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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我国校企合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同时校企合作方式更加多样化,然而同时也存在校企合作不够深入、无法突破校企合作瓶颈等问题,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参与热情较低,难以成为“追求者”;政府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实施细则,未充当好“引领者”。为了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确定校企合作各个主体的地位、健全配套体制,提高职业院校招聘自主权、开展监督追究,构建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合力。
[关 键 词] 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23-0094-02
一、引言
校企合作是院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我国对职业教育发展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校企合作成为促进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与动力。通过开展校企合作,一方面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目的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优化了当下的职业教育教学环境,降低了政府部门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认可。为了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稳定发展,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来维护校企合作中双方的各项权益,比如在20世纪末期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要重视开展产教融合,将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开展的根本,奠定了产教融合的法律地位。2018年,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结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出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特别指出了校企合作中的各个主体、合作目标以及合作方式等。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逐步构建了较为健全的校企合作制度框架,确保校企合作能够长久稳定发展[1]。随着“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不断临近,我国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然而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技能劳动者仅占全部就业人员的25%左右,高技能人群更是少之又少。为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对提高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现状分析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学模式越来越成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也面临各种问题。
(一)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经历快速扩张阶段,在办学规模、院校数量上都有着较大的突破。加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教育改革,一方面能够确保开展的教育改革满足当下的社会环境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依照企业的具体要求,及时地调整人才培养策略。从当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的状况来看,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3]:第一,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艰难阶段,当下我国已经构建完成的职教集团达到了1523个,包含了九成的高职院校与七成的中职学校,并与3万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交流关系。第二,校企合作方式更加多样。随着校企合作活动开展时间的延长,逐渐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与教训,校企合作的方式呈现出了多样化发展态势,不再局限于某种固定的合作方式,而是逐渐朝向构建实训基地,建立厂中校、校中厂、现代学徒制等多种模式,实现了企业与院校资源的有机融合与共享,推动了校企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面临的问题
从当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现状来看,校企合作一直面临着企业参与热情较低、参与度较浅、“两张皮”等问题[4],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许多企业尽管与院校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但是不够深入,许多合作事项依旧停留在表层。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降低企业运营开支,没有真正将关键技术教给学生,并对企业的核心技术采用严格的保密制度,学生进入企业实训时,只能做最简单、不具备技术难度的工作,难以真正提高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无法确保学生在今后具备良好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当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时,对各方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提高了企业的用人风险。另一方面校企合作遇到了瓶颈期。企业始终将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校企合作的稳定发展是建立在两者互惠共赢的基础上。然而,当下职业教育课程教育体系与企业实际岗位需求有较大差异,培养出的学生不能达到企业对技能与专业知识掌握的标准,难以进入企业工作岗位上,无法给企业创造实际的价值。
三、基于校企合作的職业教育问题原因分析
(一)企业参与热情较低,难以成为“追求者”
当下开展的校企合作不能够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较低。企业将盈利放在第一位,因此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希望能够获得专业知识与技术支持,并加强自身员工知识与技能的培养。然而人才培养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许多企业不具备等待人才成长的耐心。还有一些院校服务意识较弱,也没有明确企业应得的利益,仅仅将企业视为学生实训的场所,也导致企业参与热情较低。此外,在校企合作中,许多企业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部分政府部门没有认真执行企业人才培养扶持经费等规定,造成企业既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也没有获得高技术人才。
(二)政府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实施细则,未充当好“引领者”
从当下制定的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都是概括性规定,并没有针对校企合作中各个主体的责任、权利以及利益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要求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的硬性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对应的激励体系,出台的许多政策依旧停留在指导层面。此外,政府部门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当下,职业教育规模不断壮大,专业设置变化幅度较大,专业老师师资力量较弱,教师结构配比不科学,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融入校企合作中[5]。 四、基于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法律保障方式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确定校企合作各个主体的地位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有序、稳定开展,制定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十分重要。要建立包含政府、行业、院校与企业等多个主体的校企合作协调体系。校企合作本身包含了多个主体,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各个主体的相关利益,是一个较为复杂且系统的项目。在国外许多国家也十分重视校企合作,比如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等,都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6]。因此,我国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时,应当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基于政策来逐步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制度与规定,向有利益关联的主体阐述校企合作开展的目的、方法等,并在第一时间向外公示校企合作的实施报告,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顿与反馈,为校企合作不断发展提供帮助,实现政府、企业、院校以及行业各个主体的协调统一。
