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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凸显。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 规模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研究新时期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建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支持网络,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弱势群体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这些困难人群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失调的表现。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的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弱势群体问题能否得到有效地解决或缓解,关系到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
一、社会快速转型期弱势群体的构成及潜在的社会风险分析
一般学界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儿童、老年、残疾;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如下岗、失业等。也有学者在“生理性社会弱者”、“社会性社会弱者”之外,补充了“自然性社会弱者”,主要包括生态危机地区的人口、自然灾害的灾民。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儿童群体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特别是弱势儿童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于是对于弱势儿童的关注逐渐提上日程。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来看,弱势儿童主要包括身体性弱势儿童、心理性弱势儿童和社会性弱势儿童,经过多年的努力,弱势儿童生活的法律、制度环境已经明显的改善,但他们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依然不容乐观。
老年人群体也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年龄的原因,他们生理上处于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而处于社会生活的弱势地位。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目前,全世界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6亿,有60多个国家的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人口总数的10%,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行列。20世纪后期,为控制人口的急剧增长,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加快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群体的数量逐渐壮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物质、精神生活急待提高,医疗、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群体是另外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在残疾人群体中,只有一小部分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而其他大部分则不具备或者具备不完全劳动能力。尽管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特别照顾,但残疾人仍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顺利融入社会生活,他们的权利和福利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尊重。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
贫困,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贫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贫困落后现象的总称。但首先是指经济范畴的贫困,即物质生活贫困,可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贫困问题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无法回避,客观的存在着。我国在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由于产业结构变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城镇的登记失业与职工下岗率逐年上升,这部分人生活困难,问题日益凸现,失业的深层矛盾充分暴露。到了21世纪,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渐平民化,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一年比一年突出,许多大学生还未就业就面临了失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群体对城镇的下岗失业群体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加重了失业的压力,就业更加困难。
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弱势群体是由社会中的贫困人口和潜在贫困人口组成的脆弱群体,其生活压力大、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一方面,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甚至处于“生存危机”之中或“生存危机”的边缘,即绝对贫困化;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于是,在弱势群体之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少数人闹事”属于社会聚合行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聚合行为的根本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弱势群体集体上访现象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不容规避。
二、现行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政策的制度设计缺陷
社会政策自发端之日起,就直指以非市场的手段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消除社会贫困这一主题。第一个赋予社会政策以科学概念的德国经济学家华格纳提出:“社会政策是运用立法和行政的手段,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问题”。对社会政策这个概念,西方学界传统上有两种定义。一种是英国和美国学界的定义,即政府为直接满足人民的社会需求或福利需求而制定的政策,它一般包括社会保障、健康、公共服务、住房政策、教育政策等几个方面;社会保障又包括工伤和疾病、失业救济、养老金、家庭补贴和医疗等。另一种是德国学界的定义,主要是指政府关于就业、劳动力和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
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具有支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社会政策的发展过程看出,弱势群体是社会政策服务的重点。社会政策最早是针对当时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分配不公现象的,国家的责任在于“保护劳动者”,“使劳动阶级获受利益”。这时候社会政策的目标是“消除贫困”,社会政策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尽管后来社会政策可以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领域,发展成了全民的福利政策。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贫困、失业等问题引起的后果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政策又重新把服务重点放在弱势群体上面,并重新提出社会政策目标是“消除贫困进而消除社会排斥,促进包容和社会公正,使边缘群体进入全球经济和社会的主流”。
(一)现行社会支持政策缺乏连贯性
从政策制定看,现行社会政策多为应急性的社会政策。很多地方都会搞“送温暖活动”及各种形式的“献爱心”捐款活动,这些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弱势群体的生活,但都是一些应急的措施。应急性政策常常使政策缺乏联系和延续性,它既会使政策的实施遭遇困难,又有可能导致一段时期政府工作千头万绪,缺乏重点,疲于应付,严重降低行政效率,很难从制度上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保障。
