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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毒品犯罪遍及全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严重公害,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长洲区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为毒品犯罪的滋生提高了温床,从一开始就在被毒贩称为“优势地带”。经过数年的演变、发展,毒品犯罪在该区仍呈蔓延、扩大之势,并且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本文就该区毒品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增强打击力度的设想。
一、长洲区毒品犯罪现状
(一)毒品犯罪保持高发势态,无业人员成主角
长洲区检察院从2008年至2011年5月份受理批捕毒品犯罪件、人数分别:21件/22人、27件/41人、27件/42人、19件/22人。从以上数据可发现,虽然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检察院受理批捕的毒品案件数没有太大的变化,但人数自2009年开始激增,08年至09年增幅达86%,之后2010年同09年基本持平,2011年在上半年5月人数已达22人,相当于08年全年受理人数。从毒贩成分上分析,无业人员占了很大部分,从08年至2011年5月期间受理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无业人员人数分别是:13人、21、30人、10人,所占比例分别是:62%、51%、71%、48%,无业人员成了毒品犯罪的“主力军”。
(二)毒品犯罪日趋隐蔽,“缉毒”和“反缉毒”战场的较量异常严峻、激烈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多种方式将毒品渗入。犯罪分子将毒品化整为零,藏匿于身体、物品的隐蔽部位,通过车、人携带,在长洲区检察院2011年受理的多起毒品案件中有多件是利用快递、未成年人进行发货,给公安查处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二是团伙作案的“一条龙”网络日趋严密,并且呈现“塔”型结构,顶尖人物一般不轻易出面,与第二层人物单线联系,以下发展多名“马仔”由此出现多层次批、零贩特征,公安机关机打击的又往往是“马仔”,容易打草惊蛇,使贩毒头目趁机逃之夭夭,更加狡猾,较高级别的贩毒头目对“马仔”的选择十分谨慎,惟恐“马仔”被擒钓出自己。以上这些特点都直接加剧了毒品犯罪的日趋严峻性。
(三)毒品犯罪地点多面广,向区与区交界地及城中村延伸
从08年至2011年的情况看,由于长洲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在某些地域,特别是长洲岛、寺冲村、正阳村一带以及新兴二路石人冲、傍田山一带,外来人口群居,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毒品交易市场,藤县的毒贩以批发形式向长洲供应毒源,之后长洲区的地层毒贩再向全市的吸毒人员零售毒品,全市很多吸毒人员直接来到上述地点购买毒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销售链条。
(四)毒品案犯中本市人员占绝大多数,其中无业人员在毒品案犯中所占的比重稳中有升。
在近年长洲区检察机关批捕的毒品案件中,本市人口一直占据以本市人员为主的局面。据统计,2008年批捕的毒品案犯中,本地人员占了100%,2009年则为97%,2010年及2011年5月份均为100%。外来人员在批捕的毒品案犯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主要原因在于外来人口对本地的地理环境熟悉程度,毒品的入货出售渠道的拓展均不及本地人。此外,毒品案犯中无业人员所占的比重,在近年里也明显上升。在本市2008年批捕的毒品案犯中,无业人员占了62%;而在2009年,无业人员则占了51%,到了2010年则为71%,2011年5月份前则为48%。毫无疑问,无业人员在毒品案犯中占据多数。
(五)涉毒群体的增长和毒品犯罪诱发了其他犯罪和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
从跟踪侦查案件的情况,不少贩吸毒案件中,涉及了盗窃、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无业人员在涉毒群体中的增长加剧了这一态势。据调查,2008年涉毒人员中这一群体有13名,占62%,2009年有21名,占51%,2010年为30名,占71%,2011年1-5月为10名,占了48%。无业人员既无正当的经济及生活来源,又要维持吸食毒品的开销,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以实施盗窃等其他犯罪来弥补,长洲区检察院在2011年上半年受理的盗窃、抢夺批捕案件中就由多件是犯罪嫌疑人为寻找毒资而实施的。
