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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方式显现出多样化,BOO项目作为PPP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与政府合作方式中应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对其相关的会计研究案例却较少,因此有必要对BOO模式进行研究与探讨,从中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会计核算方法,用来指导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关键词:BOO;BOT;会计处理
BOT项目通常理解为“建设-经营-转让”这三个阶段,BOT项目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方式,能够在最大一定程度上减缓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营。但是随着经营业务的复杂化,BOT这种项目合作的模式也不但发生变化,逐渐演化成BOO等项目类型,而BOO项目是Build-Own-Operate的缩写,顾名思义就是建设-拥有-运营,它与前者最大的不同就是BOO方式下,项目完成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拥有对项目最终的所有权,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一、国内外的会计处理研究
目前主流的国内对于BOO项目的会计处理,主要依照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中的相关条例。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建造阶段和经营阶段,建造期间企业的会计處理依照所提供的建造服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完工后的经营阶段,项目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国外对于BOO的会计研究较少,主要倾向于是BOT会计处理的延伸,《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更加具体的对服务特许权的使用过程中一系列会计事件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将服务特许权的确定进行了分类。按照运营方是否有从授权人或授权人指示下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将服务特许权分类为按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计量,此外IFRIC12还对服务特许权项目的收入、借款费用、维修和维护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二、BOO会计处理分析
对于以上从理论上国内外对于BOO项目会计处理的分析,我们得出BOT/BOO之类的“服务特许权合同”会计模式中的资产确认,与传统的基于“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的资产确认模型存在很大差异。服务特许权合同的会计处理模式的核心是“对使用的控制”,由于基础设施的如何使用(包括应提供何种服务、向谁提供、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标准、收费标准等)都由政府控制和决定,因此政府实际上具有对基础设施使用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企业只是受政府委托提供建造和运营服务。
服务特许权模式下企业自己出资建造的基础设施不能确认为本企业固定资产,企业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换取了一项运营收费权或者一项无条件收取固定金额的权利,因此只可以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作为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价。当社会资本对资产有控制权且未约定是否需要移交政府时,应视同其他自有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所以计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的界限主要看以下几个条件:
1.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政府对该基础设施使用具有控制权和主导权;
2.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是否需要自行承接业务;
3.合同中是否有排他性的条款,也就是说对于该地区的业务有独占的权利。
三、案例说明
案例:甲公司与政府授权单位签订《**污泥处理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乙企业,协议的内容与BOT项目类似,主要的区别是合同到期无项目需要移交的条款,但在经营期设施如何使用的主导权在政府手中,项目建成运行后,政府确保年平均提供不低于设计处理能力的70%的合格污泥,建筑期间的建筑服务由甲公司进行提供。
在此案例中,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项目到期后是无需移交的,但是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政府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并且污泥处理业务也是由政府提供,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无需执行承接业务,所以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该BOO项目参照BOT项目的会计处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也就是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
甲公司提供了建筑基础设施建造服务,据此确认建筑合同收入,建设期间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料工费等科目及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工程结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料工费等科目及银行存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借:无形资产,贷:工程结算。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会计处理的分析及研究,对BOO项目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结合了BOO项目的具体案例进行了举例说明。
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企业与政府之间合作可能会越来越紧密,合作的方式会更加的多样化,因此就会为了满足一定的条件设置一些特殊的形式条款,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准则理念的把握,当遇到具体的案例时才能更为准确的进行分析与判断,最终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让报表的使用者更加准确使用与决策。
参考文献:
[1]赵海立,刘维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会计处理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5,(21).
[2]汤薇,吴海龙.基于政府角度的PPP项目融资效益研究—以BOT与BOO模式为例[J].科研管理,2014,(01).
作者简介:
潘磊,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词:BOO;BOT;会计处理
BOT项目通常理解为“建设-经营-转让”这三个阶段,BOT项目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方式,能够在最大一定程度上减缓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营。但是随着经营业务的复杂化,BOT这种项目合作的模式也不但发生变化,逐渐演化成BOO等项目类型,而BOO项目是Build-Own-Operate的缩写,顾名思义就是建设-拥有-运营,它与前者最大的不同就是BOO方式下,项目完成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拥有对项目最终的所有权,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一、国内外的会计处理研究
目前主流的国内对于BOO项目的会计处理,主要依照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中的相关条例。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建造阶段和经营阶段,建造期间企业的会计處理依照所提供的建造服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完工后的经营阶段,项目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国外对于BOO的会计研究较少,主要倾向于是BOT会计处理的延伸,《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更加具体的对服务特许权的使用过程中一系列会计事件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将服务特许权的确定进行了分类。按照运营方是否有从授权人或授权人指示下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将服务特许权分类为按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计量,此外IFRIC12还对服务特许权项目的收入、借款费用、维修和维护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二、BOO会计处理分析
对于以上从理论上国内外对于BOO项目会计处理的分析,我们得出BOT/BOO之类的“服务特许权合同”会计模式中的资产确认,与传统的基于“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的资产确认模型存在很大差异。服务特许权合同的会计处理模式的核心是“对使用的控制”,由于基础设施的如何使用(包括应提供何种服务、向谁提供、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标准、收费标准等)都由政府控制和决定,因此政府实际上具有对基础设施使用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企业只是受政府委托提供建造和运营服务。
服务特许权模式下企业自己出资建造的基础设施不能确认为本企业固定资产,企业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换取了一项运营收费权或者一项无条件收取固定金额的权利,因此只可以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作为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价。当社会资本对资产有控制权且未约定是否需要移交政府时,应视同其他自有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所以计入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的界限主要看以下几个条件:
1.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政府对该基础设施使用具有控制权和主导权;
2.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是否需要自行承接业务;
3.合同中是否有排他性的条款,也就是说对于该地区的业务有独占的权利。
三、案例说明
案例:甲公司与政府授权单位签订《**污泥处理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乙企业,协议的内容与BOT项目类似,主要的区别是合同到期无项目需要移交的条款,但在经营期设施如何使用的主导权在政府手中,项目建成运行后,政府确保年平均提供不低于设计处理能力的70%的合格污泥,建筑期间的建筑服务由甲公司进行提供。
在此案例中,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项目到期后是无需移交的,但是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政府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并且污泥处理业务也是由政府提供,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无需执行承接业务,所以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该BOO项目参照BOT项目的会计处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也就是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
甲公司提供了建筑基础设施建造服务,据此确认建筑合同收入,建设期间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料工费等科目及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工程结算,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料工费等科目及银行存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借:无形资产,贷:工程结算。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会计处理的分析及研究,对BOO项目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结合了BOO项目的具体案例进行了举例说明。
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企业与政府之间合作可能会越来越紧密,合作的方式会更加的多样化,因此就会为了满足一定的条件设置一些特殊的形式条款,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准则理念的把握,当遇到具体的案例时才能更为准确的进行分析与判断,最终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让报表的使用者更加准确使用与决策。
参考文献:
[1]赵海立,刘维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会计处理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5,(21).
[2]汤薇,吴海龙.基于政府角度的PPP项目融资效益研究—以BOT与BOO模式为例[J].科研管理,2014,(01).
作者简介:
潘磊,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