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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庭审方式上突出了控辩双方的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这一立法精神,切实提高出庭公诉水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职责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顺应司法发展趋势、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现实需要。
一、周密准备出庭预案,做到胸有成竹
公诉人的出庭公诉就是一个如何展示证据,证明犯罪,说服法庭的过程。公诉人能否举证有力,控制场面,使庭审活动有序、有效地按照公诉人的意图进行,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公诉机关的形象,乃至诉讼的结局。在新的庭审方式下,要打好这场证据战,做好庭前预测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一份周密的出庭预案,如同一套完善的作战方案、一份优秀的演出剧本,能使公诉人在庭上胸有成竹、洞烛先机,给被告人和辩护人施加很大心理压力。
二、全面审查证据,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意识
出庭公诉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证人证言发生变化,导致庭审活动进行不下去。究其原因还是证据不充分和证据不扎实。围绕被告人翻供和辩解的内容,适时介入侦查,有针对性地补充收集证据,着重整理完善物证、鉴定结论等客观性强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深入办案第一线,联系侦查人员,了解破案全过程,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确立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对案发时间、现场再次作详细调查核实。从而将大量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为出庭公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
我国新颁发的《刑法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调查方式已由过去法官实施向公诉人实施进行转变,这一转变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被动式的局面,由此,公诉人承担起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举证责任。出庭难度也随着加大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那么如何通过讯问,清晰地揭示犯罪事实,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已成为公诉人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讯问,绝非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公诉人的素质、法学理论修养、审讯气质和熟悉案情的程度,还涉及社会知识、临场经验、应变能力等问题。本人认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熟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当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
2、讯问要有针对性。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人通过实践认为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讯问:(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除此以外,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并结合分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反复讯问。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3、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对那些自感罪行严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心理的,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人以喘息的机会。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
4、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关证据,驳回伪证。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人翻供、推诿责任现象,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讯问方式,让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无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公诉人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上、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告诉其沉默等于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讲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告知其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促其主动交待。
(二)精心编排、讯问与举证质证相结合,着重揭露被告人的虚假供述。
运用证据进行论证,全面揭露被告人供述的虚伪性。被告人翻供,辩护人也往往借题发挥。公诉人要在控诉犯罪论证犯罪上做到先发制人,抓住关键、击中要害,决不能让被告人、辩护人牵着鼻子走。首先,针对被告人企图推卸罪责的辩解,运用证据进行驳斥,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利用被告人提出的反证来证明被告人辩解是无理的;其次,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证。展示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的目的在于及时阐明公诉人的观点。庭审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即质证辩论、短兵相见。因此,公诉人要牢牢把握机会阐明公诉观点,使法庭接受控诉主张。对被告人原始口供的客观性、真实性,从逻辑学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为法庭正确判断采证打下基础。
(三)灵活应变,适时调整举证计划
口供“一比一”的案件特点之一就是直接证据来源于当事人言词证据,而当事人又容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而改变供述、证言。掌握这一规律,公诉人除了庭前预测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外,还要适应庭上变化,对意外情况要冷静对待,灵活机动,及时调整举证策略。从而使指控立于不败之地。
四、庭审举证的原则
1、思路清晰。首先,所有的证据必须按一定顺序出示,使得举证有条理。如果举出的证据是杂乱无章的,这些证据证明什么问题也不明确,那将影响举证的效果。其次,在确定了举证的顺序后,也不能简单地把所有的证据按所确定顺序一件一件地、流水帐一样地出示给法庭,而是需要把整个举证过程相对地分阶段进行,一个阶段说明一个问题,阶段与阶段之间要互相衔接,使整个举证过程有层次,有节奏,条理清晰。