二、长洲区毒品犯罪原因分析
(一)周边地区毒潮的渗透、影响和毒品消费市场的形成和拉动
首先, 广西连接云南、贵州等省,下接广东、福建,是边境毒品进入中国东南的中转站而梧州则是毒品进入广西的关键点,至此,梧州市面临毒品四面包围,全线渗透的严峻态势和复杂格局,并可能发展成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城市。长洲区作为梧州市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和外来人口众多复杂的城区,毒品危害自然首当其冲。其次,由于吸毒人员不断增多,加上原有的老涉毒人员,使得对毒品消费需求亦不断增加。众所周知,由于戒毒成效的有限性及吸毒行为的“滚雪球”效应,长洲区的毒品消费市场仍在持续扩大之中,有需要就有市场。
(二)禁毒认识、禁毒举措相对滞后
毒品犯罪的滋生蔓延,与我们在思想认识上逐渐淡化毒品危害的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贩毒分子多选择在郊区作为据点,而郊区人民多文化程度低,反毒、防毒、拒毒的意识相当薄弱,更有甚者以贩毒暴富者为榜样。而且有关部门对在农村地带缺乏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必要经验,加上禁毒举措相对滞后,具体办法不多,成效很不明显,导致长洲区郊区一带成为毒品违法犯罪主要区域,并在局部村队形成一定的气候。
(三)零包贩毒、新型毒品出现导致打击处理难,同时又是诱发吸毒人数增多
零包贩毒,是与大宗贩毒相对而言的,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化整为零,采取少量分散的办法进行零包贩卖的行为。一次贩卖少量海洛因、冰毒,就长洲区近3年受理贩毒案件为例,多为5克以下,大多数仅为1-2克。由于零包贩毒隐蔽性强、风险小,即使被抓也是判处较轻刑罚,使得相当多的人敢于贩毒,因此零包贩毒社会危害大,是诱发吸毒人数急剧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毒品“市场”出现了新型毒品,如神仙水可以伪装成各种液体产品,如饮料、药品等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给查处带来了很大难度,另外神仙水的价钱相对于海洛因、K粉等毒品要低,这也使得很多无经济来源的20多岁年轻人沦为瘾君子,毒害了年青一代。
(四)我国禁毒部门的缉毒装备科技含量不高
目前,我国禁毒部门对毒品控制方法趋于传统、缉毒装备科技含量不高,随着贩毒分子贩毒手段日益变化,仅靠缉毒侦察员的个人技术力量、禁毒警惕性和政治敏感性无法胜任日益复杂的禁毒工作。而世界各国针对毒品犯罪的多样性探索了一些新的禁毒设备,如高敏度毒品探测器、电子警犬、电脑缉毒、中子探测器、检验毒品自动装置ADX机等先进设备,美国更是提出了“技术缉毒”概念,在缉毒斗争中不仅动用了一套间谍卫星,还调用了军方的空中雷达预警飞机。缉毒部门普遍配备了“恒温热能感应夜视显像仪”、“迷你可疑物品探测仪”、“声音匣数字窃听系统”、“数据定位系统”等,这些仪器是由军事或国防部门的秘密技术加以开发转化的,经实践部门的使用检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这些仪器在我国的使用率很低,主要还是依赖于侦察员的经验和眼光,因此,远远不能控制高科技贩毒的趋势。
三、防治毒品犯罪的对策
毒品犯罪是一种多原因、多危害的社会“疑难症”,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预防措施,遏制毒品犯罪的泛滥与蔓延。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和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对毒品犯罪齐抓共管,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一)加大点、线、面的查控禁毒力度,逐渐消除涉毒群体赖以生存的毒源。就这一问题而言,首先是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思想必须统一;其次,在此基础上,各级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打击时,应有重点地投入一定数量的警力用于缉毒,要主动出击,而不能坐等线索;第三,投入的警力要均匀、按比例地分配到点、线、面上,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线、面上,应派出便衣警力驻守,不能仅仅起到驱赶作用,而要通过守伏、巡逻盘查抓获一批毒贩,打掉贩毒市场,在点上,要依靠娱乐城、旅馆的保安力量,注意发现毒贩。与此同时,要不断进行跟踪追击,以发现新的毒品交易动向,及时采取应变对策,适时打击。
