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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是近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阐述了当前我国的立法不足,借鉴国外立法,针对继承客体地位、分类化继承模式、继承程序规制、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的关系进行梳理,就如何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制措施加以探讨。
关键词: 继承法;网络虚拟财产;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3.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2-0175-01
在互联网的发展下,由网络衍生出的种种虚拟财产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是社会财富的有机组成,对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下就从法律角度着手,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即存在于网络上的数字化财产,从狭义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是在支付相应对价的货币资金后,能够支配的各类网络资源;从广义来看,虚拟互联网世界中的各类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物都可以被涵盖到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中。具体而言,不仅包括狭义虚拟财产,还有其他虚拟产品包括域名、账号(如社交账号、网络游戏账号)、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网络中的照片、视频以及其他类似虚拟财产。与物权法中关于“物”的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的特点:
虚拟性和依附性:传统物权法中的动产和不动产是能够在肢体上获取到主观感知的,与之相比,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无法通过肢体来感知,脱离网络空间,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物质性和独立性: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物质性,虽然是虚拟的,但是依然会占据网络信息资源,属于现实物理空间的一种延续,是文字、图片、声音的展现,是与实物一样,也具备物质性,是独立存在的。
价值变动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可以借助交易来变现的,与实在物不同,一些经济价值明显的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等,在出现更加高效、便捷的网络游戏资产后,原先的财产价值也会减少。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处于不断波动过程中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规制措施分析
1.明确继承客体地位。
根据当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遗产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我国《继承法》明确了遗产范围,但是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适合应用于当前的《继承法》,还存在诸多争议。在这一方面,有必要明确继承的客体地位,明确“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的指向,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至遗产范围。
此外,从理论角度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两者的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就当前来看,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还并无从遗嘱上明确的习惯,遗嘱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约束力不足。从西方国家的立法来看,英国、芬兰等国家中,都确定了“网络遗嘱”,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上,应该创设出和平、宽松的环境,鼓励以遗嘱的方式来继承。
2.实施分类化继承模式。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应该推行分类化继承模式,从大体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从经济价值、精神价值两个方面来区分,对于不同的类型,继承分配方案是不同的。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利用市场拍卖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淘宝店铺、游戏装备等需要花费时间的虚拟财产,要充分考虑到继承者意愿,若继承人愿意接受,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继承,若继承人不愿意继承,则可以拍卖变现;对于照片、邮箱等以精神价值为主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不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应该由被继承人生前亲密的继承人来进行继承。
3.明确继承程序规制。
要确保网络虚拟财产能够顺利继承,必须要制定出科学的继承程序规制。首先由继承人来提出申请,提供医院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获取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其次,由网络服务运营商来审查资格,确认符合要求,确定好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之后,方可告知密码、账号等相关信息。再次,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私人专属的,在继承人取得继承权之后,要及时修改账号、密码,避免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此外,针对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对于无明确受遗赠对象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归国家所有的方式明确财产权;如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可以考虑将该虚拟财产认定为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对于无经济利益或者经济利益非常小的虚拟财产(特别是单纯具有精神属性的虚拟财产),并不需要进入继承的范畴,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般互联网数据由网络运营商进行自由裁量,既可以由运营商储存在云端,也可以由运营商删除,但是删除之前必须经过合理的保留期间。
4.确定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
《继承法》中,应该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做出法定要求,切实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内容上,包括临时保护义务、身份核查义务、信息变更义务、信息登记义务等。此外,還要针对用户、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做出立法规范,通过多管齐下的措施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三、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为社会注入了全新的生机,但是由此也造成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当前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不仅涉及立法问题,也对网络技术、安全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一方面,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新型财产的范畴,推动相关立法进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洪剑菁,王蓓俊.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12)
[2] 朱超君.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普通财产继承的比较[J]. 商. 2013(22)
[3] 马一德.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J]. 法商研究. 2013(05)
[4] 张冬梅. 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1)
