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 解决群众诉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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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群众信访中涉及检查机关的内容逐渐增多,给社会稳定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主要原因是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不理解、难接受。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以取得老百姓的普遍认知,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和谐关系,对解决涉检访问题至关重要。本文陈述了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并對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司法 公信力 群众诉求 矛盾
  作者简介:倪宗权,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19-02
  近年来,群众信访居高不下,其中涉检信访也不断增多,对社会稳定及司法机关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涉检访的发生,所针对的问题和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对法律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不理解、难接受的现象。从近年来我院对几起关闭、改制企业职工群访案件的处理情况看,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以取得老百姓的普遍认知,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和谐关系,对解决涉检访问题至关重要。
  一、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执法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这是社会群众这么长时间对检察机关坚持公平执法、保护社会治安稳定权威性形成一致的敬重。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随着社会转型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种治安不稳定时间不断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这些纠纷问题都通过司法诉求的方式发展进检察工作范围内;而由于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暴露出的一些遗留问题从而引发职工群体上访、举报案件,是对检察机关调处尖锐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考量,更是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一种考量。因为,老百姓选择或者接受检察机关的司法介入,首先就是寄托了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良性期待。作为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对处理案件,解决矛盾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一是社会公众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职责,看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执法为民的坚定决心、执法力度,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尊重,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有利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和社会利益的维护。二是通过检察机关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社会公众产生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信任,从而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同时也避免当事人非理性行为介入司法诉求,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从而降低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三是有利于当事人认同、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决定。由于当事人信任检察机关,即使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当事人原来的预期有出入,也会因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认同而息诉罢访。而反过来,由于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缺乏,即使你处理合法、结果正确,也必将难以取得百姓的认知。
  二、当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问题
  当前,涉法涉诉访不断增多,反映社会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关注,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不足问题。我院前些年处理的日化分厂职工群访案件,以及近年的安利机器厂群访案件,初始阶段都遭遇这一突出问题。由于信任感的缺乏,正常的沟通都很困难,更谈不上对法律和执法的理解接受。
  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检察机关内部因素,也有检察机关外部因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在目前体制下,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检察官自身因素的影响
  一是自身素质方面因素。从近年来主题教育活动查摆中反映出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看,主要问题是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检察官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二是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方面因素,表现为极个别干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现象,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威信。个别于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也降低公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信任度。三是服务意识不强,接待群众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检察官形象。四是个别检察干警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接受当事人吃请,这些行为动摇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导致公众对检察官、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产生疑虑。
  (二)涉诉当事人心态因素的影响
