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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0日,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在台北举行了第17次渔业会谈,并签署“台日渔业协议”。该协议是日本在渔业问题上实行“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体现,背离了中日建交时日本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对台湾而言,日本表面上通过“协议”让出渔权,但这种渔权是脆弱的,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日本控制。海峡两岸应认识到日本拉拢台湾、分化两岸的阴谋,冷静对待,勿上日本圈套。
背离“一个中国”原则
1972年中日签署“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在“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日本表示理解和尊重。“一个中国”原则是中日关系正常发展的根本准则,但是“台日渔业协议”则背离了这样一个原则。
首先,“台日渔业协议”以民间形式掩盖了官方关系的实质。台日渔业会谈虽然是在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这两大民间机构的架构下进行的,且“台日渔业协议”在形式上采取的是民间协议的模式,但是双方参加谈判的人员均是政府官员:日方为外务省、农林水产省、海上保安厅等部门的官员,台方人员则来自“外交部”、“渔业署”、“海巡署”等部门。因此,二者之间的渔业会谈与外交谈判并无二异。这在本质上违背了日本不与台湾发展官方关系的承诺。
其次,“台日渔业协议”的内容虽然是对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海域的渔权作出安排,但在本质上属于主权事项。渔权是指渔民捕鱼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各国渔民可以自由捕鱼的公海面积大大缩小,许多渔场被划入沿海国的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于这些海域的渔业资源享有管辖权,外国渔民未经允许不得捕鱼。台日之间之所以要进行渔业会谈,就是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改变了原有的海洋秩序,日本于1996年单方面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将钓鱼岛海域划入日本专属经济区内,侵占了台湾渔民世代捕鱼的渔场,激起了台湾渔民的强烈不满和抗议。而台湾当局也于1998年颁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并于2003年宣布专属经济区“暂定执法线”。因此,台日之间的渔业争议本质上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渔权的背后是主权。根据国际法,只有代表一国的合法政府才能就主权事项作出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无权代表中国,日本与台湾当局进行渔业会谈,这显然是玩弄“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手法。
再次,在东海渔业问题上,中国与日本早在1997年即签署渔业协定。协定的适用海域虽为北纬27度以北的东海海域,但对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海域,中国驻日大使与日本外务大臣在协定签署当日均发表单方面声明,表示在该片海域不将本国渔业法令适用于对方国民。这种单方面声明在国际法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换言之,中日双方已就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海域的渔业问题作出安排。但在实践中,日本未将这种安排适用于台湾渔民,实际采取的是“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做法。
因此,“台日渔业协议”在本质上背离了“一个中国”原则,它是日本在渔业问题上暗地里实行“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体现。
日本表面让渔权,实际仍控制
“台日渔业协议”的适用海域为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海域。该协议向台湾渔民“开放”所谓“日本专属经济区”,且“允许”台湾渔民进入钓鱼岛周边12海里至24海里的海域捕鱼。这将使台湾渔民的作业范围较以往扩大4530平方公里,再加上该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每年的捕鱼产量可达4万吨,台湾渔民将获得比较丰厚的实际利益。
