乏硬性明确规定;极少数办案人员办案时还是“重实体,轻程序”,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羁押期限等程序性事项规定的意识有待加强。
  2、相关法律法律对监所检察科及驻所检察室的定位模糊,对可、应办案件范围之授权有待突破。
  3、未明确驻所检察室在审查各阶段在押人员“减假保”时的权责。
  (二)认识上
  个别被监管场所干警对驻所检察室工作有抵触甚至防范心理。
  (三)人员上
  个别驻检室干警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上应付、被动,往往存在这样的认识:监所检察科是很不起眼的科室,甚至可有有无,是“养老科室”;监所科乃至驻所检察室的工作更是不好干,干不出成绩,但一旦出问题就是大问题,甚至有随被监管场所一并被网络曝光的危险。抱着这种心态和成见工作,势必滋长“出工不出力”的应付心理,进而养成被动,消极的工作习惯。
  (四)设备上
  驻检室目前虽已完成与公安联网及监控设备的全面铺设,但在使用上较依赖公安部门的数据库及其监控设备,独立性不强。
  三、驻看守所检察室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应对之道
  (一)积极撰写司法建议稿,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部门及驻所检察室的定位与职权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较高层级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内作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应对以下事项应加以细化: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案件,在必要情况下,可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内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同时监所部门协办;或者规定由反渎职侵权部门与监所部门共同办理。
  2、明确规定各阶段在押人员换押时看守所转达各种文书的义务,建议表达如下:“各办案单位在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同时,看守所值班民警应将相关换押文书复印并交本所驻所检察室干警。”如此一来不仅可扭转驻检室被动监督的局面,也使驻检室可对一审、二审,各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达成有效及时的监督。
  3、对二审案件的审限监督,建议应细化相关预警提示的期限规定,并完善二审法院的回复制度。由于二审法院和基层检察院存在法检层级差异,在实际工作中基层院驻所检察室如要对二审案件进行审限监督提示,往往要通过与二审法院级别对应的上级检察院转达相关文书。笔者认为,对于二审案件,在审限到期前几天基层院应向上级检察院上报预警提示函,上级院接到提示函后又应在几天内转送二审法院,这些日期都应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出来,这样监所部门才能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工作职能落到实处。同时法律还应规定,二审法院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其级别上对应的检察院转交的提示函作出明确回复。   (二)驻检室干警在工作中应加强与所内的联席会议及与被监管场所干警的沟通教育。
  网络舆情汹涌发展,各地看守所内一些事件频繁曝光,“喝水死”、“躲猫猫”等无不引发热议与质疑。我们应首先以此类事件为戒,在工作中加大对被监管场所、干警的执法、监管的监督力度,以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工作目的;其次应积极合理引导此舆情,通过日常联席会议,各种节日、重大会议前夕的办公会议等手段、时机,加强法制及文明执法宣传,加强与被监管场所干警的沟通教育。
  (三)建议以高检院考评数据为切入点,辅以本市监所考评工作实施细则之规定,建立良性的内部考察考评机制,将监所检察“四个办法”中规定的工作内容落实到位、厘清量化,同时也要注意科室内各干警之间,与本院其他科室,与其他兄弟单位之间的配合协作。
  (四)在日常谈话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与在押人员进行日常谈话,是高检院《监所检察“四个办法”》中规定的驻所检察室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不应讳言的是,实际工作中个别干警却没有赋予这项工作足够的重视,工作中存在每月集中找几个在押人员谈话;单对单谈话;谈话内容流于应付、一成不变;随机抽取在押人员进行谈话等问题。
  笔者认为,与在押人员谈话不仅是工作任务与需要,更是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绝好时机。针对日常谈话工作,笔者建议如下:
  1、首先要找好谈话时间。在工作中,应挑选新入所与即将出所的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新入所人员往往之前经历过相关办案机关的初次讯问,实际工作中大量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大都出于此时;而当所内在押人员要出所时,我们更应把握其出所前渴望倾诉,敢于说真话、说实话的心理,主动找其谈话。
  2、在与新入所人员谈话时,应努力创置一个良好的谈话环境。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因被采取强制措施入所羁押时是可能发现违法办案情形的初次、重要时机。但在实际情况中,除被羁押人体表有明显伤痕的情况外,驻检室干警一般难以发现违法办案的线索。要注重场所的封闭性及谈话的技巧性。在选择、创置谈话环境时,我们的工作目的应是能让被谈话人信赖,敢于开口、敢于倾诉。
  3、检察举报信箱的设置。
  与新入所、要出所的在押人员谈话,只是针对羁押期内两个关键时间点的工作。单纯通过谈话发现职务犯罪线索这一手段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出所谈话时,有些在押人员固然会开口揭发其或同监室人员在关押期间经受的不法遭遇,但从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及时性上来看已为时晚。如果基层驻检室和看守所努力协调沟通,能够在每个监室放置检察信箱,并保证定时定人开启,则是对日常谈话的合理有效补充。
  (五)建议加大技术设备更新配套力度,其重点放在独立办案、监控的设施配备上。
  1、建议各驻所检察室应定期检查所使用的与公安系统联网的在押人员录入管理软件,检查重点放在该软件能否确保人员数据及时同步更新,并能随时查询所有在押人员罪名、所处诉讼阶段、羁押时限等关键信息,并能查询历史人员等功能上,如发现问题应联系软件开发或供应方积极解决并及时向市院报告。
  2、建议更新并统一各基层驻所检察室使用的视频监控软件,使之都能实现实时监控并保存一段时期的监控录像这一功能。这对预防在押人员又犯罪,并在其犯罪后留存证据具有重要作用,这也能使基层监所部门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3、建议在完善视频监控设别的同时,完善或配合同步音频采集软件。如此一来可提高监控的全面性;在案件发生时也可确保并提高所采用证据的可信度及公正力。
  4、建议在上级院及相关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下,根据各基层所内实际情况,在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做到视频监控不留死角,不仅监区、各监室内,更重要的是视频监控要涵摄管教谈话室,这对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也有一定帮助。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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