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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高校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与职业行为的重要性,被动地对教师主体进行单一的约束和限制,已不适应当前激励高校教师主动选择高境界的职业道德行为的目标,需要重新审视规范职业行为的制度安排。针对教师行为选择的多元化态势,加强职业行为制度建设,强化教师角色意识和职业规范,实施制度创新,弥补市场缺陷,构建内外统一、知行合一的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制度框架至关重要。
关键词:高校教师 职业行为选择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选择作为一种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不仅仅是教师内心善恶的搏斗,同时也是道德主体复杂的利益计虑。被动地对行为主体进行单一的约束和限制,已不适应当前激励高校教师主动选择高境界的职业道德行为。因此,构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约束与激励制度并存的职业道德建设运行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职业道德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高校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与职业行为的重要性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创建者、传播者、引导者和体现者,教师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决定着现代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缔造着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其责任之重大不言而喻。教师作为社会分工而形成的“社会职业角色”,不仅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而且其劳动的特殊性也对高校教师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范围内具有教师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和职业要求。教师道德主要是以行为原则和规范的形成表现出来。由于教师长期从事教学活动,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着共同职业训练,因而有着共同的职业习惯和传统的职业心理。教师既要传授知识,又要为人师表,从而产生了特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热爱教育,献身教育;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锐意进取,严谨治学。
高校教师身份和职责的明确界定,表明高校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一是高校教师职业劳动具有示范性、创造性和潜在性的特点,产生了明显的正外部性;二是高校教师劳动过程具有主体性、复杂性和个体性特点,其努力程度难以有效测量和监督,只能取决于教师的自我约束;三是高校教师劳动时间具有灵活性、模糊性的特点,无法核定有效工作量,也难以寻求统一的工作标准;四是高校教师劳动绩效鉴定(人才价值确认、科研成果转化)具有滞后性、间接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难以适时而有效地评价。
高校教师身份和职责的法律规范,表明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教师职业道德从属于社会道德并受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但它又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和发展规律,并以特有的内容和方式作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影响着社会经济、政治和道德建设。一是教师职业行为比其他职业道德有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作为人类文明的创建者、传播者、引导者和体现者,责任之重大不言而喻,这要求教师具有崇高的道德境界和高尚的品质。二是教师职业的实践活动更具典范性。师者,人之模范。在不同时代的教育活动和道德实践中,尽管社会制度、教育内容不同,但教师道德中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献身教育的宗旨始终未变。三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影响更广泛、更深远。教师职业道德不仅直接影响学生的一时、一世的精神世界,而且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广泛地影响全社会的文明程度。
二、市场经济视角下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重新审视与抉择
传统的道德评价只是抽象地对人们的多维道德选择进行非此即彼的绝对评判,道德建设也囿于对行为主体的限定和约束机制,即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其约束机制主要表现:一是外在强制控制。主要通过法律、纪律、行政等强制性手段来制约越轨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二是内在教导控制。主要是依赖习俗、宗教、舆论、教育、宣传、信念等手段达到道德主体自觉遵守和维护规范而控制自身行为的目的。
教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继承性,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教师职业道德也要有相应的改进和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道德不可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观念也延伸到道德领域。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作为一种现实活动,不仅是职业需要的选择,同时也是一种复杂的利益计量。一是对功利价值的肯定,使道德品质、良心等也置于成本一一收益的利益计算;二是等价交换原则在道德生活领域的认可;三是对正外部性合理补偿的要求。这种体制上和观念上的变革对高校教师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需要重新审视。