2、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一是所举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二是既要注重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有罪,罪重和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又要注重证明其罪轻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三是举证使用的证据必须全面完整,不允许掐头去尾,按自己的主观臆断,改造证据或曲解证据;四是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不能回避和掩饰,而应当用充足的根据来合理地排除矛盾;五是要根据案情,全方位多角度地运用证据,既要证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又要证明其动机、目的和主观恶性程度,还要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和具体危害后果,为法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充分的依据。
3、目的明确。目的明确就是指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要和公诉人要向法庭证明的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需要向法庭证明的问题必须明确、具体,所出示的证据必须是能证明需要证明的具体问题,避免只是机械地向法庭出示案件中的证据,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要明确。
4、形成体系。举证不仅仅是证据的简单汇集,而是旨在建立一个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证据体系。单个的证据只能证明一个方面或一个犯罪情节的案件事实,要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和各方面,就必须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反映案件的全貌。
5、具有逻辑。举证应有较强的逻辑性,以逻辑性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因为证据与证据之间本身具有时间上、空间上或内容内的逻辑性。而从证据本身来讲并不体现出其间的逻辑性。因此,证据要通过公诉人的精心排列组合,先出示哪个证据,后出示哪个证据,都有一定的讲究,必须依据时间上、空间上或内容上的联系进行具有逻辑性的排列组合,有时侧重于时间上的联系,有时侧重于证据空间上的联系,有时兼而有之。
6、突出重点。公诉人进行举证,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被告人不同的认罪态度,辩护人不同的辩护意向,以及不同的庭审环境和公诉目的,来制定举证方案,以达到良好的举证效果。一般来说,要抓住有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情节,组织证据予以有力证明,对一些枝节问题可不予纠缠。公诉人在组织证据时,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突出证明重点。对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通过举证对其供述进行印证,补充加固和肯定;对被告人拒不认罪,推卸责任,狡猾抵赖的,要重点组织举出其犯罪事实存在和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这样会起到震慑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一、周密准备出庭预案,做到胸有成竹
公诉人的出庭公诉就是一个如何展示证据,证明犯罪,说服法庭的过程。公诉人能否举证有力,控制场面,使庭审活动有序、有效地按照公诉人的意图进行,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公诉机关的形象,乃至诉讼的结局。在新的庭审方式下,要打好这场证据战,做好庭前预测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一份周密的出庭预案,如同一套完善的作战方案、一份优秀的演出剧本,能使公诉人在庭上胸有成竹、洞烛先机,给被告人和辩护人施加很大心理压力。
二、全面审查证据,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公诉意识
出庭公诉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证人证言发生变化,导致庭审活动进行不下去。究其原因还是证据不充分和证据不扎实。围绕被告人翻供和辩解的内容,适时介入侦查,有针对性地补充收集证据,着重整理完善物证、鉴定结论等客观性强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深入办案第一线,联系侦查人员,了解破案全过程,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可能,确立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对案发时间、现场再次作详细调查核实。从而将大量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为出庭公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
我国新颁发的《刑法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调查方式已由过去法官实施向公诉人实施进行转变,这一转变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被动式的局面,由此,公诉人承担起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举证责任。出庭难度也随着加大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那么如何通过讯问,清晰地揭示犯罪事实,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已成为公诉人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法庭调查中讯问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讯问,绝非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公诉人的素质、法学理论修养、审讯气质和熟悉案情的程度,还涉及社会知识、临场经验、应变能力等问题。本人认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证据。公诉人对将要起诉的案件要作认真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熟悉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熟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可能在哪些问题上辩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当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
