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今年6月,河南民权县103岁老人在郑州乞讨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然而,民权当地民政部门的回复却让剧情发生反转,自称没有亲人的老人家其实育有三子两女,孩子均健在,且和其生活在一起的三儿子有两所楼房。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令人感到唏嘘不已。103岁的老人,本该颐养天年,在家享受天伦之乐,但蹒跚在路边乞讨,确实灼痛了人们的情感。即便老人已经被送回家中,老人的儿子也保证要好好赡养老人,但事件折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不赡养老人可追法律责任
早在2013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将“善待老人”收入其中。该法律条款的适时引入,将道德层面的伦理传统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赋予了伦理纲常法律强制力,比如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子女要全力赡养老人等等。由此来看,让老人流离失所、四处乞讨的行为,已经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加重情形”,其子女理应受到法律苛责。
但是,现实中很多戕害年迈父母权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中遭遇了操作中的掣肘和尴尬。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赡养不力”之类的行为,法律没有起到积极的矫正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只是模糊、抽象的概括性条款,在具体的情形认定及操作环节中,并没有进一步厘清标准。另一方面,对于背离孝道的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即便儿女对老人不孝、不尊,也不会面临法律制裁。
如此来看,法律并没有发挥出预想中的作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陷入到了真空中。当前亟需解决的,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儿女不赡养父母等违背伦理纲常和法律的行为,进一步规定不同的违法具体情形和处罚措施及标准,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尤其是,对于报道中的个案,虽然老人回到家中,但儿女的行为已经违法,应该予以处罚,以儆效尤。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说,“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但是,当道德框架内的因素渗入到法律肌体中,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调整和平衡,这恰恰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执行力,更需要其他外在因素的辅助和帮衬。假如,法律只是以一副慈善面孔示人,就只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关心老人,善待老人,并非空洞的法条所能推动的,还需要法律真正“板起脸”来。唯有如此,才能倒逼子女孝敬、尊重老人,担负起赡养义务,而类似报道中的悲情一幕才不会再次上演。
农村养老困难重重
高龄乞讨老人,子孙满堂。从表面上看,主要是老人的子女没有尽到孝心,没有履行为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尤其是一些乞讨的老人还有经济条件非常富裕的子女,完全有经济能力承担起赡养义务。但是,老人乞讨不能全怪子女不孝顺,实质上折射了农村养老困境。
虽然社会已经步入到现代文明,走进了法治社会。但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很多传统观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代法治的信条在农村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完全认可。在老人赡养问题上,主要责任依然落在儿子身上,出嫁的女儿并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如果老人有多名儿子的话,并不会因为某个儿子的家庭经济富裕,就承担起老人的全部赡养义务,依旧是儿子之间平均承担赡养责任,并不太考虑某个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这个现实问题。所以,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仍然要赡养老人,而作为父母,即便已经是高龄,依旧不忍心让贫困子女赡养自己,相反还想着凭借自己的力量补贴穷苦的子女,而这种行为反过来又让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心理不平衡,不愿意尽到赡养责任。
再者,有个事实我们必须看到,不管一些乞讨老人的子女们经济状况如何,是富还是穷,他们自己已经达到了需要子女赡养的年纪。换句话说,乞讨的高龄老人其实步入了隔代赡养阶段,由自己的孙辈赡养,并不是在世的儿子赡养。在法律上,孙辈等对老人没有赡养义务,只有道义上的赡养义务;在情感上,老人与孙辈之间的感情,不可能有父子之间那样深厚的感情,在情理之中比较单薄。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指望已经需要别人赡养的子女赡养不现实,依靠已是中年的孙辈赡养也不现实,相反很容易引发家庭矛盾。
可见,破解高龄老人乞讨难题,一方面,要将现代法治理念传递到乡村,打破农村固有的赡养理念,让有经济能力的子孙后代承担起老人的赡养义务。特别是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这种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和隔代赡养的家庭可能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加大农村公共养老机构建设,让老人能够在养老院中享受政府的养老服务,脱离家庭养老的烦恼。

不赡养老人可追法律责任
早在2013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将“善待老人”收入其中。该法律条款的适时引入,将道德层面的伦理传统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赋予了伦理纲常法律强制力,比如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子女要全力赡养老人等等。由此来看,让老人流离失所、四处乞讨的行为,已经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加重情形”,其子女理应受到法律苛责。
但是,现实中很多戕害年迈父母权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中遭遇了操作中的掣肘和尴尬。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赡养不力”之类的行为,法律没有起到积极的矫正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只是模糊、抽象的概括性条款,在具体的情形认定及操作环节中,并没有进一步厘清标准。另一方面,对于背离孝道的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即便儿女对老人不孝、不尊,也不会面临法律制裁。
如此来看,法律并没有发挥出预想中的作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陷入到了真空中。当前亟需解决的,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儿女不赡养父母等违背伦理纲常和法律的行为,进一步规定不同的违法具体情形和处罚措施及标准,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尤其是,对于报道中的个案,虽然老人回到家中,但儿女的行为已经违法,应该予以处罚,以儆效尤。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说,“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但是,当道德框架内的因素渗入到法律肌体中,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调整和平衡,这恰恰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执行力,更需要其他外在因素的辅助和帮衬。假如,法律只是以一副慈善面孔示人,就只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关心老人,善待老人,并非空洞的法条所能推动的,还需要法律真正“板起脸”来。唯有如此,才能倒逼子女孝敬、尊重老人,担负起赡养义务,而类似报道中的悲情一幕才不会再次上演。
农村养老困难重重
高龄乞讨老人,子孙满堂。从表面上看,主要是老人的子女没有尽到孝心,没有履行为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尤其是一些乞讨的老人还有经济条件非常富裕的子女,完全有经济能力承担起赡养义务。但是,老人乞讨不能全怪子女不孝顺,实质上折射了农村养老困境。
虽然社会已经步入到现代文明,走进了法治社会。但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很多传统观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代法治的信条在农村并没有得到人们的完全认可。在老人赡养问题上,主要责任依然落在儿子身上,出嫁的女儿并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如果老人有多名儿子的话,并不会因为某个儿子的家庭经济富裕,就承担起老人的全部赡养义务,依旧是儿子之间平均承担赡养责任,并不太考虑某个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这个现实问题。所以,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仍然要赡养老人,而作为父母,即便已经是高龄,依旧不忍心让贫困子女赡养自己,相反还想着凭借自己的力量补贴穷苦的子女,而这种行为反过来又让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心理不平衡,不愿意尽到赡养责任。
再者,有个事实我们必须看到,不管一些乞讨老人的子女们经济状况如何,是富还是穷,他们自己已经达到了需要子女赡养的年纪。换句话说,乞讨的高龄老人其实步入了隔代赡养阶段,由自己的孙辈赡养,并不是在世的儿子赡养。在法律上,孙辈等对老人没有赡养义务,只有道义上的赡养义务;在情感上,老人与孙辈之间的感情,不可能有父子之间那样深厚的感情,在情理之中比较单薄。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指望已经需要别人赡养的子女赡养不现实,依靠已是中年的孙辈赡养也不现实,相反很容易引发家庭矛盾。
可见,破解高龄老人乞讨难题,一方面,要将现代法治理念传递到乡村,打破农村固有的赡养理念,让有经济能力的子孙后代承担起老人的赡养义务。特别是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这种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和隔代赡养的家庭可能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加大农村公共养老机构建设,让老人能够在养老院中享受政府的养老服务,脱离家庭养老的烦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