第一,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呈现层次性、差异性。市场经济在促进利益关系表面化的同时,也导致了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矛盾的碰撞。作为理性的个体,教师行为选择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和多样化的态势。一是“重义轻利的无私奉献型”,这部分教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将个人利益得失置之度外,而自觉自愿地选择高尚的职业行为,这只是极少数教师的选择,二是“义利兼顾的等价交换型”,这部分教师出于职业需要和满足自身物质利益,既有较强的责任心,能教书育人,但又比较重视个人利益,要求自身的付出(努力)与所得、投入与产出对等,按酬付劳,职业行为选择取决于完善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大多数教师属于这种选择;三是“重利轻义的机会主义型”,强调个人利益,追求自我价值,如果信息不对称,再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评价机制,部分教师会选择“败德”行为,工作不努力,消极怠工,造成教师隐性流失,直接影响工作绩效,这种类型也是少数教师。
第二,一定的物质利益追求成为教师职业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功利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法化、现实化和表面化也延伸到道德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中。在当代社会,从工作中获得合理而公平的报酬,生活得更加体面、舒适,同样也是高校教师的现实需要。因此,追求一定的物质利益需要,将自身行为的投入与产出、付出与所得结合起来,全面权衡利弊得失成为教师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当个体利益和职业道德发生冲突时,功利的考虑重于道德的权衡,道德意志力难以抵制外界的诱惑和干扰,明知故犯或言行不一的不道德行 为就会实施。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高校教师职业劳动的努力度难以有效监督,教育的正外部性难以市场化,单纯的外在强制约束机制是不够的,还必须设立一个激励和惩罚机制,保证高校教师行为选择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尽管从形式上看,教师行为选择属于个体行为,但就其本质而言是维护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社会行为,社会应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补偿和惩罚。
三、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制度创新的方法论启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制度建设,实施激励制度创新,强化教师角色意识和职业规范,弥补市场缺陷,科学合理地引导和规范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对提高高校教师工作绩效至关重要。
1、基础规范和崇高境界的低高双向互动。教师职业道德是从事教育职业的人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其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日渐淡出,而市场经济体制和与其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处起步阶段,远未达到有序、有效的程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难度加大,但这决不能成为职业道德教育放任自流的借口,而且更应该从理论上提供前瞻性的思考,尤其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理应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扩散效应。教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层次性,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职业道德底线,但高校教师职业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行为规范上,也应追求彻底的忘我奉献精神、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将个人利益得失置之度外,对个人利益成本的高昂代价无怨无悔,牺牲个人利益去践履道德的先进性和超前性,自觉承担人类未来的责任和成本的崇高境界。把这种基础性、规范性的职业道德升华为高层次、高境界的道德需要,使教师由满足社会的外在需要提升为履行自己内心的道德要求,这是师德建设的目的,也是师德建设的最高境界。前者为后者提供循序渐进的途径,后者为前者提供奋发向上的引导,两头兼顾,双向互动,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非此即彼。否则,就很难真正贯彻地体现职业道德的广泛性和先进性相结合的原则。
2、理性认知和实际践行的知行辩证统一。职业道德要实行知行并重。一是理性认知,“知德”才能“行德”。道德感召和情操感染,使得人们对美好道德向往的需求间接地获得满足,并在内心产生一种愉悦而高尚的内心体验。教师只有学习、掌握职业道德方面的规范,才能在履行教师角色的职责中养成职业道德情感和意向,形成职业道德意识,实践职业道德行为。二是实际践行,道德情感渗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促使教师向积极的方面努力,实施道德行为选择,坚持表里如一。教师在行动中遵循规范,内心会感到欣慰和愉悦;违背规范,会产生内疚和自我谴责。古谚云:“以圣贤之道出口易,以圣贤之道躬行难”。职业道德实践的难点在于,教师并非不知道职业道德规范和是非善恶,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当个体利益和职业道德发生冲突时,功利的考虑重于道德的权衡,道德意志力难以抵制外界的诱惑和干扰,明知故犯或言行不一的不道德行为就会实施。
3、自觉自愿和制度约束的内外有机整合。改善和提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水准,既要通过教育培养教师的自觉自愿精神,又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践证明,凡为私利所驱使的恶行,大抵不能靠道德的自我完善来改变,而需要制度来制止。教师在内心深处对制度规范产生敬畏心理,知道违规带来的后果及其惩戒,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遵守制度规范。制度约束对于惩恶扬善、祛邪扶正必不可少。学校环境相对于整个社会大环境而言,在道德建设上具有自身的优势和良好条件,但同样不可忽视制度规范的重要作用。依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同时也可逐渐化为内因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外在的制度约束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内化自律机制,通过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自觉才有可能。职业道德的素养不断增强,不仅仅是对各种制度规范的认知,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否有外在的约束和监督,都能自觉自愿地遵守,因为畏惧惩罚而被迫遵守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还算不上真正的道德行为。真正的道德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责任的理性已经形成主体行为的必然性和自觉性。换言之,外在的“他律”约束和要求已经转化为内在的“自律”行为需要和内心要求。职业道德不仅强调道德自觉,也要重视道德自愿,一是加大教育力度,着力培育以职业道德为基础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二是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职业道德制度体系,用制度的力量约束败德行为。职业道德既需要教育和培养,也需要有一套完整、可行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两者应相辅相成,道德立法的意义也在于此。
