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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年均受案数约为700件,成为办案大户。而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约占总受案数的26%。对刑事犯罪案件中自首和立功情节的准确认定并对犯罪分子处以适当的刑罚,不仅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更是追求裁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由于法律对于诉讼过程中如何移送、审查自首、立功等程序问题未作详尽的规定,实践中曾出现假自首、假立功(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相勾结,买功卖功)、不规范移送,甚至据此枉法裁判等情况,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自首、立功情节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维护司法公正,邓州市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自首、立功情节认定的工作方法,即“以文书为载体实现案前预防,以制度作保障进行四步审查,从而规范对自首、立功的认定”,做到了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认定科学。
文书制约 做好案前预防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诉讼卷中没有法定的文书载体显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情况,从而给假自首、假立功材料以可乘之机,以及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不规范移送的问题,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卷宗中,必须有以下两种文书随案移送——《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如何发案、犯罪嫌疑人如何被抓获、侦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自首、立功情节确认表》: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立案之后,即随案填写该表,表中详细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属于哪种类型的自首、立功,相关材料附于表后,并由侦查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批属实后,附于卷中,随案移送。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情节,也要及时填写此表,由相关责任人、领导签批后,随卷移送。该院加强侦查人员的责任,避免随意出具自首、立功证明。扎紧篱笆,使一些妄图利用不规范自首、立功材料减轻处罚的人难以逾越。
加强协作 统一证据标准
为了统一认识,准确认定,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该市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联系配合,规范自首、立功材料的移送。 2007年,邓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侦诉协作机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规定》,其中将《调查报告》、《自首、立功情节确认表》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协作的一项内容,要求这两种文书进入案件诉讼程序,作为认定自首、立功的依据之一。
同时,依照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一审审判阶段,无论在庭审之中,还是在庭审之外,人民法院接受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请求后,都应当将该请求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受理。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当受理该立功请求的,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认为应当受理的,向法庭提出建议,延期审理,并进行补充侦查。该市检察院通过联席会议与法院就上述问题达成了共识,有效规范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纠正不规范移送的行为,防止了假自首、假立功的再生。2007年以来,该市检察院审查把关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213件,要求补充完善材料的70余件,为准确认定这类情节提供了有力依据,实现了加强协作的效果。
规范管理 强化监督重点
为了对自首、立功的证明材料向法定证据形式进行必要的转化,形成证据链条或体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从而改变证明材料“孤证”认定自首、立功的局面,邓州市检察院建立健全了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查方法和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自首、立功证据审查和认定程序的规定》,从证据要求、证据审查核实、认定程序三个方面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工作,加强内部管理。
对于个案的自首、立功,该院实行 “四步审查法”:
受理审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内勤在7日的受理审查期限内,除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之外,还要审查卷中是否附《调查报告》、《自首、立功情节确认表》,如无这两种文件或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审查——案件受理后,办案组承办人要严格按照自首、立功的证据标准要求,重点审查自首、立功证据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合法。对一般自首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是否稳定及如实供述后是否翻供。对特殊自首重点审查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已判决的罪行是否属不同种罪行、供述是否稳定及如实供述后是否翻供。对立功重点审查所检举揭发的犯罪是否已查证属实、所提供线索的其他案件是否已侦破、是否属重大立功及重大立功的相关证据、据以立功的线索和材料来源是否合法等,审查后经办案组讨论决定是否认定。
会审组审查——以主管检察长和主诉检察官为成员组成自首、立功情节认定会审组。对于经办案组审查,初步认定属于自首、立功的,要经会审组研究确认,如果有不同意见,待统一后才能予以认定。
