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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被学生伤害事故“捆绑”是当前存在的普遍现象。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主体性发挥不足也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不同,可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三类:学校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和校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面对不同类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提高应对能力,即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纠纷调节能力和主体发挥能力。基于此,尝试构建出一种融合学校、父母及其监护人、政府、社会环境等多主体的学校安全责任机制,有助于减轻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造成的过度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