但仔细解读“协议”条文发现,台湾渔民的“渔权”是比较脆弱的,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日本控制,甚至这是日本给台湾套上的“紧箍咒”。首先,台湾渔民仍“不被允许”进入钓鱼岛周边12海里以内海域捕鱼。其次,台湾“海巡署”可否进入“协议”适用海域执法不明确。“协议”将适用海域分为“排除对方法令适用海域”与“特别合作海域”两大部分。按“协议”规定,在“排除对方法令适用海域”,台湾渔船可自由捕鱼,且日本渔业法令不适用于台湾渔船,但并未明确规定台湾公务船只可否进入该海域执法。在“特别合作海域”,只是规定对对方渔民的友好作业行为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言下之意,如果一方渔民有不友好作业行为,另一方公务船只有权执法,但日本可否准许台湾公务船只进入“特别合作海域”执法,也不确定。再次,日本可通过“台日渔业委员会”控制台湾“渔权”。根据“台日渔业协议”,双方将设立“台日渔业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各派两名委员加特别委员组成,所做决定,须经全体出席委员一致同意。“委员会”握有很大权限,有权就渔船作业规则、渔获量等具体问题做出决定。因此,“台日渔业委员会”的权限及表决机制,使得日本仍可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台湾的“渔权”。另外,根据“协议”第五条,任何一方只要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就可单方面终止“协议”。若台当局或渔民的表现令日本不满意,日本就可以拿终止“协议”作为要挟,这无异于给台湾套上了“紧箍咒”。
由此可见,日本虽然表面上让了渔权,但实际还是掐着台湾的“脖子”,日本这一招儿不可谓不高明。
勿上日本圈套
日本与台湾签署“渔业协议”的目的,世人皆知,就是要分化两岸,而非出于对台友好。
台日之间的前16次渔业会谈在1996年至2009年间举行。这一时期由李登辉、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当局奉行亲日政策,台日关系非常密切。日本若出于对台友好,理应在这一时期对台在渔权上做出让步。马英九时期,当局保钓护渔的立场比较强硬,并曾发生过台湾“海巡署”船只与日本保安厅船只对峙事件,台日关系较李扁时代有所降温,可日本偏偏在这个时期在渔权上做出让步。可见,台日关系的亲密与否,不是日本在渔权问题上做出让步的主因。
去年,中日“钓鱼岛危机”升温以来,日本面临来自中国大陆的保钓压力,惧怕两岸联手保钓才是它让步与妥协的关键所在。在李扁时代,两岸关系并不和谐,甚至紧张对峙,基本没有联手保钓的可能。这一时期,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过分刺激中国大陆,因而没有激起中国大陆的强力反制,而李登辉、陈水扁在钓鱼岛问题上生怕得罪日本。因此,在日本看来也就没有让出渔权的必要。
2012年日本所谓“国有化”钓鱼岛以后,激发了海峡两岸声势浩大的保钓行动。中国大陆派遣海监船只在钓鱼岛周边12海里以内海域巡逻,打破了日本的实际控制。马英九当局也采取实际行动捍卫钓鱼岛主权,台湾渔民则发动了史上最为浩大九二五保钓行动。与此同时,两岸关系整体上呈现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民间要求联合保钓的呼声日益高涨。日本对付中国大陆海监船已是疲于奔命,自然更不愿意看到两岸联手保钓局面的出现。在此情形下,日本祭出“渔业协议”稳住台湾,防止两岸联手,甚至欲借“协议”让台湾拖住大陆的后腿。简言之,两岸关系的发展是促使日本在渔权上做出让步与妥协的主因。
背离“一个中国”原则
1972年中日签署“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在“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日本表示理解和尊重。“一个中国”原则是中日关系正常发展的根本准则,但是“台日渔业协议”则背离了这样一个原则。
首先,“台日渔业协议”以民间形式掩盖了官方关系的实质。台日渔业会谈虽然是在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这两大民间机构的架构下进行的,且“台日渔业协议”在形式上采取的是民间协议的模式,但是双方参加谈判的人员均是政府官员:日方为外务省、农林水产省、海上保安厅等部门的官员,台方人员则来自“外交部”、“渔业署”、“海巡署”等部门。因此,二者之间的渔业会谈与外交谈判并无二异。这在本质上违背了日本不与台湾发展官方关系的承诺。
其次,“台日渔业协议”的内容虽然是对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海域的渔权作出安排,但在本质上属于主权事项。渔权是指渔民捕鱼的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后,各国渔民可以自由捕鱼的公海面积大大缩小,许多渔场被划入沿海国的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对于这些海域的渔业资源享有管辖权,外国渔民未经允许不得捕鱼。台日之间之所以要进行渔业会谈,就是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改变了原有的海洋秩序,日本于1996年单方面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将钓鱼岛海域划入日本专属经济区内,侵占了台湾渔民世代捕鱼的渔场,激起了台湾渔民的强烈不满和抗议。而台湾当局也于1998年颁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并于2003年宣布专属经济区“暂定执法线”。因此,台日之间的渔业争议本质上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渔权的背后是主权。根据国际法,只有代表一国的合法政府才能就主权事项作出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当局无权代表中国,日本与台湾当局进行渔业会谈,这显然是玩弄“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手法。
