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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最著名的政治思想之一,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不仅在18世纪,对法国政治制度建设产生引导作用,而且对当代许多国家在进行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也有深远影响。當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社会事务也纷繁多样,由于管理对象的变化和发展,政府权力在运行中出现不同种类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政府权力的运行和使用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契约论还强调强调人民主权和体现公意的法律,要求用法治代替君主专制政治,这一系列进步思想与我国政治建设中对政府权力的管理要求和发展方向不谋而和。本文针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提出的关于政府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解析与研究,希望现代中国在进行政府权力管理时得以借鉴。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民主 政府权力 法制建设
一、基本知识梳理
1.简述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是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政治思想之一,它一般指通过一个或数个契约来界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论述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以及双方的政治义务的合理性。社会契约论具有三个核心概念:自然状态、公民社会、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2.政府与政府权力的涵义。政府从词源角度讲有指导、引导的意思,从现代词义上讲有统治、治理、管理的意思。从政治学角度看,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种条件而言,是国家权威性的表现形式,统揽立法、司法和行政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狭义上的政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契约理论中,政府多用广义角度解释,即涵盖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权 。政府权力,即人们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因而,政府权力便是政府部门影响社会其他团体和公民的态度和行和行政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力的总和。当然,政府权力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权力,也就是国家权力,是指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力机构。狭义上的政府权力,即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3.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从起源讲,社会和国家是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体间的契约中生成,人们进入社会后,开始管理社会事务,经过人们通过契约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政府而选出,就顺理成章的获得了一项巨大的权力。包括管理权和国家主权行使权。为了更好的维护其利益,他们需要政府机构来管理公共事务,进而把部分权力给予政府机构让其行驶公共权力。而且这一权力从形式上看是法律提供的。而实际上公民让渡的这部分权利就成为政府权力的最终来源。即“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从这个层面上看,政府是契约的产物,是派生的,政府权力的分配、行使、监督等方面应该有契约的缩影和要求。社会契约论提出的“政府权力来源于人们自然权利的自愿转让”增强。与传统君权神授和暴力获得比较,社会契约论对政府权力来源的解释和证明对维持社会和谐有促进作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提出:“人生是自由的,但无处不身戴枷锁”
二、研究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政治民主化日需完善,但这与传统的传统管制型政府的治理理念相冲突。公民的政治诉求约来越多,但是官职理念又缺少相应的灵活性,这会引发政府与公民的矛盾。针对我国政府当前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社会契约论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的好方向。
1.为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思考方向。明确政府与公民存在的契约关系这就致使我们明白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护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政府存在的意义和目的。与此同时服务的水平以及权力被保障的质量成为了评价政府绩效的一个尺度和标准。
2.引导我们把政府权力放在法律的框架。既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部分让渡,并且这是一种有条件地、有保留地让渡。因此,这就强制要求政府必须在契约一一即法律一一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从这个层面上讲,社会契约论为公民监督、制约政府权力提供了明确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
3.指引我们为政府权力提供合法性。从政府方面看,社会契约论可以为政府权力提供合法性。政府根据契约的要求行使权力,为公民提供保障与服务。公民根据契约的内容服从政府,履行政治义务,这样合法且合理的行为必然是符合人类发展要求的。
三、我国政府权力使用现状
