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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制度和立法的层面,明确狱内侦查的职能、目标、和手段,是监狱开展狱内侦查活动,预防和打击狱内违规违法行为,维护监狱管理和刑罚执行秩序上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 狱内侦查 管理秩序 狱内侦查制度
作者简介:陶新胜,法律硕士,江南大学兼职教授,江苏省无锡监狱狱内侦查支队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57-01
狱内侦查是监狱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预防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对狱内又犯罪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并提请诉讼活动的总称。
一、狱内侦查职能
狱情搜集与调研。狱情搜集与调研是狱内侦查的首要职能。包括狱情搜集、狱情预测和耳目管理等。需要明示狱情搜集的内容和范围,设定狱情搜集的法定途径,规范狱情搜集的方法与手段,规避狱内侦查警察调查取证的法律风险。确立耳目在狱内侦查中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监狱对耳目管理的法律性质和使用禁忌,明文规范奖励有贡献耳目的合法性和方法。
案件侦破。案件侦破是狱内侦查活动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其职能是通过搜集证据,查明案情,证明犯罪事实,惩处犯罪嫌疑人,维护监管秩序。需要从国家部门规章、条例以上层次来明确监狱狱内侦查立案范围、标准,规范案件立案、侦查、预审、结案、销案程序和侦破期限。设立狱内案件分类等级和上报备案制度。建立案件侦破责任机制,明确狱内侦查奖惩条件,鼓励和提高警察案件侦破积极性。
追查危险物品。狱内危险物品是指有可能被罪犯借助用以脱逃、暴乱、行凶、闹监、破坏等行为的器械、物品或者信息。要通过立法明确在押罪犯禁止持有或者保管的物品类别、名称,明确监狱对禁止持有物品的搜查、处置权利,减少监狱与罪犯在持有私人物品上的矛盾与纠紛。狱内侦查的重点在于对有可能资助在押罪犯违规违纪的物品进行清查和追缴。
刑事诉讼。提请刑事诉讼是狱内侦查侦破案件的后续工作。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送入罪行审判和罪责追究程序,通过审判惩处犯罪人,警示狱内在押罪犯,预防狱内在押人员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符合刑诉法的基本规定,同时也要适应监狱的特殊情况。
二、狱内侦查目标
狱内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归纳起来就是:预防狱内又犯罪活动,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这也是狱内侦查的目的。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设立狱内侦查的考核性工作目标。这是监狱法治的需求,也是衡量狱内侦查工作绩效的标准。
可以将狱内侦查的目标分层设定。即:
理想目标:没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这是一项战略目标,是狱内侦查努力的方向。可以用来宣传和鼓励监狱警察、狱内侦查人员,但不可以用来作为狱内侦查工作的考核目标。也不可以用这个理想化的目标评价和批评狱内侦查人员。
理性目标:没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案件发生。这是一项战役目标,相对于战略目标更显得理性化,是狱内侦查努力的阶段性目标。实际上,从基层监狱的实践来看,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发生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案件是相对的,而在更长的时空上,监狱发生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案件时必然的。它不易人的意志为转移。理性的目标可以通过监狱警察艰辛的工作和巨大的付出,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因此,也可以作为短期的狱内侦查工作目标。但在将这一理性目标作为短期考核目标是,要警惕人们有可能以放弃或者牺牲另外一些制度为代价来换取目标的实现。
工作目标:防范和减少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案件发生。这是一项站在实践基础上,实事求是的战术目标,是狱内侦查正确的目标方向。战术目标是具体的,具有可执行性和激励性。“如果公司的目标不具有激励性,员工的斗志会消沉,不知道公司的目标与自己的收入和未来究竟有什么样的直接关联。”①狱内侦查的工作目标也不例外。在明知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和案件不可能不发生得状态下,以人定胜天的雄心来挑战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不可取。
三、狱内侦查手段
侦查目标与价值实现的手段是指狱内侦查采取的侦查方式。包括狱内侦查的启动模式、使用的程序原则等。
狱内侦查应当采用随机启动型侦查。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信息为前提,“强调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②即,监狱一旦得到在押罪犯有破坏监管秩序的意图或行为信息,狱内侦查机构即展开侦查活动。这种方式简便、灵活,便于监狱在发现狱情信息是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从而更早达到或实现侦查的目的。
狱内侦查应当坚持强制侦查为主,任意侦查为辅的原则。
强制侦查是指内侦查机关使用强制的方法,迫使嫌疑人进入侦查程序,在侦查人员的纠问中达到侦查目的。在这一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是对在押犯在失去社会活动自由的基础上实施的在监狱区域范围内的行动自由的限制,是对在押犯自由权利的进一步剥夺。因而,狱内侦查所采取的强制方式需要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任意侦查是指狱内侦查机关不使用强制手段,而是由嫌疑人自愿配合侦查,实现侦查目的。如自首、坦白、主动交代等等。任意侦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嫌疑人的自由权利。但当任意侦查方式不足以达到侦查预期目标或者可能会破坏侦查时,应当立即转入强制侦查。