(二)现行社会支持政策缺乏社会广泛的支持和参与
从实施方式看,现阶段社会政策支持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推动,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支持。目前官方的社会推动意识强,社会支持网络也初步建立,但是社会参与的力度仍比较弱。究其原因,一是大多缺乏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二是第三部门发展滞后,三是社会的中坚力量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参与社会事业。
(三)现行社会支持政策存在一定的城乡差异
从政策内容看,现行社会政策偏重于城市弱势群体的帮扶,而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帮助则不够。很多地方把再就业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主要内容,把经济救助与再就业援助相结合,着力使困难人员从根本上摆脱困境。但是,政策扶持始终是围绕城市的困难群众,并未覆盖农村群众,对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也未覆盖。这其中虽然有地方资金统筹的压力,但也有社会排斥倾向的影响。它造成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加剧,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不利的。
(四)现行社会支持政策制定程序的不透明、不科学
从政策制定程序看,现行社会政策出台的过程不够规范、透明、社会参与度不高,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渠道不畅。近些年,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减少决策失误,在经济决策方面已经加强了社会参与力度。但是,在社会政策领域决策仍然采用传统的部门决策方式,社会参与度不高,不符合现代社会民主参与的需求。无论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廉租房政策、外来人口政策,还是就业帮扶政策都存在这种情况,导致政策信息不畅,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五)现行社会支持政策的执行力较弱
从政策执行效果看,政策执行力较低。良好的社会政策需要具有良好执行力的保证。在自上而下层级体制的约束下,政策执行者多是将完成工作指标作为自己的目标。一些社会政策执行者对管理角色的认同远远超过对服务角色的认同,这使得他们的对弱势群体的管理活动有余,而服务意识相对较弱。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行政人员机械的、以管理为目的的服务虽然也执行了政策,但是却缺乏人性化的关怀,这是一种缺憾。此外,处在基层的、直接与弱势群体打交道的执行者的频繁流动,使得他们的亲和力和对角色的认同度降低。
三、对于社会快速转型期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政策的思考
(一)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政策流程的再造
1.完善社会政策制定机制,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与参与度。从政策制定看,现行社会政策的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社会参与度不高,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渠道不畅。完善社会政策必须强化社会参与,尤其使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并使其利益要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体现。为此,首先在政策酝酿阶段,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听取弱势群体的声音,真正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其次,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有代表性地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弱势群体参与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弱势群体自身的参与,不仅可以使即将出台的政策成为真正的“阳光政策”,而且也有利于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再次,由于这些社会政策往往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为了避免政策有失全面,过于仓促,考虑欠周全,可以在政策酝酿的过程中广纳民意,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吸收民间的智慧为决策的出台群策群力。
2.加强对社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强社会政策的执行机制,促进现行社会政策的有效落实与完善。制定政策是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还是让已经制定的政策落到实处。从政策效果看,现行社会政策尽管比过去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很多都停留在纸面上,还没有产生实际的政策效果。比如社会政策的保障功能难以覆盖农民工,这并不是没有相关的政策,而是很多已经制定的政策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
(二)构建多渠道、多方位的社会支持网络
社会政策反映了人们对社会急剧变迁所带来的风险和利益损失进行某种程度的补偿。强调社会对弱势群体的责任,它一般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就我国来说,在社会保障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城乡统筹,逐步将进城农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社会政策的执行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必要的。政府应该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发挥核心的作用。这些作用集中表现在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实行公共政策适度倾斜,以及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等方面。但是由于国家现有财力的限制,仅靠政府单一的社会支持是远远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的,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的弱势群体问题。因此,要从单一的政府使用行政手段过渡到使用多种社会资源、采取多种机制、构建多层次、内容丰富的社会支持网络来消除贫困。这种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至少包括各种政府组织、非政府团体、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家庭和个人。
1.发挥社区的社会支持作用。“社区”一词源于德国社会学家 F·滕尼斯1887年出版的《社区和社会》一书。滕尼斯认为,社区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社会联合。在这种社会联合中,情感的、自然的意志占优势,个体的或个人的意志被感情的、共同的意志所抑制。一般的,社区通常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并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而社区服务是针对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小型多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社区服务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又可以“实现无偿、低偿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改变传统福利事业单纯投入、没有产出的运行方式,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为无偿服务提供物质基础”。社区以福利服务为主,以非盈利为目的,推进社区服务,可以分担政府与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在基层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2.发挥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支持作用。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创建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追求关系人类福祉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非营利组织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没有典型的西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民众所熟知的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和对外友协等组织。实际上都是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从雇员到资金来源都有很深的官方背景。近年来,非营利组织数量呈不断增多之势,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非营利组织可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
