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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先后获得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中国“十佳”魅力名镇等十余块国家级、世界级旅游品牌。保护良好的生态,对泰宁旅游经济发展尤为重要。近年来,泰宁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建设“海峡旅游”(泰宁)产业园规划,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泰宁旅游“二次创业”决议,这些都对泰宁旅游发展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作为检察机关,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责无旁贷,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旅游经济跨越发展义不容辞。为此,泰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用司法手段使受到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尽可能的修复。
一、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该院与泰宁县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试行意见》,建立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明确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即人民检察院、生态环保机构、生态环保社团组织等具有管护国家、社会公共生态环境资源的组织机构。二是确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为主体实施排污、采矿、盗滥伐林木、失火毁林等行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社会公共生态环境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的三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三种情形。三是规定公益诉讼的证据要求。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评估、因果关系的鉴定等的申请及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详细规定。该意见对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可操作性强。
二、丰富侵害补偿方式。涉林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将其判处徒刑、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理所当然。但从司法实践看,涉林犯罪被告人大多是农村贫困群体,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切实履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也未得到修复。该院与审判机关形成共识,对案件宣判前当事人自愿以劳务形式达成生态修复、环境污染排除折抵赔偿款等协议,如复绿补种协议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建议该协议可以以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同时,把当事人达成的劳务协议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从轻处理。今年来,该院共提起生态公益诉讼5件13人,已恢复造林补植林地200余亩,为国家及集体挽回损失50余万元,
三、完善执行保障措施。为使复绿补种等当事人达成的劳务协议执行到位,该院与县法院、林业局、森林公安等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一是扩大补种基地;由国有林场开辟荒山130多亩,作为生态公益管护林培植基地,并确定补种树种;现已补种锥栗200余棵、杉木278棵、毛竹林38亩;二是确定补种时间;每年春、秋季,由公、检、法组织被判处生态复绿补种的被告人集中植树、管护;三是签订补种协议;要求补种人员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补植林地的地点、面积、完成期限、树种、成活率及种植方式;四是开展补种培训;联合环保部门、林业技术人员对复绿补植人员进行园艺培训,并定期予以技术指导,提高补种成活率。今年来,共开展培训2场次,给予技术指导5次,成活率达到85%以上。五是奖惩补种效果;确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复绿验收,并书面向法院反馈,将生态复绿完成情况作为缓刑考验、增减刑的依据,促使其增强责任感,完成补种复绿工作。此举使涉林犯罪嫌疑人转变为“三员”:植树造林员、山场护林员、法律宣传员。即在每年春季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组织在生态公益管护基地造林;补种后定期上山管护,并承担该山场的巡视、护林义务,鼓励其揭露、制止毁林行为;用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促进形成爱林、护林的良好风尚。
四、提升公益诉讼效果。为使劳务协议和公益诉讼判决便于执行,确保这些涉林犯罪人员的行为得到矫正,该院将正在建设的新农村、灾后安置点、社区等的绿地管护工作作为生态公益诉讼判决复绿补种的又一执行点,根据服刑犯的居住地择近“复绿、管护”,使一些行动不便、无法上山造林、管护的涉林被告人更好的落实判决结果。这一做法在优化社区环境、创建美好家园的同时,更能起到警示、教育意义。该院先后在南会新农村建设区、新桥灾后安置点、松光小区等多处试行绿化管护,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三明354400)
(五)协助律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新律师法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执业的最重要目的,因而其承担的真实性义务有别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然而,律师的执业活动难免会因“服务”性质而违背其真实义务,如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向法庭提供及毁灭证据、制造伪证和教唆伪证等,这就违背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责,同时也触犯了法律。为此,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协助律师管理部门监督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第一,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第二,对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侦查,从而使严重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得到遏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48页)
我们江苏省律协在环境保护方面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在过去岁月里,我省律协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江苏、法制江苏、促进江苏四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环资委的设立,无疑又是发挥律协职能一大举措。进而,逐步引导广大律师贡献到环境保护中来,更好的为江苏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届时,将会在我省律师界引发一股关注新兴领域的热潮,并促使协会内外各个层面的工作步入新的台阶,催生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参考文献:
[1]刘倩,《绿色经济成长之旅—十二五规划之环保篇》,2010年11月22日。
[2]http://www.zhb.gov.cn/zhxx/gzdt/201010/t20101013_195478.htm,2011年9月24日访问。
[3]许同禄,在徐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徐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会刊》,2011年1月,第3页。
[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即国发〔2011〕26号,2011年8月31日。
