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张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sptd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我国的新型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环境保护法》也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了规定,但为了防止滥诉问题的产生,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进行了过多的限制,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启动立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扩充,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并根据二次分类标准确定诉权顺位。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二次分类标准 主体多元化
  作者简介:于露,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14-02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特点
  (一)立法解释缺位,司法解释先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 年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设区的市”、“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概念做了扩大解释。出现了司法解释先行,立法解释缺位的现象。但我国司法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何将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满足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的需要。司法解释现今存在混乱和两相冲突等问题,如何使司法解释名正言顺就需要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使符合立法者原意的解释上升为立法解释。
  (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先行
  早在2009年就有多地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例如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该条例第24、25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不仅在立法层面,在司法层面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司法实践也大量存在。如2005年北大师生诉中国石油公司污染松花江水案;又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受理的针对江苏江阴港某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诉讼。随着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大量产生,2012年《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立法,揭开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神秘面纱。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的相关规定已经越来越完善。但与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仍然存在主体范围窄、参与意愿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一)主体范围窄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放开的态度。从国外的立法不难看出,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了多元化的规定。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首次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范畴,但对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进一步解释为“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该法条指向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却只包括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这就限制了公民、法人和国家机关的诉权。并且,据统计,符合《环境保护法》诉讼原告主体的社会组织只有不到300家,即使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扩大解释,也只有将近700家。而中国的环保组织有7000多家,具有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到百分之十。相比国外,范围仍然较窄。
  (二)参与意愿低
  在这符合条件的700家社会组织中,除了有意愿将开启公益诉讼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社会组织似乎并不甘于充当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提供该调查报告的中国环保协会称,环保组织将公益诉讼普遍不高。只有30%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将是该组织的组织的主要手段,57%都比较谨慎,表示不会轻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11%对环境公益诉讼明确表现出消极态度。即使较低的诉讼意愿中,也仅14%的环保组织曾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很少有有能力并且有意愿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三)可操作性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 2款的规定: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虽然该法明确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但由于程序上规定的缺失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首次在《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纳入法律范畴,却没有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仅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类表述进行模糊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只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并未做出相关规定。
  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完善对策
  无论我国地方司法实践还是国外司法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都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环保组织,而应将立法解释程序启动,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事务所、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并根据“二次分类标准”确定诉权顺位。
  (一)实现主体多元化
  1.公民。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一定的弱势。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可从字面认为是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公益诉讼。它距离公民的生活最近,是公民亲眼所见亲身体会的。公民作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和受益者,必须对损害环境行为人享有监督权利及对环境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公民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有利于《环境保护法》中预防原则的实现。并且,《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意味着,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存在法律依据。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会产生滥诉行为。那对于这样的担心,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限制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像美国的“诉前通知”。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公民要先告知当地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在一定期限内行政部门没有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公民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环境公益诉讼事务所、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存在坚实的法理基础,如:诉讼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公众参与理论、私人检察长理论。新《环境保护法》第55条明确将环境社会组织纳入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但是通过司法解释目前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仅有700家,并且其中不乏有不愿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扩大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我们要增强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另一方面,法律还应该将作为诉讼主体的社会组织的范围扩大,例如将条件(一)由“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变为“依法在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且,成立环境公益诉讼事务所,由最专业的人员组成。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
  3.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支持起诉权。然而,检察机关存在不能直接参与诉讼程序、没有处分权、缺乏可操作性等一系列问题。虽然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但在规定含糊的新《民事诉讼法》中不难推测出检察机关能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一定的优势。优势如下:第一,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如诉讼信托理论、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等。根据“诉讼信托”理论,当不特定多数人无法完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基于信托理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二,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据统计,在2007 年至 2012 年公开的30 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有12件的诉讼主体是检察机关,比例占总案件数的40%。并且,有些城市已设立环保审判庭,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第三,检察机关可以弥补公民个人作为诉讼原告主体成本高、取证难、专业性不足的缺陷。所以,将检察机关以立法形式明确确定为诉讼主体具有重大意义。《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修改不久,为了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不应该频繁修改。笔者认为,应该通过颁布立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
  4.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怠于行使行政权力之嫌,容易成为其自身失职的补救方式;其次,如果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则会产生诉讼双方不平等的现象。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第2款对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认可。所以,笔者认为,在特殊环保领域,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在其他领域,行政机关则只承担辅助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得到的环境监测数据、做出的行政处罚等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的来源。
  (二)建立“二次分类标准”
  在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二次分类标准”、理清诉权顺位至关重要。一次分类标准的根据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大小,鉴于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存在的相对弱点,对于社会影响较小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交给个人。而影响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则由其他诉讼主体承担。并且建立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调动公民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在一次分类标准结束以后,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二次分类。二次分类中的顺序是社会组织优先,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则以必要性为原则,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进行辅助,只有在特殊环保领域,行政机关才担任诉讼原告主体。
  (三)启动立法解释程序
  虽然司法解释对《环境保护法》第55条中相关概念做了扩大解释,但是仍然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针对司法解释先行,立法解释缺位的现象,笔者建议,应该启动立法解释程序。通过立法解释,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扩大,使一些社会组织担任诉讼原告具有真实的法律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 2款的规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由于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也可以通过启动立法解释程序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正在为全世界所关注。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至关重要。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就在于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今,我们国家仅仅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远远不够的。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根据二次分类标准实现诉权顺位已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张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3(11).
