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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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上具体表现就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一部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根据劳动关系专题调研的结果,介绍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益,从法律意识,工资数额、发放情况及最低工资了解程度和工会有无及农民工参与工会情况三个层面分析了长三角地区农民工享受权益和维权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维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2-129-03
  
  1 问题的提出
  
  构建和谐社会要继续采取有效扶贫帮困的社会政策,确保作为我们党最广泛执政基础的工人、农民享受到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同时,还要认真解决改善就业环境和劳动者权益维护中的实际问题。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雇主竟相压低用工成本,追求最大利润。在这一进程中,由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成了买方市场,而劳动者自身又是弱者,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剥夺和侵犯。我国的劳动者文化素质较低,加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即使意识到也往往忍气吞声。当其忍无可忍时又往往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如暴力、跳楼等),随之而来的是偷盗和抢劫。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使少数人的财富积聚建立在侵犯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上。这就需要劳动者要有维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概念界定
  
  本文中所说的劳动权益是个比较广义的概念,正如相关法律所说,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3 根据调研结果,分析长三角地区劳动者享受权益及维权意氓的现状
  
  3.1 数据来源
  本次调查于2010年2月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苏州,南通等)进行,共发放问卷356份,回收356份,有效问卷277份,合格率为77.8%。
  
  3.2 描述性统计
  3.2.1 法律意识层面
  当问及“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了解多少?”时,仅3人回答“非常了解”,只占总数的1.1%(该问题在277份有效问卷中有273人回答,所以该问题有效总数为273),这是个非常小的比例。相反,一共有121人回答“不太了解”和“很不了解”,所占比例几乎达到总数的一半,比例很大。详细信息见表1。这说明长三角地区的农民工整体上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法律条文了解甚少,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在上述问题的影响之下,又能造成一些系列连带的严重后果。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了解很少,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能不能理智而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就不得而知了。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距今时间较短,而且被称为“我国自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鉴于此并为进一步了解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问卷中设计下述问题“您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吗?”。然而结果也很不尽如人意,有148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占到总数的53.4%,显然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很令人反思的一个数字。
  


  


  


  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们所调查的长三角地区的农民工事实上已经与雇主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超过一半的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不仅雇主在这方面有降低用工成本和违法之嫌,而且说明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太过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具体体现在:不利于劳动者选择职业,失去了择业的主动权;不利于劳动者增强竞争意识,因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的积极性不高;正当权益没有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
  不仅如此,劳动合同签订与否暂且不论,单单看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不到总数一半农民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也难以令人满意,签订劳动合同平均为期仅2.64年。这样问题又来了,即使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也太短,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2年半左右其劳动合同就失效,到那时境遇和那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其实相差无几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长三角地区劳动者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低下可见一斑。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3种。同时,根据目前广泛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法条的设计上着力于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其中《劳动合同法》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分为4种。虽然我们这次调查未涉及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自施行起到现在已经2年多了,长三角地区签订的劳动合同平均为期仅2.64年,这未免也太短期化了。显然,长三角地区很多雇主还是以身试法,置法律于不顾;另一方面,就是刚才已经提到的,长三角地区劳动者在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十分低下,这可能也与上一个调查问题“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了解多少?”中反映出来的劳动者对相关法律了解程度不够有关。
  3.2.2 工资数额、发放情况及最低工资了解程度
  工资是劳动者满足其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享受需要最基本的物资基础,可以说,农民工之所以远离家乡、勤奋工作,其基本动因就是获得工资。一个地区工资平均数额、发放情况及劳动者对最低工资了解程度都可以用于衡量该地区的劳动关系和用工制度完善情况。
  (1)工资数额方面。
  当问及“您目前平均每个月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大约_元”时,调查结果是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平均收入是2050.56元。这个结果乍看还可以,因为农民工从事的毕竟是低素质的体力劳动,超过2000元的月平均收入倒也不少,但是我们要注意三个问题:(1)2050.56元是月全部收入的均值,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事实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只有1000.1500元;(2)2050.56元只是一个均值,通过Excel的描述统计功能可以得出,长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全部收入的中位数只有1800,更多的人月全部收入在2000元以下:最大值高达7000,最小值低至200,标准差高达1101.1,最大最小值距离很大的同时离散程度也很大,很清楚的说明了2050.56元的月全部收入均值是被某些大值拉上去的,是一種虚高;(3)如 果考虑一下加班加点的因素,2050,56元的月全部收入更显得不理想,关于该问题在下面的农民工对于最低工资的了解程度中分析。
  (2)工资发放情况。
  当问及“你们单位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吗?”,221人认为“能按时发放”,占总数的79.8%,接近八成,而回答“偶尔会拖欠“‘经常会拖欠”的不到20%(见表1)。可以说绝大多数雇主能够按时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工资发放的及时性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劳动的生活发展需要,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完善的用工制度。这是可喜的一个方面。
  工资发放是否及时情况按时发放偶尔会拖欠常会拖欠
  (3)对最低工资的了解程度。
  接着刚刚未分析完的问题,下面来看一下长三角地区农民工对最低工资的了解程度。当问及“在您工作的城市,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元?”时,仅有24.19%的人回答正确(本问题参见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一个相当低的比例,仅有不到四分之一的人了解这方面内容,也证明了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最低工资是政府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得的最少工作报酬。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会降低就业,却能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进而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而绝大多数劳动者对这方面了解甚少,再加上雇主一味降低用工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就会出现问题。殊不知,这对双方实际上都是不利的。
  最近长三角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出现了上调的趋势。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从2010年2月1日起,江苏的月最低工瓷标准是:一类地区从850元调整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调整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调整到670元。上海最低工资调整为1120元/月,并从4月1日起实行,最低工资上调了160元,小时最低工资从8元调为9元。由于上调标准距离现在较近,而且上海南京不能代表长三角地区平均水平,我们就以以往长三角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大概均值850元来估计一下样本的月平均收入水平高低情况。基于月计薪天数=65天,104天÷12月-21.75天,长三角地区最低小时工资率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850÷(21.75×8)=4.89元。根据调查,长三角地区农民工每周工作天数为6.33天,日工作小时数为920小时,因此长三角地区农民工平均最低月工资应为850+4.89×(9.20-8)×(21.75-8)×150%+4.89×9.20x(6.33-5]×4×200%=850+121.0275+478.67232=1449.69982元,已经相当接近1500元,而月全部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的均值也只有2050.56元,这说明考虑到加班加点的因素,尽管长三角是中国最发达的经济带,但该地区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却很低,处于一种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
  
