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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劳动力用工和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在“互联网+”创新背景下,延伸IT企业、共享经济、流量效应也纷纷兴起,诞生了“专车代驾” “快递产业” “网商服务”等产业,让企业服务模式和用工形式发生了改变。基于此,针对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背景,以及相关“互联网+”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的确立,对其存在的特征和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企业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劳动力用工;劳动关系;“互联网+”;服务;问题;建议
“互联网+”改善了我国当前劳动力框架,通过技术性和信息化影响,对原有的劳动力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发展,原有劳动力法律法规也亟待更新,国家对于“互联网+”相关劳动力领域的劳动法原
则和劳动用工定义不明确。现结合我国当地劳动法,对当代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相关分析。
一、“互联网+”劳动力关系和形式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力收入差距大,存在经济收入不均衡现象。虽然“互联网+”模式改善了我国经济建设体系,将我国劳动力建设转变成为了知识经济劳动力时代。在信息化建设背景下,新型企业建设模式从原本的“一位专权”转变成为社会化融资建设,并将企业盈利水平和劳动力建设作为收入分配的更新。互联网新技术研究升级强化了市场资源建设,将社会发展作为技术研究的重点。通过原始的“论坛”“博客”,转化为当代流行的微博、QQ。同时,经济行业结构的调整也对当代劳动用工进行了改革,如“淘宝电商”“自媒体运营”“创新软件”也在不断开发。虽然在这种背景下人力资源能够得到保障,但是受教育程度高或者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的群体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工资,而教育程度较低,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群体在市场冲击下,工资范围和就业机会都会被打压。同时,“互联网+”也呈现出一种年轻化的状态,对于一些工作内容较为传统的手工业、轻工业也面临被革新、淘汰甚至是倒闭的风险。除此之外,信息化建设发展较快,相关劳动力建设和分配模式都不完善,劳动力收入差距较大,很容易造成经济的失衡。
(二)相关劳动法需要深化。对于我国劳动法建设方面,受到“互联网+”发展影响,我国对于“网约”“共享经济”“网购经济”之间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模糊。在法律建设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严格遵循“从属性”进行相关立法,在互联网建设模式下,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动时间和工作空间不能明确确认,劳工关系和公共模式也缺乏有效的区分。此外,在互联网建设下,社会群体中存在“一人多职”的现象。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对兼职类型进行了区分,除开正式工作,兼职将不受当代互联网相关劳动就业保障,这种发展模式也不适合我国开展多种经济模式。可见,在法律上,“互联网+”建设下劳动法律制度还需要进行磨合和完善。
3.存在较大的权责纠纷。从互联网发展建设的历程中可以看出,商业模式改变和国家相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息息相关。在互联网建设的基础上,我国在商业模式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互联网+”经济建设模式主要是轻管理、重结果的低成本生产运营手段。在大量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最小劳动力和劳务外包的模式下,会让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和运行实力,很容易在行业波动中大起大落,也与我国相关经济建设方向南辕北辙。同时,在共享经济和租用经济下,“网约车”模式也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常见的网约车经营模式中,运营平台、劳务派遣公司、网约司机、第三方租车三者在合同签署上存在模糊界定。在雇主责任等方面存在责权纠纷,让“互联网+”模式下的劳动权益建设存在不少问题。
二、对于改善当代“互联网+”劳动关系和劳动形式的建议
(一)改良我国劳动关系。“互联网+”模式对我国劳动力生产形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传统劳动关系和生产资料合作背景下,生产资料表现模式发生了改变。如在网约用工建设中,劳动关系和劳动作用发生了改变。为了避免责权纠纷,降低法律模糊界定的影响,需要从建设目标模式上进行改善。对此,可以参考国外建设“三元框架”类型,让劳动人员能够受到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外,一些“类似劳动者”也能运用劳动法规则,接受劳动法保护,在雇员和雇主发生纠纷的时候,也可以让劳动者提升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在“互联网+”建设背景下,当代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也被信息化用工技术所改革,传统的雇佣模式也不仅仅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中介模式、中间人也会对劳动关系在“从属性”“组织性”方面认定模糊。在此基础上,劳动关系、劳动模式呈现多重化、短期用工、经济分配的问题。建议借助国家政策引导的方式,加强对企业“侧改革”建设,通过在保证《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建设基础上,推行“条例补充”“行业法规”“地方法规建设”。让劳动力从经营者利益捆绑中解脱,让劳动者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企业环境。同时,也要在社会层面上不断拓展劳动法的相关法规法则,让法治社会和经济社会并驾齐驱。