(二)健全配套体制,提高职业院校招聘自主权
积极促进校企合作体制落实及工作相互联系,健全与校企合作相关的配套体制,提高职业院校的自主权。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职业院校要不断健全校企合作方面的配套体制,主要涵盖了企业基本法、行业合作指导方针、人才培训架构体系等法律制度,对外公开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不断优化和细分校企合作配套体制,进一步健全校企合作模式、申诉途径等,引导在校学生、老师与校职工等群体主动遵守校企合作相关配套体制中的各项规定[7]。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校企合作,韩国就是其中的一个,为了确保校企合作的质量,韩国将产学合作法治化,明确要求企业要参与到职业教育活动中,并颁布了《职业教育人才培训指导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另一方面逐步提高职业院校招聘自主权。现阶段,职业院校在进行人才招聘时,通常是依托于行政招聘或者事业单位招聘等方式进行的,导致就职人员不能够很好地符合人才需求标准。为改变这样的现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职业院校一定的招聘自主权,将职业院校在编教师的30%岗位预留给企业兼职老师。
(三)开展监督追究,构建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合力
伴随着现代校企合作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了确保校企合作能够健康、稳定开展,加强校企合作监督管理十分重要。一方面要提高执行力度,重视校企合作相关体制的执行监督,强化校企合作的法律效力,从外部监督与内部管控两部分入手加强校企合作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职业院校的优势、特色不同,应当注重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巧妙运用校外资源及周边资源,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校企合作。政府部门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刺激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去,促进财税用地与金融扶持政策紧密结合,也可以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引导企业參加到校企合作中。
五、结语
综上所述,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依旧面临较多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状况,构建出符合自身特色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制。
参考文献:
[1]叶鉴铭,梁宁森,周小海.破解高职校企合作“五大瓶颈”的路径与策略: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共同体”建设的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11(12):72-74.
[2]祁占勇,王君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性困境及其法律建构[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5(6):136-143.
[3]王梦云.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发展模式探析:谈职业教育由学校模式向校企合作模式的转变[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2(3):109-112.
[4]沈剑光,严新乔.健全校企合作法律保障 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浅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13):19-23.
[5]杨成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3):21-26.
[6]汪静.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保障下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4(5):102,109-111.
[7]赵玉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职教论坛,2014(7):79-81.
编辑 栗国花
[关 键 词] 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23-0094-02
一、引言
校企合作是院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我国对职业教育发展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校企合作成为促进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与动力。通过开展校企合作,一方面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目的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优化了当下的职业教育教学环境,降低了政府部门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普遍认可。为了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稳定发展,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来维护校企合作中双方的各项权益,比如在20世纪末期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要重视开展产教融合,将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开展的根本,奠定了产教融合的法律地位。2018年,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结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出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特别指出了校企合作中的各个主体、合作目标以及合作方式等。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逐步构建了较为健全的校企合作制度框架,确保校企合作能够长久稳定发展[1]。随着“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不断临近,我国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然而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技能劳动者仅占全部就业人员的25%左右,高技能人群更是少之又少。为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对提高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现状分析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学模式越来越成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也面临各种问题。
(一)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经历快速扩张阶段,在办学规模、院校数量上都有着较大的突破。加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教育改革,一方面能够确保开展的教育改革满足当下的社会环境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依照企业的具体要求,及时地调整人才培养策略。从当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的状况来看,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3]:第一,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艰难阶段,当下我国已经构建完成的职教集团达到了1523个,包含了九成的高职院校与七成的中职学校,并与3万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交流关系。第二,校企合作方式更加多样。随着校企合作活动开展时间的延长,逐渐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与教训,校企合作的方式呈现出了多样化发展态势,不再局限于某种固定的合作方式,而是逐渐朝向构建实训基地,建立厂中校、校中厂、现代学徒制等多种模式,实现了企业与院校资源的有机融合与共享,推动了校企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面临的问题
