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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现行规定和潜在问题进行了分析,著重分析了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规定对公平正义可能带来的冲击及后果、在实现高效过程中的障碍。而后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细化、改进提出了建议:通过强制适用调解、降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收费标准、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简化小额诉讼的程序,实现高效与公平;同时,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化解社会矛盾。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公正 效率 一审终审
作者简介:王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5-02
一、小额诉讼的立法背景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和近年来的“诉讼爆炸”密不可分。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11年1-12月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2203703件,其中新收11502808件,审结11478505件(含上年旧存,下同),收结案同比分别上升5.85%和4.36%;其中,民商事收案6614049件,审结6558621件,同比分别上升8.59%和7.3%,未结案448587件,同比上升14.07%。 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法官队伍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消化数量年年攀升的案件,是社会无可回避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其设立的目的,就是起到一个繁简分流的作用。
二、小额诉讼的现实操作
(一)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标的额这一点容易确定,但何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简单”的案件,则难以确定。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各省纷纷出台规定,进行解释。例如,上海高院出台的《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确权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9种情形,排除适用小额诉讼。 天津省高院也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9种案件类型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6类案件。各省在实施意见中,多通过案件类型、标的额、诉求对小额诉讼进行了适用范围的限制。
(二)现实状况
因着小额诉讼在审级上的限制,或许也因着小额诉讼目前仍在摸索阶段,各级法院对于小额诉讼的限制都是较大的,仅为屈指可数的几个类型的案件能适用小额诉讼。这样的谨慎无可厚非。但限制的后果,却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也寥寥无几。如浙江省法院在试点中,一个法庭收案中符合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有400件,未适用的有306件案件中,其中因被告无法联系的158件,其余案件大多因被告不愿选择而无法适用。
(三)告知程序
2011年3月23日,最高院在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试点法院多规定了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且需要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方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则是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做法可以使小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广,实现小额诉讼高效的预期目标,同时,立法者认为,基于权利相称的原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未被剥夺。 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后,虽未要求告知程序,为避免可能的纠纷,实践中仍多是履行了告知程序。
(四)选择适用问题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实施细则还对当事人约定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如上海市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本细则其他条件,仅是诉讼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的,如诉讼标的额低于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两倍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即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小额程序的适用上当事人不具有程序选择权。对应当适用的案件当事人无权以合意方式排除适用,而对于不属于适用范围的案件,当事人也无权以合意方式选择适用。
三、小额诉讼的现实影响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而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支持者,如浙江省高院的法官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拖延诉讼,加强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但仍有不少人担扰“如果对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当事人就失去了上诉机会,其民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就失去了一道保障”。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支持者,其支持的最大理由无非是一个“快”字:快速审结案件,没有上诉,自然也没有改判或发回重审。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下子来个明确的了断。可问题是,当民众对判决不服时,要如何处置?
当上诉之路被堵,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仅余再审之路,或者是法律程序之外的更为偏激的信访之路。而在先的再审及信访又必将对之后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带来影响。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民事审判庭的工作,可能会堆积到审监庭和信访中心;上级法院的工作,亦可能转变为基层法院的任务。法院必须分出人手去处理再审案件、信访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对于民众可言,通过再审或信访渠道,所花费的时间比二审只多不少。
因此,小额诉讼效率功能的实现,实际上也是需要以公平为前提的。只有在民众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地做出的前提下,小额诉讼高效的特点才有可能被发挥出来。
四、小额诉讼之改进——繁简分流的实现
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上追求低成本与高效率,有益于小额纠纷快速有效的解决。笔者也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有益于纠纷的高效解决,但问题是要在制度的设计上进行完善,使小额诉讼程序在高效的同时,实现公平。
(一)调解程序的强制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不可上诉的这一特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现有的调解制度。而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三份专家建议稿均在小额程序中对调解作出特殊规定,都要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或“应当进行调解”。 小额诉讼程序对审级的限制是最容易导致矛盾纠纷的一点。如果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多数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书的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从情理上较容易接受,引发再审或信访的可能性就较小。调解的成功适用,可以化解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级上进行限制所带来的影响。
(二)诉讼费用上的差别对待
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则,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收益等程序上的利益。 各国小额诉讼案件通常在收费上有所倾斜,或规定较低的收费标准,或设置小额诉讼案件收费的上限。上海市规定,小额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不收取诉讼费,判决结案的每件仅收取诉讼费用10元。低廉的收费标准,可以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并接受小额诉讼程序。同时,较低的收费标准与司法资源的占用情况也是相符的。建议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确定一个较简易案件至少低50%的收费标准。但也不适宜完全不收取费用,否则恐引发滥诉。
(三)程序的不可选择性
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为一审终审,本就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二审终审制度的一个极大的突破。因此,民事诉讼法也通过对标的额设限来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允许当事人对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选择,实际上是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于法无据。基于对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保护,扩大小额诉讼的范围,并不妥当。
