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是股权型众筹发展的主要增长国家之一,但我国相关法规及众筹平台信用风险防范措施较为初级。文章阐述了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股权型众筹发展情况、制度政策等,同时分析了该国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防范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股权型众筹监管方向进行了探讨,并对股权型众筹平台的提出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型众筹;众筹监管;信用风险管理
近年来网络技术发展走上了快车道,根据国际数据公司的报告,预计在2020年,全球数据总量将超过40ZB,这一数据量是2011年的22倍。随着大数据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张,人们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开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在传统金融行业,银行为企业融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银行“二八”定律的存在,银行门槛限定较高,流程审查较为复杂,只有信用资质较好和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个人才能通过银行获得融资,对于初创型企业,银行的高门槛往往是其无法跨越的,创新项目大多因缺少资金的支持而消失在萌芽之中。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这一局面,互联网和大数据使新兴的融资方式层出不穷,这些融资方式普遍有着融资中介低成本,低门槛和高效率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使得融资中介充分的利用了“长尾效应”吸引了众多初创型企业进行融资,其中众筹成为了互联网金融中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众筹是信用风险管理,大数据分析和普惠金融概念的发展下应运而生的融资方式。
一、 众筹业务的介绍
1. 众筹融资的基本模式。众筹(Crowdfunding)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融资形式,基本模式为融资方在众筹平台展示项目,投资者通过对项目的了解预测并作出投资决策。众筹的资金来源于众多微型投资者,同时融资方多为初创型企业,企业规模较小,融资额度较低。根据回馈投资者回报的不同,众筹有四种不同的形式。分别是捐赠型众筹、回报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和债权型众筹。在全球范围,融资成功率最高且规模最大的众筹模式为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成功率相对较低,但是平均融资金额最高,且投资回报率也远远高于其余类型。
根据massolution的报告,2014年是全球众筹业迅速发展的一年,在2014年全球众筹业筹集资金达到162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167%。2015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约为344亿美元,其中债权型众筹约为250亿美元,股权型众筹约为25亿美元,回报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合计约为55亿美元。众筹业的发迅速展主要来自于亚洲市场的急剧扩张,2015年亚洲众筹筹资额高达105.4亿美元,同比增长210%,继2014年后,亚洲继续保持世界众筹筹资额度第二大洲。北美仍高居首位,2015年筹资额度增长82%,达到172.5亿美元。
2. 众筹平台面临的信用风险。使用众筹平台进行融资的企业,人员构成稳定性较差,营业收入不确定性较大,经验项目基本处于初级阶段,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整体信用风险较大。主要的信用风险是融资方编造虚假的项目或提供不实的项目信息,通过众筹平台骗取大众的资金。虚假信息主要包括:(1)没有获得融资方宣称掌握的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等;(2)虚构公司主营业务;(3)虚构公司的销售合同或与著名企业的交易关系。由于回报型众筹发展时间相对较长,目前众筹领域的信用风险事件主要集中在回报型众筹暴露。对于股权型众筹,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很多项目还没有到预计退出期,信用事件所暴露的数量较小。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股权型众筹风险较小,股权型众筹融资额较大,退出期较长,潜在信用风险较大。
二、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股权型众筹业务的监管及众筹平台信用风险防范分析
1. 美国股权型众筹业务的监管及平台分析。美国第一家股权型众筹平台EquityNet在2005年出现。当时美国还没有出台股权型众筹相关的法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能依据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2002年的《联邦萨班斯-奥克雷法案》和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管。但是这些法律对众筹业务并没有针对性,并且这些法规对向公共出售股权的行为、企业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的管理要求很高,抑制了股权型众筹的发展。2012年3月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同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使其正式成为了法律。JOBS法案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做出了较大的改革和补充,使得该法案在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欺诈的同时,保证融资企业成本不大幅增加。该法案在以下方面有了革命性的改变:(1)明确了初创型企业指最近一年年收入少于10亿美元的发行人以及该法案适用对象为初创型企业;(2)限制了融资企业投资者数量及融资总额度;(3)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条件及额度;(4)对众筹平台审查工作和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5)放宽了私募融资的监管,允许一般性劝诱和广泛宣传。JOBS法案的出台促进了股权型众筹业的发展,在法案发布后的一年内,美国股权型众筹总额度高达2.17亿美元。
美国最著名的股权型众筹平台之一Angellist创办于2010年1月。该平台只向合格投资者(对自然人,最近两年中每年年收入至少20万美元或家庭收入超过30万美元)开放。2015年,Angellist筹资总金额高达1.63亿美元,完成441个项目的投资。
由于《JOBS法案》已经对融资方提供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真实性的监督,Angellist只对每家企业进行较为简单的信用风险审查,并且不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但该平台在业务的发展中会通过融资模式上的创新(例如Syndicate联合投资模式)减少融资者的信用风险。Angellist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主要有:(1)Angellist在JOBS法案的信息披露规定基础之上,要求融资人对产品、队伍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供更详细的信息。Angellist在筹资人展示项目前都会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对选择联合投资模式的融资人进行审查。审查由Angellist团队联合业内的风投专家进行审查,并把审查合格的企业向投资者推介;(2)根据JOBS法案,Angellist只向合格投资者开放,这可以规避公共诱导的法律问题,也不需要注册成为经纪商或者自营商,同时,合格投资者更加专业和有经验,能较为客观合理的对公司进行估值,并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而且合格投资者对损失的承受能力也比较强;(3)Angellist推出了联合投资模式(Syndicate),即由一个领头人发起,其他合格投资人跟投,领投人在投资之前会发起投资项目计划,并由Angellist审核,一旦通过,跟投者会收到邀约。领投者需要定期披露投资情况。在这种模式中,领投者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和Angellist的审核都是减少信用风险的手段。
