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机构建设;管理体制;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有检察人员素质偏低,与发展的检察形势不相适应。由于历史的原因,基层检察院多数检察人员不是“科班”出身,很多人员的学历起点较低,专业不“对口”,加上我国法律体系比较复杂、法律法规较多、更新较快,很多人员学习、知识更新升级跟不上。另外,部分干警自认为工作能应付就行了,钻研业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是很强,不善于在办案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注重业务知识积累,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总体上来讲,人员素质与国家民主法治的进程和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二)执法理念还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有差距,执法思想陈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受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影响,未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做得不够;为民执法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不很强,只满足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没有很好地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过于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轻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不能很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管理还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识存在偏差,存在管理不管理无所谓的思想,认为只要完成上级院目标考核任务即可,制度太多管理太严会限制主观能动性,缺乏参与管理和接受管理的自觉性。基层院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的制度比较多,但多数都是从上到下修定而成,与基层实际相结合得不够。另外,到目前为止从上到下各级检察机关还没有真正形成一套系统、科学、可操作的制度规范。
(四)干警职级待遇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基层检察院条件艰苦,干警待遇差,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检察干警流动性差,职务晋升慢,发展空间小,条件苛刻。行政机关的优秀年轻人员十年时间能从科员晋升为正科级领导,基层检察机关的优秀年轻干警十年时间仍然是科员的比比皆是,甚至还存在检察员干到退休还晋升不了正科级检察员。有的干警到50多岁,仍然任的是科员,待遇低,工作重,这些人员看不到职级晋升的希望,工作积极性严重挫伤,产生混日子的思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機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司法警察工作运转协调。虽然上级检察院三令五申地强调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可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原因,对司法警察机构编制不批或者说不足额批,导致司法警察机构无法组建,或者说有机构无人员,所以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要与上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文件,下达硬性指标必须建立司法警察组织,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上级检察院要经常到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实际考查基层检察院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参考文献:
[1]《多措并举全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载《呼和浩特日报》2008年3月5日。
[2]参见熊少敏、张步洪、林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
关键词:机构建设;管理体制;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有检察人员素质偏低,与发展的检察形势不相适应。由于历史的原因,基层检察院多数检察人员不是“科班”出身,很多人员的学历起点较低,专业不“对口”,加上我国法律体系比较复杂、法律法规较多、更新较快,很多人员学习、知识更新升级跟不上。另外,部分干警自认为工作能应付就行了,钻研业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是很强,不善于在办案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注重业务知识积累,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总体上来讲,人员素质与国家民主法治的进程和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二)执法理念还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有差距,执法思想陈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受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影响,未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做得不够;为民执法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不很强,只满足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没有很好地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过于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轻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不能很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管理还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识存在偏差,存在管理不管理无所谓的思想,认为只要完成上级院目标考核任务即可,制度太多管理太严会限制主观能动性,缺乏参与管理和接受管理的自觉性。基层院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的制度比较多,但多数都是从上到下修定而成,与基层实际相结合得不够。另外,到目前为止从上到下各级检察机关还没有真正形成一套系统、科学、可操作的制度规范。
(四)干警职级待遇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基层检察院条件艰苦,干警待遇差,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检察干警流动性差,职务晋升慢,发展空间小,条件苛刻。行政机关的优秀年轻人员十年时间能从科员晋升为正科级领导,基层检察机关的优秀年轻干警十年时间仍然是科员的比比皆是,甚至还存在检察员干到退休还晋升不了正科级检察员。有的干警到50多岁,仍然任的是科员,待遇低,工作重,这些人员看不到职级晋升的希望,工作积极性严重挫伤,产生混日子的思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機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司法警察工作运转协调。虽然上级检察院三令五申地强调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可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原因,对司法警察机构编制不批或者说不足额批,导致司法警察机构无法组建,或者说有机构无人员,所以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要与上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文件,下达硬性指标必须建立司法警察组织,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上级检察院要经常到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实际考查基层检察院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参考文献:
[1]《多措并举全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载《呼和浩特日报》2008年3月5日。
[2]参见熊少敏、张步洪、林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崇左5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