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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某省人代会期间,为每位人大代表发放1000元履职补贴,意在鼓励代表认真履行职务,积极下基层调研。有人认为,没有区别地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违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有人认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为人大代表发放一定数额的履职补贴,符合国情,劳有所得,合理合法。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给代表发履职补贴合情合理合法
笔者认为,为人大代表发放一定数额的履职补贴,既合情合理又合法。
所谓“合情”,就是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除了在人大机关工作的都是兼职,没有代表职务工资报酬,不像外国议会议员那样专事议员职务,有固定的专职职务报酬。所以,为人大代表公权力的行使给予一定数额的履职补贴,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符合我国国情。
所谓“合理”,就是符合劳有所得的基本道理。我们反对不劳而获,但劳有所得无可厚非。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给每位省人大代表每年只发1000元履职补贴,“蜻蜓点水”而已。
所谓“合法”,就是有法可依。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可见,“履职补贴”有法律规定,是合法的。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履职补贴是完善人大制度之举
笔者认为,给人大代表发履职补贴,用于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中的通信、交通和起草、打印议案、建议文稿等方面的支出,这一举措对于发挥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有一定促进作用,也是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益探索。
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当时是有津贴的,敬爱的朱德同志在收到此笔津贴时提出,由于自己已经享受了国家工资而拒收这笔代表津贴,并建议取消。这当然是朱老总的高风亮节,但同时也说明了当初在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曾有过的思考。
人大代表作为一种国家职务,它的履职成本理应由国家承担,才不至于发生这一国家职务或是因为无经费而无法履职,或是因收受社会赞助费(我国完全禁止)而出现个人偏向。对此,我国法律已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司法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等,以保证人大代表实践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当前,社会对人大代表与选民间联系少等方面颇有微词,这除了主观因素外,履职成本由代表本人承担也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因素。因此,向人大代表发放数目不多的履职补贴,虽不能完全保证代表在闭会期间认真履职,但这样的一点一滴的演进,无疑使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步一步地更趋完善。
磐安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陈天伟发补贴不能激励代表履职积极性
代表法规定,代表出席大会和在闭会期間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其他代表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下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或联系安排,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因此,某省人代会期间为每位代表发放履职补贴,其实就是人代会的红包,不管是不是认真履职,只要是人大代表就都能领到红包。这显然与激励代表认真履职无必然关联,不能有效激发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
实事求是说,能被选为省人大代表的,不是有特殊的身份地位,就是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多数代表对1000元的履职补贴实在看不上眼,而看重的是代表职务的政治地位,在意的是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评价。从这个层面上讲,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应该是选民的监督和评先奖优的激励机制。为此,各地人大常委会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公布代表履职情况,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接受选民监督,开展优秀代表和优秀代表议案(或建议意见)评选并予以通报表彰等,实践效果比较好,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也会逐步增强。
在闭会期间,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是人大代表主要的履职平台,但现实中代表活动经费还是不宽裕,如果把履职补贴的1000元作为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就可以多安排一些,内容可以更丰富一些,代表履职就会更到位一些。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臧必飞 平均发放履职补贴不妥
笔者认为,没有区别地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不符合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会引起不良影响。