再次,在东海渔业问题上,中国与日本早在1997年即签署渔业协定。协定的适用海域虽为北纬27度以北的东海海域,但对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海域,中国驻日大使与日本外务大臣在协定签署当日均发表单方面声明,表示在该片海域不将本国渔业法令适用于对方国民。这种单方面声明在国际法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换言之,中日双方已就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海域的渔业问题作出安排。但在实践中,日本未将这种安排适用于台湾渔民,实际采取的是“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做法。
因此,“台日渔业协议”在本质上背离了“一个中国”原则,它是日本在渔业问题上暗地里实行“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体现。
日本表面让渔权,实际仍控制
“台日渔业协议”的适用海域为北纬27度以南的东海海域。该协议向台湾渔民“开放”所谓“日本专属经济区”,且“允许”台湾渔民进入钓鱼岛周边12海里至24海里的海域捕鱼。这将使台湾渔民的作业范围较以往扩大4530平方公里,再加上该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每年的捕鱼产量可达4万吨,台湾渔民将获得比较丰厚的实际利益。
但仔细解读“协议”条文发现,台湾渔民的“渔权”是比较脆弱的,在很大程度上仍受日本控制,甚至这是日本给台湾套上的“紧箍咒”。首先,台湾渔民仍“不被允许”进入钓鱼岛周边12海里以内海域捕鱼。其次,台湾“海巡署”可否进入“协议”适用海域执法不明确。“协议”将适用海域分为“排除对方法令适用海域”与“特别合作海域”两大部分。按“协议”规定,在“排除对方法令适用海域”,台湾渔船可自由捕鱼,且日本渔业法令不适用于台湾渔船,但并未明确规定台湾公务船只可否进入该海域执法。在“特别合作海域”,只是规定对对方渔民的友好作业行为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言下之意,如果一方渔民有不友好作业行为,另一方公务船只有权执法,但日本可否准许台湾公务船只进入“特别合作海域”执法,也不确定。再次,日本可通过“台日渔业委员会”控制台湾“渔权”。根据“台日渔业协议”,双方将设立“台日渔业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各派两名委员加特别委员组成,所做决定,须经全体出席委员一致同意。“委员会”握有很大权限,有权就渔船作业规则、渔获量等具体问题做出决定。因此,“台日渔业委员会”的权限及表决机制,使得日本仍可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台湾的“渔权”。另外,根据“协议”第五条,任何一方只要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就可单方面终止“协议”。若台当局或渔民的表现令日本不满意,日本就可以拿终止“协议”作为要挟,这无异于给台湾套上了“紧箍咒”。
由此可见,日本虽然表面上让了渔权,但实际还是掐着台湾的“脖子”,日本这一招儿不可谓不高明。
勿上日本圈套
日本与台湾签署“渔业协议”的目的,世人皆知,就是要分化两岸,而非出于对台友好。
台日之间的前16次渔业会谈在1996年至2009年间举行。这一时期由李登辉、陈水扁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当局奉行亲日政策,台日关系非常密切。日本若出于对台友好,理应在这一时期对台在渔权上做出让步。马英九时期,当局保钓护渔的立场比较强硬,并曾发生过台湾“海巡署”船只与日本保安厅船只对峙事件,台日关系较李扁时代有所降温,可日本偏偏在这个时期在渔权上做出让步。可见,台日关系的亲密与否,不是日本在渔权问题上做出让步的主因。
去年,中日“钓鱼岛危机”升温以来,日本面临来自中国大陆的保钓压力,惧怕两岸联手保钓才是它让步与妥协的关键所在。在李扁时代,两岸关系并不和谐,甚至紧张对峙,基本没有联手保钓的可能。这一时期,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过分刺激中国大陆,因而没有激起中国大陆的强力反制,而李登辉、陈水扁在钓鱼岛问题上生怕得罪日本。因此,在日本看来也就没有让出渔权的必要。
2012年日本所谓“国有化”钓鱼岛以后,激发了海峡两岸声势浩大的保钓行动。中国大陆派遣海监船只在钓鱼岛周边12海里以内海域巡逻,打破了日本的实际控制。马英九当局也采取实际行动捍卫钓鱼岛主权,台湾渔民则发动了史上最为浩大九二五保钓行动。与此同时,两岸关系整体上呈现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民间要求联合保钓的呼声日益高涨。日本对付中国大陆海监船已是疲于奔命,自然更不愿意看到两岸联手保钓局面的出现。在此情形下,日本祭出“渔业协议”稳住台湾,防止两岸联手,甚至欲借“协议”让台湾拖住大陆的后腿。简言之,两岸关系的发展是促使日本在渔权上做出让步与妥协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