[5] 李磊.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与价值评估[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3
关键词: 继承法;网络虚拟财产;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23.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2-0175-01
在互联网的发展下,由网络衍生出的种种虚拟财产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网络虚拟财产是社会财富的有机组成,对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下就从法律角度着手,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立法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即存在于网络上的数字化财产,从狭义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是在支付相应对价的货币资金后,能够支配的各类网络资源;从广义来看,虚拟互联网世界中的各类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物都可以被涵盖到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中。具体而言,不仅包括狭义虚拟财产,还有其他虚拟产品包括域名、账号(如社交账号、网络游戏账号)、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网络中的照片、视频以及其他类似虚拟财产。与物权法中关于“物”的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的特点:
虚拟性和依附性:传统物权法中的动产和不动产是能够在肢体上获取到主观感知的,与之相比,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无法通过肢体来感知,脱离网络空间,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物质性和独立性: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物质性,虽然是虚拟的,但是依然会占据网络信息资源,属于现实物理空间的一种延续,是文字、图片、声音的展现,是与实物一样,也具备物质性,是独立存在的。
价值变动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可以借助交易来变现的,与实在物不同,一些经济价值明显的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等,在出现更加高效、便捷的网络游戏资产后,原先的财产价值也会减少。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处于不断波动过程中的。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规制措施分析
1.明确继承客体地位。
根据当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遗产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我国《继承法》明确了遗产范围,但是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适合应用于当前的《继承法》,还存在诸多争议。在这一方面,有必要明确继承的客体地位,明确“公民其他合法财产”的指向,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至遗产范围。
此外,从理论角度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两者的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就当前来看,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还并无从遗嘱上明确的习惯,遗嘱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约束力不足。从西方国家的立法来看,英国、芬兰等国家中,都确定了“网络遗嘱”,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上,应该创设出和平、宽松的环境,鼓励以遗嘱的方式来继承。
2.实施分类化继承模式。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应该推行分类化继承模式,从大体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从经济价值、精神价值两个方面来区分,对于不同的类型,继承分配方案是不同的。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可以利用市场拍卖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淘宝店铺、游戏装备等需要花费时间的虚拟财产,要充分考虑到继承者意愿,若继承人愿意接受,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继承,若继承人不愿意继承,则可以拍卖变现;对于照片、邮箱等以精神价值为主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不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应该由被继承人生前亲密的继承人来进行继承。
3.明确继承程序规制。
要确保网络虚拟财产能够顺利继承,必须要制定出科学的继承程序规制。首先由继承人来提出申请,提供医院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获取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其次,由网络服务运营商来审查资格,确认符合要求,确定好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之后,方可告知密码、账号等相关信息。再次,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私人专属的,在继承人取得继承权之后,要及时修改账号、密码,避免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此外,针对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可以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对于无明确受遗赠对象的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归国家所有的方式明确财产权;如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可以考虑将该虚拟财产认定为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对于无经济利益或者经济利益非常小的虚拟财产(特别是单纯具有精神属性的虚拟财产),并不需要进入继承的范畴,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般互联网数据由网络运营商进行自由裁量,既可以由运营商储存在云端,也可以由运营商删除,但是删除之前必须经过合理的保留期间。
4.确定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
《继承法》中,应该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做出法定要求,切实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内容上,包括临时保护义务、身份核查义务、信息变更义务、信息登记义务等。此外,還要针对用户、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责任做出立法规范,通过多管齐下的措施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三、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为社会注入了全新的生机,但是由此也造成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当前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不仅涉及立法问题,也对网络技术、安全技术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一方面,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新型财产的范畴,推动相关立法进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洪剑菁,王蓓俊.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可继承性[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12)
[2] 朱超君.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普通财产继承的比较[J]. 商. 2013(22)
[3] 马一德.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J]. 法商研究. 2013(05)
[4] 张冬梅. 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1)
[5] 李磊.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与价值评估[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