4、行为选择和回报激励的奖惩辐射效应。促进教师选择高尚德行仅有教化、约束机制不够,还必须设立一个补偿和回报的激励机制,使教师的职业行为选择相应地获得善奖恶罚的回报,这是社会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关系到职业道德选择的价值取向和评价,这一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尽管从形式上看,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属于个体行为,但就其本质来说,是执行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行为,社会应以制度化形式予以补偿和回报。补偿和回报机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性回报,即教师因其行为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和精神上的慰藉或良心的谴责;二是非主体性回报,即社会对教师行为的精神褒誉和物质利益的补偿或道义批判、物质惩罚。补偿和回报机制现实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职业道德建设发展的影响:通过补偿和回报对教师崇高境界的职业道德行为予以激励,使教师高尚德行代价得到补偿而增强其执著于高尚德行的信念和实践;对败德行为予以惩戒,使其机会主义得不偿失,再也不敢轻率地超越道德戒律,通过赏罚分明,让败德者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惩处,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从而有效控制越轨行为,激励教师主动选择高尚德行。完善的补偿和回报机制,有利于形成弃恶扬善的道德氛围,提供全社会高尚德行选择的导向作用,营造扬善抑恶的奖惩辐射效应。它使教师意识到:趋恶可耻并要受到惩罚,向善美好而又值得。当然,补偿和回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任何道德行为都有相应的回报作补偿,把职业道德行为看作是物质利益的等价交换,这种错误的认识抹煞了补偿和回报激励机制建立的初衷:奖善罚恶,激励教师选择崇高境界的德行。而对教师必须履行的基本道德规范,则是每个教师应该具备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不应该索取补偿和回报。
四、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的制度框架
针对教师行为选择的多元化态势,加强制度建设,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弥补市场缺陷,对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师道德建设的激励机制,形成一个德福一致、公正有序的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 义和实践价值。
1、评价制度。教师职业行为的善恶判断,要通过相应的评价机制来评判,缺乏正确的评价也就失去了向善的激励意义。为了对教师的评价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全面,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合适的多元考核评价体系。比如可以借鉴现代企业中广泛采用的“360度评价法”(也称全方位评价法),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教师评价体系。利用“360度评价法”,有利于对教师的全面认识,有助于保障相关人员应有的权利,有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评价的参与者包括单位领导、同行、学生、专家和教师本人,评价结果的反馈包括被评价者的工作业绩状况、取得工作成果的原因、可能有的奖惩情况、评价者的要求、建议和期望等。尤其要重视教师本人的自我评价。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制订符合教师特点的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在上述总体大框架基础上,制订具体量化可操作性的标准。考核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不同教师岗位、不同教师职务等之间的差异,还要注意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动态与静态、定性与定量、刚性与柔性指标等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教师劳动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对教师进行考核与评价。
2、奖惩制度。评价后的教师职业行为,必须获得相应的行为回报一一奖善罚恶,应具体体现在主体性补偿和非主体性补偿的辩证统一中。社会应制订完善合理的制度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制度通过明确规定教师行为的活动界限,确定教师的选择范围,即教师所拥有的权利规定,一旦逾越权利规定的边界,将会受到惩处、制裁和损失。制度通过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教师的特征来确保行为主体服从和遵守既定的制度,确保每个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其义务,并保证教师在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制度使教师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必然会预知并考虑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将自己的行为选择限定在既有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人是生活在制度中,如果制度不合理,那么个体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如果制度合理,那么即使某些教师的职业行为不道德,它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受到抑制。