弱势群体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这些困难人群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失调的表现。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的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弱势群体问题能否得到有效地解决或缓解,关系到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
一、社会快速转型期弱势群体的构成及潜在的社会风险分析
一般学界把社会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儿童、老年、残疾;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如下岗、失业等。也有学者在“生理性社会弱者”、“社会性社会弱者”之外,补充了“自然性社会弱者”,主要包括生态危机地区的人口、自然灾害的灾民。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儿童群体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特别是弱势儿童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于是对于弱势儿童的关注逐渐提上日程。从社会学的角度上来看,弱势儿童主要包括身体性弱势儿童、心理性弱势儿童和社会性弱势儿童,经过多年的努力,弱势儿童生活的法律、制度环境已经明显的改善,但他们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依然不容乐观。
老年人群体也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年龄的原因,他们生理上处于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而处于社会生活的弱势地位。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目前,全世界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6亿,有60多个国家的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人口总数的10%,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行列。20世纪后期,为控制人口的急剧增长,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加快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群体的数量逐渐壮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物质、精神生活急待提高,医疗、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群体是另外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在残疾人群体中,只有一小部分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而其他大部分则不具备或者具备不完全劳动能力。尽管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特别照顾,但残疾人仍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顺利融入社会生活,他们的权利和福利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尊重。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
贫困,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贫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贫困落后现象的总称。但首先是指经济范畴的贫困,即物质生活贫困,可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贫困问题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无法回避,客观的存在着。我国在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由于产业结构变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城镇的登记失业与职工下岗率逐年上升,这部分人生活困难,问题日益凸现,失业的深层矛盾充分暴露。到了21世纪,随着我国高等教育逐渐平民化,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一年比一年突出,许多大学生还未就业就面临了失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群体对城镇的下岗失业群体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加重了失业的压力,就业更加困难。
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弱势群体是由社会中的贫困人口和潜在贫困人口组成的脆弱群体,其生活压力大、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一方面,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甚至处于“生存危机”之中或“生存危机”的边缘,即绝对贫困化;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于是,在弱势群体之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少数人闹事”属于社会聚合行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聚合行为的根本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弱势群体集体上访现象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不容规避。
二、现行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政策的制度设计缺陷
社会政策自发端之日起,就直指以非市场的手段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消除社会贫困这一主题。第一个赋予社会政策以科学概念的德国经济学家华格纳提出:“社会政策是运用立法和行政的手段,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问题”。对社会政策这个概念,西方学界传统上有两种定义。一种是英国和美国学界的定义,即政府为直接满足人民的社会需求或福利需求而制定的政策,它一般包括社会保障、健康、公共服务、住房政策、教育政策等几个方面;社会保障又包括工伤和疾病、失业救济、养老金、家庭补贴和医疗等。另一种是德国学界的定义,主要是指政府关于就业、劳动力和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
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具有支持的作用。我们可以从社会政策的发展过程看出,弱势群体是社会政策服务的重点。社会政策最早是针对当时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分配不公现象的,国家的责任在于“保护劳动者”,“使劳动阶级获受利益”。这时候社会政策的目标是“消除贫困”,社会政策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尽管后来社会政策可以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领域,发展成了全民的福利政策。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贫困、失业等问题引起的后果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政策又重新把服务重点放在弱势群体上面,并重新提出社会政策目标是“消除贫困进而消除社会排斥,促进包容和社会公正,使边缘群体进入全球经济和社会的主流”。
(一)现行社会支持政策缺乏连贯性
从政策制定看,现行社会政策多为应急性的社会政策。很多地方都会搞“送温暖活动”及各种形式的“献爱心”捐款活动,这些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弱势群体的生活,但都是一些应急的措施。应急性政策常常使政策缺乏联系和延续性,它既会使政策的实施遭遇困难,又有可能导致一段时期政府工作千头万绪,缺乏重点,疲于应付,严重降低行政效率,很难从制度上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保障。
(二)现行社会支持政策缺乏社会广泛的支持和参与
