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省律协增设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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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是党和国家联系律师的桥梁,是律师进行理论研究、开展业务交流的阵地,是律师提高素质、增强服务能力的平台。根据我省环境保护形势及律师参与环境侵权纠纷服务的现状,笔者认为我省律协应增设环境与资源法业务委员会,本文从我省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环境形势及环境保护现状、环境侵权课题自身复杂性、环境维权现状与难点、律师行业发展等五方面论述设立环境与资源法业务委员会的必要性。最后,简要阐述设立后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保护;诉讼;增设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
  多年来,笔者一直关注着环境保护形势及环境纠纷,并就此进行过专项调查研究。2007年底,笔者参加了中华环保联合会首届环境法律研习班培训,并成为环境维权志愿者律师,此后参与办理过环境公益诉讼,如邳州铅中毒案等。2011年6月,震惊世界的“康菲漏油事件”引起了国人对环境污染及侵权诉讼的空前关注,“道歉”、 “执法偏软”、“法律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环境维权诉讼”等等话题,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而笔者更关注的,则是律师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及法律服务能力的提高,如今海洋局面向全国招募环境维权代理律师,应引起中国律师的深思。环境侵权诉讼,如能达到如房地产、公司方面的法律服务水准,是否会有“倾全国之力”环境维权现象的出现吗?当下,就我省环境保护形势及律师环境保护服务现状而言,笔者认为,我省律协应增设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以提高律师行业服务环境保护课题的能力以及对该课题的参与程度。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来论述该环资委设立的必要性及意义。
  一、增设环资委是我省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党章,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标志着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党意志,进入了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十二五”规划第六篇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环境问题指出了更高的目标。我国环境产业将迎来黄金的五年,预计“十二五”期间中国环保投资将达到3.1万亿。2010年10月,江苏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在“环境拐点出现”、“生态省建设”和“污染治理”等三个方面要走在全国前列,要把环境保护规划列为江苏省“十二五”规划体系中4个基础性规划之一,进行重点谋划、重点部署,这在规划编制史上尚属首次。根据经济发展预测,“十二五”期间,江苏省环保投资约占GDP的3.4%,环保投资总额将达到6000亿元以上。据此可知,我省已经把环境保护作为重点、中心工作来抓。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负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2010年9月28日,省司法厅副厅长许同禄讲话指出,我省广大律师要坚定律师属性、牢记重要使命突出把握好二个基本着力点,即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借此契机,如设立环资委,能够搭建起党委、政府联系律师的桥梁,以便我省律师更好地围绕省重点、中心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增设环资委是我省环境形势及环境保护现状的需要
  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严峻、侵权纠纷非常复杂,其生态环境已进入大范围生态退化和复合型环境污染的新阶段。日益严峻环境形势,已威胁到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而随着小康社会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的环境意识逐步提高。伴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投诉、环境纠纷日益上升。我省也不例外,震惊全国的“无锡太湖蓝澡事件”、“邳州铅中毒事件”,也证明了这一点。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我省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一组数字说明,“十二五规划”具体要求,我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由“十一五”为20.45%、“十二五”为2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2015年到达112.8万吨,比2010年要下降11.9%;氨氮排放总量控制,2015年到达14.04万吨,比2010年要下降1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15年到达92.5万吨,比2010年要下降1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015年到达121.4万吨,比2010年要下降17.5%。然而,当今世界经济复苏不是一帆风顺、国际能源争夺加剧,各种形式保护主义频发的国际经济大环境下,为保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我省环境保护任务将更加艰巨。
  在过去三十多年里,我国政府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已基本形成了宪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标准、规章及国际条约和协定等不同层级和不同领域的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一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发展经济,进行地方保护,不严格执法,使我国的环境趋于恶化,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人们因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而群起上访,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稳定。这也反映了我国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薄弱。主要表现在,环境污染分割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环境诉讼支持力量的不足,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差,实践中不能有效执行和落实,造成了社会环境法律意识和观念的淡化,百姓进行环境诉讼的现实基础苍白无力,人们环保意识的淡薄。我省也存有同样的问题,部分矿区、化工工业园区表现较为明显。
  环资委的设立,将增强我省环境与资源法律实务,缓解环境法律实务机构匮乏的不足,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趋向成熟和完善。有助于我省在国内外经济复杂背景及压力下,更好更快的实现“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目标,并保持可持续发展。
  三、增设环资委是环境侵权课题自身复杂性的客观要求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2、原因行为的价值性与复杂性;3、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4、危害结果的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此外,环境侵权损害后果还有明显的放大性。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如上游小片林地的毁坏,可能造成下游地区水灾;燃烧释放出来的SO2 、CO2 等气体,不仅造成局部地区空气污染,还可能造成酸沉降,毁坏大片森林和湖泊等。
  为此,就需要律师必须加强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相关专业知识的积累,夯实理论基础。通过环资委组织学习、培训,应该是最佳途径,且能够引导更多有志、有抱负、有责任律师参与环保事业中来,不断创新,以适用环境侵权案件的客观需要。
  四、增设环资委是环境维权现状与难点的客观需要
  因各种原因,环境维权同其他环境保护领域一样,普遍存在着:一“站得住、顶不住”,“顶的住、站不住”的现像,即压力大;二环境污染危害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一系列专门的科技知识,即专业强;三环境纠纷受害方往往在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方面存在不足,即意识差;四大部分案件程序复杂,且标的小,即收费低。多数律师不愿意接受此类案件、更不去关注、钻研相关的业务。以维权诉讼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立案难。地方保护主义。要求当地法院不受理,不给受理书,使当事人不能立案,也没有具体的措施。环境维权案件中有一部分属于公益案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这一前提下,“找不到原告”就会很容易地成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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