1.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从权力配置上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在政府和外部关系相比,政府权力要强于外部很多,外部的薄弱使得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力也比较弱,第二方面,在政府内部,地方总是向中央集中,致使各级政府和政府内部机构包括人员与上下级的关系出现问题。事实上,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影响,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国国政治建设中一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它的确是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的社会带来了稳定,但也确实阻碍了政治的发展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新型政治体制被建立起来像进一步弱化中央集权主义在我国的政治影响力,但是此影响并不能立竿见影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改革,进而由于中央集权问题而启发的政府权力不合乎规则和值得的现象屡见不鲜。
2.权力与职责范围不对称。所谓权力与职责不对称,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或部门面对难度较大难度问题而显得力不从心。另一种是政府权力超越其职能的需要,一般体现在,着手于不符合自己职能范围内的,而且超越了其职能区域,如果不进行法律的制约这种行为实际在进行政府权利的扩张。例如,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希望通过市场的灵活度来增强经济,但出现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运行的现象。从经济学讲政府的不当干预会使得市场调节能力降低,进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我们在倡导“权力的归位”的政策方针,给予市场以更大的灵活度。这不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有促进作用,也可与方式政府人员以权谋利。 3.人治突出。从权力运行上看,政府的权力不是一直以法律为准绳,有时会逾越法律,违反法定程序,由于有些领域法律是无法紧紧跟随的,这就需要自由裁量权,但是弹性是较大的,进而有失公平。致使公共權力与私人权利混为一谈,以权谋私,甚至滋生腐败和寻租行为。罗素认为,与动物不同,人类的某些欲望是根本无止境的,是不能得到完全满足,假如可能的话,人人都想成为拥有全福和无限权力的上帝。所以从此方面讲人性本不完善,人员的使用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在行政部门的行政人员同样拥有人性的不足,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是公务人员理应承担的职责,按照常规讲,、政府权力的执行人和保卫者,不应当有私心,应一心一意为人民,但是公务人员也实普通人,善和恶体现的是人性。所以在人治的过程中,可变因素是极多的,我们甚至不可预测其危害性,若私人权利位居于公共权力之上,就会带来权力的滥用,甚至引起腐败与专制。
4.法制建设滞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并不完善,包制度和措施的不完善。当倡导要积极发挥公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的时候,公务人员被给予了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这同时也为权力滥用与腐败提供了土壤,这是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困难之一。在这样的环境和面对如此性质的困难下,我们非常急切的需要有效的程序法“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是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不是很重视。经过数次政治上的改革,我国虽然制定过一些程序法,以求制约和规范政府权力,但是由于环境的变化,以及面临问题日益复杂,接触的对象也不时发生变化,已有的法律已经不足以满足现今口益纷繁的行政职能。因而,加强法制建设,丰富其制度体系,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尽早实现依法治国是极其重要的。
5.权力监督不足。经过近些年的努力,我国在监督方面已有成就,并建立了一个极大权力监督系统,进过时间的正面,这个戏同虽然放在监督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在系统中各监督主体没有一个明确的核心来凝结权力监督的力量。加之监督性法律不够健全和完善。究其原因,从主体上分,政府自我监督意识相对不足,各监督主体的协调与配合不足以支持监督系统的顺利进行,各监督主体过于独立,这就使得不同的监督力量难以形成一个坚固的核心,整体效力不够。进而有效的监督制约的形成难上加难。除此之外,社会监督力量薄弱致使公民地政府权力的运行了解甚少。卢梭认为,风俗和习惯是第四种法律,其中舆论是至关重要的,即便它不被卸载明文法中,但它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能使一个国家保持创制精神。
四、研究社会契约论规范我国政府权力的对策与措施探索
1.弱化官本位意识。官本位意识是指那些高高在上,思想僵化和脱离群众落后腐败的思想,因为这种思想的存在使得政府的服务意识降低,对外更加集权,对内也成了沟通的障碍。这不仅助涨了腐败,而且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所以破除这种思想是必然的选择。为破除这种意识,我们应该再一次明确政府权力的来源、目的和性质。政府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才能找到自己不足,才能在适当的领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才能充分意识到集权主义与我国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契约论告诉我们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权利的特殊转换。其次是政府的性质,政府是公共组织,它本应据欧公共组织的应有的性质和特点,把维护人民的公共利益作为本质工作,确切来说,政府的本质就是服务。政府权力必然要与公民权利方向一致,以公众的福利为目的。总之,服务公民是政府权力存在的理由。希望通过政府自身的定位能重新梳理正确的服务观念,
2.塑造有限政府。有学者提出,“宪政”就是“限政”,“宪政简而言之就是有限政府”首先,要将权力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之下,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与宪法和法律对比突出其有限性,以免政府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致使政府能依法行使权力。法治与有限政府是彼此依存的两个方面,法治下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又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其次,政府要敢于放权,这种意义上的放权是给予市场最大的自由空间,市场可以调节的领域政府不应该过分管理,致使智能的越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发挥市场和社会自我治理的功能,积极增加公民的自我管理空间。这样的放权不进位市场松了绑,也致使政府的效率提高,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但是,我们在限制政府权力是要立足国强和社会情况,不能过分的限制其权力,这有可能使其无法正常履行公共职能,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市场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及需求,赋予政府适当的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实现合理的配置。
