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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执政; 现代国家
[中图分类号] DF 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13-0040-01
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通向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那么,怎样把握依法执政的时代内涵呢?
(一)依法执政即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实质上就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就是通过宪法来设定和规范行政权力,又通过行政权力的运作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不仅表现为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在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均源于宪法的授予和设定。所以,国家各种权力机关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的拥有,必须严格依赖于宪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及其权限只能依照宪法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运作程序更必须合宪、合规与合法。凡是宪法没有明确授权的事项,任何国家权力机关都不得行使对该事项的管理权力。国家各种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决不能自我授权,随意扩大自身权限,否则就是违宪。
宪法权威的维护是依法执政的根本和基础,宪法权威性的确立,主要取决于以下几大因素:一是宪法自身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二是国家立法要合宪。在现代宪政国家,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只有合宪才拥有合法性,才获得被执行和遵守的效力。三是要依宪治政、依宪督政。四是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行政违宪在中国时有发生,究其根本,无外乎违宪审查机制的严重缺失、人大监督的虚拟设置。就我国情况来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及宪法法院,专司违宪审查,已是形势使然、中国宪政改革之必需。
(二)依法执政即以民为本。民主乃现代国家之基,民权乃现代国家之魂。主权在民、公权民授,均是民主与民权的真实体现。宪政是人类与专制作斗争的必然结果,是对“君权神授”、“主权在朕”的公然反叛。因此,宪政与专制相对,民权与宪政共生,法治与民主相联,宪政的精神实质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实现宪政,建立民主政治,其目的就在于希冀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监督,防止国家公权无限扩张、执政阶层走向独裁、行政权力发生异化,以切实保障民主权利不受侵害,自由、正义、平等、利益得以全面实现。依法执政能否以民为本,关键取决于以下几点:一是民主选举在实施中要与宪法规定相符,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均源自民意,由民取舍、委任与罢免,真正做到公权民授,这是杜绝专制的根本。因为权力只向权力的来源负责,如果权不能源于民,执政者能执政为民吗?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全部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质询、罢免之权。如果没有这种实体性的监督权,民主国是、公民参政的宪政要求就难以实现。三是要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领导者个人意志与法律权威的关系,这是依法执政的现实性基础。四是要逐步建立起全民公决制度,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交由国家的主人直接进行决策、管理和抉择。
(三)依法执政即以制为体。依法执政的良性运作,只能依赖于宪法权威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依法执政必须以公权运行的制度化、法律化为基础。一般说来,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行使权力的执政者——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设定,接受人民的委托,实施和运作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务。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可以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反映社会公意,从而凸显权由法定、法源于民的现代宪政精神;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正地主持、运作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在当代中国,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着力加强行政立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国家权力机关以相应的权力,将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另一方面又要通过法定程序,规限政府行为,健全监督制度,强制各级各类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执政,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和纠正权力机关的违宪违法行为,决不允许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执政即以心为基。现代国家的建立,必须有着广泛深厚的政治文明基础,而这种政治文明的核心则是法律精神的畅行、法治制度的确立。依法执政能否具有恒久性、稳定性、持续性、合人类目的性,关键在于整个社会、全体公民以及所有公职人员能否普遍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否把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根植于内心,这就是依法执政的人心之基。如果没有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宪政和依法执政就会丧失社会和民众基础。由此看来,当代中国必须从基础抓起,把法律文化建设的根基打实打牢,使整个社会、全体公民普遍形成符合宪政要求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
[中图分类号] DF 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13-0040-01
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通向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那么,怎样把握依法执政的时代内涵呢?
(一)依法执政即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实质上就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就是通过宪法来设定和规范行政权力,又通过行政权力的运作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不仅表现为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在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均源于宪法的授予和设定。所以,国家各种权力机关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的拥有,必须严格依赖于宪法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及其权限只能依照宪法的规定而划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运作程序更必须合宪、合规与合法。凡是宪法没有明确授权的事项,任何国家权力机关都不得行使对该事项的管理权力。国家各种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决不能自我授权,随意扩大自身权限,否则就是违宪。
宪法权威的维护是依法执政的根本和基础,宪法权威性的确立,主要取决于以下几大因素:一是宪法自身要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二是国家立法要合宪。在现代宪政国家,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只有合宪才拥有合法性,才获得被执行和遵守的效力。三是要依宪治政、依宪督政。四是要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行政违宪在中国时有发生,究其根本,无外乎违宪审查机制的严重缺失、人大监督的虚拟设置。就我国情况来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及宪法法院,专司违宪审查,已是形势使然、中国宪政改革之必需。
(二)依法执政即以民为本。民主乃现代国家之基,民权乃现代国家之魂。主权在民、公权民授,均是民主与民权的真实体现。宪政是人类与专制作斗争的必然结果,是对“君权神授”、“主权在朕”的公然反叛。因此,宪政与专制相对,民权与宪政共生,法治与民主相联,宪政的精神实质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实现宪政,建立民主政治,其目的就在于希冀通过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监督,防止国家公权无限扩张、执政阶层走向独裁、行政权力发生异化,以切实保障民主权利不受侵害,自由、正义、平等、利益得以全面实现。依法执政能否以民为本,关键取决于以下几点:一是民主选举在实施中要与宪法规定相符,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均源自民意,由民取舍、委任与罢免,真正做到公权民授,这是杜绝专制的根本。因为权力只向权力的来源负责,如果权不能源于民,执政者能执政为民吗?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全部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质询、罢免之权。如果没有这种实体性的监督权,民主国是、公民参政的宪政要求就难以实现。三是要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领导者个人意志与法律权威的关系,这是依法执政的现实性基础。四是要逐步建立起全民公决制度,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交由国家的主人直接进行决策、管理和抉择。
(三)依法执政即以制为体。依法执政的良性运作,只能依赖于宪法权威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依法执政必须以公权运行的制度化、法律化为基础。一般说来,所谓依法执政,就是行使权力的执政者——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设定,接受人民的委托,实施和运作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务。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可以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反映社会公意,从而凸显权由法定、法源于民的现代宪政精神;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正地主持、运作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在当代中国,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要着力加强行政立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国家权力机关以相应的权力,将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另一方面又要通过法定程序,规限政府行为,健全监督制度,强制各级各类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执政,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和纠正权力机关的违宪违法行为,决不允许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执政即以心为基。现代国家的建立,必须有着广泛深厚的政治文明基础,而这种政治文明的核心则是法律精神的畅行、法治制度的确立。依法执政能否具有恒久性、稳定性、持续性、合人类目的性,关键在于整个社会、全体公民以及所有公职人员能否普遍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否把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根植于内心,这就是依法执政的人心之基。如果没有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宪政和依法执政就会丧失社会和民众基础。由此看来,当代中国必须从基础抓起,把法律文化建设的根基打实打牢,使整个社会、全体公民普遍形成符合宪政要求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