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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平的舅舅张某于2009年3月经朋友李军介绍,到河北省某砖厂从事装窑工作,拉一车砖三块钱,一天平均拉三十车左右,月平均工资约3000元,吃住都在砖厂。
2012年5月28日中午11点,张某骑自行车外出为工友买菜,在回砖厂的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在地,卡车司机逃逸,张某当场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卡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一直未婚,亲人只有一个姐姐,即赵平的妈妈。由于张某平时不爱说话,很少与人沟通和联系,因此,当交通警察联系到赵平妈妈告知张某的死亡信息时,距其死亡已有两天时间。赵平妈妈因受打击而病倒。
张某死亡后,赵平去砖厂整理其舅舅遗物时,砖厂不仅不予理睬,还表示张某早就不在砖厂干了,让赵平代张某从砖厂负责人刘齐处领了一百多块钱的工资,赵平问砖厂相关负责人:“我舅舅在这工作这么长时间,砖厂是否应该考虑对他进行赔偿?”但是砖厂方面表示,张某死亡与砖厂没有直接关系,不会对其进行赔偿。而后赵平通过张某的工友了解到,张某确实一直在此矿厂工作,砖厂未与任何工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保险,请问:
1、在张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张某与砖厂的劳动关系?
2、张某可否申请工伤赔偿?
律师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或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所以,赵平可向其舅舅工作砖厂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赵平的母亲为申请人,以砖厂为被申请人,确认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本案因目前没有能够证明赵平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来确定赵平舅舅是否在砖厂上班,从而达到证明其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赵平舅舅是2009年3月经李军介绍到砖厂工作,那么李军可作为证人出庭做证,证明赵平舅舅在砖厂工作的起点时间及工作内容,另还可找与其舅舅死亡前在砖厂一起工作的工友证明其舅舅工作的终止时间及工作内容,这样就确定了其舅舅被砖厂雇佣事实的存在,从而确定其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赵平的母亲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司法实践中,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有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才可以去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赵平的母亲只有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才可申请工伤赔偿。
本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39条及第62条的相关规定,若赵平的母亲申请工伤赔偿成功,可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此,提醒广大打工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一定保留好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要保留交纳保险、工资单、工作卡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争议发生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 史明鑫
2012年5月28日中午11点,张某骑自行车外出为工友买菜,在回砖厂的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在地,卡车司机逃逸,张某当场死亡。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卡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一直未婚,亲人只有一个姐姐,即赵平的妈妈。由于张某平时不爱说话,很少与人沟通和联系,因此,当交通警察联系到赵平妈妈告知张某的死亡信息时,距其死亡已有两天时间。赵平妈妈因受打击而病倒。
张某死亡后,赵平去砖厂整理其舅舅遗物时,砖厂不仅不予理睬,还表示张某早就不在砖厂干了,让赵平代张某从砖厂负责人刘齐处领了一百多块钱的工资,赵平问砖厂相关负责人:“我舅舅在这工作这么长时间,砖厂是否应该考虑对他进行赔偿?”但是砖厂方面表示,张某死亡与砖厂没有直接关系,不会对其进行赔偿。而后赵平通过张某的工友了解到,张某确实一直在此矿厂工作,砖厂未与任何工友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保险,请问:
1、在张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张某与砖厂的劳动关系?
2、张某可否申请工伤赔偿?
律师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或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所以,赵平可向其舅舅工作砖厂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赵平的母亲为申请人,以砖厂为被申请人,确认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本案因目前没有能够证明赵平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遂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方式来确定赵平舅舅是否在砖厂上班,从而达到证明其舅舅与砖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赵平舅舅是2009年3月经李军介绍到砖厂工作,那么李军可作为证人出庭做证,证明赵平舅舅在砖厂工作的起点时间及工作内容,另还可找与其舅舅死亡前在砖厂一起工作的工友证明其舅舅工作的终止时间及工作内容,这样就确定了其舅舅被砖厂雇佣事实的存在,从而确定其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赵平的母亲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司法实践中,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有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才可以去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赵平的母亲只有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才可申请工伤赔偿。
本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39条及第62条的相关规定,若赵平的母亲申请工伤赔偿成功,可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此,提醒广大打工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一定保留好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要保留交纳保险、工资单、工作卡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争议发生时,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 史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