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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公共产品的分享最终可归结为满足公民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并以此界分出生存性权利与发展性权利。由于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的特殊结构,公共产品分享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权利相比,体现为一种非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可诉性较弱,司法诉讼并非其权利保障的唯一路径,议案、听证、信访等制度对于公共产品分享权利的保障同样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