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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导致了公民对司法的要求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的小额诉讼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使得多数的小额诉讼并不能被纳入到司法的程序之中。因此,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小额诉讼制度将是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合理性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36-01
小额诉讼程序在国外发展较早,受到各国的重视并逐步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公民对司法救助的要求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的小额诉讼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使得多数的小额诉讼并不能被纳入到司法的程序之中。基于以上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小额诉讼产生的理论基础、我国设立限额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等方面,立足于我国现在的法律状况,对我国的小额诉讼提出相应设想,希望对我国的小额诉讼民事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快捷审理法律规定的小额金钱诉讼专门程序。
诉讼效率,程序保障以及程序利益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诉讼效率通常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正如法谚所说的“迟到的正义,及非正义”诉讼效率是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所不同的。
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除了诉讼效率之外,其更加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的保护,根本的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基于这种理念,小额诉讼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纠纷或权利保护,实现具体的正义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持和实现法的秩序,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实现正义。
二、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合理性
(一)小额诉讼程序为普通公民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现实的保障
在我国,不少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利用现有诉讼制度,很多小额案件到法院不能被及时解决。而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国家提供的一种廉价的司法教挤途径,使需要司法救济的人不至于因诉讼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
(二)小额诉讼程序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小额诉讼程序使法院的审判资源可以更多地集中于复杂、疑难的案件上,起到优化法院的法律资源配置的作用,不致使社会因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的攀升。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国家法治水平
在当今经济、民主、法制高度发展的社会中,小额纠纷的数量明显增加。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加强。可以说,小额诉讼程序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想
各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标既是为了方便、快捷、迅速地解决小额争议,以增强人们对通过审判解决纠纷的信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将小额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设立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针对小额案件的特点对应在程序上做出相适应的简化,遵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原则,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第二,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各国立法基本都是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并将于案件性质和请求性质来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我们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需以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诉讼标的额方面应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确定标准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
第三,赋予当事人对是否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仅是对小额诉讼的有效制约,而且有利于程序正义的体现。为平衡原被告的利益,我们可以将这种程序选择权赋予双方当事人:原告在起诉时可以申请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有义务向其说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及裁判的特殊性。如果被告不同意,则可在规定期间内申请转人其他程序。
第四,允许代理人代理诉讼。从各国立法来看,一些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禁止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公民的法制观念还比较单薄,通过律师代理可以更好更快地完成小额诉讼,也可以通过律师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做出监督,防止法官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目前在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中,除特殊情况外,应允许律师代理。
第五,完善非上诉的救济途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护,不应当为了程序之简便而忽视正义之保障。” 根据小额诉讼程序遵循低成本目的和费用相当行原理,允许上诉有违此理念,且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都不允许上诉。然而,我国目前社会主体对于法官缺乏足够的信心,若完全取消当事人的上诉权,难免会是小额诉讼程序难以取信于公众,进而导致当事人远离司法救济。对此,我们可以通过非上诉的方式对于那些有悖公正的判决进行判决。
参考文献:
[1]汤维健.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许尚豪.论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政法论丛.2006(5).
[3]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法学论坛.2001(1).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合理性 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36-01
小额诉讼程序在国外发展较早,受到各国的重视并逐步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公民对司法救助的要求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的小额诉讼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使得多数的小额诉讼并不能被纳入到司法的程序之中。基于以上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小额诉讼产生的理论基础、我国设立限额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等方面,立足于我国现在的法律状况,对我国的小额诉讼提出相应设想,希望对我国的小额诉讼民事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快捷审理法律规定的小额金钱诉讼专门程序。
诉讼效率,程序保障以及程序利益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诉讼效率通常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正如法谚所说的“迟到的正义,及非正义”诉讼效率是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所不同的。
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除了诉讼效率之外,其更加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的保护,根本的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基于这种理念,小额诉讼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纠纷或权利保护,实现具体的正义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持和实现法的秩序,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实现正义。
二、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合理性
(一)小额诉讼程序为普通公民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现实的保障
在我国,不少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利用现有诉讼制度,很多小额案件到法院不能被及时解决。而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国家提供的一种廉价的司法教挤途径,使需要司法救济的人不至于因诉讼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
(二)小额诉讼程序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小额诉讼程序使法院的审判资源可以更多地集中于复杂、疑难的案件上,起到优化法院的法律资源配置的作用,不致使社会因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的攀升。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国家法治水平
在当今经济、民主、法制高度发展的社会中,小额纠纷的数量明显增加。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加强。可以说,小额诉讼程序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构想
各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目标既是为了方便、快捷、迅速地解决小额争议,以增强人们对通过审判解决纠纷的信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将小额诉讼程序从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设立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针对小额案件的特点对应在程序上做出相适应的简化,遵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原则,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
第二,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各国立法基本都是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并将于案件性质和请求性质来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的。我们在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需以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诉讼标的额方面应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确定标准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
第三,赋予当事人对是否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仅是对小额诉讼的有效制约,而且有利于程序正义的体现。为平衡原被告的利益,我们可以将这种程序选择权赋予双方当事人:原告在起诉时可以申请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有义务向其说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及裁判的特殊性。如果被告不同意,则可在规定期间内申请转人其他程序。
第四,允许代理人代理诉讼。从各国立法来看,一些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禁止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公民的法制观念还比较单薄,通过律师代理可以更好更快地完成小额诉讼,也可以通过律师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做出监督,防止法官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目前在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中,除特殊情况外,应允许律师代理。
第五,完善非上诉的救济途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护,不应当为了程序之简便而忽视正义之保障。” 根据小额诉讼程序遵循低成本目的和费用相当行原理,允许上诉有违此理念,且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都不允许上诉。然而,我国目前社会主体对于法官缺乏足够的信心,若完全取消当事人的上诉权,难免会是小额诉讼程序难以取信于公众,进而导致当事人远离司法救济。对此,我们可以通过非上诉的方式对于那些有悖公正的判决进行判决。
参考文献:
[1]汤维健.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许尚豪.论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政法论丛.2006(5).
[3]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法学论坛.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