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业贿赂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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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前年的“朗讯风波”,到去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德普“回扣门”事件,数家跨国公司因在中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有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过去的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目前所暴露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据2005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
  2005年底,从高层传出的信息表明:商业贿赂的猖獗已到了最后期限。2006年开始,中央将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集中治理。从去年底至今年初,高层决策引人注目,中央频频“亮剑”,直指商业贿赂。
  ——2006年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在强调当前反腐败重点工作时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第五点就是“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书记连续用了三个关键词:“认真开展”、“坚决纠正”、“依法查处”,可谓字字千钧。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指明了方向。
  ——2005年1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在2006年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并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中央已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并在中纪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由中纪委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做好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2005年12月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贿赂罪的主体相应作了扩大;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政策制定到法律修改,全社会合围商业贿赂的大势已经形成。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进行了法律准备。
  
  花样繁多
  
  什么叫商业贿赂?说得直白些、通俗点,就是在给买方(个人)各种好处后做成了交易,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中饱私囊。这种腐败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名义、用“红票”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其主要花样有以下几种!
  回扣费:这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流行起来的新名词,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到生意场上的人们追捧,90年代快速向各个行业蔓延,并向掌有实权的领导和决策部门的主管人员大肆行贿,以获取投资和贸易机会。大到几十亿采购订单,小到部门日常办公费用,甚至一桌招待酒席,都有一定比例的回扣。有的在做交易前,直言不讳地告诉决策者:给你××比例回扣费。从近几年查处各类腐败大案要案和一般性案件中都能找到吃回扣的踪影,可以说,回扣之风盛行,吃回扣无所不在。比如:建筑工程项目中,就有5%左右的费用是用于回扣的;药品代理商,要从虚高的药价中,拿出80%打通各个环节;医生开出一张处方,每月按用药数量给予回扣;就连各地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也可看出回扣的影子,引资100万元,奖励引资人2%,引资200万奖励5%,这难道不是变相回扣吗?不过它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罢了。
  咨询费: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打点那些政府主管部门和对某项决策有影响力的人员。如某个化工项目需要到某地投资,是政府领导作为政绩工程引进的,政绩早已打上某领导的功劳簿,但环保部门这关难通得过,于是,项目负责人和投资方就先买通环保内线人员,然后三番五次主动上门进行名正言顺的咨询,当然每次都会在你知我知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失时机地递上红包,名日:咨询费。几次咨询过后,再加上行政压力,被咨询者就会帮助投资者出点子、想对策,如何绕过政策障碍,办理两可之间的相关手续。
