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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席团:
1月21日下午和22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为应对我省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解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体现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了代表的意见,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已经充分吸收和考虑了代表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内容已比较成熟。同时,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删去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统一领导”中的“统一”两个字。
2.有的代表提出,目前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的设置并不一致,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所列的部门名称与有些市县情况不符,建议不用列举方式,以笼统规定为宜。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3.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老年人安置方案中,不宜包括“土地使用权处置”。为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权处置”几个字。
4.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欠发达地区”修改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地区”。
5.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的“日常护理”一词容易引起歧义。为此,建议删去。同时,将该款中的“中医保健”修改为“中医诊疗保健”。
审议中,还有一些代表提出,草案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条例的知晓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些意见和建议,属于立法后的实施问题,将在以后的实施工作中予以落实。同时,有的代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方面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就未做修改的理由分别与代表作了沟通解释。
此外,关于草案的实施时间,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建议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提出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1月21日下午和22日上午,各代表团审议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为应对我省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解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将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体现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了代表的意见,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已经充分吸收和考虑了代表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内容已比较成熟。同时,有些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1月22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删去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统一领导”中的“统一”两个字。
2.有的代表提出,目前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的设置并不一致,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所列的部门名称与有些市县情况不符,建议不用列举方式,以笼统规定为宜。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3.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老年人安置方案中,不宜包括“土地使用权处置”。为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权处置”几个字。
4.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欠发达地区”修改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地区”。
5.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的“日常护理”一词容易引起歧义。为此,建议删去。同时,将该款中的“中医保健”修改为“中医诊疗保健”。
审议中,还有一些代表提出,草案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条例的知晓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些意见和建议,属于立法后的实施问题,将在以后的实施工作中予以落实。同时,有的代表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方面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就未做修改的理由分别与代表作了沟通解释。
此外,关于草案的实施时间,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建议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修改意见,提出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