注释:
①周永亮,李建立.战略执行体系构建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②何家弘主编.新编犯罪侦查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关键词 狱内侦查 管理秩序 狱内侦查制度
作者简介:陶新胜,法律硕士,江南大学兼职教授,江苏省无锡监狱狱内侦查支队支队长。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57-01
狱内侦查是监狱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预防在押罪犯又犯罪和对狱内又犯罪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采取的相关强制措施,并提请诉讼活动的总称。
一、狱内侦查职能
狱情搜集与调研。狱情搜集与调研是狱内侦查的首要职能。包括狱情搜集、狱情预测和耳目管理等。需要明示狱情搜集的内容和范围,设定狱情搜集的法定途径,规范狱情搜集的方法与手段,规避狱内侦查警察调查取证的法律风险。确立耳目在狱内侦查中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监狱对耳目管理的法律性质和使用禁忌,明文规范奖励有贡献耳目的合法性和方法。
案件侦破。案件侦破是狱内侦查活动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其职能是通过搜集证据,查明案情,证明犯罪事实,惩处犯罪嫌疑人,维护监管秩序。需要从国家部门规章、条例以上层次来明确监狱狱内侦查立案范围、标准,规范案件立案、侦查、预审、结案、销案程序和侦破期限。设立狱内案件分类等级和上报备案制度。建立案件侦破责任机制,明确狱内侦查奖惩条件,鼓励和提高警察案件侦破积极性。
追查危险物品。狱内危险物品是指有可能被罪犯借助用以脱逃、暴乱、行凶、闹监、破坏等行为的器械、物品或者信息。要通过立法明确在押罪犯禁止持有或者保管的物品类别、名称,明确监狱对禁止持有物品的搜查、处置权利,减少监狱与罪犯在持有私人物品上的矛盾与纠紛。狱内侦查的重点在于对有可能资助在押罪犯违规违纪的物品进行清查和追缴。
刑事诉讼。提请刑事诉讼是狱内侦查侦破案件的后续工作。目的是将犯罪嫌疑人送入罪行审判和罪责追究程序,通过审判惩处犯罪人,警示狱内在押罪犯,预防狱内在押人员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符合刑诉法的基本规定,同时也要适应监狱的特殊情况。
二、狱内侦查目标
狱内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归纳起来就是:预防狱内又犯罪活动,侦破狱内又犯罪案件。这也是狱内侦查的目的。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设立狱内侦查的考核性工作目标。这是监狱法治的需求,也是衡量狱内侦查工作绩效的标准。
可以将狱内侦查的目标分层设定。即:
理想目标:没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发生。这是一项战略目标,是狱内侦查努力的方向。可以用来宣传和鼓励监狱警察、狱内侦查人员,但不可以用来作为狱内侦查工作的考核目标。也不可以用这个理想化的目标评价和批评狱内侦查人员。
理性目标:没有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案件发生。这是一项战役目标,相对于战略目标更显得理性化,是狱内侦查努力的阶段性目标。实际上,从基层监狱的实践来看,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发生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案件是相对的,而在更长的时空上,监狱发生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案件时必然的。它不易人的意志为转移。理性的目标可以通过监狱警察艰辛的工作和巨大的付出,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因此,也可以作为短期的狱内侦查工作目标。但在将这一理性目标作为短期考核目标是,要警惕人们有可能以放弃或者牺牲另外一些制度为代价来换取目标的实现。
工作目标:防范和减少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案件发生。这是一项站在实践基础上,实事求是的战术目标,是狱内侦查正确的目标方向。战术目标是具体的,具有可执行性和激励性。“如果公司的目标不具有激励性,员工的斗志会消沉,不知道公司的目标与自己的收入和未来究竟有什么样的直接关联。”①狱内侦查的工作目标也不例外。在明知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和案件不可能不发生得状态下,以人定胜天的雄心来挑战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不可取。
三、狱内侦查手段
侦查目标与价值实现的手段是指狱内侦查采取的侦查方式。包括狱内侦查的启动模式、使用的程序原则等。
狱内侦查应当采用随机启动型侦查。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信息为前提,“强调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②即,监狱一旦得到在押罪犯有破坏监管秩序的意图或行为信息,狱内侦查机构即展开侦查活动。这种方式简便、灵活,便于监狱在发现狱情信息是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从而更早达到或实现侦查的目的。
狱内侦查应当坚持强制侦查为主,任意侦查为辅的原则。
强制侦查是指内侦查机关使用强制的方法,迫使嫌疑人进入侦查程序,在侦查人员的纠问中达到侦查目的。在这一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是对在押犯在失去社会活动自由的基础上实施的在监狱区域范围内的行动自由的限制,是对在押犯自由权利的进一步剥夺。因而,狱内侦查所采取的强制方式需要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任意侦查是指狱内侦查机关不使用强制手段,而是由嫌疑人自愿配合侦查,实现侦查目的。如自首、坦白、主动交代等等。任意侦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嫌疑人的自由权利。但当任意侦查方式不足以达到侦查预期目标或者可能会破坏侦查时,应当立即转入强制侦查。
注释:
①周永亮,李建立.战略执行体系构建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②何家弘主编.新编犯罪侦查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