  吹捧费:如果人们留意的话,可能早在几年前,就已看过这类新闻,像某某经济学家被××集团公司聘为“顾问”,年薪或报酬多少万元。明明××公司违规操作,甚至是黑吃黑,这些所谓专家竟然昧着良知,还一个劲地追捧,力挺上市,高唱赞歌。这是“国企改革之路”、“民企发展典范”、“上市公司楷模”等等。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了,“改”进了个人腰包。还抛出“靓女先嫁论”、“苹果论”、“冰棍论”,真正像吴敬琏、刘姝威这样有正义、良知和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家,中国能有几个?有些所谓专家竟然不惜卖掉一生清白和灵魂以及职业操守,真可悲!
  促销费:许多企业和商家经常利用新产品促销和宣传推广等,向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新产品可以免费使用,前来捧场者还有大礼包和“红包”恭候,即使没到场的实权者也会在会前或会后送上门。所有费用都打入“促销费”、“宣传费”。因为国家有规定,对这些费用可纳入税前列支,也可算入生产成本。据业内人士透露,一般商场或超市,一年仅这一块的费用大约在50-80万元,多的达几百万至上千万元,除此,生产商还要给予代理商广告费或提成、回扣等,占到生产成本的3%左右,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占到20%以上,保守估计全国一年不少于1000亿,偷税达200亿左右。
  技术服务费:如果自己发明了某项专利,卖给或转让给某个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是国家鼓励的,也是政策允许的。而这种技术服务费,偏偏不是转让的专利,而是出卖的国家利益。此话怎讲?这类人员多数都是某个行业的技术专家,他们在决定商业交易中有着一言九鼎的地位,真可谓:一句得生,一句能死。把单位领导或者买方玩弄于股掌上。但他们也不会单刀赴会的,总要拉上决策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做个垫背,用自己的技术行话来影响决策,最后成交好处你有我有大家有。电信部门,手机、小灵通、电脑生产商,要想进入某省域网,如果不花巨额技术服务费的话,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生产商在包装上就标明限××地区供应,如果要享受上网优惠的话,就必须购买电信局包销的某品牌电脑,否则,不能享受特种优惠。还有的是虽以集体名义收取技术服务费,但生产商会给领导和技术权威人员另付服务费。有的干脆集体一半、个人一半,集体有账可查。个人往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外出考察费:这种现象在商业贿赂中非常普遍。如果购买国外产品的,可以邀请出国访问,帮助办护照、提供全程开支,还有礼品或红包,有的早已兑换目的国的货币,供其享用,甚至提供“特殊”服务。如果购买国内产品的,可以邀请到本公司考察学习,吃、喝、玩、住等费用全包,除了重礼外,还有数额不菲 的红包供自由支配。如果做成常年产品供应交易的,可以邀请参加各类研讨会,还可携带家人一至二名前往。如果达成采购协议,可以和夫人一起以考察之名,到旅游景点去游玩一番,也可到度假圣地去放松一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考察费用被对方以变相的商业贿赂形式包了之后,外出人员所有费用还都开出正规的发票,回到单位再报销,领取外勤补助。这种自己不掏一分钱。潇洒一回又捞取大笔外快的“好事”,谁不动心!
  赞助费:这里说的赞助费,虽有企业不是出于完全的自愿,但为了做成生意,他们都会按“行规”办事,而主动赞助。这笔赞助的费用,当然要“羊毛出在牛身上”,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利润或虚高成本来转嫁给对方。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赞助业内各种研讨会。如果去调查各大医院,看看每年有多少医生参加所谓的学术研讨会,哪次的背后都少不了有药商提供巨额赞助。有的企业为了躲避查处或者打政策“擦边球”,不得不向工商、药监、卫生、质监等部门提供物质或其它赞助,就连公安、法院、检察院这样的部门,也有来自企业的各种名义的赞助。真正需要赞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特困家庭等,这些企业从不关心,因为那是无回报的真正付出,而他们的商业赞助是有代价的。所以,当人们为各种商业赞助大唱赞歌时,都忽视了背后的商业贿赂。
  节日慰问费:在我国,每年有两个重大传统节日:中秋节和春节。近年来,节日腐败问题日趋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法五花八门,节日送礼成风。下级给上级送,部门之间互送,导致很多人被节日腐败拉下水。如今这股风早已被企业活学活用到了商业贿赂中,他们看中了节日这个最佳贿赂和笼络感情时机,变着法子,把回扣包装在节日慰问费的红包中,有的故意遗忘在办公室抽屉里,有的直接送到家庭茶几上,受贿者自然一一笑纳,用送礼者的行话,这叫感情投资。除了这两大节日外,也有选择在其他节日里奉送慰问费的,还有的四处打听对方家里人的生日、乔迁、调动、升学或者父母和家人生病等,乘此机会也会及时奉献上慰问金的,行话称之为:曲线投资。这种节日慰问,早已不是10多年前的名烟名酒或土特产品了,已经蜕变成为赤裸裸的现金,也有以存单、存折、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等代替。
  加班费:对于加班费人们都知道,只有加班了,才能领取加班费,而这种用加班费名义被商业贿赂包裹着后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为了达到贿赂的目的,一些部门或企业就以加班的名义向受贿人员发放加班费。这种形式多见于一些正规的单位。如:金融部门、事业单位,甚至于极少数的政府部门也常常以加班费借口变相分钱。也有的部门把加班费打在招待费用中开支,然后再以加班费名义贿赂对方的,以此掩人耳目。
  当然,除了以上所列出的商业贿赂种种表现之外,还有以其他名义或形式进行贿赂的,如:美色、古玩、书画、房产、汽车等,不管他们以何种手法,但都比较隐蔽,或单线联系,或面对面交易,没凭没据,没有人证物证,查处和治理起来非常困难。
  