  3.3 工会有无及农民工参与工会情况
  工会是由劳工及受雇者自发组成的,借团体的力量来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状况,保障劳工自身权益的长期性团体。工会的主要目标是工会会员获得更高的工资水平和更高的就业率。可见,真正意义上的工会是为其会员谋福利的,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工会的有无和劳动者参与工会的情况可以用来衡量被调查群体合法权益的享受情况和维权意识的高低。
  然而当问及“你们单位有工会吗?你是会员吗?”时,回答“有,我是会员”的仅有19人,回答“有,但我没有参加”的也只有31人,回答“没有工会”的竟有175人,回答“不清楚”的有52人(见表2)。总体看,长三角地区只有18.1%的企业有工会,只有6.86%的农民工是工会会员,这两个比例都很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低下,这也大大地限制了他们享受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会有无及农民工参与工会情况,我是会员,但我没有参加有工会不清楚工会的存有率和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比例只是一个方面,中国的工会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1)工会行政化,现实中工会通常是企业领导的得力助手,当职工和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工会和企业代表往往会结成统一战线,而职工却找不到自己的代表:(2)经费制约,我国工会在经费上存在严重的行政依赖,影响工会职能的发挥;(3)文化传统的制约,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伦理本位观念,缺乏自治意识,再加上中国传统二元社会的发展,使人民的自治性、公共观念比较弱,因此中国工会缺乏自治意识和民主精神。实际上,中国的工会根本没有满足成为工会的三个条件:工会是劳动者自己的团体,工会会员必须是自愿参加的,工会必须代表会员的利益,它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会。
  
  4 分析长三角地区劳动者享受权益的现状的原因
  
  4.1 劳动者自身缺乏权益意识
  据调查,长三角地区农民工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有176人,占到總数的63.5%(具体见表四)。由于我们的劳动者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很多劳动者不知道其自身有哪些权益。再加上农民工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没有劳动时间的观念,因此他们不在乎劳动时间的长短和工资之间的关系,也不在乎什么法律条文,只要能挣到钱,什么苦和累都能忍受。而一些老板一是缺乏对劳动者权益和自身义务的认识,再者利用劳动者憨厚朴实缺乏权利意识的特点,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无情的践踏。
  
  4.2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劳动者失去了主张权利的筹码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了大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的趋势短期内难以改变。应该说在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阶段,出现了劳动力资源的大量过剩,这是我国特殊发展阶段的一种必然现象,这种状况在今后一段时期还会存在。
  
  4.3 解决劳动者实现其权利救济的程序设计不合理
  劳动法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首先经过仲裁,对仲裁不服再提起诉讼。在发生劳动争议超过60目提起仲裁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法的这些规定,把劳动争议的案件事实上变成了三审制,一裁二审,人为地延长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周期。
  劳动法制定的初衷是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对劳动争议解决的规定,似乎不是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是在限制劳动者的权益。
  
  4.4 工会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
  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工会的存有率和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比例很低,不能保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中国的工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会,由于存在工会行政化、经费制约、文化传统等内在而严重的诟病,它不可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5 根据原因的建议
  (1)劳动者自身缺乏权益意识更多的是因为文化程度偏低,所以国家要继续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教育,特别要改善农村地区教育落后的状况。同时政府如果有能力,也要尽量的提供一些免费的或收费低廉的职业培训和劳动者维权培训。
  (2)合理设计解决劳动者实现其权利救济的程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3)实行工会改革,强化工会作为社会团体的独立性,突出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1)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调动职工组建工会的积极性;2)实现工会社会化,增加工会社会化的因素,防止经济全球化、非公有经济发展、劳动力流动性加强使工会组织日益松散:3)维护劳动者结社权:4)改革工会设立制度,其基本原则应是:改革现行工会组织制度,简化设立程序,降低设立成本:5)加强工会行业化,转变工会方式:6)完善经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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