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对我国刑事审判的影响日益突显,通过加强庭审对抗,使得法官能够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并充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本文以对刑事交叉询问制度适用最为典型的快播案庭审为例,浅析目前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快播案;交叉询问;刑事审判
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更加完善了对于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定,我国刑事庭审中也越来越注重控辩双方的对抗作用。例如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庭审中询问证人的顺序,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庭审中控辩双方发问不当的异议规则,这些都体现出我国已经逐步形成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交叉询问制度。但这些规定仍然停留在法律规范层面,过于笼统、原则化,导致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可操作性不强。
一、刑事交叉询问顺序问题
快播案庭审过程中,在法官主导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过程,充分保证了被告人的质证权,控辩双方的自主性得以展示,法庭对抗性较强。特别是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控辩双方通过对其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尤其是辩方在此过程中充分行使了辩护权。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快播案庭审时间在2016年,根据当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诉,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被告人的询问并没有严格区分主询问与反询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般是陈述有利于己方的事实,但是法律仍然规定由控方证人对其进行主询问,该规定与典型的交叉询问规则相矛盾。例如在本案中对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时,首先由公诉人进行发问,由于控方对被告人陈诉的证明目的和辩护方向不完全清楚,即便控诉方处于主询问地位,却不能通过主询问积极发现案件事实,造成交叉询问的目的不能实现。相较而言,辩方在反询问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防御,通过发问技巧诱导被告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陈述,造成了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在主询问阶段,被告人陈述信息过少,检方在提出问题后不能深入追问,又转回技术上的发问;在等辩护人发问结束后,公诉人不得不又就起发言要求补充讯问。就庭审效果而言,检方发问显得逻辑混乱,不能立即有效地揭露被告所陈诉的谎言;而辩护人的发言则针对性地回答了公诉人主询问阶段提出的问题,使得舆论上认为律师水平较高,在此环节金句迭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了询问顺序遵循传者先问的规则,但没有区分对证人的主询问和反询问。由于我国法庭审理仍以法官为主导,因此出庭的证人在很多情况下是由法院主动传唤,这种情况下出庭作证的证人法律没有规定询问的顺序。于是在实践中一般是由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然后公诉方和辩方依次询问,这种做法在法庭质证环节极易导致询问秩序混乱,在询问证人时都是由控诉方进行主询问查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辩方只能通過反询问进行防御,不能以主询问的方式发现对被告方有利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条明确了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发问的权利,但是仍没有规定询问顺序,即控辩双方谁先主询问。
从以上三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交叉询问的顺序过于模糊,在实践中不利于控辩双方的对抗,不能够有效地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确立证人分类的规则,对证人进行分类是进行交叉询问的前提条件,将庭审对象分为控方证人、辩方证人及法院证人,在此基础上明确主询问和反询问,控辩双方依次当面质证,规范庭审质证程序。
二、刑事交叉询问规则的适用
在本案辩护人对王某的发问过程中,快播辩护人在后期发问核心事实,主要采取的是闭合式发问和诱导式发问的组合,由于己方证人顺从,提出的问题王某只用回答“是”或“否”,不能判断其发言的真实性,获得的是不真实的案情,在庭审中不利于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甚至会诱导作出不正确的判断。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适用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在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讯问被告人时应当遵循的规则有关联性规则、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尊重证人人格规则等。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确定了庭审中控辩双方询问证人不当的异议规则。从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交叉询问适用规则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只是原则性的、不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于诱导性询问规则,规定在询问证人的任何阶段、任何情形下都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这一规定和高检规则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相矛盾。高检规则的规定并不完全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对于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询问、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应当禁止诱导性询问,但是其他情形下则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这就导致了在法庭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检察官合法的诱导性询问也被法官禁止的情形。因此,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不具体,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诱导性询问规则的适用也观点不一,导致交叉询问并不能发挥案件事实的效果。例如,快播公司辩护人发问王某:“你是明知有人会发布不良视频还是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王某答道:有可能存在;公诉人讯问王某“你是否知道用户用你的快播播放器点播淫秽信息?”,该问题暗示性极强,很容易诱导被告人做出错误回答,在询问过程中应该被禁止。
因此,在庭审进行交叉询问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规则严格限制,控辩双方要注意在不同阶段采用可取的发问技巧,这样才能有利于法官对事实进行真实地认定。比如,主询问阶段需要控方让己方证人陈述事实,随后再进行具体提问,此时可取的发问方式是间接发问,通过对背景事实提问以确定证词的可靠性;在证人已经将事实陈述完毕,只是逻辑混乱,而由控方重新组织后复述,需要向证人发问予以确认,此时是确认式发问而非诱导式发问,应当注意区分。
三、结语
全程庭审公开的“快播案”应当让侦查人员警醒,以“侦查中心主义”的时代正在成为过去时,“以审判为中心”将更注重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上的核心价值。我国正在逐步健全刑事交叉询问法律制度,不断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完善庭审中交叉询问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深入探讨实践中交叉询问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学权.以审判为中心呼唤科学的交叉询问规则[J].证据学,2016,24(03):281-283.
[2]崔昶.对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J].科教导刊—电子版(下旬),2018(02):204
[3]樊崇义,陈永生.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J].中国律师,2005(12):49.
