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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经济处于新旧阶段的转化过渡期,即从以需求拉动和资本要素投入为特征的高速增长模式向以创新驱动,结构调整,质量增长等供给侧推进为主要特征的转型期。转型期经济工作重点任务是消除高速增长造成的产能过剩、库存积压、杠杆率高、成本高、供给短板突出等问题,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三去一降一补。”企业债转股是实现“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政策目标是既缓解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本文通过对煤炭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以期对煤炭企业债转股的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煤炭企业 债转股 问题 对策
引言
自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12月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三部门又发布了《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随着债转股在煤炭企业逐步落地,业内专家都在高度关注:债转股作为不同国家多次实践过的困难企业救助措施,能否在我国实体经济增速下滑、后续增长乏力、结构性问题突出的宏观经济环境中达到政策预期,真正起到加速煤炭经济转型升级、盘活煤炭企业资产、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作用。
一、煤炭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概述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含义
债转股是指当商业银行贷款对象出现一定问题时,采用的一种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值方法。通过债转股,商业银行希望恢复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
(二)煤炭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必要性
煤炭行业从2002年开始,在经历了十年黄金发展期后,于2012年再次陷入低谷期,又一次印证了煤炭行业生存发展的这一内在规律。2013—2015年呈持续下滑态势;煤炭企业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与一年内到期的带息债务之比,也呈快速下降趋势;相当一部分煤炭企业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数,部分大型煤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持续攀高,已突破80%,且债务规模还在不断扩大。
二、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分析
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实施以来,各大国有银行和各大煤炭企业迅速行动,在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密集开展协商谈判,纷纷签订市场化债转股协议。同时,各金融机构与其他大型煤炭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协议签订事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中。市场化债转股工作进展迅速、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市场化债转股模式有“名股实债”的嫌疑
市场化债转股是指银行和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完全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资金筹措等事宜,政府不进行干预。其主要目的是有效地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企业财务风险。这种债转股模式近似于具有固定投资收益和定期回购权力的“优先股”,也可以认为是长期债权,与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的设计初衷有一定差距,实质上仅能临时性降低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对企业实际负债率降低和债务结构优化没有太大实际意义,也是部分企业抱怨“名股实债”的原因所在。
(二)市场化债转股程序繁琐冗长
从市场化债转股的操作流程看,银行以设立基金、采取“股+债”模式实施的债转股,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审批、进场交易等多道程序,而且每道程序都要经过长时间的银行内部审批,从银企签订框架协议到资金落地需要半年或更长时间,难以解决企业眼前的资金需求,也是目前市场化债转股签约规模大,但落地资金少的直接原因。
(三)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成本高,增加企业财务负担
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约定,无论目标企业是否实现盈利,都要向基金公司支付固定股利,煤炭企业集团还要支付作为中间平台的合伙企业运行费用、合伙人管理费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费用、银行资金托管费用等各种费用,总体算下来,企业付出的综合资金成本比同期贷款成本高出约50%,给困难的煤炭企业增加了一笔财务负担。
(四)债转股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盲区
目前,债转股的监管框架和操作规则均不十分明晰,在操作层面很多地方都还存在盲区,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市场化债转股实现的解决措施
(一)政府层面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坚持市场化债转股对于煤炭产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煤炭产业的主导力量是国有企业,债权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银行。这些利益主体既是市场主体,也是行政权力干预的对象。
(二)银行应促进实现银企双赢
债转股政策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宏观效益与企业微观效益,市场利益主体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实现均衡的抉择问题。债转股放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的考量,首要是国家的宏观利益。国家宏观利益核心是如何实现经济发展的阶段转型。
(三)企业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煤炭企业应增强降杠杆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市场化债转股的机遇,加强管理,多措并举,苦练内功。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从生产系统优化、人力资源调整、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后勤服务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采用多种办法降低综合成本,增强造血功能,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选择灵活多样的债务处理方式
在债转股操作实践中可以根据债务企业自身情况选择灵活多样的债务处理方式。目前不同企业已经使用过的债务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
1.常规模式
此模式适用于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企业。在债务危机发生前,通过首发、增发和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企业债务,或者债权方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權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售变现。
2.直接抵债模式
即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后,直接以股权抵债权。常规做法是小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税务部门的税款等优先用现金清偿,而大额债权大多采用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种方法是全额实施债转股;第二种方法是先按一定百分比以现金方式清偿小部分债权,剩余部分采取债转股的方式清偿。
3.单独设立基金模式
即政府倡导的“子公司设立基金”模式。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明确要求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第三方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总结
在煤炭企业债转股的过程中,要深入调研、认真规划,与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得出有效的债转股方案,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减少财务费用,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使煤炭企业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中发挥应有的效应。