  大行其道
  
  据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发现。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了开拓市场,都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为什么商业贿赂在我国会大行其道呢?专家分析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造成的:
  一是编织熟人网。中国人强调人际关系。延续几千年的儒学伦理将人情理念深深植根到中国人的心理和处世现实中,也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今天整个社会的宗族势力已经瓦解,但乡土社会的差异理念却在小圈子内被普遍实践着。一种过渡性的人际关系模式——熟人网,就是转型期乡土社会的关系要素与市场经济的利益要素相碰撞的产物。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过程中,逐渐适应了这种与西方观念完全不同的本土环境的特殊观念,学会对相关政府机构和交易对象采取特殊沟通方式,也就是入乡随俗,逐渐掌握了以商业贿赂为主要手段构筑自己的关系网。从另外角度看,跨国公司既是不正常商务环境的受害者,又是正常商业秩序的践踏者。
  二是奉行潜规则。这些人早已明白,在中国要办成事,就必须遵守中国国内的潜规则。难怪当业内人士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国“出事”时,就感到非常不解:送回扣是行内的规矩,怎么就违法了呢!据这家公司的人士说,现在90%以上的医生不会直接向医药销售人员要财物,但肯定“不给钱不订货”。自己不给回扣,别人给了,自己的产品肯定就卖不出去,于是大家纷纷争先恐后地给对方好处,正应了社会上所说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些年来,不少跨国公司就是通过贿赂,顺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而他们贿赂的对象,通常是掌握信息、政策、行业发展资源的官员,由于权力缺少明确界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些官员与寻求商机的跨国公司达成默契。这种默契被演化成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三是监督不到位。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腐败,德普公司搞商业贿赂竟然长达11年之久而没有被发现,或许司法机关真的是没有得到举报,纪检监察部门也没能获知线索,但没有举报的背后更令人深思。我国查处了几十万起各类腐败案件,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回扣、好处费以及打着各种旗号的贿赂名堂。难道就没有引起一丁点警觉和思考?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商业贿赂盛行,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有关部门监督不严,使这个腐败领域成为真空状态,这种情况长期以来都被行业内部所普遍承认并且大范围存在,这是非常可怕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四是执法没力度。对于商业贿赂合法还是非法,有利还是有害,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给这种争论画上了句号:“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后的一些单型条例和刑法又分别进行了强调和深化。然而,法律是灰色的,现实之树常青,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得到人的承认和执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对于商业贿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但令人遗憾的是,大量商业贿赂竟然没有被发现。一些在海外引起巨大反响的商业贿赂。在中国司法界似乎找不到踪影。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执法不力,查处不严,实质上就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不能小觑
  