3、反馈制度。一方面要检验道德补偿的评价、奖励是否得当,能否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道德补偿的实施及由此形成的对道德进步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形成弃恶扬善的道德氛围,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要让被考核的教师认可考核结果,客观地认识自己,改进工作,得到激励。通过绩效的反馈与沟通,使教师了解组织者和学生对自己的期望,了解自己的工作绩效。组织者应依据考核结果对教师不足的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对教师的优点给予鼓励。同时绩效考核的结果应该与教师的奖惩、职位的晋升等联系在一起,做到赏罚分明。这样考核才能不只是流于形式,才能达到其真正的目的。
关键词:高校教师 职业行为选择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选择作为一种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不仅仅是教师内心善恶的搏斗,同时也是道德主体复杂的利益计虑。被动地对行为主体进行单一的约束和限制,已不适应当前激励高校教师主动选择高境界的职业道德行为。因此,构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补偿激励机制,完善约束与激励制度并存的职业道德建设运行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职业道德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高校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与职业行为的重要性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作为人类文明的创建者、传播者、引导者和体现者,教师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作用,决定着现代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缔造着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其责任之重大不言而喻。教师作为社会分工而形成的“社会职业角色”,不仅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而且其劳动的特殊性也对高校教师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范围内具有教师职业特点的行为规范和职业要求。教师道德主要是以行为原则和规范的形成表现出来。由于教师长期从事教学活动,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着共同职业训练,因而有着共同的职业习惯和传统的职业心理。教师既要传授知识,又要为人师表,从而产生了特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热爱教育,献身教育;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锐意进取,严谨治学。
高校教师身份和职责的明确界定,表明高校教师职业劳动的特殊性。一是高校教师职业劳动具有示范性、创造性和潜在性的特点,产生了明显的正外部性;二是高校教师劳动过程具有主体性、复杂性和个体性特点,其努力程度难以有效测量和监督,只能取决于教师的自我约束;三是高校教师劳动时间具有灵活性、模糊性的特点,无法核定有效工作量,也难以寻求统一的工作标准;四是高校教师劳动绩效鉴定(人才价值确认、科研成果转化)具有滞后性、间接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难以适时而有效地评价。
高校教师身份和职责的法律规范,表明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教师职业道德从属于社会道德并受社会道德规范的制约,但它又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和发展规律,并以特有的内容和方式作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影响着社会经济、政治和道德建设。一是教师职业行为比其他职业道德有更高、更全面的要求。作为人类文明的创建者、传播者、引导者和体现者,责任之重大不言而喻,这要求教师具有崇高的道德境界和高尚的品质。二是教师职业的实践活动更具典范性。师者,人之模范。在不同时代的教育活动和道德实践中,尽管社会制度、教育内容不同,但教师道德中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献身教育的宗旨始终未变。三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影响更广泛、更深远。教师职业道德不仅直接影响学生的一时、一世的精神世界,而且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广泛地影响全社会的文明程度。
二、市场经济视角下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重新审视与抉择
传统的道德评价只是抽象地对人们的多维道德选择进行非此即彼的绝对评判,道德建设也囿于对行为主体的限定和约束机制,即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其约束机制主要表现:一是外在强制控制。主要通过法律、纪律、行政等强制性手段来制约越轨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二是内在教导控制。主要是依赖习俗、宗教、舆论、教育、宣传、信念等手段达到道德主体自觉遵守和维护规范而控制自身行为的目的。
教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继承性,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教师职业道德也要有相应的改进和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道德不可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观念也延伸到道德领域。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作为一种现实活动,不仅是职业需要的选择,同时也是一种复杂的利益计量。一是对功利价值的肯定,使道德品质、良心等也置于成本一一收益的利益计算;二是等价交换原则在道德生活领域的认可;三是对正外部性合理补偿的要求。这种体制上和观念上的变革对高校教师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需要重新审视。
第一,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呈现层次性、差异性。市场经济在促进利益关系表面化的同时,也导致了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矛盾的碰撞。作为理性的个体,教师行为选择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和多样化的态势。一是“重义轻利的无私奉献型”,这部分教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将个人利益得失置之度外,而自觉自愿地选择高尚的职业行为,这只是极少数教师的选择,二是“义利兼顾的等价交换型”,这部分教师出于职业需要和满足自身物质利益,既有较强的责任心,能教书育人,但又比较重视个人利益,要求自身的付出(努力)与所得、投入与产出对等,按酬付劳,职业行为选择取决于完善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大多数教师属于这种选择;三是“重利轻义的机会主义型”,强调个人利益,追求自我价值,如果信息不对称,再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评价机制,部分教师会选择“败德”行为,工作不努力,消极怠工,造成教师隐性流失,直接影响工作绩效,这种类型也是少数教师。