作者简介
王驰(1997.04—),男,贵州省金沙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快播案;交叉询问;刑事审判
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更加完善了对于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定,我国刑事庭审中也越来越注重控辩双方的对抗作用。例如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庭审中询问证人的顺序,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庭审中控辩双方发问不当的异议规则,这些都体现出我国已经逐步形成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交叉询问制度。但这些规定仍然停留在法律规范层面,过于笼统、原则化,导致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可操作性不强。
一、刑事交叉询问顺序问题
快播案庭审过程中,在法官主导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过程,充分保证了被告人的质证权,控辩双方的自主性得以展示,法庭对抗性较强。特别是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控辩双方通过对其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尤其是辩方在此过程中充分行使了辩护权。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快播案庭审时间在2016年,根据当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诉,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被告人的询问并没有严格区分主询问与反询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般是陈述有利于己方的事实,但是法律仍然规定由控方证人对其进行主询问,该规定与典型的交叉询问规则相矛盾。例如在本案中对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时,首先由公诉人进行发问,由于控方对被告人陈诉的证明目的和辩护方向不完全清楚,即便控诉方处于主询问地位,却不能通过主询问积极发现案件事实,造成交叉询问的目的不能实现。相较而言,辩方在反询问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进行防御,通过发问技巧诱导被告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陈述,造成了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在主询问阶段,被告人陈述信息过少,检方在提出问题后不能深入追问,又转回技术上的发问;在等辩护人发问结束后,公诉人不得不又就起发言要求补充讯问。就庭审效果而言,检方发问显得逻辑混乱,不能立即有效地揭露被告所陈诉的谎言;而辩护人的发言则针对性地回答了公诉人主询问阶段提出的问题,使得舆论上认为律师水平较高,在此环节金句迭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了询问顺序遵循传者先问的规则,但没有区分对证人的主询问和反询问。由于我国法庭审理仍以法官为主导,因此出庭的证人在很多情况下是由法院主动传唤,这种情况下出庭作证的证人法律没有规定询问的顺序。于是在实践中一般是由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然后公诉方和辩方依次询问,这种做法在法庭质证环节极易导致询问秩序混乱,在询问证人时都是由控诉方进行主询问查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辩方只能通過反询问进行防御,不能以主询问的方式发现对被告方有利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条明确了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发问的权利,但是仍没有规定询问顺序,即控辩双方谁先主询问。
从以上三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交叉询问的顺序过于模糊,在实践中不利于控辩双方的对抗,不能够有效地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确立证人分类的规则,对证人进行分类是进行交叉询问的前提条件,将庭审对象分为控方证人、辩方证人及法院证人,在此基础上明确主询问和反询问,控辩双方依次当面质证,规范庭审质证程序。
二、刑事交叉询问规则的适用
在本案辩护人对王某的发问过程中,快播辩护人在后期发问核心事实,主要采取的是闭合式发问和诱导式发问的组合,由于己方证人顺从,提出的问题王某只用回答“是”或“否”,不能判断其发言的真实性,获得的是不真实的案情,在庭审中不利于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甚至会诱导作出不正确的判断。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适用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在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讯问被告人时应当遵循的规则有关联性规则、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尊重证人人格规则等。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确定了庭审中控辩双方询问证人不当的异议规则。从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交叉询问适用规则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只是原则性的、不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于诱导性询问规则,规定在询问证人的任何阶段、任何情形下都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这一规定和高检规则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相矛盾。高检规则的规定并不完全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对于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询问、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应当禁止诱导性询问,但是其他情形下则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这就导致了在法庭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检察官合法的诱导性询问也被法官禁止的情形。因此,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不具体,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诱导性询问规则的适用也观点不一,导致交叉询问并不能发挥案件事实的效果。例如,快播公司辩护人发问王某:“你是明知有人会发布不良视频还是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王某答道:有可能存在;公诉人讯问王某“你是否知道用户用你的快播播放器点播淫秽信息?”,该问题暗示性极强,很容易诱导被告人做出错误回答,在询问过程中应该被禁止。
因此,在庭审进行交叉询问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规则严格限制,控辩双方要注意在不同阶段采用可取的发问技巧,这样才能有利于法官对事实进行真实地认定。比如,主询问阶段需要控方让己方证人陈述事实,随后再进行具体提问,此时可取的发问方式是间接发问,通过对背景事实提问以确定证词的可靠性;在证人已经将事实陈述完毕,只是逻辑混乱,而由控方重新组织后复述,需要向证人发问予以确认,此时是确认式发问而非诱导式发问,应当注意区分。
三、结语
全程庭审公开的“快播案”应当让侦查人员警醒,以“侦查中心主义”的时代正在成为过去时,“以审判为中心”将更注重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上的核心价值。我国正在逐步健全刑事交叉询问法律制度,不断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完善庭审中交叉询问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深入探讨实践中交叉询问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学权.以审判为中心呼唤科学的交叉询问规则[J].证据学,2016,24(03):281-283.
[2]崔昶.对快播案的刑法学分析[J].科教导刊—电子版(下旬),2018(02):204
[3]樊崇义,陈永生.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J].中国律师,2005(12):49.
作者简介
王驰(1997.04—),男,贵州省金沙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