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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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由于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为与职务的相关性的两大特征,决定了它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现实性。因此,本文拟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危害、发生的原因以及防治对策谈谈自己的粗略之见。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第一,大案要案急剧增多。十六大以来的近几年中,全国查处的贪官达20多万人。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方可算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元的不乏其案。如成克杰任职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浙江第一贪官温州王天仪收受贿赂180多万元、美金1万元、巨额财产来历不明1400多万元。
  第二,高级干部中的职务犯罪越来越多,职务犯罪主体级别增大,有的甚至身居国家官员的高位。这类案件涉案数额巨大,影响极坏。例如:铁道部原副部长张辛泰,北京市人大原副主任铁英,北京市政协副主席黄纪诚,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和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等。
  第三,集体犯罪、职务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表现为犯罪分子内部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坑害国家。如广东湛江走私案、厦门远华走私案和福州陈凯特大贩毒、走私、组织偷渡案中的贪污受贿以及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的邹秀海、刘板、杨三合伙挪用公款2.4亿元,受贿67.5万元特大挪用公款案、窝案、串案触目惊心。其中陈凯案件中的原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方长明因收受巨额贿赂而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之巨。 
  第四,当前,职务犯罪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是一些掌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带有垄断性的行业更为严重。如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金融部门、物资管理部门、土地审批部门、基建工程行业等领域发生的贪污受贿的比率较高,多数大案均发生在这些单位。深圳南山区原区委书记虞德海在1998年5月23日晚上,就一次收受包工头贿赂的500万元港币。
  第五,权钱结合、权钱交易性质明显,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在我国,长期以来,权力一直是人们追逐的热点。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权力,国家权力被个人玩弄于股掌之间。改革开放后,西风渐入,在引进外资、学习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的同时,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等腐朽思想也逐渐侵入人们的头脑。在对权力的崇拜以外,又加上了对金钱的崇拜,一切向钱看,成了某些人的人生信条,于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就成了最简便的生财之道,权钱结合、权钱交易就成了职务犯罪的最突出表现。然而,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巧妙手段,掩盖权钱结合,权钱交易性质。如有的以合伙经商、馈赠、赌博等名义掩盖行贿受贿之实,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第六,公款行贿现象严重。利用公款行贿是当前职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公款行贿,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大多数由集体决定或以集体和单位的名义,向其他单位或从事公务的人进行贿赂的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公款行贿较为严重,触角已伸向社会诸多领域,并向经济热点行业聚集。一些单位受市场经济不正当竞争的影响,受利益的驱动,为了争项目、争资金、争贷款、争工程,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向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大肆行贿,送礼进贡。一些下级领导干部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或想升迁、提拔、受重用,用公款向掌握其职位升降、调动权的人行贿。这些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员干部的人民公仆的形象,甚至影响了党的形象。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经济、思想等多个层面:
  1、破坏国家管理秩序,败坏国家形象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直接侵犯的是国家的管理活动。国家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来完成的,而行政和法律的调控主要是依赖国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私欲而不惜以身试法,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扰乱国家的管理活动,降低国家的统治效能,败坏国家形象,离散民心,最终必然导致国家的灭亡。
  2、毒化社会风气,误导人们的价值观念
  党风、政风主导着社会的民风。职务犯罪与国家权力的滥用是相互联系的,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必然会给国家或者另一部分人带来不公平,势必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滋生自私自利的观念,冲击社会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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