3.树立正确行政理念。作为政府权利的执行者,公务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也是同重要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他所强调的法律,从主体上讲是“意志的普遍性”,即法律是全体人民普遍意志的体现,并且是公意的表达:从客体上讲,即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相同的标准和尺度,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只考虑抽象的行为,而不注重个别的行为。意志上具有法律的特点,是公务人员梳理政府行政理念的关键。在这里尤为强调领导干部。思维方式是逐渐养成的,并且需要很强的责任心和自觉意识,否则所谓的法律知识也只不过停留在理论层面。所以所有的公务员要加强加强观念的塑造,首先对宪法要有足够的敬畏,在理解的层面上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形成法律的信仰对于公务人员是无形个准绳。同时树立正当的角色观念也是至关重要的,理性、客观和公平可以减少个性、盲目和偏见。正确的职业观和职业精神对政府权力的运行会形成积极的推动力量。最后,在参与社会治理时,长远眼光和全局观念是必不可少,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注重自己观念上的不足,尽可能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来处理工作解决矛盾,使政府权力的行使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4.推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权力制度化。孟德斯鸠说:“在社会诞生的时候,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制定制度,而此后,就是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領”所谓“权力制度化”,就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将政府权力的来源、组织和运作加以规范化、程序化。此举措不仅能加强政府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而且在无形中也加强了政府内在创新能力。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权力制度化的过程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公民让渡出部分权利,也同样拥有参与管理的权力。“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政府因为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大量的信息,使得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上战友优势地位,相比之下,公民权利则处于一定弱势地位。因而,用法律和制度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保护公民权利是我国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5.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政府权力行使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必然的选择。一共有三个环节:第一,事前防范。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政府权力没有正式运行之前,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规范典型的事前监督包括“介入”、“参与”重大事件的决策。这样以免在决策者个环境就出现问题,影响整个过程,降低了损失。第二,事中制约。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由于主体缺乏自律意识,同时过程中制度本身又不完善,这些不足很容易使权力在运行时偏离预计的正确轨道。出现的偏差随着前两者而变动,造成的损失也或大或小,这样就要求我妈妈问你在诗中进行纠偏与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除此之外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提供各种监督手段与途径,如民主参与、舆论监督等“基层民主的扩大对现存政权来说,只会巩固其支持基础,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卢梭认为,风俗、习惯尤其舆论是第四种法律,“这种法律既不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镌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第三,事后惩戒。惩戒是对不按照制度和法律行使政府权力的行政人员的惩罚和警戒,完全依靠制度和法律在过程中监督是不科学的,也是不严密的。事后的惩治不仅可以让部分行政人员承担后果,也可以一警示其他权力执行者,将滥用权力与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结语
社会契约论的精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经历了数次的变革和批判,仍留存至今,其顽强的生命力足以说明他对世界巨大的影响力。虽然作为西方政治成果的社会契约论,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但没有影响我们对它的学习和探索,其理论价值仍有存在。契约文明与我们现代社会中的现代文明休戚相关,我国作为再打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创造现代文明的参与者,随着我们近些年对于经典文本的深入探索,国内理论界对于社会契约论的研究也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社会契约论作为思考和研究问题的一个视角,或许正是我们未来可以为之努力的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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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5 年.第4页.
