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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退休女工祝玉英近年来厄运连连。2005年10月丈夫患心脏病不幸去世;2007年4月20日,32岁的儿子葛明明驾驶单位车辆和儿媳成莉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双双殒命;成莉的父母将葛明明所在的单位水泥厂告上法庭时,一审法院追加祝玉英为共同被告,法院审理认为葛明明驾车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判定祝玉英在儿子遗产范围内赔偿成莉的父母近42万多元。
然而,2007年12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后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葛明明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42万多元赔偿金改判由水泥厂全部承担。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水泥厂4位工人的证词证言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家境十分贫寒的他们冒着被厂里辞退、降职的危险,大义凛然出庭作证,证明葛明明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他们坚守正义和良知,其有根有据、相互印证的证词证言被二审法院完全采信,于是法院作出了公正的改判。
突发车祸
2007年4月20日清晨6点不到,家住南京栖霞区的南京一家水泥厂矿石分厂工人许路屏、章权治就各自来到家门口的路边,依照先一天晚上的约定,等待矿石分厂厂长助理兼总调度长葛明明开车捎他俩一起上班整修厂区的山路。
依照厂里作息时间规定,应该8点上班。原来,4月19日上午一场大雨将矿石分厂的山路冲毁,而4月20日上午,水泥厂所属的安徽集团总部要来人对矿石分厂进行检查,为了便于检查人员通行,19日下午,葛明明带领许路屏、章权治对毁坏的山路进行填土、平整,由于毁坏面积较大,3人一直干到晚上近8点天黑时,仍没干完。此时,早错过了水泥厂下午5点15分的下班班车,而3人住所均距厂区较远,其中葛明明家住南京市区,距离厂区17公里,许路屏也有将近10公里的路程,于是葛明明就开着厂里的一辆客货两用轻型车将二人一一送回家,并约好第二天清晨6点再开车来接他俩,以便于赶在工人上班之前将山路整修完毕。
许路屏、章权治在路边耐心等待着葛明明的到来,然而一直等到6点30分还不见葛明明的身影,他的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心急火燎的他们各自找了一辆三轮车赶往厂区工地。
“葛厂长可能去迎接检查组了,也有可能是被其他事情耽搁了。”俩人边干边等,可是到了8点半,道路整修完毕,工人们陆续到班了,仍没见到葛明明的身影。
到了上午9点,俩人听到了噩耗:葛明明天蒙蒙亮就起床了,妻子成莉所在的单位紧靠丈夫矿石分厂附近,于是就顺便搭乘丈夫的车子一起上班,途中车子意外翻入公路一侧的水渠中。当警方将夫妻俩救上岸时,二人均早已没有了呼吸。
“葛厂长年仅32岁啊!他一心扑在工作上,从未好好休息过一个节假日。为了工作,他结婚3年了,至今没要小孩。多好的领导啊,一转眼怎么就没了呢?”许路屏、章权治听到噩耗后,禁不住捶胸顿足、痛哭流涕。
最伤心的是葛明明那54岁的母亲祝玉英,她当即瘫倒在地。儿子一直是她的骄傲和全部希望。儿子1996年10月从部队退伍回来进入水泥厂后,由于工作踏实,积极肯干,从一名普通的工人一步步被提拔为工段长、总调度长、矿石分厂厂长助理。
2005年10月,丈夫患心脏病去世后,祝玉英就与儿子、儿媳相依为命。谁料世事无常,早上还活活蹦蹦的儿子儿媳一转眼便阴阳相隔。
一审判赔
料理完儿子、儿媳的后事后,沉浸在悲痛中的祝玉英处孤室而凄怆,睹遗物而伤神,她不想让自己的伤感情绪影响到别人,于是谢绝一切来访,把自己独自关在家中。
2007年8月底的一个上午,正在家休息的祝玉英收到一份特快专递,拆开一看,竟是一张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的传票。
原来,儿媳成莉车祸身亡后,成莉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意外身亡是女婿葛明明驾车上班途中发生的,葛明明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葛明明所在的水泥厂理应对女儿的身亡负有赔偿责任。于是,成莉的父母于2007年7月中旬,将水泥厂告上栖霞区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42万多元。
2007年8月13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水泥厂辩解说,造成成莉死亡的原因是驾驶员葛明明,本案中葛明明驾驶该车不是职务行为,水泥厂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应水泥厂的申请,追加祝玉英为共同被告。
2007年9月13日上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水泥厂出示了一份《单位车辆管理规定》,上面赫然写着:用车要填写申请单经批准方可使用;不得将行政车辆用于上下班交通工具;不得私自出车。依照这份“规定”,水泥厂认为,葛明明4月19日晚将车辆开回家未经领导批准,其驾车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祝玉英一听懵了,她哭诉着对法官说,儿子葛明明经常加班到深更半夜,每次加班迟了,都是开着单位的客货两用轻型车回家,从未听说过要填写什么用车“申请单”;儿子4月19日开车回家是由于第一天下班迟了、第二天清晨要提早到班,是职务行为;自己每月只有不到1000元退休金,而且每月还要帮儿子偿还当初购买房子时的银行按揭贷款,哪里拿得出钱来赔偿原告?
