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

来源 :锦绣·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oe848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私家车数量日益剧增,小区停车纠纷越来越多。尽管《物权法》第74条对车库权属作了规定,但效果仍不见理想。如何协调房开商、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以处理车库权属问题,需要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去寻找答案。[1]然而,传统的物权法只注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专有部分的研究,而车库作为共有部分已成为法律的冷视角。本文以学术理论和司法案例为出发点,就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及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共有部分;车库权属判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车库定义及种类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2]车库和车位不属于同一概念,二者主要区别是车库像建筑物一样,有独立的封闭空间,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所及范围,而车位不具备以上特征,不在本论文讨论范围。
  (一)属于规划范围建造的车库
  需要行政许可而建造的车库称为规划车库,这类车库需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表明车库面积。[3]这种车库是可以获得独立产权的。如果房屋开发商没有将地下车库公开,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房屋开发商获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对这类车库的处分,司法实践中房开商可以对规划范围修建的车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所有人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出租车库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非规划范围建造的车库
  实践中,房开商发现修建多余的车库可带来更多利润,房开商可以超出规划最低数额修建多余车库,在具备设计部门更改设计变更、规划部门规划批准、消防部门验收并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房开商基于物权法中原始取得车库所有权。房屋开发商可以以约定的形式出售或出租给房屋的业主或外部业主。
  (三)由人防工程改建成的车库
  在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卫能力,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所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4]非战争状态下,人防工程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按建筑方式,人防工程分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前者与地面建筑在构造上具有相对独立性,通常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修建。如果将其改为地下车库使用,其所有权当然归属国家。结建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家对于房开商投资修建结建人防工程给予经济政策优惠(减免人防工程相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如若将结建人防工程改为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属于房开商。
  二、学术界对于小区车库权属的主张及评析
  (一)业主共有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商品房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由业主共有,理由是车库从属于建筑物的所有权,地下车库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如果没有房屋的使用,就不可能使用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性质与配电房相似,但小区车库属于“从物”。在房开商与购房者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从物随主物一并处分原则。笔者认为此类观点存在知识点瑕疵,根据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需要和主物相结合才能实现从物的经济和使用价值,而车库脱离建筑物并不丧失其基本功能。所以车库不是从物。[5]此外《物权法》的立法者认为,在使用功能方面,地下车库虽然具有房屋的“附属设施”的性质,在我国,停车位的使用并非房屋使用之必须,而在社会交易习惯,房屋的价格通常并不当然包括车位价格,所以也不存在“如无相反约定,房屋买卖当然包括停车位在内”的交易惯例。
  (二)开发商所有说
  根据学者们的这一观点,地下车库为开发商所有,原因如下:第一,地下车库是利用地块的地下空间建造的,而购买者只分享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限制在地表的土地,地下车库是开发商的投资建设,根据《物权法》第30条获得车库的所有权。其次,如果推定为所有者所有,问题就出现了。车库虽然是配套设施,但是和楼梯、走廊等有所区别,因为并非每个业主都需要车库,所以把修建车库的费用分摊给每个购房业主,有失公平。再者如果把车库简单推定归全体业主,将不利于开发商投资修建地下车库,从而导致车库供需紧张,不利于小区和谐。作者认为上述论点是合理的。房开商主张地下车库归其所有,但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房开商所建造的车库应先满足业主合理需求,这样才符合车库作为配套设施的宗旨。发包人应当登记地下车库的产权,明确车库所有权,在与购买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车库信息,否则推定发包人放弃车库所有权。
  (三)约定权属说
  此类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著名学者王利民教授,其认为通过约定解决车库权属,是最佳选择。首先,现实生活中,多数业主获得车库所有权是通过买卖、租赁、赠予等方式,[6]其次,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也符合物权法作为私法的法律特征。约定权属说可以更好地实现车库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协调房屋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约定权属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车库价格和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受供求关系影响,并且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不能依据某一市场供求现象来制定法律规则,这样缺乏科学性。笔者认为广大购房者与房开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因而不能平等地进行商谈,在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情况下,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车库问题将不利于购房者利益保护,所以有必要借助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
  三、我国小区车库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住宅车库的所有权,判断住宅车库的所有权只不过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住宅车库与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和合同专有部分的关系的探讨。
  (一)小区车库与专有部分