从当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现状来看,校企合作一直面临着企业参与热情较低、参与度较浅、“两张皮”等问题[4],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许多企业尽管与院校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但是不够深入,许多合作事项依旧停留在表层。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降低企业运营开支,没有真正将关键技术教给学生,并对企业的核心技术采用严格的保密制度,学生进入企业实训时,只能做最简单、不具备技术难度的工作,难以真正提高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无法确保学生在今后具备良好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当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时,对各方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提高了企业的用人风险。另一方面校企合作遇到了瓶颈期。企业始终将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校企合作的稳定发展是建立在两者互惠共赢的基础上。然而,当下职业教育课程教育体系与企业实际岗位需求有较大差异,培养出的学生不能达到企业对技能与专业知识掌握的标准,难以进入企业工作岗位上,无法给企业创造实际的价值。
三、基于校企合作的職业教育问题原因分析
(一)企业参与热情较低,难以成为“追求者”
当下开展的校企合作不能够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较低。企业将盈利放在第一位,因此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希望能够获得专业知识与技术支持,并加强自身员工知识与技能的培养。然而人才培养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许多企业不具备等待人才成长的耐心。还有一些院校服务意识较弱,也没有明确企业应得的利益,仅仅将企业视为学生实训的场所,也导致企业参与热情较低。此外,在校企合作中,许多企业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部分政府部门没有认真执行企业人才培养扶持经费等规定,造成企业既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也没有获得高技术人才。
(二)政府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实施细则,未充当好“引领者”
从当下制定的关于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都是概括性规定,并没有针对校企合作中各个主体的责任、权利以及利益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要求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的硬性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对应的激励体系,出台的许多政策依旧停留在指导层面。此外,政府部门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当下,职业教育规模不断壮大,专业设置变化幅度较大,专业老师师资力量较弱,教师结构配比不科学,政府部门没有充分融入校企合作中[5]。 四、基于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法律保障方式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确定校企合作各个主体的地位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有序、稳定开展,制定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体系十分重要。要建立包含政府、行业、院校与企业等多个主体的校企合作协调体系。校企合作本身包含了多个主体,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各个主体的相关利益,是一个较为复杂且系统的项目。在国外许多国家也十分重视校企合作,比如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三明治”等,都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6]。因此,我国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时,应当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基于政策来逐步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制度与规定,向有利益关联的主体阐述校企合作开展的目的、方法等,并在第一时间向外公示校企合作的实施报告,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顿与反馈,为校企合作不断发展提供帮助,实现政府、企业、院校以及行业各个主体的协调统一。
(二)健全配套体制,提高职业院校招聘自主权
积极促进校企合作体制落实及工作相互联系,健全与校企合作相关的配套体制,提高职业院校的自主权。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职业院校要不断健全校企合作方面的配套体制,主要涵盖了企业基本法、行业合作指导方针、人才培训架构体系等法律制度,对外公开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不断优化和细分校企合作配套体制,进一步健全校企合作模式、申诉途径等,引导在校学生、老师与校职工等群体主动遵守校企合作相关配套体制中的各项规定[7]。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校企合作,韩国就是其中的一个,为了确保校企合作的质量,韩国将产学合作法治化,明确要求企业要参与到职业教育活动中,并颁布了《职业教育人才培训指导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另一方面逐步提高职业院校招聘自主权。现阶段,职业院校在进行人才招聘时,通常是依托于行政招聘或者事业单位招聘等方式进行的,导致就职人员不能够很好地符合人才需求标准。为改变这样的现状,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职业院校一定的招聘自主权,将职业院校在编教师的30%岗位预留给企业兼职老师。
(三)开展监督追究,构建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合力
伴随着现代校企合作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了确保校企合作能够健康、稳定开展,加强校企合作监督管理十分重要。一方面要提高执行力度,重视校企合作相关体制的执行监督,强化校企合作的法律效力,从外部监督与内部管控两部分入手加强校企合作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各个职业院校的优势、特色不同,应当注重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巧妙运用校外资源及周边资源,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校企合作。政府部门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刺激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去,促进财税用地与金融扶持政策紧密结合,也可以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引导企业參加到校企合作中。
五、结语
综上所述,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依旧面临较多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状况,构建出符合自身特色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制。
参考文献:
[1]叶鉴铭,梁宁森,周小海.破解高职校企合作“五大瓶颈”的路径与策略: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共同体”建设的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11(12):72-74.
[2]祁占勇,王君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性困境及其法律建构[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5(6):136-143.
[3]王梦云.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有效发展模式探析:谈职业教育由学校模式向校企合作模式的转变[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2(3):109-112.
[4]沈剑光,严新乔.健全校企合作法律保障 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浅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13):19-23.
[5]杨成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3):21-26.
[6]汪静.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保障下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J].当代职业教育,2014(5):102,109-111.
[7]赵玉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职教论坛,2014(7):79-81.
编辑 栗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