祝玉英的遭遇引起了法官的同情,法官多次组织原告、被告调解,但因水泥厂坚决不肯赔偿一分钱,于是调解失败。
法律无情。2007年9月28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因驾车人葛明明造成的,虽然葛明明和成莉是夫妻关系,但仍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采信了水泥厂提交的《单位车辆管理规定》这份证据,认为葛明明无视厂里规定,私自将车辆开回家,并搭乘成莉,发生交通事故,对葛明明的驾车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葛明明个人赔偿。因葛明明本人已经死亡,赔偿应由葛明明的继承人祝玉英在遗产范围内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成莉的父母对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判决祝玉英在继承儿子葛明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亲家成莉的父母经济损失37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42万多元。
工友作证
祝玉英无论如何接受不了这个判决结果:“儿子以厂为家,工作兢兢业业,没想到最后我赔了儿子还要再赔钱!”
和葛明明一起加班的许路屏、章权治二人也纷纷为祝玉英鸣不平:“葛厂长由于和我俩一起加班平整道路、场地,错过了单位的交通车,而且次日一早还要搭载我俩继续加班,所以才将车辆开回家的,这明明是为了进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怎么就不是职务行为呢?”
为祝玉英鸣不平的还有杨光、张克两人。他们都是厂里的驾驶员,两人说:厂里《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只是一个形式,从来没有认真执行过,我俩也从未填写过什么申请单,而且,葛明明本人就是厂长助理兼总调长,所有车辆都由他调度长,更不需要填写什么申请单了。
祝玉英对4位工友的仗义执言表示感激,她决定委托南京市兴玄武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永松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万永松律师对祝玉英说:如果这4位工友愿意出庭作证,那么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葛明明驾车是职务行为;是职务行为,水泥厂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祝玉英一听,连忙找到4人:“二审开庭时,你们愿意出庭作证吗?”
“我们愿意!”4人异口同声。
然而,当4人把愿意作证的事告诉亲友后,却遭到了一致反对。
许路屏、章权治、杨光3人的妻子都在南京市栖霞区农村务农,家境贫困,平时家里的日常开支、孩子的上学费用都靠自己微薄的1000多元工资,亲友们担心,出庭作证会引起厂方不满,受到打击、报复。尤其是许路屏的妻子,对丈夫出庭作证十分担心,因为丈夫最近刚刚被厂里提拔为工段长兼矿石分厂总调度长,工资也较前翻了一番多,万一出庭作证惹恼了厂里领导……
张克快要到退休年龄了,他对自己出庭作证没什么顾虑,可妻子也在这家水泥厂工作,还需要几年才到退休年龄,如果因为作证而导致厂里给她“小鞋”穿,怎么办?