  商业贿赂大行其道,长期逍遥法外,成为企业开辟市场的行规和经营运作的潜规则,人们对此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近年来,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日益突出,人们逐渐认识它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发现它对社会的腐蚀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的破坏效应之大已经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和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税收流失 累计高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首先是有损我国的国际环境形象。当前,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吸引许多外资和外国企业到中国“淘金”,世界500强已有400多家到中国大陆寻求发展。受商业贿赂潜规则危害最大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形象和国际投资形象,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商业贿赂引发的不公平竞争,已对我国吸引外资形成无形的瓶颈。
  其次是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则。商业贿赂必然伴随着暗箱操作,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让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依靠品质、服务和质量、信誉等真本事,在阳光下竞争。以回扣等为代表的潜规则,把那些不给回扣的公司排斥在竞争之外,直接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准则,形成恶性循环,投资和交易的“生态环境”被无情践踏,同时,也对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是增加企业运营的隐性成本。据分析,凡是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在财务账面处理时,无一不是把贿赂的钱物记入“销售支出”、“促销费”、“宣传费”或“赞助公益事业”等。比如:天津德普公司就将162,3万美元的贿赂款登记为“销售支出”,这笔支出相当于德普公司发案期间内销售额的3%-10%。这是明的支出,还有耗费的时间和牵制的精力,所有这些付出,理所当然成为企业的隐性成本,而且还很难用金钱来计算。
  第四是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的泛滥。商业贿赂是不是腐败问题,回答是肯定的。由于我国加大改革开放的步伐,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滞后,让少数投机分子钻了空子,商业贿赂便是其中一种,它的泛滥必然会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准则,为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红顶商人等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导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人们不论法律论权力,不信市场信市长,不看好政策而看潜规则,严重毒害社会风气,造成思想混乱,为腐败推波助澜。助长腐败的产生。
  第五是吞噬改革开放的成果。商业贿赂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市场准入和各种资源的,他们肯定还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市场中获得非法的收益和回报。一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竟把大量的合法收入转移到海外,仅逃避税就达300亿美元。还有的外商通过占有中国本土大量紧张的资源,利用廉价劳力生产半成品出口海外,到国外摇身一变再向中国出口。从中赚取几百倍的高额利润,不仅是变相的经济掠夺,而且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带来了安全隐患,许多本该中国人分享的果实被外商以商业贿赂形式看似合法地偷走了。如此下去,有可能使中国市场出现“拉美化”倾向。
  
  如何破题
  
  去年12月19日,由教育部、中纪委、国家工商总局指导和参与组织的“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在天津举行,与会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对治理我国商业贿赂问题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和意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
  近几年,一起起商业贿赂的来龙去脉和行贿的手法如出一辙,如果不是被美国等查处的话,恐怕中国人永远都被蒙在鼓里。令人尴尬的是,发生在中国的贿赂事实,却由美国来代为处罚,被处以480万美元的高额罚金,而那些受贿的国有医院的医生。我们恐怕是很难找出来了,查处又从何谈起。更奇怪的是,这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竟然是最先由其母公司发现,并由母公司向美国有关机构举报的。DPC公司的这种“大义灭亲”。虽然有其利益上的衡量和考虑,但我还是联想到,它已经给沉浸在快速经济增长中和加入WTO快乐中的国人上了生动的一课。
  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严查了谢瑞麟回扣事件,当事人的回扣问题的另一方也涉及大陆,可大陆方面却风平浪静,一切平安无事。外国的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到大陆后入乡随俗,这种由熟人网打造的本地化,在身处其内的人看来无可厚非,现在他们因此受到了处罚,反而让我们感到目瞪口呆。香港的法治成就在世界上是有目共睹的,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的变迁过程,正是大陆学习的样板。香港曾经也是一个不送礼就办不成事的地方,人情理念根深蒂固,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几十年的时间,却让香港变成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为什么?廉政公署自然功不可没,但是,如果没有自由的经济制度支撑,一切恐怕也枉然。有专家研究认为,香港成功的关键是明晰的产权制度、相对简单的税法、非常温和的税率以及政府坚持对经济“无为”的政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必须由严格的法律来保驾护航。我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都会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等附加罪,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等。面对肆无忌惮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国内企业竞争中奉行的潜规则,这么严厉的法律为何苍白无力、束手无策呢?该作为的不作为,难道不发人深省吗!
  专家们认为,当前改善投资环境的重点,应是靠严格执法来打破各种违法的商业贿赂的潜规则,集中力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加大对已发案件的查处力度,显示法律的震慑力量;另一方面,改变案件侦查方式,由被动地等待举报。转变为发展线人制度和建立各部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从已查的案件中找出规律性的和共性的东西,梳理成查案线索,减少环节,降低办案成本,不断总结经验,加快查处步伐,加大治理力度。相关部门需要联手综合治理,以形成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效用,从而真正优化我们的投资环境。
  一些跨国公司的商务代表说。他们当初之所以进入中国,是因为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优惠政策。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越来越感到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为重要。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在创造投资环境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由注重硬件投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等传统做法,转变为搭建统一的、透明的、高效的竞争平台,治理好竞争环境。让所有企业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走向阳光竞争。
  (责编: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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