(四)诉讼程序上的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要真正做到高效便捷,并不是通过对审级、审限加以限制就可以实现。要使小额诉讼程序较简易程序显现出优越性,应当从起诉、庭审、裁判文书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简化。
例如起诉除了要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还要复印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清单、证据收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一系列的材料。准备这样一系列的材料,對于基层民众来说,并不容易,费时也较长。小额诉讼程序,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可以将这些程序简化,通过笔录的方式,记载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的送达地址,免除当事人填写一系列材料的麻烦,并由当事人对这些事项在笔录中进行确认。庭审可以尽量地实施一次开庭审结,能够当天制作的文书尽可能当日制作、当日送达。在文书的制作上,可以采用较为简便的方式,如通过调解结案且即时清结的案件,可以考虑以调解笔录代替调解书,由法官、书记员签字后加盖院章送达给当事人。这样不仅可以省却制作调解书的过程,还可以使人通过阅读调解笔录,对双方当事人如何达成调解主文的过程有所了解。
(五)法律外的解决方法
法院常常被称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意味着,在法院之前,还应当有数道防线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现今社会,因着媒体对西方诉讼文化的过度宣扬,人们也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是大众法律意识觉醒的好现象,另一方面却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当有纠纷时,除了向法院起诉,人们没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对于西方诉讼文化的过度宣传,也使一些民众有滥诉的倾向,事无巨细均向法院起诉,搞得法院案件堆积疲于奔命,对于真正需要法院主持正义的案件,所能分出的时间、精力又稍嫌不足,力量无法用在刀刃上。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进行繁简分流,让简单的案件得到快速的处理,使法院能集中力量,认真审理复杂案件,申张正义。但如果我们能够在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中建立有力的调解队伍,使基层调解力量能够消化这些小额的诉讼、简单的矛盾,形成一道防线,则法院则能有更多的力量去做好最后一道防线,把好最后一道关。
五、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其出发点是好的,毕竟,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还需要对实践经验加以提炼,使小额诉讼程序在实现效益的同时注重公平,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206/t20120628_177547.htm.2013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出台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dffyxw_1/gdfyxw/sh/201212/t20121228_181545.htm.2013年5月23日.
楼伊丽、李永群.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成效、问题与完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jhcourt.cn/NewsShow.aspx?id=6207,2013年5月5日.
江必新,等.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第615页.
浙江小额诉讼制度“落地”:28%民商案件将适用.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1-06/4463843.shtml.2013年5月26日.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引发救济之忧.http://www.ynfzb.cn/Ynfzb/YunLingPuFa/201210 175769.shtml.2013年5月26日.
张晋红.构建与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之争.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http://www.civilprocedurelaw.cn/html/spcx_1179_1384.html.2013年5月20日.
冯艳昭.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5).第113页.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公正 效率 一审终审
作者简介:王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5-02
一、小额诉讼的立法背景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和近年来的“诉讼爆炸”密不可分。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11年1-12月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2203703件,其中新收11502808件,审结11478505件(含上年旧存,下同),收结案同比分别上升5.85%和4.36%;其中,民商事收案6614049件,审结6558621件,同比分别上升8.59%和7.3%,未结案448587件,同比上升14.07%。 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法官队伍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消化数量年年攀升的案件,是社会无可回避的问题。小额诉讼程序,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其设立的目的,就是起到一个繁简分流的作用。
二、小额诉讼的现实操作
(一)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标的额这一点容易确定,但何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简单”的案件,则难以确定。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各省纷纷出台规定,进行解释。例如,上海高院出台的《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确权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9种情形,排除适用小额诉讼。 天津省高院也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9种案件类型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6类案件。各省在实施意见中,多通过案件类型、标的额、诉求对小额诉讼进行了适用范围的限制。
(二)现实状况
因着小额诉讼在审级上的限制,或许也因着小额诉讼目前仍在摸索阶段,各级法院对于小额诉讼的限制都是较大的,仅为屈指可数的几个类型的案件能适用小额诉讼。这样的谨慎无可厚非。但限制的后果,却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也寥寥无几。如浙江省法院在试点中,一个法庭收案中符合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有400件,未适用的有306件案件中,其中因被告无法联系的158件,其余案件大多因被告不愿选择而无法适用。
(三)告知程序
2011年3月23日,最高院在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试点法院多规定了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且需要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方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则是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的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一做法可以使小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广,实现小额诉讼高效的预期目标,同时,立法者认为,基于权利相称的原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未被剥夺。 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后,虽未要求告知程序,为避免可能的纠纷,实践中仍多是履行了告知程序。
(四)选择适用问题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实施细则还对当事人约定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如上海市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本细则其他条件,仅是诉讼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的,如诉讼标的额低于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两倍的(含两倍),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即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小额程序的适用上当事人不具有程序选择权。对应当适用的案件当事人无权以合意方式排除适用,而对于不属于适用范围的案件,当事人也无权以合意方式选择适用。
三、小额诉讼的现实影响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而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支持者,如浙江省高院的法官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上诉权拖延诉讼,加强诚信意识,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但仍有不少人担扰“如果对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当事人就失去了上诉机会,其民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就失去了一道保障”。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支持者,其支持的最大理由无非是一个“快”字:快速审结案件,没有上诉,自然也没有改判或发回重审。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下子来个明确的了断。可问题是,当民众对判决不服时,要如何处置?