(三)发挥国家和基层的能动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内部经济体制和企业劳动关系也逐渐趋向于国际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提出了三方性原则协调劳务关系机制,这种机制也对我国建设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化进步提供了新的思考模式。在互联网时代,要满足劳动形式和劳动关系全面发展,建议我国采取正确的劳资纠纷、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首先,建议国家明确自身的经济协调作用,通过积极发挥宏观协调和监督作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劳动者环境。除此之外,要积极动用工会作用,通过集体表决、谈判、三方协商机制等加强公有制、私有制的规范化建设。同时,积极探寻互联网发展新的经济建设模式,不断探寻集体合同谈判、新时代互联网技术劳动关系相关建设。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建设模式改变了当代中国企业建设模式,催生了多樣化的劳动用工形式和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模式促进了我国以劳动经济向知识性经济模式转型,改革了传统工厂制度的就业模式,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发展方向。与此同时,“互联网+”也造成了劳动力雇用相关的责权纠纷,对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提出了挑战。在此情况下,建议企业和国家采取正确的发展观念及措施,将“互联网+”和我国经济建设模式进行全面升级。
参考文献:
[1] 董朝.共享经济用工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8.
[2] 涂永前.应对灵活用工的劳动法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8,(5):216-234.
[3] 柏亭羽.“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5):94-99.
[4] 窦争妍.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背景下的人力资本积累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5] 王倩倩.互联网背景下公民勞动权的实现路径[D].济南:山东大学,2018.
关键词:劳动力用工;劳动关系;“互联网+”;服务;问题;建议
“互联网+”改善了我国当前劳动力框架,通过技术性和信息化影响,对原有的劳动力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发展,原有劳动力法律法规也亟待更新,国家对于“互联网+”相关劳动力领域的劳动法原
则和劳动用工定义不明确。现结合我国当地劳动法,对当代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相关分析。
一、“互联网+”劳动力关系和形式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力收入差距大,存在经济收入不均衡现象。虽然“互联网+”模式改善了我国经济建设体系,将我国劳动力建设转变成为了知识经济劳动力时代。在信息化建设背景下,新型企业建设模式从原本的“一位专权”转变成为社会化融资建设,并将企业盈利水平和劳动力建设作为收入分配的更新。互联网新技术研究升级强化了市场资源建设,将社会发展作为技术研究的重点。通过原始的“论坛”“博客”,转化为当代流行的微博、QQ。同时,经济行业结构的调整也对当代劳动用工进行了改革,如“淘宝电商”“自媒体运营”“创新软件”也在不断开发。虽然在这种背景下人力资源能够得到保障,但是受教育程度高或者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的群体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工资,而教育程度较低,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的群体在市场冲击下,工资范围和就业机会都会被打压。同时,“互联网+”也呈现出一种年轻化的状态,对于一些工作内容较为传统的手工业、轻工业也面临被革新、淘汰甚至是倒闭的风险。除此之外,信息化建设发展较快,相关劳动力建设和分配模式都不完善,劳动力收入差距较大,很容易造成经济的失衡。
(二)相关劳动法需要深化。对于我国劳动法建设方面,受到“互联网+”发展影响,我国对于“网约”“共享经济”“网购经济”之间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模糊。在法律建设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严格遵循“从属性”进行相关立法,在互联网建设模式下,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动时间和工作空间不能明确确认,劳工关系和公共模式也缺乏有效的区分。此外,在互联网建设下,社会群体中存在“一人多职”的现象。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对兼职类型进行了区分,除开正式工作,兼职将不受当代互联网相关劳动就业保障,这种发展模式也不适合我国开展多种经济模式。可见,在法律上,“互联网+”建设下劳动法律制度还需要进行磨合和完善。
