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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丈夫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经检查,是我丈夫不能生育。后来,我和丈夫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精子用别人的。在我怀孕5个月的时候,丈夫不幸出车祸去世了,留了一套房产。我婆婆说,通过人工授精怀上的孩子和我丈夫没有血缘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请问,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而且尚未出生,有没有继承权?
汤彩霞(北京)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您和丈夫一致同意利用人工授精技术生育子女,那么孩子就应当认定为你们的婚生子女。尽管孩子与您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上认定他具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因此,即使孩子没有出生,在继承您丈夫的遗产时也应当为他保留相应的份额。
美国离婚,中国无效?
问:我与妻子在美国留学期间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由美国当地法院判决离了婚。后来,我回国工作,而前妻选择定居美国,并已再婚。回国后,我经人介绍与现在的女友相识,准备结婚。这时,有朋友告诉我,美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无效,如果其再婚就属于重婚。请问,这是真的吗?我该怎么办?
王晓民(江苏徐州)
律师意见:首先,您和妻子经美国当地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法院诉讼离婚。但美国不同,根据美国法律,离婚无论是否达成协议,一律须通过法院以判决书形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美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您如果再婚不属于重婚。
其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美国目前与我国还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所以,您在国内再婚前,对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先走一个法定申请承认的程序。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在国外的离婚判决中如果有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内容,而双方又不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国内法院另行起诉。
航班延误,只给补偿?
问:日前,我携家人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外出旅游,结果航班延误,生了一肚子的气。当天,我们顺利登机,等待起飞,可是一等就是40分钟,飞机纹丝未动,机组人员也不给明确答复。旅客们纷纷走出机舱,要求航空公司解释和经济赔偿。交涉很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才与旅客会面,声称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仅答应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最后航空公司给了每位旅客经济补偿100元。我和几位旅客不答应,认为航班延误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航空公司方面给予的补偿金额过少,与我们的实际损失不符,但航空公司负责人辩称,赔偿在法律上无条文可依。请问,我国法律真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顾磊(陕西咸阳)
律师意见:航空公司支付给旅客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所以,航空公司方面应该对您和其他旅客给予赔偿,除非航空公司方面能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
同时,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旅客并无过错,因此,航空公司方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旅客因为航班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编辑:陈彤】
汤彩霞(北京)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您和丈夫一致同意利用人工授精技术生育子女,那么孩子就应当认定为你们的婚生子女。尽管孩子与您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上认定他具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因此,即使孩子没有出生,在继承您丈夫的遗产时也应当为他保留相应的份额。
美国离婚,中国无效?
问:我与妻子在美国留学期间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由美国当地法院判决离了婚。后来,我回国工作,而前妻选择定居美国,并已再婚。回国后,我经人介绍与现在的女友相识,准备结婚。这时,有朋友告诉我,美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无效,如果其再婚就属于重婚。请问,这是真的吗?我该怎么办?
王晓民(江苏徐州)
律师意见:首先,您和妻子经美国当地法院判决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法院诉讼离婚。但美国不同,根据美国法律,离婚无论是否达成协议,一律须通过法院以判决书形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美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您如果再婚不属于重婚。
其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美国目前与我国还未签订民事司法协助协议,所以,您在国内再婚前,对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需要先走一个法定申请承认的程序。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在国外的离婚判决中如果有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内容,而双方又不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应当在国内法院另行起诉。
航班延误,只给补偿?
问:日前,我携家人搭乘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外出旅游,结果航班延误,生了一肚子的气。当天,我们顺利登机,等待起飞,可是一等就是40分钟,飞机纹丝未动,机组人员也不给明确答复。旅客们纷纷走出机舱,要求航空公司解释和经济赔偿。交涉很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才与旅客会面,声称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仅答应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最后航空公司给了每位旅客经济补偿100元。我和几位旅客不答应,认为航班延误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航空公司方面给予的补偿金额过少,与我们的实际损失不符,但航空公司负责人辩称,赔偿在法律上无条文可依。请问,我国法律真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顾磊(陕西咸阳)
律师意见:航空公司支付给旅客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所以,航空公司方面应该对您和其他旅客给予赔偿,除非航空公司方面能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
同时,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由其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旅客并无过错,因此,航空公司方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旅客因为航班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