[5]李恒远,律师在环境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及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华环保联合会培训教材》,2008年12月。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江苏徐州221000)
一、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该院与泰宁县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试行意见》,建立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明确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即人民检察院、生态环保机构、生态环保社团组织等具有管护国家、社会公共生态环境资源的组织机构。二是确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为主体实施排污、采矿、盗滥伐林木、失火毁林等行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社会公共生态环境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支持诉讼的三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三种情形。三是规定公益诉讼的证据要求。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评估、因果关系的鉴定等的申请及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详细规定。该意见对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可操作性强。
二、丰富侵害补偿方式。涉林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将其判处徒刑、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理所当然。但从司法实践看,涉林犯罪被告人大多是农村贫困群体,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切实履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也未得到修复。该院与审判机关形成共识,对案件宣判前当事人自愿以劳务形式达成生态修复、环境污染排除折抵赔偿款等协议,如复绿补种协议的,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建议该协议可以以民事调解书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同时,把当事人达成的劳务协议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从轻处理。今年来,该院共提起生态公益诉讼5件13人,已恢复造林补植林地200余亩,为国家及集体挽回损失50余万元,
三、完善执行保障措施。为使复绿补种等当事人达成的劳务协议执行到位,该院与县法院、林业局、森林公安等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一是扩大补种基地;由国有林场开辟荒山130多亩,作为生态公益管护林培植基地,并确定补种树种;现已补种锥栗200余棵、杉木278棵、毛竹林38亩;二是确定补种时间;每年春、秋季,由公、检、法组织被判处生态复绿补种的被告人集中植树、管护;三是签订补种协议;要求补种人员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补植林地的地点、面积、完成期限、树种、成活率及种植方式;四是开展补种培训;联合环保部门、林业技术人员对复绿补植人员进行园艺培训,并定期予以技术指导,提高补种成活率。今年来,共开展培训2场次,给予技术指导5次,成活率达到85%以上。五是奖惩补种效果;确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复绿验收,并书面向法院反馈,将生态复绿完成情况作为缓刑考验、增减刑的依据,促使其增强责任感,完成补种复绿工作。此举使涉林犯罪嫌疑人转变为“三员”:植树造林员、山场护林员、法律宣传员。即在每年春季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组织在生态公益管护基地造林;补种后定期上山管护,并承担该山场的巡视、护林义务,鼓励其揭露、制止毁林行为;用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促进形成爱林、护林的良好风尚。
四、提升公益诉讼效果。为使劳务协议和公益诉讼判决便于执行,确保这些涉林犯罪人员的行为得到矫正,该院将正在建设的新农村、灾后安置点、社区等的绿地管护工作作为生态公益诉讼判决复绿补种的又一执行点,根据服刑犯的居住地择近“复绿、管护”,使一些行动不便、无法上山造林、管护的涉林被告人更好的落实判决结果。这一做法在优化社区环境、创建美好家园的同时,更能起到警示、教育意义。该院先后在南会新农村建设区、新桥灾后安置点、松光小区等多处试行绿化管护,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三明354400)
(五)协助律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新律师法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执业的最重要目的,因而其承担的真实性义务有别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然而,律师的执业活动难免会因“服务”性质而违背其真实义务,如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向法庭提供及毁灭证据、制造伪证和教唆伪证等,这就违背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责,同时也触犯了法律。为此,检察机关既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要协助律师管理部门监督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第一,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建议并督促他们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行为,防止和及时惩戒律师的违法行为。第二,对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侦查,从而使严重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得到遏制,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48页)
我们江苏省律协在环境保护方面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在过去岁月里,我省律协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江苏、法制江苏、促进江苏四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环资委的设立,无疑又是发挥律协职能一大举措。进而,逐步引导广大律师贡献到环境保护中来,更好的为江苏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环境侵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届时,将会在我省律师界引发一股关注新兴领域的热潮,并促使协会内外各个层面的工作步入新的台阶,催生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参考文献:
[1]刘倩,《绿色经济成长之旅—十二五规划之环保篇》,2010年11月22日。
[2]http://www.zhb.gov.cn/zhxx/gzdt/201010/t20101013_195478.htm,2011年9月24日访问。
[3]许同禄,在徐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徐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会刊》,2011年1月,第3页。
[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即国发〔2011〕26号,2011年8月31日。
[5]李恒远,律师在环境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及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华环保联合会培训教材》,2008年12月。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江苏徐州2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