检委会审查——经过上述程序,对自首、立功的认定仍存在分歧,认定困难较大的,提交检委会讨论研究确定。通过层层审查,该院较好地把住了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关,提高了案件的准确率,避免错误认定造成的不良后果。2009年,该院在办理时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案件中,针对时某提出的匿名提供线索,公安机关由此抓获同案犯的情况,存在有不同认识,为慎重起见,经办案组、会审组多次讨论研究,认为时某的行为系案前行为,不符合立功的规定,该案起诉法院后,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时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近年来,邓州市检察院通过实践“规范自首、立功情节认定工作法”, 审查发现不规范自首、立功12件,对7起违反程序移送此类材料的行为进行了纠正,有效预防和避免了假自首、假立功现象的发生,把住了案件质量关,维护了公平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50)
为了有效解决自首、立功情节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维护司法公正,邓州市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自首、立功情节认定的工作方法,即“以文书为载体实现案前预防,以制度作保障进行四步审查,从而规范对自首、立功的认定”,做到了程序严格,操作规范,认定科学。
文书制约 做好案前预防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诉讼卷中没有法定的文书载体显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情况,从而给假自首、假立功材料以可乘之机,以及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不规范移送的问题,该院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卷宗中,必须有以下两种文书随案移送——《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如何发案、犯罪嫌疑人如何被抓获、侦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自首、立功情节确认表》: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立案之后,即随案填写该表,表中详细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属于哪种类型的自首、立功,相关材料附于表后,并由侦查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批属实后,附于卷中,随案移送。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情节,也要及时填写此表,由相关责任人、领导签批后,随卷移送。该院加强侦查人员的责任,避免随意出具自首、立功证明。扎紧篱笆,使一些妄图利用不规范自首、立功材料减轻处罚的人难以逾越。
加强协作 统一证据标准
为了统一认识,准确认定,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该市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联系配合,规范自首、立功材料的移送。 2007年,邓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侦诉协作机制,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的规定》,其中将《调查报告》、《自首、立功情节确认表》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协作的一项内容,要求这两种文书进入案件诉讼程序,作为认定自首、立功的依据之一。
同时,依照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精神:一审审判阶段,无论在庭审之中,还是在庭审之外,人民法院接受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请求后,都应当将该请求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受理。检察机关认为不应当受理该立功请求的,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认为应当受理的,向法庭提出建议,延期审理,并进行补充侦查。该市检察院通过联席会议与法院就上述问题达成了共识,有效规范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纠正不规范移送的行为,防止了假自首、假立功的再生。2007年以来,该市检察院审查把关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213件,要求补充完善材料的70余件,为准确认定这类情节提供了有力依据,实现了加强协作的效果。
规范管理 强化监督重点
为了对自首、立功的证明材料向法定证据形式进行必要的转化,形成证据链条或体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从而改变证明材料“孤证”认定自首、立功的局面,邓州市检察院建立健全了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查方法和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自首、立功证据审查和认定程序的规定》,从证据要求、证据审查核实、认定程序三个方面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工作,加强内部管理。
对于个案的自首、立功,该院实行 “四步审查法”:
受理审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内勤在7日的受理审查期限内,除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之外,还要审查卷中是否附《调查报告》、《自首、立功情节确认表》,如无这两种文件或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主诉检察官办案组审查——案件受理后,办案组承办人要严格按照自首、立功的证据标准要求,重点审查自首、立功证据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合法。对一般自首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是否稳定及如实供述后是否翻供。对特殊自首重点审查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已判决的罪行是否属不同种罪行、供述是否稳定及如实供述后是否翻供。对立功重点审查所检举揭发的犯罪是否已查证属实、所提供线索的其他案件是否已侦破、是否属重大立功及重大立功的相关证据、据以立功的线索和材料来源是否合法等,审查后经办案组讨论决定是否认定。
会审组审查——以主管检察长和主诉检察官为成员组成自首、立功情节认定会审组。对于经办案组审查,初步认定属于自首、立功的,要经会审组研究确认,如果有不同意见,待统一后才能予以认定。
检委会审查——经过上述程序,对自首、立功的认定仍存在分歧,认定困难较大的,提交检委会讨论研究确定。通过层层审查,该院较好地把住了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关,提高了案件的准确率,避免错误认定造成的不良后果。2009年,该院在办理时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案件中,针对时某提出的匿名提供线索,公安机关由此抓获同案犯的情况,存在有不同认识,为慎重起见,经办案组、会审组多次讨论研究,认为时某的行为系案前行为,不符合立功的规定,该案起诉法院后,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最终决定对被告人时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近年来,邓州市检察院通过实践“规范自首、立功情节认定工作法”, 审查发现不规范自首、立功12件,对7起违反程序移送此类材料的行为进行了纠正,有效预防和避免了假自首、假立功现象的发生,把住了案件质量关,维护了公平正义。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