(二)正确掌握政策,抓大放小。“小鱼”要抓。独霸一方的“大鱼”更要逮。在当前毒品犯罪趋于更隐蔽、更狡猾的态势下,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应对策略,其中在政策许可条件下抓大放小是有利于打击的一招,当然并不是真的将“小”的放走,而是通过对小毒贩的监控,挖出背后提供毒源的大毒贩。同时可以通过政策,将一些靠得住的“小鱼”发展为特情人员,为我所用,以此拓展信息和线索。
(三)提高禁毒部门的缉毒装备科技含量
针对禁毒部门缉毒装备落后这一问题,建议政府加大资金的投入,购置及研发相应的设备,特别是加大毒品探测器的使用率,使得大部分毒品在还没进入消费领域,就在运输途中被截流下来。对毒贩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从而增加了他们贩运毒品的成本和风险,真正起到堵源截流的作用。因此,提高禁毒部门的缉毒装备科技含量,对缉毒工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上接第55页)
哪个处于优位,哪个被舍弃就确定下来了。当时并不代表价值的判断就是价值选择,价值选择还有很重要的任务要做,那就是要表现价值衡平的公信力。价值认知和价值判断只是法官在思想上的想法,并没有通过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价值选择是法官价值衡平的最后阶段,它需要为自己所做的判断寻找法律规范依据,需要引导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自己的选择透明公正,并最终通过法律文书论理表现出来,从而使先前的价值判断具有了公信力。价值选择是为价值判断披上外衣,为法官价值衡平画上句号。
价值选择的结果就是价值感性上升为价值理性的过程,也标志着法官作出了正确的价值判断。理性化的价值选择克服了法的价值感觉的随意性、个别性、可变性等缺陷,实现了法的价值判断的公认性、确定性和科学性,完成了价值衡平的整个过程。
注释:
[1]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8-629页。
[2]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9页。
[3] 陈金钊等著《法律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269页。
[4]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2页。
[5]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6] 张伟健:《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800)
一、长洲区毒品犯罪现状
(一)毒品犯罪保持高发势态,无业人员成主角
长洲区检察院从2008年至2011年5月份受理批捕毒品犯罪件、人数分别:21件/22人、27件/41人、27件/42人、19件/22人。从以上数据可发现,虽然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检察院受理批捕的毒品案件数没有太大的变化,但人数自2009年开始激增,08年至09年增幅达86%,之后2010年同09年基本持平,2011年在上半年5月人数已达22人,相当于08年全年受理人数。从毒贩成分上分析,无业人员占了很大部分,从08年至2011年5月期间受理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无业人员人数分别是:13人、21、30人、10人,所占比例分别是:62%、51%、71%、48%,无业人员成了毒品犯罪的“主力军”。
(二)毒品犯罪日趋隐蔽,“缉毒”和“反缉毒”战场的较量异常严峻、激烈
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多种方式将毒品渗入。犯罪分子将毒品化整为零,藏匿于身体、物品的隐蔽部位,通过车、人携带,在长洲区检察院2011年受理的多起毒品案件中有多件是利用快递、未成年人进行发货,给公安查处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二是团伙作案的“一条龙”网络日趋严密,并且呈现“塔”型结构,顶尖人物一般不轻易出面,与第二层人物单线联系,以下发展多名“马仔”由此出现多层次批、零贩特征,公安机关机打击的又往往是“马仔”,容易打草惊蛇,使贩毒头目趁机逃之夭夭,更加狡猾,较高级别的贩毒头目对“马仔”的选择十分谨慎,惟恐“马仔”被擒钓出自己。以上这些特点都直接加剧了毒品犯罪的日趋严峻性。
(三)毒品犯罪地点多面广,向区与区交界地及城中村延伸