更可怕的是,水泥厂领导得知他们准备出庭为祝玉英作证后,立即放出风来:厂里准备减员增效,谁如果做不利于工厂的事,就让谁下岗。
紧接着,厂里又“利诱”4人不要出庭作证。有一位厂领导向许路屏“暗示”,自葛明明车祸去世后,负责车辆调度的矿石分厂厂长助理职位一直空缺,他这个总调度长是十分理想的人选,当上分厂厂长助理,意味着工资又要涨一大截;厂领导在公开场合还有意无意地表扬4人工作表现突出,如果不出现意外,年终要给他们评优、记功,发巨额奖金。
眼看二审开庭的日期一天天临近了,4人经过深思熟虑后,一天晚上来到祝玉英的家中,想请祝玉英理解他们不能出庭作证的苦衷。当他们叩开祝玉英的家门后,惊奇地发现,祝玉英原来的满头黑发似乎一夜之间全部变白,说话有气无力,走路步履蹒跚。4人顿生怜悯之心。
祝玉英一见到他们,双眼顿时发出光芒,她拉着他们的手说:“丈夫去世,我伤心;儿子儿媳意外身亡,我伤心;更让我伤心的是我赔了儿子还要赔钱,儿子九泉之下得知,一定死不瞑目。这世界上还有没有公理和正义?我上诉就是为了讨一个公道!我相信,世间自有正义在,如果没有公理,没有正义,人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祝玉英一席话说得4位工友面面相觑,良心促使他们放弃一切顾虑,为祝玉英作证。
2007年12月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4人大义凛然地走上法庭作证。
一见4人前来作证,站在被上诉人席上的水泥厂代理人大吃一惊,于是话中有话地对他们说:“你们要考虑清楚了再作证!”
4人先后斩钉截铁地说:“我们当然想清楚了,我们说的每句话都是事实,如有半点出入,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结合4位证人证言,万永松律师义正词严地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葛明明接送同事上下班完全是为了工作,而且也是在没有班车接送的时候,为争取工作时间,不得已而为之,况且事发当天他一早出车其主要目的是接送同事提前上班,其妻一早搭车完全是一种顺带行为,因为其妻子本身并不需要这么早就到自己单位上班,这其中应该能分清主次;其次,葛明明作为厂长助理、总调度长完全有权为工作调动车辆使用,而且水泥厂所谓用车规定本身也没有得到过切实的执行。因此,葛明明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
4位工友证言证词,由于有根有据,被法院采信;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改判。法院认为,4位证人证言及水泥厂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葛明明驾驶车辆的行为与其职责范围直接相关,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水泥厂赔偿成莉的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2万余元。
“如果没有这4人出庭作证,官司我们绝对会赢下去!”水泥厂对因4位工人出庭作证而导致自己输了官司恼羞成怒,判决书下达第三天,以工作调整为由,免去了许路屏的总调度长、工段长职务,其他3位工人,厂里原本给予记功、奖励,因为出庭作证,也落空了。
对此,4位工友却无怨无悔:“如果不出庭作证,不说出事情真相,我们会一辈子心里不得安宁,为了不让死者怀恨、生者含怨,我们这样做,值!” (文中人物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然而,2007年12月10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后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葛明明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42万多元赔偿金改判由水泥厂全部承担。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水泥厂4位工人的证词证言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家境十分贫寒的他们冒着被厂里辞退、降职的危险,大义凛然出庭作证,证明葛明明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他们坚守正义和良知,其有根有据、相互印证的证词证言被二审法院完全采信,于是法院作出了公正的改判。
突发车祸
2007年4月20日清晨6点不到,家住南京栖霞区的南京一家水泥厂矿石分厂工人许路屏、章权治就各自来到家门口的路边,依照先一天晚上的约定,等待矿石分厂厂长助理兼总调度长葛明明开车捎他俩一起上班整修厂区的山路。
依照厂里作息时间规定,应该8点上班。原来,4月19日上午一场大雨将矿石分厂的山路冲毁,而4月20日上午,水泥厂所属的安徽集团总部要来人对矿石分厂进行检查,为了便于检查人员通行,19日下午,葛明明带领许路屏、章权治对毁坏的山路进行填土、平整,由于毁坏面积较大,3人一直干到晚上近8点天黑时,仍没干完。此时,早错过了水泥厂下午5点15分的下班班车,而3人住所均距厂区较远,其中葛明明家住南京市区,距离厂区17公里,许路屏也有将近10公里的路程,于是葛明明就开着厂里的一辆客货两用轻型车将二人一一送回家,并约好第二天清晨6点再开车来接他俩,以便于赶在工人上班之前将山路整修完毕。
许路屏、章权治在路边耐心等待着葛明明的到来,然而一直等到6点30分还不见葛明明的身影,他的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心急火燎的他们各自找了一辆三轮车赶往厂区工地。
“葛厂长可能去迎接检查组了,也有可能是被其他事情耽搁了。”俩人边干边等,可是到了8点半,道路整修完毕,工人们陆续到班了,仍没见到葛明明的身影。