2、讯问要有针对性。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人通过实践认为讯问被告人一般应围绕下列问题进行讯问:(1)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问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问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查明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4)查明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征、去向及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和去向。除此以外,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陈述,并结合分析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反复讯问。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3、讯问要讲究策略。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对那些自感罪行严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较重处罚,存有侥幸过关心理的,采取步步紧逼的讯问方法,环环紧扣,不给被告人以喘息的机会。对于供述反复不定的被告人,发现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问,使其难以自圆其说,迫使其不得不如实交待。
4、妥善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和沉默的问题。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适时宣读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关证据,驳回伪证。共同犯罪中,出现了个别被告人翻供、推诿责任现象,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讯问方式,让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犯当庭质证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无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公诉人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上、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告诉其沉默等于放弃自我辩护的权利,讲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告知其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照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促其主动交待。
(二)精心编排、讯问与举证质证相结合,着重揭露被告人的虚假供述。
运用证据进行论证,全面揭露被告人供述的虚伪性。被告人翻供,辩护人也往往借题发挥。公诉人要在控诉犯罪论证犯罪上做到先发制人,抓住关键、击中要害,决不能让被告人、辩护人牵着鼻子走。首先,针对被告人企图推卸罪责的辩解,运用证据进行驳斥,揭露和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利用被告人提出的反证来证明被告人辩解是无理的;其次,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证。展示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的目的在于及时阐明公诉人的观点。庭审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即质证辩论、短兵相见。因此,公诉人要牢牢把握机会阐明公诉观点,使法庭接受控诉主张。对被告人原始口供的客观性、真实性,从逻辑学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为法庭正确判断采证打下基础。
(三)灵活应变,适时调整举证计划
口供“一比一”的案件特点之一就是直接证据来源于当事人言词证据,而当事人又容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而改变供述、证言。掌握这一规律,公诉人除了庭前预测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外,还要适应庭上变化,对意外情况要冷静对待,灵活机动,及时调整举证策略。从而使指控立于不败之地。
四、庭审举证的原则
1、思路清晰。首先,所有的证据必须按一定顺序出示,使得举证有条理。如果举出的证据是杂乱无章的,这些证据证明什么问题也不明确,那将影响举证的效果。其次,在确定了举证的顺序后,也不能简单地把所有的证据按所确定顺序一件一件地、流水帐一样地出示给法庭,而是需要把整个举证过程相对地分阶段进行,一个阶段说明一个问题,阶段与阶段之间要互相衔接,使整个举证过程有层次,有节奏,条理清晰。
2、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一是所举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二是既要注重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有罪,罪重和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又要注重证明其罪轻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三是举证使用的证据必须全面完整,不允许掐头去尾,按自己的主观臆断,改造证据或曲解证据;四是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不能回避和掩饰,而应当用充足的根据来合理地排除矛盾;五是要根据案情,全方位多角度地运用证据,既要证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又要证明其动机、目的和主观恶性程度,还要证明其社会危害性和具体危害后果,为法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充分的依据。
3、目的明确。目的明确就是指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要和公诉人要向法庭证明的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需要向法庭证明的问题必须明确、具体,所出示的证据必须是能证明需要证明的具体问题,避免只是机械地向法庭出示案件中的证据,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要明确。
4、形成体系。举证不仅仅是证据的简单汇集,而是旨在建立一个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证据体系。单个的证据只能证明一个方面或一个犯罪情节的案件事实,要完整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整个和各方面,就必须用逻辑推理的思维方法,对证据进行排列组合,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各个证据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反映案件的全貌。
5、具有逻辑。举证应有较强的逻辑性,以逻辑性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因为证据与证据之间本身具有时间上、空间上或内容内的逻辑性。而从证据本身来讲并不体现出其间的逻辑性。因此,证据要通过公诉人的精心排列组合,先出示哪个证据,后出示哪个证据,都有一定的讲究,必须依据时间上、空间上或内容上的联系进行具有逻辑性的排列组合,有时侧重于时间上的联系,有时侧重于证据空间上的联系,有时兼而有之。
6、突出重点。公诉人进行举证,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被告人不同的认罪态度,辩护人不同的辩护意向,以及不同的庭审环境和公诉目的,来制定举证方案,以达到良好的举证效果。一般来说,要抓住有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情节,组织证据予以有力证明,对一些枝节问题可不予纠缠。公诉人在组织证据时,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突出证明重点。对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要通过举证对其供述进行印证,补充加固和肯定;对被告人拒不认罪,推卸责任,狡猾抵赖的,要重点组织举出其犯罪事实存在和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这样会起到震慑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