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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四种形态”体现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有利于监督执纪问责实现层次分明、宽严相济。国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做到要让党委履行主体责任、要让批评教育成为常态、要提高纪委监督执纪能力。
关键词:四种形态 国企党建 执纪问责
一、引言
国企是国家经济命脉,是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也是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新常态背景下国企更是承担着科研创新、转型发展的艰巨任务。国企力量的发挥和责任的承担,离不开国企党风廉政机制的强化。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领导人员提出了“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其中“清正廉洁”是国企改革和发展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国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机制,必须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以“四种形态”为基础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
二、“四种形态”的内涵与价值取向
1.“四种形态”的内涵。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指出,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四种形态”具体是指: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四种形态”的价值取向。“四种形态”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首先,“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提出要严惩极少数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也提出了对于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更多地予以轻处分,使其思想上警醒、行动上改正。可见,“四种形态”具有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党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相统一;其次,“四种形态”要求对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应立案审查并予以严惩,但是党内生活更多地要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实现强力、有效的党内监督,做到防患于未然。可见,“四种形态”更多地以预防的方式推动廉政机制的运转,体现了惩处与预防相统一;最后,“四种形态”也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王岐山曾经强调,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最终实现标本兼治。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在于形成“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良好氛围,并以廉政机制作为保障。“四种形态”的运用,既能够从思想上使党员干部受到触动和教育,又能够夯实机制,推动廉政工作迈向标本兼治。
三、当前国企落实“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首先要求我们在思想上有充分的认识,既要认识到“四种形态”对于提升党对国企领导力的理论意义,又要认识到其蕴含的实践价值。然而,由于思想层面出现一定的松懈,长期以来国企党建工作在理念上不重视、措施上不得力,使得党的领导力有所减弱。更重要的是,由于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同事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未免显得过于尴尬。这些思想层面的问题妨碍了“四种形态”在执纪问责实践中的运用,降低了效果,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2.推动力度不够。“四种形态”强调宽严相济,既要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又要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厚爱。但是,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程度,如何把握“四种形态”的推动力度,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我们在“四种形态”的运用中既要看到执纪问责“宽”的一面,又要看到“严”的一面。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国企在执纪问责机制运行中往往片面强调事后惩罚但忽略事前预防、片面强调批评教育但忽略责任追究、片面强调企业声誉但忽略问责追责。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未能把握好执纪问责中的价值取舍,有待在正确理解“四种形态”价值意蕴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
3.运用方式滞后。“四种形态”要求我们革新理念,采用新型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执纪问责效果。当前国企在执纪问责方式上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是被动地通过群众举报等方式获得线索,在工作方式上缺乏主动性;二是执纪问责的手段单一,缺乏多元化形态,特别是“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运用得较少,或者浮于浅表;三是执纪问责虽然能够聚焦于企业廉政风险点,但是对廉政风险得以产生的上游环节、外围环节缺乏关注,如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个人私生活、生活作风等领域缺乏关注,结果是无法全面地落实“四种形态”的要求。
四、国企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措施
1.要让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国企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首先要求企业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企业党委作为企业落实“管党治党”的领导主体、工作主体和推进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既是向中央看齐的具体行动,也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只有真正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尽心竭力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才能营造出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才能切实增强我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企业党委在主体责任的落实中,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统筹规划企业运用“四种形态”方案和策略,制定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计划,特别是从细节出发建立“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蓝图;二是企业党委要将“四种形态”的理念和方法融入企业党建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问责机制建设等各个部分,使企业党建的各方面都体现出“四种形态”的元素;三是企业党委成员要成为廉洁表率,自觉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暴露问题,自觉制定反腐倡廉的行动方案;四是企业党委应在“四种形态”的实践中承担起责任,特别是党委书记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2.要让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四种形态”存在一定的次序关系,第一次序中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应成为国企党建工作的常态。做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能够实现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做到防微杜渐,真正将执纪问责重心前移,实现有效预防。针对长期以来国企党组织生活中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现状,建议通过如下措施予以改变:一是提高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组织生活中的比重,以此提高批评教育方式的地位;二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务实开展,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真正做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三是扭转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务必认识到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为了治病救人,既没有必要不好意思,亦无必要照顾熟人情面,否则一旦党员干部滑向重大违纪甚至犯罪的深远,则不但脸面丢尽,更是人生尽毁。
3.提高纪委监督执纪能力。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创新纪检工作,更好地把监督责任扛起来。“四种形态”的运用有赖于纪委监督执纪能力的提升,纪委既要善于发现违纪违规线索,又要善于研判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而准确适用执纪问责的具体形态。国企纪委应从如下角度提高监督執纪能力:一是善于主动出击,而不是坐等群众举报线索;二是对企业的业务领域、经营过程、高危岗位以及廉政风险所处的环节了然于胸,以此拓展监督范围,加强对重要领域的监督;三是熟悉政策和法律,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处理好每一条线索,办好每一个案件;四是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后果的基础上,强调差异化、个性化处理,不能片面、僵化地适用规则,杜绝“一刀切”地搞廉政。
总之,“四种形态”的准确运用是国企在新时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执纪问责的必经之路。我们应充分理解“四种形态”的价值意蕴,并在国企党建实践中把“四种形态”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永鑫:《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理论探索》,2017(1).