到了上午9点,俩人听到了噩耗:葛明明天蒙蒙亮就起床了,妻子成莉所在的单位紧靠丈夫矿石分厂附近,于是就顺便搭乘丈夫的车子一起上班,途中车子意外翻入公路一侧的水渠中。当警方将夫妻俩救上岸时,二人均早已没有了呼吸。
“葛厂长年仅32岁啊!他一心扑在工作上,从未好好休息过一个节假日。为了工作,他结婚3年了,至今没要小孩。多好的领导啊,一转眼怎么就没了呢?”许路屏、章权治听到噩耗后,禁不住捶胸顿足、痛哭流涕。
最伤心的是葛明明那54岁的母亲祝玉英,她当即瘫倒在地。儿子一直是她的骄傲和全部希望。儿子1996年10月从部队退伍回来进入水泥厂后,由于工作踏实,积极肯干,从一名普通的工人一步步被提拔为工段长、总调度长、矿石分厂厂长助理。
2005年10月,丈夫患心脏病去世后,祝玉英就与儿子、儿媳相依为命。谁料世事无常,早上还活活蹦蹦的儿子儿媳一转眼便阴阳相隔。
一审判赔
料理完儿子、儿媳的后事后,沉浸在悲痛中的祝玉英处孤室而凄怆,睹遗物而伤神,她不想让自己的伤感情绪影响到别人,于是谢绝一切来访,把自己独自关在家中。
2007年8月底的一个上午,正在家休息的祝玉英收到一份特快专递,拆开一看,竟是一张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的传票。
原来,儿媳成莉车祸身亡后,成莉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意外身亡是女婿葛明明驾车上班途中发生的,葛明明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葛明明所在的水泥厂理应对女儿的身亡负有赔偿责任。于是,成莉的父母于2007年7月中旬,将水泥厂告上栖霞区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42万多元。
2007年8月13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水泥厂辩解说,造成成莉死亡的原因是驾驶员葛明明,本案中葛明明驾驶该车不是职务行为,水泥厂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应水泥厂的申请,追加祝玉英为共同被告。
2007年9月13日上午,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水泥厂出示了一份《单位车辆管理规定》,上面赫然写着:用车要填写申请单经批准方可使用;不得将行政车辆用于上下班交通工具;不得私自出车。依照这份“规定”,水泥厂认为,葛明明4月19日晚将车辆开回家未经领导批准,其驾车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祝玉英一听懵了,她哭诉着对法官说,儿子葛明明经常加班到深更半夜,每次加班迟了,都是开着单位的客货两用轻型车回家,从未听说过要填写什么用车“申请单”;儿子4月19日开车回家是由于第一天下班迟了、第二天清晨要提早到班,是职务行为;自己每月只有不到1000元退休金,而且每月还要帮儿子偿还当初购买房子时的银行按揭贷款,哪里拿得出钱来赔偿原告?
祝玉英的遭遇引起了法官的同情,法官多次组织原告、被告调解,但因水泥厂坚决不肯赔偿一分钱,于是调解失败。
法律无情。2007年9月28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因驾车人葛明明造成的,虽然葛明明和成莉是夫妻关系,但仍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采信了水泥厂提交的《单位车辆管理规定》这份证据,认为葛明明无视厂里规定,私自将车辆开回家,并搭乘成莉,发生交通事故,对葛明明的驾车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葛明明个人赔偿。因葛明明本人已经死亡,赔偿应由葛明明的继承人祝玉英在遗产范围内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成莉的父母对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判决祝玉英在继承儿子葛明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亲家成莉的父母经济损失37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42万多元。
工友作证
祝玉英无论如何接受不了这个判决结果:“儿子以厂为家,工作兢兢业业,没想到最后我赔了儿子还要再赔钱!”
和葛明明一起加班的许路屏、章权治二人也纷纷为祝玉英鸣不平:“葛厂长由于和我俩一起加班平整道路、场地,错过了单位的交通车,而且次日一早还要搭载我俩继续加班,所以才将车辆开回家的,这明明是为了进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怎么就不是职务行为呢?”
为祝玉英鸣不平的还有杨光、张克两人。他们都是厂里的驾驶员,两人说:厂里《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只是一个形式,从来没有认真执行过,我俩也从未填写过什么申请单,而且,葛明明本人就是厂长助理兼总调长,所有车辆都由他调度长,更不需要填写什么申请单了。
祝玉英对4位工友的仗义执言表示感激,她决定委托南京市兴玄武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永松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万永松律师对祝玉英说:如果这4位工友愿意出庭作证,那么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葛明明驾车是职务行为;是职务行为,水泥厂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祝玉英一听,连忙找到4人:“二审开庭时,你们愿意出庭作证吗?”
