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骗取经济适用房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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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与杜某是一对恩爱夫妻,杜某在一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李某的收入却很低。二人原本共同购买了一套98平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人为杜某。夫妇俩的儿子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面临结婚。夫妇二人想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于是二人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首先,李某与杜某协议离婚,98平米的商品房归杜某所有。然后,李某与住在农村的丈母娘陈某登记结婚。起先,陈某死活不同意,认为这件事太丢脸,但李某、杜某反复做陈某的工作,陈某最后同意与李某登记结婚。于是,李某与陈某以夫妻名义申购了一套68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购得经济适用房后,李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并与杜某复婚。经查,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
  【分歧】
  观点一:李某和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主观上看,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李某和杜某有房有钱,本没有申请经适房的条件,但他们为了购买经适房而隐瞒了这个真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客观上看,行骗实质不会因行骗手段是否合法而改变。无论李强杜梅是用真的婚姻证件还是假的婚姻证件,都只是行骗的手段,而实质是一样的,就是使审核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他们无房无钱。
  观点二: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和杜某结婚和离婚的过程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离婚之后李某和丈母娘结婚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也是合法的,最后再次离婚并和杜某复婚的过程同样还是合法的,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和杜某的行为构成不构成犯罪。
  【评析】
  (一)取得购房资格的手段合法
  首先,李某和杜某是通过先离婚,再由李某和丈母娘陈某结婚的方式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改变了,从没有购买资格变更为符合购买资格,其变更方式是通过合法的结婚和离婚的方式完成的,并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既然其已经符合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二)李某和杜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刑法中的隐瞒真相指的是故意不告知对方真实情况,但本案来看,李某和杜某并没有隐瞒自己的离婚事实、住房条件、收入情况,也没有虚构任何事实,其取得购房资格是建立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之上的,至于取得购房资格之后房子由谁使用,是家庭成员的自由选择,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三)审核人员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而此时李某已经完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可见审批人员在经过调查之后批准李某购买经济适用房完全符合政策,其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尽管李某和杜某的行为是一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出现恰恰说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对任何人追究刑事责任,都应以罪刑法定为原则,此时应注重及时修补法律法规的漏洞和不足,并通过完善规则以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而不应将法律法规生搬硬套,甚至作出无限制的扩大解释。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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