代表法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条款,一般说,发放补贴的对象只能是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如农民代表等。官员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特别是下基层检查调研,都是公职范围内的事,付出劳动有工资回报,所产生的支出有公费买单。所以,人人有份领取履职补贴的做法,不符合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这样做,也不利于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促进代表履职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现行的代表产生和管理制度的改革,仅靠发补贴很难达到目的。在官员代表、老板代表占较大比例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区区1000元的补贴,很难说能调动他们履职的积极性。目前,最好的办法还是建立一套包括履职经济补助、代表劝退制度在内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在区别代表工作性质的情况下,进行履职情况定期考核,按照代表实际付出的程度,确定补贴数额,让履职补贴真实反映代表履职的劳动付出和履职的实际成效。此外,树立廉洁高效的会风,把人代会开成节约廉洁的大会是各级人大追求的新目标。在大会期间,依法为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发误工补助是十分必要的,而平均发现金的做法,不管数量多少,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发履职补贴不便操作
笔者认为,在目前代表所处的实际情况下,发放履职补贴,作用不大,不便操作。
照理,补贴应该用于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方面的支出,可谁能肯定和保证代表不会将此公款私用。现金早已发给代表,又不必凭发票报账,凭什么认定这笔钱都用在了履职上?即使真的用在履职上,千元补贴也不过是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根本起不到鼓励代表积极履职的作用。
从具体操作层面讲,发放千元的标准由何而来,没个说法。如省代表千元,那全国代表发多少,省市县乡代表又是多少?各地的经济条件、履职条件有很大的差别,如何来确定统一合理的补助标准?补贴的范围包不包括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如领导干部代表外出履职,公车接送,公款接待,还有下乡补贴,什么通讯费、文印费等,统统可公款报销,发不发履职补贴都不会影响他们执行代表职务。如果只管发补贴,不管结果如何,也不征求选民的意见,这千元履职补贴将是一笔糊涂账。
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是兼职的,既然通过从事本职工作,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待遇,就不应该再领取兼任代表职务的工资补贴了。
象山县东陈乡人大严啸远区别情况 依法补贴
笔者从1992年起就从事乡镇人大工作,关于要不要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的问题,时常会有人提起。我们的一贯做法是:区别情况,依法补贴。
对象要区别。我们根据代表法规定,将发放代表履职补贴的对象仅限于农民、个体工商户等无固定收入和收入相对低的工人代表。机关公务员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老板不在此列。作为公务人员的人大代表,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本来就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也是由单位报销。
补贴要适当。发放代表履职补贴的额度,要与代表实际履职的工作量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人大要监督同级财政,代表履职补贴又要财政支付,补贴必须合情、合理,才能服众。近3年,我们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每年发放200元左右的补贴。
制度要完善。我们建立了完备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提交议案、建议及调研报告等一一记录在案,并依此作为年终发放代表履职补贴和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再给予奖励的依据。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给代表发履职补贴合情合理合法
笔者认为,为人大代表发放一定数额的履职补贴,既合情合理又合法。
所谓“合情”,就是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除了在人大机关工作的都是兼职,没有代表职务工资报酬,不像外国议会议员那样专事议员职务,有固定的专职职务报酬。所以,为人大代表公权力的行使给予一定数额的履职补贴,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符合我国国情。
所谓“合理”,就是符合劳有所得的基本道理。我们反对不劳而获,但劳有所得无可厚非。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给每位省人大代表每年只发1000元履职补贴,“蜻蜓点水”而已。
所谓“合法”,就是有法可依。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可见,“履职补贴”有法律规定,是合法的。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履职补贴是完善人大制度之举
笔者认为,给人大代表发履职补贴,用于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中的通信、交通和起草、打印议案、建议文稿等方面的支出,这一举措对于发挥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有一定促进作用,也是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益探索。
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当时是有津贴的,敬爱的朱德同志在收到此笔津贴时提出,由于自己已经享受了国家工资而拒收这笔代表津贴,并建议取消。这当然是朱老总的高风亮节,但同时也说明了当初在设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曾有过的思考。
人大代表作为一种国家职务,它的履职成本理应由国家承担,才不至于发生这一国家职务或是因为无经费而无法履职,或是因收受社会赞助费(我国完全禁止)而出现个人偏向。对此,我国法律已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司法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等,以保证人大代表实践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当前,社会对人大代表与选民间联系少等方面颇有微词,这除了主观因素外,履职成本由代表本人承担也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因素。因此,向人大代表发放数目不多的履职补贴,虽不能完全保证代表在闭会期间认真履职,但这样的一点一滴的演进,无疑使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步一步地更趋完善。
磐安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陈天伟发补贴不能激励代表履职积极性