[2]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
关键词:四种形态 国企党建 执纪问责
一、引言
国企是国家经济命脉,是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也是壮大综合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新常态背景下国企更是承担着科研创新、转型发展的艰巨任务。国企力量的发挥和责任的承担,离不开国企党风廉政机制的强化。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领导人员提出了“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其中“清正廉洁”是国企改革和发展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国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机制,必须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以“四种形态”为基础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
二、“四种形态”的内涵与价值取向
1.“四种形态”的内涵。2015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指出,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四种形态”具体是指: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四种形态”的价值取向。“四种形态”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首先,“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提出要严惩极少数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也提出了对于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更多地予以轻处分,使其思想上警醒、行动上改正。可见,“四种形态”具有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党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相统一;其次,“四种形态”要求对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应立案审查并予以严惩,但是党内生活更多地要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实现强力、有效的党内监督,做到防患于未然。可见,“四种形态”更多地以预防的方式推动廉政机制的运转,体现了惩处与预防相统一;最后,“四种形态”也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一。王岐山曾经强调,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最终实现标本兼治。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在于形成“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良好氛围,并以廉政机制作为保障。“四种形态”的运用,既能够从思想上使党员干部受到触动和教育,又能够夯实机制,推动廉政工作迈向标本兼治。
三、当前国企落实“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首先要求我们在思想上有充分的认识,既要认识到“四种形态”对于提升党对国企领导力的理论意义,又要认识到其蕴含的实践价值。然而,由于思想层面出现一定的松懈,长期以来国企党建工作在理念上不重视、措施上不得力,使得党的领导力有所减弱。更重要的是,由于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同事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未免显得过于尴尬。这些思想层面的问题妨碍了“四种形态”在执纪问责实践中的运用,降低了效果,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2.推动力度不够。“四种形态”强调宽严相济,既要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又要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厚爱。但是,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程度,如何把握“四种形态”的推动力度,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我们在“四种形态”的运用中既要看到执纪问责“宽”的一面,又要看到“严”的一面。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国企在执纪问责机制运行中往往片面强调事后惩罚但忽略事前预防、片面强调批评教育但忽略责任追究、片面强调企业声誉但忽略问责追责。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未能把握好执纪问责中的价值取舍,有待在正确理解“四种形态”价值意蕴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
3.运用方式滞后。“四种形态”要求我们革新理念,采用新型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执纪问责效果。当前国企在执纪问责方式上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是被动地通过群众举报等方式获得线索,在工作方式上缺乏主动性;二是执纪问责的手段单一,缺乏多元化形态,特别是“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运用得较少,或者浮于浅表;三是执纪问责虽然能够聚焦于企业廉政风险点,但是对廉政风险得以产生的上游环节、外围环节缺乏关注,如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个人私生活、生活作风等领域缺乏关注,结果是无法全面地落实“四种形态”的要求。
四、国企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措施
1.要让党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国企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首先要求企业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企业党委作为企业落实“管党治党”的领导主体、工作主体和推进主体,履行主体责任既是向中央看齐的具体行动,也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只有真正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尽心竭力抓班子、带队伍、正风气,才能营造出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才能切实增强我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企业党委在主体责任的落实中,应做到如下几点:一是统筹规划企业运用“四种形态”方案和策略,制定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计划,特别是从细节出发建立“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蓝图;二是企业党委要将“四种形态”的理念和方法融入企业党建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问责机制建设等各个部分,使企业党建的各方面都体现出“四种形态”的元素;三是企业党委成员要成为廉洁表率,自觉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暴露问题,自觉制定反腐倡廉的行动方案;四是企业党委应在“四种形态”的实践中承担起责任,特别是党委书记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2.要让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四种形态”存在一定的次序关系,第一次序中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应成为国企党建工作的常态。做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能够实现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做到防微杜渐,真正将执纪问责重心前移,实现有效预防。针对长期以来国企党组织生活中缺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现状,建议通过如下措施予以改变:一是提高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党组织生活中的比重,以此提高批评教育方式的地位;二是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务实开展,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真正做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三是扭转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务必认识到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为了治病救人,既没有必要不好意思,亦无必要照顾熟人情面,否则一旦党员干部滑向重大违纪甚至犯罪的深远,则不但脸面丢尽,更是人生尽毁。
3.提高纪委监督执纪能力。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创新纪检工作,更好地把监督责任扛起来。“四种形态”的运用有赖于纪委监督执纪能力的提升,纪委既要善于发现违纪违规线索,又要善于研判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而准确适用执纪问责的具体形态。国企纪委应从如下角度提高监督執纪能力:一是善于主动出击,而不是坐等群众举报线索;二是对企业的业务领域、经营过程、高危岗位以及廉政风险所处的环节了然于胸,以此拓展监督范围,加强对重要领域的监督;三是熟悉政策和法律,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处理好每一条线索,办好每一个案件;四是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后果的基础上,强调差异化、个性化处理,不能片面、僵化地适用规则,杜绝“一刀切”地搞廉政。
总之,“四种形态”的准确运用是国企在新时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执纪问责的必经之路。我们应充分理解“四种形态”的价值意蕴,并在国企党建实践中把“四种形态”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永鑫:《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理论探索》,2017(1).
[2]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