从08年至2011年的情况看,由于长洲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在某些地域,特别是长洲岛、寺冲村、正阳村一带以及新兴二路石人冲、傍田山一带,外来人口群居,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毒品交易市场,藤县的毒贩以批发形式向长洲供应毒源,之后长洲区的地层毒贩再向全市的吸毒人员零售毒品,全市很多吸毒人员直接来到上述地点购买毒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销售链条。
(四)毒品案犯中本市人员占绝大多数,其中无业人员在毒品案犯中所占的比重稳中有升。
在近年长洲区检察机关批捕的毒品案件中,本市人口一直占据以本市人员为主的局面。据统计,2008年批捕的毒品案犯中,本地人员占了100%,2009年则为97%,2010年及2011年5月份均为100%。外来人员在批捕的毒品案犯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主要原因在于外来人口对本地的地理环境熟悉程度,毒品的入货出售渠道的拓展均不及本地人。此外,毒品案犯中无业人员所占的比重,在近年里也明显上升。在本市2008年批捕的毒品案犯中,无业人员占了62%;而在2009年,无业人员则占了51%,到了2010年则为71%,2011年5月份前则为48%。毫无疑问,无业人员在毒品案犯中占据多数。
(五)涉毒群体的增长和毒品犯罪诱发了其他犯罪和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
从跟踪侦查案件的情况,不少贩吸毒案件中,涉及了盗窃、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无业人员在涉毒群体中的增长加剧了这一态势。据调查,2008年涉毒人员中这一群体有13名,占62%,2009年有21名,占51%,2010年为30名,占71%,2011年1-5月为10名,占了48%。无业人员既无正当的经济及生活来源,又要维持吸食毒品的开销,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以实施盗窃等其他犯罪来弥补,长洲区检察院在2011年上半年受理的盗窃、抢夺批捕案件中就由多件是犯罪嫌疑人为寻找毒资而实施的。
二、长洲区毒品犯罪原因分析
(一)周边地区毒潮的渗透、影响和毒品消费市场的形成和拉动
首先, 广西连接云南、贵州等省,下接广东、福建,是边境毒品进入中国东南的中转站而梧州则是毒品进入广西的关键点,至此,梧州市面临毒品四面包围,全线渗透的严峻态势和复杂格局,并可能发展成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城市。长洲区作为梧州市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和外来人口众多复杂的城区,毒品危害自然首当其冲。其次,由于吸毒人员不断增多,加上原有的老涉毒人员,使得对毒品消费需求亦不断增加。众所周知,由于戒毒成效的有限性及吸毒行为的“滚雪球”效应,长洲区的毒品消费市场仍在持续扩大之中,有需要就有市场。
(二)禁毒认识、禁毒举措相对滞后
毒品犯罪的滋生蔓延,与我们在思想认识上逐渐淡化毒品危害的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贩毒分子多选择在郊区作为据点,而郊区人民多文化程度低,反毒、防毒、拒毒的意识相当薄弱,更有甚者以贩毒暴富者为榜样。而且有关部门对在农村地带缺乏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必要经验,加上禁毒举措相对滞后,具体办法不多,成效很不明显,导致长洲区郊区一带成为毒品违法犯罪主要区域,并在局部村队形成一定的气候。
(三)零包贩毒、新型毒品出现导致打击处理难,同时又是诱发吸毒人数增多
零包贩毒,是与大宗贩毒相对而言的,是指贩毒分子将毒品化整为零,采取少量分散的办法进行零包贩卖的行为。一次贩卖少量海洛因、冰毒,就长洲区近3年受理贩毒案件为例,多为5克以下,大多数仅为1-2克。由于零包贩毒隐蔽性强、风险小,即使被抓也是判处较轻刑罚,使得相当多的人敢于贩毒,因此零包贩毒社会危害大,是诱发吸毒人数急剧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毒品“市场”出现了新型毒品,如神仙水可以伪装成各种液体产品,如饮料、药品等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给查处带来了很大难度,另外神仙水的价钱相对于海洛因、K粉等毒品要低,这也使得很多无经济来源的20多岁年轻人沦为瘾君子,毒害了年青一代。
(四)我国禁毒部门的缉毒装备科技含量不高