[4][英]罗素:权力论[M].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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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5年.第60页.
作者简介:王超(1992.08—)女。黑龙江青冈人。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15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民主 政府权力 法制建设
一、基本知识梳理
1.简述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是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政治思想之一,它一般指通过一个或数个契约来界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论述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以及双方的政治义务的合理性。社会契约论具有三个核心概念:自然状态、公民社会、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2.政府与政府权力的涵义。政府从词源角度讲有指导、引导的意思,从现代词义上讲有统治、治理、管理的意思。从政治学角度看,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种条件而言,是国家权威性的表现形式,统揽立法、司法和行政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狭义上的政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契约理论中,政府多用广义角度解释,即涵盖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权 。政府权力,即人们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因而,政府权力便是政府部门影响社会其他团体和公民的态度和行和行政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力的总和。当然,政府权力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权力,也就是国家权力,是指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力机构。狭义上的政府权力,即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3.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从起源讲,社会和国家是在自然状态中的个体间的契约中生成,人们进入社会后,开始管理社会事务,经过人们通过契约把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出来,政府而选出,就顺理成章的获得了一项巨大的权力。包括管理权和国家主权行使权。为了更好的维护其利益,他们需要政府机构来管理公共事务,进而把部分权力给予政府机构让其行驶公共权力。而且这一权力从形式上看是法律提供的。而实际上公民让渡的这部分权利就成为政府权力的最终来源。即“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从这个层面上看,政府是契约的产物,是派生的,政府权力的分配、行使、监督等方面应该有契约的缩影和要求。社会契约论提出的“政府权力来源于人们自然权利的自愿转让”增强。与传统君权神授和暴力获得比较,社会契约论对政府权力来源的解释和证明对维持社会和谐有促进作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提出:“人生是自由的,但无处不身戴枷锁”
二、研究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政治民主化日需完善,但这与传统的传统管制型政府的治理理念相冲突。公民的政治诉求约来越多,但是官职理念又缺少相应的灵活性,这会引发政府与公民的矛盾。针对我国政府当前面临的合法性危机,社会契约论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的好方向。
1.为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思考方向。明确政府与公民存在的契约关系这就致使我们明白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护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政府存在的意义和目的。与此同时服务的水平以及权力被保障的质量成为了评价政府绩效的一个尺度和标准。
2.引导我们把政府权力放在法律的框架。既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部分让渡,并且这是一种有条件地、有保留地让渡。因此,这就强制要求政府必须在契约一一即法律一一的框架内行使权力。从这个层面上讲,社会契约论为公民监督、制约政府权力提供了明确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
3.指引我们为政府权力提供合法性。从政府方面看,社会契约论可以为政府权力提供合法性。政府根据契约的要求行使权力,为公民提供保障与服务。公民根据契约的内容服从政府,履行政治义务,这样合法且合理的行为必然是符合人类发展要求的。
三、我国政府权力使用现状
1.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从权力配置上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在政府和外部关系相比,政府权力要强于外部很多,外部的薄弱使得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力也比较弱,第二方面,在政府内部,地方总是向中央集中,致使各级政府和政府内部机构包括人员与上下级的关系出现问题。事实上,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影响,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国国政治建设中一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它的确是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的社会带来了稳定,但也确实阻碍了政治的发展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新型政治体制被建立起来像进一步弱化中央集权主义在我国的政治影响力,但是此影响并不能立竿见影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改革,进而由于中央集权问题而启发的政府权力不合乎规则和值得的现象屡见不鲜。