从实施方式看,现阶段社会政策支持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推动,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支持。目前官方的社会推动意识强,社会支持网络也初步建立,但是社会参与的力度仍比较弱。究其原因,一是大多缺乏稳定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二是第三部门发展滞后,三是社会的中坚力量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参与社会事业。
(三)现行社会支持政策存在一定的城乡差异
从政策内容看,现行社会政策偏重于城市弱势群体的帮扶,而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帮助则不够。很多地方把再就业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主要内容,把经济救助与再就业援助相结合,着力使困难人员从根本上摆脱困境。但是,政策扶持始终是围绕城市的困难群众,并未覆盖农村群众,对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也未覆盖。这其中虽然有地方资金统筹的压力,但也有社会排斥倾向的影响。它造成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加剧,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不利的。
(四)现行社会支持政策制定程序的不透明、不科学
从政策制定程序看,现行社会政策出台的过程不够规范、透明、社会参与度不高,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渠道不畅。近些年,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化程度,减少决策失误,在经济决策方面已经加强了社会参与力度。但是,在社会政策领域决策仍然采用传统的部门决策方式,社会参与度不高,不符合现代社会民主参与的需求。无论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廉租房政策、外来人口政策,还是就业帮扶政策都存在这种情况,导致政策信息不畅,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五)现行社会支持政策的执行力较弱
从政策执行效果看,政策执行力较低。良好的社会政策需要具有良好执行力的保证。在自上而下层级体制的约束下,政策执行者多是将完成工作指标作为自己的目标。一些社会政策执行者对管理角色的认同远远超过对服务角色的认同,这使得他们的对弱势群体的管理活动有余,而服务意识相对较弱。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行政人员机械的、以管理为目的的服务虽然也执行了政策,但是却缺乏人性化的关怀,这是一种缺憾。此外,处在基层的、直接与弱势群体打交道的执行者的频繁流动,使得他们的亲和力和对角色的认同度降低。
三、对于社会快速转型期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政策的思考
(一)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政策流程的再造
1.完善社会政策制定机制,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与参与度。从政策制定看,现行社会政策的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社会参与度不高,尤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渠道不畅。完善社会政策必须强化社会参与,尤其使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并使其利益要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体现。为此,首先在政策酝酿阶段,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听取弱势群体的声音,真正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其次,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有代表性地邀请专家、学者以及弱势群体参与政策的制定,特别是弱势群体自身的参与,不仅可以使即将出台的政策成为真正的“阳光政策”,而且也有利于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再次,由于这些社会政策往往与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为了避免政策有失全面,过于仓促,考虑欠周全,可以在政策酝酿的过程中广纳民意,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吸收民间的智慧为决策的出台群策群力。
2.加强对社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强社会政策的执行机制,促进现行社会政策的有效落实与完善。制定政策是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还是让已经制定的政策落到实处。从政策效果看,现行社会政策尽管比过去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很多都停留在纸面上,还没有产生实际的政策效果。比如社会政策的保障功能难以覆盖农民工,这并不是没有相关的政策,而是很多已经制定的政策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
(二)构建多渠道、多方位的社会支持网络
社会政策反映了人们对社会急剧变迁所带来的风险和利益损失进行某种程度的补偿。强调社会对弱势群体的责任,它一般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实现。就我国来说,在社会保障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城乡统筹,逐步将进城农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社会政策的执行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必要的。政府应该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发挥核心的作用。这些作用集中表现在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实行公共政策适度倾斜,以及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等方面。但是由于国家现有财力的限制,仅靠政府单一的社会支持是远远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的,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大面积的弱势群体问题。因此,要从单一的政府使用行政手段过渡到使用多种社会资源、采取多种机制、构建多层次、内容丰富的社会支持网络来消除贫困。这种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至少包括各种政府组织、非政府团体、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家庭和个人。
1.发挥社区的社会支持作用。“社区”一词源于德国社会学家 F·滕尼斯1887年出版的《社区和社会》一书。滕尼斯认为,社区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社会联合。在这种社会联合中,情感的、自然的意志占优势,个体的或个人的意志被感情的、共同的意志所抑制。一般的,社区通常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并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而社区服务是针对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小型多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社区服务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又可以“实现无偿、低偿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改变传统福利事业单纯投入、没有产出的运行方式,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为无偿服务提供物质基础”。社区以福利服务为主,以非盈利为目的,推进社区服务,可以分担政府与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在基层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2.发挥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支持作用。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创建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追求关系人类福祉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非营利组织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没有典型的西方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民众所熟知的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和对外友协等组织。实际上都是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从雇员到资金来源都有很深的官方背景。近年来,非营利组织数量呈不断增多之势,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非营利组织可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