第二,一定的物质利益追求成为教师职业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功利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法化、现实化和表面化也延伸到道德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中。在当代社会,从工作中获得合理而公平的报酬,生活得更加体面、舒适,同样也是高校教师的现实需要。因此,追求一定的物质利益需要,将自身行为的投入与产出、付出与所得结合起来,全面权衡利弊得失成为教师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当个体利益和职业道德发生冲突时,功利的考虑重于道德的权衡,道德意志力难以抵制外界的诱惑和干扰,明知故犯或言行不一的不道德行 为就会实施。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高校教师职业劳动的努力度难以有效监督,教育的正外部性难以市场化,单纯的外在强制约束机制是不够的,还必须设立一个激励和惩罚机制,保证高校教师行为选择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尽管从形式上看,教师行为选择属于个体行为,但就其本质而言是维护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社会行为,社会应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补偿和惩罚。
三、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制度创新的方法论启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制度建设,实施激励制度创新,强化教师角色意识和职业规范,弥补市场缺陷,科学合理地引导和规范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对提高高校教师工作绩效至关重要。
1、基础规范和崇高境界的低高双向互动。教师职业道德是从事教育职业的人从思想到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其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日渐淡出,而市场经济体制和与其相适应的道德秩序尚处起步阶段,远未达到有序、有效的程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难度加大,但这决不能成为职业道德教育放任自流的借口,而且更应该从理论上提供前瞻性的思考,尤其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理应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扩散效应。教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层次性,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是教师从事教育事业的职业道德底线,但高校教师职业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行为规范上,也应追求彻底的忘我奉献精神、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将个人利益得失置之度外,对个人利益成本的高昂代价无怨无悔,牺牲个人利益去践履道德的先进性和超前性,自觉承担人类未来的责任和成本的崇高境界。把这种基础性、规范性的职业道德升华为高层次、高境界的道德需要,使教师由满足社会的外在需要提升为履行自己内心的道德要求,这是师德建设的目的,也是师德建设的最高境界。前者为后者提供循序渐进的途径,后者为前者提供奋发向上的引导,两头兼顾,双向互动,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非此即彼。否则,就很难真正贯彻地体现职业道德的广泛性和先进性相结合的原则。
2、理性认知和实际践行的知行辩证统一。职业道德要实行知行并重。一是理性认知,“知德”才能“行德”。道德感召和情操感染,使得人们对美好道德向往的需求间接地获得满足,并在内心产生一种愉悦而高尚的内心体验。教师只有学习、掌握职业道德方面的规范,才能在履行教师角色的职责中养成职业道德情感和意向,形成职业道德意识,实践职业道德行为。二是实际践行,道德情感渗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促使教师向积极的方面努力,实施道德行为选择,坚持表里如一。教师在行动中遵循规范,内心会感到欣慰和愉悦;违背规范,会产生内疚和自我谴责。古谚云:“以圣贤之道出口易,以圣贤之道躬行难”。职业道德实践的难点在于,教师并非不知道职业道德规范和是非善恶,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当个体利益和职业道德发生冲突时,功利的考虑重于道德的权衡,道德意志力难以抵制外界的诱惑和干扰,明知故犯或言行不一的不道德行为就会实施。
3、自觉自愿和制度约束的内外有机整合。改善和提升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水准,既要通过教育培养教师的自觉自愿精神,又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践证明,凡为私利所驱使的恶行,大抵不能靠道德的自我完善来改变,而需要制度来制止。教师在内心深处对制度规范产生敬畏心理,知道违规带来的后果及其惩戒,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遵守制度规范。制度约束对于惩恶扬善、祛邪扶正必不可少。学校环境相对于整个社会大环境而言,在道德建设上具有自身的优势和良好条件,但同样不可忽视制度规范的重要作用。依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同时也可逐渐化为内因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外在的制度约束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内化自律机制,通过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自觉才有可能。职业道德的素养不断增强,不仅仅是对各种制度规范的认知,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否有外在的约束和监督,都能自觉自愿地遵守,因为畏惧惩罚而被迫遵守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还算不上真正的道德行为。真正的道德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责任的理性已经形成主体行为的必然性和自觉性。换言之,外在的“他律”约束和要求已经转化为内在的“自律”行为需要和内心要求。职业道德不仅强调道德自觉,也要重视道德自愿,一是加大教育力度,着力培育以职业道德为基础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二是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职业道德制度体系,用制度的力量约束败德行为。职业道德既需要教育和培养,也需要有一套完整、可行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两者应相辅相成,道德立法的意义也在于此。