当上诉之路被堵,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仅余再审之路,或者是法律程序之外的更为偏激的信访之路。而在先的再审及信访又必将对之后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带来影响。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民事审判庭的工作,可能会堆积到审监庭和信访中心;上级法院的工作,亦可能转变为基层法院的任务。法院必须分出人手去处理再审案件、信访件,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存在。对于民众可言,通过再审或信访渠道,所花费的时间比二审只多不少。
因此,小额诉讼效率功能的实现,实际上也是需要以公平为前提的。只有在民众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地做出的前提下,小额诉讼高效的特点才有可能被发挥出来。
四、小额诉讼之改进——繁简分流的实现
小额诉讼程序设计上追求低成本与高效率,有益于小额纠纷快速有效的解决。笔者也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有益于纠纷的高效解决,但问题是要在制度的设计上进行完善,使小额诉讼程序在高效的同时,实现公平。
(一)调解程序的强制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不可上诉的这一特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现有的调解制度。而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三份专家建议稿均在小额程序中对调解作出特殊规定,都要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或“应当进行调解”。 小额诉讼程序对审级的限制是最容易导致矛盾纠纷的一点。如果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多数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书的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从情理上较容易接受,引发再审或信访的可能性就较小。调解的成功适用,可以化解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级上进行限制所带来的影响。
(二)诉讼费用上的差别对待
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之一是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基于费用相当性原则,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时间、精力、金钱、收益等程序上的利益。 各国小额诉讼案件通常在收费上有所倾斜,或规定较低的收费标准,或设置小额诉讼案件收费的上限。上海市规定,小额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不收取诉讼费,判决结案的每件仅收取诉讼费用10元。低廉的收费标准,可以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并接受小额诉讼程序。同时,较低的收费标准与司法资源的占用情况也是相符的。建议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确定一个较简易案件至少低50%的收费标准。但也不适宜完全不收取费用,否则恐引发滥诉。
(三)程序的不可选择性
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为一审终审,本就是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二审终审制度的一个极大的突破。因此,民事诉讼法也通过对标的额设限来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如允许当事人对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选择,实际上是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于法无据。基于对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保护,扩大小额诉讼的范围,并不妥当。
(四)诉讼程序上的简化
小额诉讼程序要真正做到高效便捷,并不是通过对审级、审限加以限制就可以实现。要使小额诉讼程序较简易程序显现出优越性,应当从起诉、庭审、裁判文书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简化。
例如起诉除了要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还要复印证据材料,填写证据清单、证据收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一系列的材料。准备这样一系列的材料,對于基层民众来说,并不容易,费时也较长。小额诉讼程序,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可以将这些程序简化,通过笔录的方式,记载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的送达地址,免除当事人填写一系列材料的麻烦,并由当事人对这些事项在笔录中进行确认。庭审可以尽量地实施一次开庭审结,能够当天制作的文书尽可能当日制作、当日送达。在文书的制作上,可以采用较为简便的方式,如通过调解结案且即时清结的案件,可以考虑以调解笔录代替调解书,由法官、书记员签字后加盖院章送达给当事人。这样不仅可以省却制作调解书的过程,还可以使人通过阅读调解笔录,对双方当事人如何达成调解主文的过程有所了解。
(五)法律外的解决方法
法院常常被称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意味着,在法院之前,还应当有数道防线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现今社会,因着媒体对西方诉讼文化的过度宣扬,人们也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是大众法律意识觉醒的好现象,另一方面却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纠纷解决机制的单一——当有纠纷时,除了向法院起诉,人们没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对于西方诉讼文化的过度宣传,也使一些民众有滥诉的倾向,事无巨细均向法院起诉,搞得法院案件堆积疲于奔命,对于真正需要法院主持正义的案件,所能分出的时间、精力又稍嫌不足,力量无法用在刀刃上。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进行繁简分流,让简单的案件得到快速的处理,使法院能集中力量,认真审理复杂案件,申张正义。但如果我们能够在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中建立有力的调解队伍,使基层调解力量能够消化这些小额的诉讼、简单的矛盾,形成一道防线,则法院则能有更多的力量去做好最后一道防线,把好最后一道关。
五、结语
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其出发点是好的,毕竟,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民事诉讼法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还需要对实践经验加以提炼,使小额诉讼程序在实现效益的同时注重公平,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206/t20120628_177547.htm.2013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出台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dffyxw_1/gdfyxw/sh/201212/t20121228_181545.htm.2013年5月23日.
楼伊丽、李永群.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成效、问题与完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jhcourt.cn/NewsShow.aspx?id=6207,2013年5月5日.
江必新,等.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第615页.
浙江小额诉讼制度“落地”:28%民商案件将适用.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1-06/4463843.shtml.2013年5月26日.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引发救济之忧.http://www.ynfzb.cn/Ynfzb/YunLingPuFa/201210 175769.shtml.2013年5月26日.
张晋红.构建与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之争.中国民事程序法律网.http://www.civilprocedurelaw.cn/html/spcx_1179_1384.html.2013年5月20日.
冯艳昭.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5).第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