2.权力与职责范围不对称。所谓权力与职责不对称,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或部门面对难度较大难度问题而显得力不从心。另一种是政府权力超越其职能的需要,一般体现在,着手于不符合自己职能范围内的,而且超越了其职能区域,如果不进行法律的制约这种行为实际在进行政府权利的扩张。例如,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希望通过市场的灵活度来增强经济,但出现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运行的现象。从经济学讲政府的不当干预会使得市场调节能力降低,进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我们在倡导“权力的归位”的政策方针,给予市场以更大的灵活度。这不仅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有促进作用,也可与方式政府人员以权谋利。 3.人治突出。从权力运行上看,政府的权力不是一直以法律为准绳,有时会逾越法律,违反法定程序,由于有些领域法律是无法紧紧跟随的,这就需要自由裁量权,但是弹性是较大的,进而有失公平。致使公共權力与私人权利混为一谈,以权谋私,甚至滋生腐败和寻租行为。罗素认为,与动物不同,人类的某些欲望是根本无止境的,是不能得到完全满足,假如可能的话,人人都想成为拥有全福和无限权力的上帝。所以从此方面讲人性本不完善,人员的使用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在行政部门的行政人员同样拥有人性的不足,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是公务人员理应承担的职责,按照常规讲,、政府权力的执行人和保卫者,不应当有私心,应一心一意为人民,但是公务人员也实普通人,善和恶体现的是人性。所以在人治的过程中,可变因素是极多的,我们甚至不可预测其危害性,若私人权利位居于公共权力之上,就会带来权力的滥用,甚至引起腐败与专制。
4.法制建设滞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并不完善,包制度和措施的不完善。当倡导要积极发挥公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的时候,公务人员被给予了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这同时也为权力滥用与腐败提供了土壤,这是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面临的困难之一。在这样的环境和面对如此性质的困难下,我们非常急切的需要有效的程序法“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是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不是很重视。经过数次政治上的改革,我国虽然制定过一些程序法,以求制约和规范政府权力,但是由于环境的变化,以及面临问题日益复杂,接触的对象也不时发生变化,已有的法律已经不足以满足现今口益纷繁的行政职能。因而,加强法制建设,丰富其制度体系,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尽早实现依法治国是极其重要的。
5.权力监督不足。经过近些年的努力,我国在监督方面已有成就,并建立了一个极大权力监督系统,进过时间的正面,这个戏同虽然放在监督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在系统中各监督主体没有一个明确的核心来凝结权力监督的力量。加之监督性法律不够健全和完善。究其原因,从主体上分,政府自我监督意识相对不足,各监督主体的协调与配合不足以支持监督系统的顺利进行,各监督主体过于独立,这就使得不同的监督力量难以形成一个坚固的核心,整体效力不够。进而有效的监督制约的形成难上加难。除此之外,社会监督力量薄弱致使公民地政府权力的运行了解甚少。卢梭认为,风俗和习惯是第四种法律,其中舆论是至关重要的,即便它不被卸载明文法中,但它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能使一个国家保持创制精神。
四、研究社会契约论规范我国政府权力的对策与措施探索
1.弱化官本位意识。官本位意识是指那些高高在上,思想僵化和脱离群众落后腐败的思想,因为这种思想的存在使得政府的服务意识降低,对外更加集权,对内也成了沟通的障碍。这不仅助涨了腐败,而且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所以破除这种思想是必然的选择。为破除这种意识,我们应该再一次明确政府权力的来源、目的和性质。政府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才能找到自己不足,才能在适当的领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才能充分意识到集权主义与我国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契约论告诉我们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权利的特殊转换。其次是政府的性质,政府是公共组织,它本应据欧公共组织的应有的性质和特点,把维护人民的公共利益作为本质工作,确切来说,政府的本质就是服务。政府权力必然要与公民权利方向一致,以公众的福利为目的。总之,服务公民是政府权力存在的理由。希望通过政府自身的定位能重新梳理正确的服务观念,
2.塑造有限政府。有学者提出,“宪政”就是“限政”,“宪政简而言之就是有限政府”首先,要将权力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之下,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与宪法和法律对比突出其有限性,以免政府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致使政府能依法行使权力。法治与有限政府是彼此依存的两个方面,法治下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又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其次,政府要敢于放权,这种意义上的放权是给予市场最大的自由空间,市场可以调节的领域政府不应该过分管理,致使智能的越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发挥市场和社会自我治理的功能,积极增加公民的自我管理空间。这样的放权不进位市场松了绑,也致使政府的效率提高,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但是,我们在限制政府权力是要立足国强和社会情况,不能过分的限制其权力,这有可能使其无法正常履行公共职能,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市场和社会的发展程度及需求,赋予政府适当的权力,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实现合理的配置。