“我们愿意!”4人异口同声。
然而,当4人把愿意作证的事告诉亲友后,却遭到了一致反对。
许路屏、章权治、杨光3人的妻子都在南京市栖霞区农村务农,家境贫困,平时家里的日常开支、孩子的上学费用都靠自己微薄的1000多元工资,亲友们担心,出庭作证会引起厂方不满,受到打击、报复。尤其是许路屏的妻子,对丈夫出庭作证十分担心,因为丈夫最近刚刚被厂里提拔为工段长兼矿石分厂总调度长,工资也较前翻了一番多,万一出庭作证惹恼了厂里领导……
张克快要到退休年龄了,他对自己出庭作证没什么顾虑,可妻子也在这家水泥厂工作,还需要几年才到退休年龄,如果因为作证而导致厂里给她“小鞋”穿,怎么办?
更可怕的是,水泥厂领导得知他们准备出庭为祝玉英作证后,立即放出风来:厂里准备减员增效,谁如果做不利于工厂的事,就让谁下岗。
紧接着,厂里又“利诱”4人不要出庭作证。有一位厂领导向许路屏“暗示”,自葛明明车祸去世后,负责车辆调度的矿石分厂厂长助理职位一直空缺,他这个总调度长是十分理想的人选,当上分厂厂长助理,意味着工资又要涨一大截;厂领导在公开场合还有意无意地表扬4人工作表现突出,如果不出现意外,年终要给他们评优、记功,发巨额奖金。
眼看二审开庭的日期一天天临近了,4人经过深思熟虑后,一天晚上来到祝玉英的家中,想请祝玉英理解他们不能出庭作证的苦衷。当他们叩开祝玉英的家门后,惊奇地发现,祝玉英原来的满头黑发似乎一夜之间全部变白,说话有气无力,走路步履蹒跚。4人顿生怜悯之心。
祝玉英一见到他们,双眼顿时发出光芒,她拉着他们的手说:“丈夫去世,我伤心;儿子儿媳意外身亡,我伤心;更让我伤心的是我赔了儿子还要赔钱,儿子九泉之下得知,一定死不瞑目。这世界上还有没有公理和正义?我上诉就是为了讨一个公道!我相信,世间自有正义在,如果没有公理,没有正义,人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祝玉英一席话说得4位工友面面相觑,良心促使他们放弃一切顾虑,为祝玉英作证。
2007年12月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4人大义凛然地走上法庭作证。
一见4人前来作证,站在被上诉人席上的水泥厂代理人大吃一惊,于是话中有话地对他们说:“你们要考虑清楚了再作证!”
4人先后斩钉截铁地说:“我们当然想清楚了,我们说的每句话都是事实,如有半点出入,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结合4位证人证言,万永松律师义正词严地向法官陈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葛明明接送同事上下班完全是为了工作,而且也是在没有班车接送的时候,为争取工作时间,不得已而为之,况且事发当天他一早出车其主要目的是接送同事提前上班,其妻一早搭车完全是一种顺带行为,因为其妻子本身并不需要这么早就到自己单位上班,这其中应该能分清主次;其次,葛明明作为厂长助理、总调度长完全有权为工作调动车辆使用,而且水泥厂所谓用车规定本身也没有得到过切实的执行。因此,葛明明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
4位工友证言证词,由于有根有据,被法院采信;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改判。法院认为,4位证人证言及水泥厂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葛明明驾驶车辆的行为与其职责范围直接相关,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水泥厂赔偿成莉的父母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2万余元。
“如果没有这4人出庭作证,官司我们绝对会赢下去!”水泥厂对因4位工人出庭作证而导致自己输了官司恼羞成怒,判决书下达第三天,以工作调整为由,免去了许路屏的总调度长、工段长职务,其他3位工人,厂里原本给予记功、奖励,因为出庭作证,也落空了。
对此,4位工友却无怨无悔:“如果不出庭作证,不说出事情真相,我们会一辈子心里不得安宁,为了不让死者怀恨、生者含怨,我们这样做,值!” (文中人物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