3.存在较大的权责纠纷。从互联网发展建设的历程中可以看出,商业模式改变和国家相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息息相关。在互联网建设的基础上,我国在商业模式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互联网+”经济建设模式主要是轻管理、重结果的低成本生产运营手段。在大量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最小劳动力和劳务外包的模式下,会让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和运行实力,很容易在行业波动中大起大落,也与我国相关经济建设方向南辕北辙。同时,在共享经济和租用经济下,“网约车”模式也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常见的网约车经营模式中,运营平台、劳务派遣公司、网约司机、第三方租车三者在合同签署上存在模糊界定。在雇主责任等方面存在责权纠纷,让“互联网+”模式下的劳动权益建设存在不少问题。
二、对于改善当代“互联网+”劳动关系和劳动形式的建议
(一)改良我国劳动关系。“互联网+”模式对我国劳动力生产形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传统劳动关系和生产资料合作背景下,生产资料表现模式发生了改变。如在网约用工建设中,劳动关系和劳动作用发生了改变。为了避免责权纠纷,降低法律模糊界定的影响,需要从建设目标模式上进行改善。对此,可以参考国外建设“三元框架”类型,让劳动人员能够受到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外,一些“类似劳动者”也能运用劳动法规则,接受劳动法保护,在雇员和雇主发生纠纷的时候,也可以让劳动者提升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在“互联网+”建设背景下,当代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也被信息化用工技术所改革,传统的雇佣模式也不仅仅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中介模式、中间人也会对劳动关系在“从属性”“组织性”方面认定模糊。在此基础上,劳动关系、劳动模式呈现多重化、短期用工、经济分配的问题。建议借助国家政策引导的方式,加强对企业“侧改革”建设,通过在保证《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建设基础上,推行“条例补充”“行业法规”“地方法规建设”。让劳动力从经营者利益捆绑中解脱,让劳动者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企业环境。同时,也要在社会层面上不断拓展劳动法的相关法规法则,让法治社会和经济社会并驾齐驱。
(三)发挥国家和基层的能动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内部经济体制和企业劳动关系也逐渐趋向于国际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提出了三方性原则协调劳务关系机制,这种机制也对我国建设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化进步提供了新的思考模式。在互联网时代,要满足劳动形式和劳动关系全面发展,建议我国采取正确的劳资纠纷、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首先,建议国家明确自身的经济协调作用,通过积极发挥宏观协调和监督作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劳动者环境。除此之外,要积极动用工会作用,通过集体表决、谈判、三方协商机制等加强公有制、私有制的规范化建设。同时,积极探寻互联网发展新的经济建设模式,不断探寻集体合同谈判、新时代互联网技术劳动关系相关建设。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建设模式改变了当代中国企业建设模式,催生了多樣化的劳动用工形式和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模式促进了我国以劳动经济向知识性经济模式转型,改革了传统工厂制度的就业模式,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发展方向。与此同时,“互联网+”也造成了劳动力雇用相关的责权纠纷,对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提出了挑战。在此情况下,建议企业和国家采取正确的发展观念及措施,将“互联网+”和我国经济建设模式进行全面升级。
参考文献:
[1] 董朝.共享经济用工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8.
[2] 涂永前.应对灵活用工的劳动法制度重构[J].中国法学,2018,(5):216-234.
[3] 柏亭羽.“互联网+”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8,(5):94-99.
[4] 窦争妍.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背景下的人力资本积累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5] 王倩倩.互联网背景下公民勞动权的实现路径[D].济南:山东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