  [2]杨朝霞.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有资格.检察日报.2012.
其他文献
摘 要 借据载明的金额多于借款实际金额的,多出部分可认定为双方约定的部分利息或结算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中非举债方收到民事诉状及应诉通知后,未提出抗辩主张借款系举债方个人债务的,应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 借款 本息 共同债务  作者简介:黄孙荣,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04
摘 要 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发生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概率也相应增大。发生此类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出现的不走司法程序进行解决和索赔乱象的主要根源是国家相关法律和依法办事理念的双缺失。本文认为应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建立健全大学生意外死亡处置相关法律,强化执法力度,真正实现依法处置。  关键词 大学生 意外死亡 依法治国 法律  作者简介:于红波,青岛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讲师、硕士,研究方
摘 要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综合运用风险防控和质量管理的方法、将现代管理科学引入党风廉政建设从而形成的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作为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责的专门机关,具有熟悉廉政风险发生规律的优势,在参与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设中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空间。结合某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和区域经济发展,提出
摘 要 近些年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在迅速增加,但是非机动车与行人在我国的城市交通中仍然占有很大比重。相比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与行人的治理之难尤为突出。加强对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违法的治理迫在眉睫。本文仅就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的治理谈一点粗浅的意见,意在抛砖引玉。  关键词 非机动车 行人 交通违法  作者简介:王存海,河北经贸大学2013级在职法硕专业。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摘 要 二十世纪末犯罪被害人保护逐渐被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重视,意图通过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达到“修复性正义”的目标,我国台湾关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较早,并已形成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和《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为核心包含救援协助、安全保护、补偿损失、协助诉讼、教育宣传等内容的政策体系。但仍然存在补偿和保护范围、未战略的高度认识犯罪被害人保护、未与犯罪预防制度进行功能整合等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 犯罪被
摘 要 制定公共政策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一个好政府的决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价值,即效率价值和政府对民众监督的反应。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要求构成了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难题。本文尝试分析政策分析和政治互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公共政策方法的利弊,并努力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探索政策分析和政治互动的合理关系模式。  关键词 公共政策 政策分析 政治互动  作者简介:崔红菊,中共宜兴市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601 文
摘 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在过去的历史时期内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了人民的利益,维系了国家稳定和发展,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无法回避的矛盾和问题,尤以基层问题最为突出,因此在理性论证和科学逻辑下探索制度完善的科学路径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摘 要 本文探讨了在依恋背景下,发生在婚姻中亲密关系伴侣间的冲突,不同依恋类型的个体是如何选择冲突应对策略的:安全型依恋的个体最容易选择整合的解决方式,也最容易做出让步,并可预测更高的关系满意度。  关键词 依恋 冲突 亲密关系 婚姻  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亲密关系伴侣归因风格、冲突应对策略与依恋的关系(项目编号:2010C206)。  作者简介:赵力,云南艺术学院,研究方向:
摘 要 为了更好的维护合同的安定与交易安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合同解除之异议权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然而,该条的适用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本文将以法条分析为出发点,立足于司法解释适用之难题,提出完善该司法解释的建议。  关键词 合同解除异议 异议方式 不予支持 异议期间  作者简介:谢婧,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逐步形成,覆盖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法律随着法制建设不断扩张。然而在法律扩张的背景下,法律的绝对数量虽然在不断提升,但是法治精神却没有得到体现,公民对法律的理解还不够深入,法律的价值没有真正体现。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价值的视角来冷静思考如何让在法律扩张的背景下实现法律的价值,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法律扩张 法律价值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