关键词:股权型众筹;众筹监管;信用风险管理
近年来网络技术发展走上了快车道,根据国际数据公司的报告,预计在2020年,全球数据总量将超过40ZB,这一数据量是2011年的22倍。随着大数据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张,人们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开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在传统金融行业,银行为企业融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银行“二八”定律的存在,银行门槛限定较高,流程审查较为复杂,只有信用资质较好和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个人才能通过银行获得融资,对于初创型企业,银行的高门槛往往是其无法跨越的,创新项目大多因缺少资金的支持而消失在萌芽之中。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这一局面,互联网和大数据使新兴的融资方式层出不穷,这些融资方式普遍有着融资中介低成本,低门槛和高效率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使得融资中介充分的利用了“长尾效应”吸引了众多初创型企业进行融资,其中众筹成为了互联网金融中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众筹是信用风险管理,大数据分析和普惠金融概念的发展下应运而生的融资方式。
一、 众筹业务的介绍
1. 众筹融资的基本模式。众筹(Crowdfunding)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融资形式,基本模式为融资方在众筹平台展示项目,投资者通过对项目的了解预测并作出投资决策。众筹的资金来源于众多微型投资者,同时融资方多为初创型企业,企业规模较小,融资额度较低。根据回馈投资者回报的不同,众筹有四种不同的形式。分别是捐赠型众筹、回报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和债权型众筹。在全球范围,融资成功率最高且规模最大的众筹模式为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成功率相对较低,但是平均融资金额最高,且投资回报率也远远高于其余类型。
根据massolution的报告,2014年是全球众筹业迅速发展的一年,在2014年全球众筹业筹集资金达到162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167%。2015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约为344亿美元,其中债权型众筹约为250亿美元,股权型众筹约为25亿美元,回报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合计约为55亿美元。众筹业的发迅速展主要来自于亚洲市场的急剧扩张,2015年亚洲众筹筹资额高达105.4亿美元,同比增长210%,继2014年后,亚洲继续保持世界众筹筹资额度第二大洲。北美仍高居首位,2015年筹资额度增长82%,达到172.5亿美元。
2. 众筹平台面临的信用风险。使用众筹平台进行融资的企业,人员构成稳定性较差,营业收入不确定性较大,经验项目基本处于初级阶段,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整体信用风险较大。主要的信用风险是融资方编造虚假的项目或提供不实的项目信息,通过众筹平台骗取大众的资金。虚假信息主要包括:(1)没有获得融资方宣称掌握的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等;(2)虚构公司主营业务;(3)虚构公司的销售合同或与著名企业的交易关系。由于回报型众筹发展时间相对较长,目前众筹领域的信用风险事件主要集中在回报型众筹暴露。对于股权型众筹,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很多项目还没有到预计退出期,信用事件所暴露的数量较小。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股权型众筹风险较小,股权型众筹融资额较大,退出期较长,潜在信用风险较大。
二、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股权型众筹业务的监管及众筹平台信用风险防范分析
1. 美国股权型众筹业务的监管及平台分析。美国第一家股权型众筹平台EquityNet在2005年出现。当时美国还没有出台股权型众筹相关的法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能依据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2002年的《联邦萨班斯-奥克雷法案》和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管。但是这些法律对众筹业务并没有针对性,并且这些法规对向公共出售股权的行为、企业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的管理要求很高,抑制了股权型众筹的发展。2012年3月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同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使其正式成为了法律。JOBS法案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做出了较大的改革和补充,使得该法案在保护投资者防范金融欺诈的同时,保证融资企业成本不大幅增加。该法案在以下方面有了革命性的改变:(1)明确了初创型企业指最近一年年收入少于10亿美元的发行人以及该法案适用对象为初创型企业;(2)限制了融资企业投资者数量及融资总额度;(3)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条件及额度;(4)对众筹平台审查工作和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5)放宽了私募融资的监管,允许一般性劝诱和广泛宣传。JOBS法案的出台促进了股权型众筹业的发展,在法案发布后的一年内,美国股权型众筹总额度高达2.17亿美元。
美国最著名的股权型众筹平台之一Angellist创办于2010年1月。该平台只向合格投资者(对自然人,最近两年中每年年收入至少20万美元或家庭收入超过30万美元)开放。2015年,Angellist筹资总金额高达1.63亿美元,完成441个项目的投资。
由于《JOBS法案》已经对融资方提供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真实性的监督,Angellist只对每家企业进行较为简单的信用风险审查,并且不保证所有信息的真实性但该平台在业务的发展中会通过融资模式上的创新(例如Syndicate联合投资模式)减少融资者的信用风险。Angellist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主要有:(1)Angellist在JOBS法案的信息披露规定基础之上,要求融资人对产品、队伍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供更详细的信息。Angellist在筹资人展示项目前都会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对选择联合投资模式的融资人进行审查。审查由Angellist团队联合业内的风投专家进行审查,并把审查合格的企业向投资者推介;(2)根据JOBS法案,Angellist只向合格投资者开放,这可以规避公共诱导的法律问题,也不需要注册成为经纪商或者自营商,同时,合格投资者更加专业和有经验,能较为客观合理的对公司进行估值,并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信用风险而且合格投资者对损失的承受能力也比较强;(3)Angellist推出了联合投资模式(Syndicate),即由一个领头人发起,其他合格投资人跟投,领投人在投资之前会发起投资项目计划,并由Angellist审核,一旦通过,跟投者会收到邀约。领投者需要定期披露投资情况。在这种模式中,领投者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和Angellist的审核都是减少信用风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