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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在校大学生出于减轻家庭负担、增长见识、锻炼技能、适应社会等目的,会选择利用课余时间兼职,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规、教育法规没有对大学生兼职明确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大学生兼职工资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工资的概念及特征、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从明确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建立兼职工时工资基准、简化争议救济程序方面为保护大学生兼职工资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资;保护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74-01
作者简介:袁振林(1996-),男,汉族,湖南邵阳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一、工资的概念及特征
工资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付出相应劳动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合理报酬。工资的特征:
(一)工资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财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商品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工人们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一系列商品、服务,这种实际存在在商品及服务里的劳动价值继而为雇主所享有,雇主为了实现劳动力再生产支付给工人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工资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财产,劳动本身不能回报或产生工资,工资是雇主在劳动过程及劳动产品之外支付的。
(二)工资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实现
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需要,劳动报酬权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生活需求的一项基本生存权,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事关重要。
(三)工资具有正义性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每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工资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权。工资权也称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劳动权核心组成部分,对劳动者意义重大。工资权的内涵包括工资请求权、工资受领权、工资救济权、工资协商权、工资知情权、工资支配权。它是劳动权,更是人权,通过法律保护工资权利合乎世界历史潮流,具有必要性、正义性。
二、大学生兼职工资保护现状
目前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备受争议,学界以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劳动者应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入用人单位并接受其支配管理,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人身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对大学生兼职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主张兼职工资的请求大多因于法无据而得不到支持,另外,作为在校生他们本可以获得教育部门的保护,但由于教育部政策只对勤工助学作出保护规定,而排出兼职劳动,使得大学生兼职被置于尴尬的地位。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大学生兼职工资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兼职大学生切身利益,不利于维持和谐社会的稳定。
三、对大学生兼职工资保护的建议
首先,应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兼职劳动过程大都在雇主的管理和监控下进行,充斥着命令与服务、管理与支配关系,报酬支付时验证结果同时要求劳动过程完成,显然趋于劳动关系。鉴于大学生兼职劳动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接受其分配或指定的任务,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全职劳工关系,将其纳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管理体系,适用非全日制劳工法律规定。未来的立法司法更应该明确“兼职大学生、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减少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兼职生劳动报酬的情形。
其次,要尽快制定兼职劳动工时、最低小时工资制度,出台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保护性条例或规定,并明确其作为劳动法主体的地位和权益,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立规则,制定兼职劳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借鉴英国、法国为了保障大学生学习、人身健康,区分不同年龄段的大学生制定相应的工时制度,限制大学生每周或每月最高兼职时间。
最后,简化大学生兼职工资救济程序,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建立专门劳动法庭。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在发生工资争议时,可能由于担心影响学习、日常生活而忍气吞声,放弃繁杂的救济程序。相比我国“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低廉、便宜、高效”的审理模式可能更加适用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在西方等发达国家小额诉讼程序也被实践证明了有利于“繁简分流,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正义”。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设立劳动法庭,同时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有利于简化繁杂处理程序,及时保障大学生工资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大伟.法治的细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黎建飞.工资的属性与特殊保护[J].法治论坛,2008.
[3]姚心红.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J].法制视点,2014.
[4]徐芳宁.工资权的内涵研究[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15.
[5]林娟.劳动法视角看大学生兼职“工资”[J].政法学刊,2013.
关键词:工资;保护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74-01
作者简介:袁振林(1996-),男,汉族,湖南邵阳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一、工资的概念及特征
工资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付出相应劳动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合理报酬。工资的特征:
(一)工资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财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商品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工人们通过劳动为社会创造一系列商品、服务,这种实际存在在商品及服务里的劳动价值继而为雇主所享有,雇主为了实现劳动力再生产支付给工人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工资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财产,劳动本身不能回报或产生工资,工资是雇主在劳动过程及劳动产品之外支付的。
(二)工资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实现
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需要,劳动报酬权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生活需求的一项基本生存权,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事关重要。
(三)工资具有正义性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每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工资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权。工资权也称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劳动权核心组成部分,对劳动者意义重大。工资权的内涵包括工资请求权、工资受领权、工资救济权、工资协商权、工资知情权、工资支配权。它是劳动权,更是人权,通过法律保护工资权利合乎世界历史潮流,具有必要性、正义性。
二、大学生兼职工资保护现状
目前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备受争议,学界以及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劳动者应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入用人单位并接受其支配管理,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人身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对大学生兼职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主张兼职工资的请求大多因于法无据而得不到支持,另外,作为在校生他们本可以获得教育部门的保护,但由于教育部政策只对勤工助学作出保护规定,而排出兼职劳动,使得大学生兼职被置于尴尬的地位。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大学生兼职工资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兼职大学生切身利益,不利于维持和谐社会的稳定。
三、对大学生兼职工资保护的建议
首先,应明确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兼职劳动过程大都在雇主的管理和监控下进行,充斥着命令与服务、管理与支配关系,报酬支付时验证结果同时要求劳动过程完成,显然趋于劳动关系。鉴于大学生兼职劳动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接受其分配或指定的任务,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全职劳工关系,将其纳入非全日制劳动用工管理体系,适用非全日制劳工法律规定。未来的立法司法更应该明确“兼职大学生、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减少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兼职生劳动报酬的情形。
其次,要尽快制定兼职劳动工时、最低小时工资制度,出台专门针对大学生兼职的保护性条例或规定,并明确其作为劳动法主体的地位和权益,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立规则,制定兼职劳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借鉴英国、法国为了保障大学生学习、人身健康,区分不同年龄段的大学生制定相应的工时制度,限制大学生每周或每月最高兼职时间。
最后,简化大学生兼职工资救济程序,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建立专门劳动法庭。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在发生工资争议时,可能由于担心影响学习、日常生活而忍气吞声,放弃繁杂的救济程序。相比我国“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低廉、便宜、高效”的审理模式可能更加适用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在西方等发达国家小额诉讼程序也被实践证明了有利于“繁简分流,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正义”。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设立劳动法庭,同时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有利于简化繁杂处理程序,及时保障大学生工资权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周大伟.法治的细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黎建飞.工资的属性与特殊保护[J].法治论坛,2008.
[3]姚心红.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J].法制视点,2014.
[4]徐芳宁.工资权的内涵研究[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15.
[5]林娟.劳动法视角看大学生兼职“工资”[J].政法学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