代表法规定,代表出席大会和在闭会期間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其他代表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下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或联系安排,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因此,某省人代会期间为每位代表发放履职补贴,其实就是人代会的红包,不管是不是认真履职,只要是人大代表就都能领到红包。这显然与激励代表认真履职无必然关联,不能有效激发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
实事求是说,能被选为省人大代表的,不是有特殊的身份地位,就是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多数代表对1000元的履职补贴实在看不上眼,而看重的是代表职务的政治地位,在意的是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评价。从这个层面上讲,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应该是选民的监督和评先奖优的激励机制。为此,各地人大常委会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公布代表履职情况,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接受选民监督,开展优秀代表和优秀代表议案(或建议意见)评选并予以通报表彰等,实践效果比较好,人大代表履职积极性也会逐步增强。
在闭会期间,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是人大代表主要的履职平台,但现实中代表活动经费还是不宽裕,如果把履职补贴的1000元作为代表活动经费,代表活动就可以多安排一些,内容可以更丰富一些,代表履职就会更到位一些。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臧必飞 平均发放履职补贴不妥
笔者认为,没有区别地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不符合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会引起不良影响。
代表法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条款,一般说,发放补贴的对象只能是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如农民代表等。官员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特别是下基层检查调研,都是公职范围内的事,付出劳动有工资回报,所产生的支出有公费买单。所以,人人有份领取履职补贴的做法,不符合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这样做,也不利于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促进代表履职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现行的代表产生和管理制度的改革,仅靠发补贴很难达到目的。在官员代表、老板代表占较大比例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区区1000元的补贴,很难说能调动他们履职的积极性。目前,最好的办法还是建立一套包括履职经济补助、代表劝退制度在内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在区别代表工作性质的情况下,进行履职情况定期考核,按照代表实际付出的程度,确定补贴数额,让履职补贴真实反映代表履职的劳动付出和履职的实际成效。此外,树立廉洁高效的会风,把人代会开成节约廉洁的大会是各级人大追求的新目标。在大会期间,依法为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发误工补助是十分必要的,而平均发现金的做法,不管数量多少,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发履职补贴不便操作
笔者认为,在目前代表所处的实际情况下,发放履职补贴,作用不大,不便操作。
照理,补贴应该用于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方面的支出,可谁能肯定和保证代表不会将此公款私用。现金早已发给代表,又不必凭发票报账,凭什么认定这笔钱都用在了履职上?即使真的用在履职上,千元补贴也不过是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根本起不到鼓励代表积极履职的作用。
从具体操作层面讲,发放千元的标准由何而来,没个说法。如省代表千元,那全国代表发多少,省市县乡代表又是多少?各地的经济条件、履职条件有很大的差别,如何来确定统一合理的补助标准?补贴的范围包不包括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如领导干部代表外出履职,公车接送,公款接待,还有下乡补贴,什么通讯费、文印费等,统统可公款报销,发不发履职补贴都不会影响他们执行代表职务。如果只管发补贴,不管结果如何,也不征求选民的意见,这千元履职补贴将是一笔糊涂账。
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是兼职的,既然通过从事本职工作,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待遇,就不应该再领取兼任代表职务的工资补贴了。
象山县东陈乡人大严啸远区别情况 依法补贴
笔者从1992年起就从事乡镇人大工作,关于要不要给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补贴的问题,时常会有人提起。我们的一贯做法是:区别情况,依法补贴。
对象要区别。我们根据代表法规定,将发放代表履职补贴的对象仅限于农民、个体工商户等无固定收入和收入相对低的工人代表。机关公务员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老板不在此列。作为公务人员的人大代表,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本来就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也是由单位报销。
补贴要适当。发放代表履职补贴的额度,要与代表实际履职的工作量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人大要监督同级财政,代表履职补贴又要财政支付,补贴必须合情、合理,才能服众。近3年,我们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每年发放200元左右的补贴。
制度要完善。我们建立了完备的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提交议案、建议及调研报告等一一记录在案,并依此作为年终发放代表履职补贴和评选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再给予奖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