4、行为选择和回报激励的奖惩辐射效应。促进教师选择高尚德行仅有教化、约束机制不够,还必须设立一个补偿和回报的激励机制,使教师的职业行为选择相应地获得善奖恶罚的回报,这是社会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关系到职业道德选择的价值取向和评价,这一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尽管从形式上看,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属于个体行为,但就其本质来说,是执行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行为,社会应以制度化形式予以补偿和回报。补偿和回报机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性回报,即教师因其行为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和精神上的慰藉或良心的谴责;二是非主体性回报,即社会对教师行为的精神褒誉和物质利益的补偿或道义批判、物质惩罚。补偿和回报机制现实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职业道德建设发展的影响:通过补偿和回报对教师崇高境界的职业道德行为予以激励,使教师高尚德行代价得到补偿而增强其执著于高尚德行的信念和实践;对败德行为予以惩戒,使其机会主义得不偿失,再也不敢轻率地超越道德戒律,通过赏罚分明,让败德者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惩处,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从而有效控制越轨行为,激励教师主动选择高尚德行。完善的补偿和回报机制,有利于形成弃恶扬善的道德氛围,提供全社会高尚德行选择的导向作用,营造扬善抑恶的奖惩辐射效应。它使教师意识到:趋恶可耻并要受到惩罚,向善美好而又值得。当然,补偿和回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任何道德行为都有相应的回报作补偿,把职业道德行为看作是物质利益的等价交换,这种错误的认识抹煞了补偿和回报激励机制建立的初衷:奖善罚恶,激励教师选择崇高境界的德行。而对教师必须履行的基本道德规范,则是每个教师应该具备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不应该索取补偿和回报。
四、高校教师职业行为选择的制度框架
针对教师行为选择的多元化态势,加强制度建设,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弥补市场缺陷,对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师道德建设的激励机制,形成一个德福一致、公正有序的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 义和实践价值。
1、评价制度。教师职业行为的善恶判断,要通过相应的评价机制来评判,缺乏正确的评价也就失去了向善的激励意义。为了对教师的评价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全面,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合适的多元考核评价体系。比如可以借鉴现代企业中广泛采用的“360度评价法”(也称全方位评价法),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教师评价体系。利用“360度评价法”,有利于对教师的全面认识,有助于保障相关人员应有的权利,有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评价的参与者包括单位领导、同行、学生、专家和教师本人,评价结果的反馈包括被评价者的工作业绩状况、取得工作成果的原因、可能有的奖惩情况、评价者的要求、建议和期望等。尤其要重视教师本人的自我评价。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制订符合教师特点的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在上述总体大框架基础上,制订具体量化可操作性的标准。考核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不同教师岗位、不同教师职务等之间的差异,还要注意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动态与静态、定性与定量、刚性与柔性指标等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教师劳动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对教师进行考核与评价。
2、奖惩制度。评价后的教师职业行为,必须获得相应的行为回报一一奖善罚恶,应具体体现在主体性补偿和非主体性补偿的辩证统一中。社会应制订完善合理的制度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制度通过明确规定教师行为的活动界限,确定教师的选择范围,即教师所拥有的权利规定,一旦逾越权利规定的边界,将会受到惩处、制裁和损失。制度通过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教师的特征来确保行为主体服从和遵守既定的制度,确保每个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其义务,并保证教师在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制度使教师在进行行为选择时,必然会预知并考虑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将自己的行为选择限定在既有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人是生活在制度中,如果制度不合理,那么个体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如果制度合理,那么即使某些教师的职业行为不道德,它对社会的危害也会受到抑制。
3、反馈制度。一方面要检验道德补偿的评价、奖励是否得当,能否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道德补偿的实施及由此形成的对道德进步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形成弃恶扬善的道德氛围,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要让被考核的教师认可考核结果,客观地认识自己,改进工作,得到激励。通过绩效的反馈与沟通,使教师了解组织者和学生对自己的期望,了解自己的工作绩效。组织者应依据考核结果对教师不足的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对教师的优点给予鼓励。同时绩效考核的结果应该与教师的奖惩、职位的晋升等联系在一起,做到赏罚分明。这样考核才能不只是流于形式,才能达到其真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