  司法程序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殊性,社会公众对这一规律的遵循和对 法律的认知与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差距,这与我国法制建设所处阶段性现状是不可分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犯罪事实要靠证据证实,而有些上访人到检察机关举报往往只反映他们怀疑的事实,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却提供不出相关证据。在调查中,有些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有关帐目等证据材料因保管不当而损坏、丢失;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难以取得,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或是涉案主体身份不符,不属于检察机关受案范围;或是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等原因,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上访人由于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而上访。拿我院处理的日化分厂案件来看,付出了巨大的艰辛,通过长达8个月的调查取证,最终查破了原厂长、书记和财务科长、出纳等四人职务犯罪事实,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有罪判决。案件的结果是令职工满意的,但是调查最初职工们认为,你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执法,到哪个单位去调查取证都应该“顺风顺水”、“谁敢不积极配合”;甚至还有认为,检察机关“一声令下”,谁都该“乖乖”地给需要的材料主动送上门……事实上由于多数举报内容只是职工们的内心怀疑而非确定事实,可想而知我们抽丝剥茧的过程是多么的艰辛,但是起初职工们总是抱有情绪,认为我们是在敷衍。
  (三)执法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是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以现有检察机关所实施的双重管理制度而言,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单独运用职务康依然很难去解决地分保护主义的困扰问题。作为地方性质的检察机关所具有的人权、财权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管控之下,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必须要综合考量对当地实际利益的影响,同时必须考量当地领导的相应指示,“在夹缝中求生存”的现实状况有时难以取得老百姓的理解。除此之外,还受到关系网络的干扰。当前人们的交际网络愈发广泛,检察机关所负责的案件对象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往往掌握较大的权力势力,有较为广阔的社会人际关系,因此会有很多的说情者。造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下,办案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同时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水平也会被降低。通常案件只要稍遇“波折”,群众就会认为是“有关系”。“找到人了”,很少会考虑案件调查工作本身的规律特性。   三、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对策思考
  在过去的几年间,高检院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水平,实施了诸多的对策,公布运行了规整干警行为的各项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内部制约和接受外部監督工作机制,同时定制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增强检查机关公信力水平起到了关键性影响作用,也取得了很大效果。但制约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水平的原因是来自各个层面的,要想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水平还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
  当前,职务犯罪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如房地产开放、道路工程建设、金融和企业改制等)仍然易发多发,群众在这方面信仿反映较多。必须进一步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促进和谐作为检察机关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工作定位,将检查办理职务犯罪的案子当成检查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内容与遵循法律监督职责范围的基础类型,进一步凸显工作重点,将所有力量集中化,严谨检查办理社会群众关注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和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自身职位权力去贪污受贿,私自动用公款等触犯法律的行为,以实际行动和工作业绩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二)强化质量意识,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机关担负着追诉刑事犯罪
  以维护社会稳定,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进行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办案质量的好坏是衡量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首先要做好立案环节的把关工作,坚决避免拔高凑数,敷衍立案的行为,避免导致没必要出现的撤案及放弃起诉的问题;其次要做好证据环节的把关工作,仔细谨慎的搜集、审核、同定证据信息,不仅要留意对有罪证据的搜集,同时还有那些无罪证据,所以的调查证据获取都要以审判为中心来开展,通过高质量水平案件去表现法律的公平性。
  (三)多措并举提高干警素质
  近年来,随着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各地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广大检察干警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较好地解决,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从目前涉检信访反映的问题看,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提高干警素质上下功夫。提高干警素质关键提高基层干警素质,因为司法工作80%案件在基层办理,80%干警在基层。而基层司法人员来源不一,素质参差不齐。针对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任务重、人员编制不足,高层次人才匾乏的实际情况,提高队伍素质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干警业务培训力度,选派专家学者到基层讲学,组织办案经验丰富的办案能手到基层交流传授经验。选送基层优秀人员上挂学习,以此带动基层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四)切实贯彻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畅行司法民主。司法制度的民主化不应只是抽象的“空中楼阁”
  具体细微的司法实践运作更要做到“司法公开”,坚持走群众路线。这在当前老百姓普遍法律认知有偏差,或者说对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认知差异的情况下,有时甚至是取得更好“普法”效果的另一蹊径。如前述我院办理的案件,针对职工起初对调查取证工作的疑虑,在反复解释、说教却效果甚微的情况下,后来我们考虑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干脆有选择的吸收上访群众参与、协助我们共同调查;对于审计,在明确法律要求情况下,让上访群众去物色专业机构并经我们审查,许可他们参与对整个审计过程的监督……这样,群众通过和我们一起去跑材料,一定程度理解了我们调查取证的艰辛,也实际亲身了解并能接受了法律的一些规定,比以前我们和他们煞费口舌解释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效果明显好得多。审计出来的结果其实和以前的几次结果也没什么大的出入,但是他们不再有怀疑和意见了。
  百姓对司法的不信任,对法律的不理解,很大一方面原因就是因为他们获取知情权、参与权的受限制所致。当法律和司法在百姓看来如“雾中观花”、高高在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便如“镜中花”、“水中月”般成为空谈。我们的司法包括立法应该考虑多给百姓一些知情权和参与权,如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应该更贴近普通民众,真正实际能代表普通民众,想群众所想,破除司法工作上的形式主义、“政绩”思想,以实际的办案效果来获取群众最大的信任和支持,反过来又会“反哺”法治建设的发展,何乐而不为?
  参考文献:
  [1]姜涛.诚信体系建设与司法公信力的道德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14(2).
  [2]王梓.浅谈如何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法制与经济.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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