3.树立正确行政理念。作为政府权利的执行者,公务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也是同重要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他所强调的法律,从主体上讲是“意志的普遍性”,即法律是全体人民普遍意志的体现,并且是公意的表达:从客体上讲,即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相同的标准和尺度,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只考虑抽象的行为,而不注重个别的行为。意志上具有法律的特点,是公务人员梳理政府行政理念的关键。在这里尤为强调领导干部。思维方式是逐渐养成的,并且需要很强的责任心和自觉意识,否则所谓的法律知识也只不过停留在理论层面。所以所有的公务员要加强加强观念的塑造,首先对宪法要有足够的敬畏,在理解的层面上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形成法律的信仰对于公务人员是无形个准绳。同时树立正当的角色观念也是至关重要的,理性、客观和公平可以减少个性、盲目和偏见。正确的职业观和职业精神对政府权力的运行会形成积极的推动力量。最后,在参与社会治理时,长远眼光和全局观念是必不可少,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注重自己观念上的不足,尽可能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来处理工作解决矛盾,使政府权力的行使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4.推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权力制度化。孟德斯鸠说:“在社会诞生的时候,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制定制度,而此后,就是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領”所谓“权力制度化”,就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将政府权力的来源、组织和运作加以规范化、程序化。此举措不仅能加强政府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而且在无形中也加强了政府内在创新能力。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权力制度化的过程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公民让渡出部分权利,也同样拥有参与管理的权力。“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政府因为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大量的信息,使得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上战友优势地位,相比之下,公民权利则处于一定弱势地位。因而,用法律和制度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保护公民权利是我国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5.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政府权力行使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必然的选择。一共有三个环节:第一,事前防范。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政府权力没有正式运行之前,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规范典型的事前监督包括“介入”、“参与”重大事件的决策。这样以免在决策者个环境就出现问题,影响整个过程,降低了损失。第二,事中制约。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由于主体缺乏自律意识,同时过程中制度本身又不完善,这些不足很容易使权力在运行时偏离预计的正确轨道。出现的偏差随着前两者而变动,造成的损失也或大或小,这样就要求我妈妈问你在诗中进行纠偏与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除此之外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提供各种监督手段与途径,如民主参与、舆论监督等“基层民主的扩大对现存政权来说,只会巩固其支持基础,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卢梭认为,风俗、习惯尤其舆论是第四种法律,“这种法律既不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镌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第三,事后惩戒。惩戒是对不按照制度和法律行使政府权力的行政人员的惩罚和警戒,完全依靠制度和法律在过程中监督是不科学的,也是不严密的。事后的惩治不仅可以让部分行政人员承担后果,也可以一警示其他权力执行者,将滥用权力与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结语
社会契约论的精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经历了数次的变革和批判,仍留存至今,其顽强的生命力足以说明他对世界巨大的影响力。虽然作为西方政治成果的社会契约论,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但没有影响我们对它的学习和探索,其理论价值仍有存在。契约文明与我们现代社会中的现代文明休戚相关,我国作为再打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创造现代文明的参与者,随着我们近些年对于经典文本的深入探索,国内理论界对于社会契约论的研究也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社会契约论作为思考和研究问题的一个视角,或许正是我们未来可以为之努力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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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超(1992.08—)女。黑龙江青冈人。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2015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