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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公共物品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供应所有的公共物品,界定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范围十分重要。政府供应的公共物品应是公共性程度高、不宜或不应由非政府力量供应、非政府力量不愿或无力提供的外部性大、非政府力量无力或虽有能力供应非竞争性程度高的公共物品。并且,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实际范围要受政府实际供应能力的限制,对应由政府供应的公共物品应鼓励非政府力量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