目前,我国禁毒部门对毒品控制方法趋于传统、缉毒装备科技含量不高,随着贩毒分子贩毒手段日益变化,仅靠缉毒侦察员的个人技术力量、禁毒警惕性和政治敏感性无法胜任日益复杂的禁毒工作。而世界各国针对毒品犯罪的多样性探索了一些新的禁毒设备,如高敏度毒品探测器、电子警犬、电脑缉毒、中子探测器、检验毒品自动装置ADX机等先进设备,美国更是提出了“技术缉毒”概念,在缉毒斗争中不仅动用了一套间谍卫星,还调用了军方的空中雷达预警飞机。缉毒部门普遍配备了“恒温热能感应夜视显像仪”、“迷你可疑物品探测仪”、“声音匣数字窃听系统”、“数据定位系统”等,这些仪器是由军事或国防部门的秘密技术加以开发转化的,经实践部门的使用检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这些仪器在我国的使用率很低,主要还是依赖于侦察员的经验和眼光,因此,远远不能控制高科技贩毒的趋势。
三、防治毒品犯罪的对策
毒品犯罪是一种多原因、多危害的社会“疑难症”,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预防措施,遏制毒品犯罪的泛滥与蔓延。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和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对毒品犯罪齐抓共管,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一)加大点、线、面的查控禁毒力度,逐渐消除涉毒群体赖以生存的毒源。就这一问题而言,首先是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思想必须统一;其次,在此基础上,各级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打击时,应有重点地投入一定数量的警力用于缉毒,要主动出击,而不能坐等线索;第三,投入的警力要均匀、按比例地分配到点、线、面上,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的线、面上,应派出便衣警力驻守,不能仅仅起到驱赶作用,而要通过守伏、巡逻盘查抓获一批毒贩,打掉贩毒市场,在点上,要依靠娱乐城、旅馆的保安力量,注意发现毒贩。与此同时,要不断进行跟踪追击,以发现新的毒品交易动向,及时采取应变对策,适时打击。
(二)正确掌握政策,抓大放小。“小鱼”要抓。独霸一方的“大鱼”更要逮。在当前毒品犯罪趋于更隐蔽、更狡猾的态势下,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应对策略,其中在政策许可条件下抓大放小是有利于打击的一招,当然并不是真的将“小”的放走,而是通过对小毒贩的监控,挖出背后提供毒源的大毒贩。同时可以通过政策,将一些靠得住的“小鱼”发展为特情人员,为我所用,以此拓展信息和线索。
(三)提高禁毒部门的缉毒装备科技含量
针对禁毒部门缉毒装备落后这一问题,建议政府加大资金的投入,购置及研发相应的设备,特别是加大毒品探测器的使用率,使得大部分毒品在还没进入消费领域,就在运输途中被截流下来。对毒贩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从而增加了他们贩运毒品的成本和风险,真正起到堵源截流的作用。因此,提高禁毒部门的缉毒装备科技含量,对缉毒工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上接第55页)
哪个处于优位,哪个被舍弃就确定下来了。当时并不代表价值的判断就是价值选择,价值选择还有很重要的任务要做,那就是要表现价值衡平的公信力。价值认知和价值判断只是法官在思想上的想法,并没有通过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价值选择是法官价值衡平的最后阶段,它需要为自己所做的判断寻找法律规范依据,需要引导诉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自己的选择透明公正,并最终通过法律文书论理表现出来,从而使先前的价值判断具有了公信力。价值选择是为价值判断披上外衣,为法官价值衡平画上句号。
价值选择的结果就是价值感性上升为价值理性的过程,也标志着法官作出了正确的价值判断。理性化的价值选择克服了法的价值感觉的随意性、个别性、可变性等缺陷,实现了法的价值判断的公认性、确定性和科学性,完成了价值衡平的整个过程。
注释:
[1]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8-629页。
[2]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9页。
[3] 陈金钊等著《法律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269页。
[4]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2页。
[5]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页。
[6] 张伟健:《刑事司法:多元价值与制度配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作者通讯地址: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