参考文献
[1]煤炭企业债转股落地难根源探析及其对策[J].岳福斌.中国煤炭.2017(11)
[2]煤炭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相关问题探讨[J].赵国宏,朱洪瑞,刘家顺. 煤炭经济研究.2017(04)
[3]煤炭企业实施债转股的若干问题探讨[J].高新阳.煤炭经济研究.2017(04)
关键词:煤炭企业 债转股 问题 对策
引言
自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12月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三部门又发布了《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随着债转股在煤炭企业逐步落地,业内专家都在高度关注:债转股作为不同国家多次实践过的困难企业救助措施,能否在我国实体经济增速下滑、后续增长乏力、结构性问题突出的宏观经济环境中达到政策预期,真正起到加速煤炭经济转型升级、盘活煤炭企业资产、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作用。
一、煤炭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概述
(一)市场化债转股的含义
债转股是指当商业银行贷款对象出现一定问题时,采用的一种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值方法。通过债转股,商业银行希望恢复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贷款对象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
(二)煤炭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必要性
煤炭行业从2002年开始,在经历了十年黄金发展期后,于2012年再次陷入低谷期,又一次印证了煤炭行业生存发展的这一内在规律。2013—2015年呈持续下滑态势;煤炭企业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与一年内到期的带息债务之比,也呈快速下降趋势;相当一部分煤炭企业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数,部分大型煤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持续攀高,已突破80%,且债务规模还在不断扩大。
二、市场化债转股的问题分析
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实施以来,各大国有银行和各大煤炭企业迅速行动,在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密集开展协商谈判,纷纷签订市场化债转股协议。同时,各金融机构与其他大型煤炭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协议签订事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中。市场化债转股工作进展迅速、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一)市场化债转股模式有“名股实债”的嫌疑
市场化债转股是指银行和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完全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资金筹措等事宜,政府不进行干预。其主要目的是有效地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企业财务风险。这种债转股模式近似于具有固定投资收益和定期回购权力的“优先股”,也可以认为是长期债权,与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的设计初衷有一定差距,实质上仅能临时性降低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对企业实际负债率降低和债务结构优化没有太大实际意义,也是部分企业抱怨“名股实债”的原因所在。
(二)市场化债转股程序繁琐冗长
从市场化债转股的操作流程看,银行以设立基金、采取“股+债”模式实施的债转股,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审批、进场交易等多道程序,而且每道程序都要经过长时间的银行内部审批,从银企签订框架协议到资金落地需要半年或更长时间,难以解决企业眼前的资金需求,也是目前市场化债转股签约规模大,但落地资金少的直接原因。
(三)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成本高,增加企业财务负担
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约定,无论目标企业是否实现盈利,都要向基金公司支付固定股利,煤炭企业集团还要支付作为中间平台的合伙企业运行费用、合伙人管理费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费用、银行资金托管费用等各种费用,总体算下来,企业付出的综合资金成本比同期贷款成本高出约50%,给困难的煤炭企业增加了一笔财务负担。
(四)债转股在具体操作层面存在盲区
目前,债转股的监管框架和操作规则均不十分明晰,在操作层面很多地方都还存在盲区,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市场化债转股实现的解决措施
(一)政府层面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坚持市场化债转股对于煤炭产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煤炭产业的主导力量是国有企业,债权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银行。这些利益主体既是市场主体,也是行政权力干预的对象。
(二)银行应促进实现银企双赢
债转股政策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宏观效益与企业微观效益,市场利益主体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实现均衡的抉择问题。债转股放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的考量,首要是国家的宏观利益。国家宏观利益核心是如何实现经济发展的阶段转型。
(三)企业应增强主体责任意识
煤炭企业应增强降杠杆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市场化债转股的机遇,加强管理,多措并举,苦练内功。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从生产系统优化、人力资源调整、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后勤服务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采用多种办法降低综合成本,增强造血功能,实现企业经营效益最大化;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四)选择灵活多样的债务处理方式
在债转股操作实践中可以根据债务企业自身情况选择灵活多样的债务处理方式。目前不同企业已经使用过的债务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
1.常规模式
此模式适用于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企业。在债务危机发生前,通过首发、增发和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企业债务,或者债权方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權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售变现。
2.直接抵债模式
即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后,直接以股权抵债权。常规做法是小额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税务部门的税款等优先用现金清偿,而大额债权大多采用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种方法是全额实施债转股;第二种方法是先按一定百分比以现金方式清偿小部分债权,剩余部分采取债转股的方式清偿。
3.单独设立基金模式
即政府倡导的“子公司设立基金”模式。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明确要求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第三方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总结
在煤炭企业债转股的过程中,要深入调研、认真规划,与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得出有效的债转股方案,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减少财务费用,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使煤炭企业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中发挥应有的效应。
参考文献
[1]煤炭企业债转股落地难根源探析及其对策[J].岳福斌.中国煤炭.2017(11)
[2]煤炭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相关问题探讨[J].赵国宏,朱洪瑞,刘家顺. 煤炭经济研究.2017(04)
[3]煤炭企业实施债转股的若干问题探讨[J].高新阳.煤炭经济研究.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