  所谓专有部分,指区分建筑物下具有构造上与利用上的独立性,作为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部分。[7]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专有部分构造上的独立性,指建筑物在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来,分割成不同部分为各个所有人独立支配,并且所有权支配范围必须明确,通常以大门、墙壁等作为间隔和区分标志。显然小区车库不具备这个标准,但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法学理论随着时代步伐不断完善,有的学者主张观念上的墙壁概念,认为只要有明确的界限表明范围,使人能在观念上将某部分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则该部分就有可能成为专有部分。[9]通俗来讲,小区车库就像一栋建筑物,房屋与房屋之间在物理构造上是一个整体,但在法律观念上,它可以区分成多个单独所有权个体,同理,小区车库作为一个整体,也可以用法律观念区分为单个所有权客体。因此,车库在结构上是独立的。同时,小区车库还需具备使用上的独占性,即具体某一车库只能归特定业主使用,车库和车库之间相互独立,且特定业主使用其车库的同时,不会妨碍到其他业主对其车库的使用。具有上述两个特征,那么车库可以成为独立的部分所有權的对象吗?   有的學者认为:相对于业主而言,房开商可以基于原始取得车库所有权。但有的学者主张,小区车库作为不动产,在程序上必须进行公示,即进行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这一观点与司法实践是一致的。2016年,郑州市中院关于焦某诉德丰房开公司就车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某主张:车库是私自利用负一层架空而建,车库属于违法建筑,不具备物权效力,因此买卖合同理应归于无效。德丰房开公司认为,车库建造属于非规划范围修建而成,但符合竣工后各项验收标准,所以公司取得车库所有权。法院最终判决,该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理由是车库属于不动产,应进行登记才能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才能进行物权处分。结构和使用的独立性是经济独立性,登记的独立性是法律独立性。两者都符合的情况,车库才能作为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才能进行流转。
  (二)小区车库与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是指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主要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共用部分。法定共同拥有权包括规划范围内的通道、绿化、物业管理室和建筑物的其他主要部分。它随着专有权的确立而变化,随着专有权的消灭而变化。法定共有附属于专有权而存在,一旦业主取得房屋专有权部分,同时也取得共有权。约定共有一词是指所有业主可就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例如车房、会所、仓库等,在结构和运作上的独立性达成协议。那么占用法定共有部分或而修建的车库,其权属应该如何判断? 2009年,江油某房产开发公司将建设的小区商品房与杨某等60位业主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其中约定房屋附属物中的自行车棚、车库不跟随一并转让。2012年,房开公司与杨某签署了《车库使用权出让协议》,使用期限与土地使用权相同。小区的业主委会将此事起诉至江油市人民法院,主张房开公司无权保留车库、自行车棚所有权。并出具国土规划证明车库、自行车棚已经计算到公摊面积,并且主张房开公司与杨某签订的《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江油市人民法院以《物权法》第73、74条款,最终判决小区车库、自行车棚系归该区业主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建筑业主对车库公用部分的占用,应视为公用部分的所有者。
  (三)小区车库与约定专用部分
  合同规定的排他性,也称为共有部分的排他性权利,指的是特定所有者使用共有部分特定部分的排他性权利。业主须征得其他有关业主的同意,或根据管理规例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就特定空地、天台等的法定公用部分订立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影响居住区的正常生活,不得损害业主或业主个人的共同利益。把小区内共有空地用作车库归个人使用,使用的业主应定期支付费用,但凡租用车位的业主所缴费用总额,必须归全体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住宅车库可以是所有权部分,也可以是共有部分,也可以是专有部分的协议,不同情况下所有权不同。
  四、关于完善小区车库制度构想
  (一)确立统一的车库登记制度
  车库要获得产权凭证,必须像商品房一样,到国土房管部门进行确权登记,否则车库所有权很难得到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车库的登记制度并不完善。一些小城市甚至没有这样的系统。全国范围内关于小区登记的规定大多分散在部门规章、地方条例和其他法律地位较低的法律文件中。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小区车库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样才能更有力度地保障小区车库所有权。
  (二)规范车库流转制度,明确车库流转主体、范围及方式
  笔者认为,法律规则的设计既要结合法理,又要考虑客观现实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实践操作性。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车库,流通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属于房屋专有部分的车库,例如别墅的配套车库,此时的车库属于从物,应遵循从物随主物一并转让原则,不能单独处进行转让。第二个是占据业主公共部分的车库,例如由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改造而成的车库。这样的车库没有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在满足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出租给区外的人,收益为所有业主。再者,属于规划范围内配置的车库或是超出规划范围内配置的车库,在没有算入公摊面积的情形下,房开商可取得独立的所有权,但房开商在进行处分时,在先满足业主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可采取附赠、出租或出售的方式进行处分。同等条件下,业主享有优先租赁权。
  (三)增设车库配置比例,适应市场需要
  关于“停车难”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究其原因,除了立法并未对车库权属作细致规定外,其中根源在于车库数量不足,从而出现天价车库这样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制定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区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口密集程度、土地面积等因素,由当地政府制定一个最低标准,强制房开商配置最低车库数量。
  (四)赋予业主委员诉讼行为能力
  小区车库的管理涉及车库登记、流转、物业管理,这是一件很繁琐的事。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业主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实行小区在一定范围内自治的权利。由于在生活中常常出现关于车库纠纷问题,在与房开商进行交涉时,业主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让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和房屋开发商进行诉讼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在我国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中,业主委员会具备法人资格,但在实践中其法人地位仍被轻视。所以笔者建议政府、法院等通过宣传、判决等方式强化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这样才能与强势的房开商相抗衡,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结语
  本文以建筑物区分所有制为中心,以学说观点和司法案例为辅,对不同种类车库权属作了简要论述。根据车库的不同形式,其所属的结论也不同。但是笔者不认同主张把车库当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从物的观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车库能够单独发挥其各自价值,二者不存在谁缺了谁,使用价值大打折扣的情况。明确车库与建筑物区分所有下的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关系,对确定车库的法律属性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忠野.车位、车库权属制度比较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3.
  [2]王利民.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问题[J].现代物权法,2006.
  [3]张鸿浩.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J].四川建筑,2013.
  [4]王胜然.人防工程权属探讨[J].北京房地产,2004.
  [5]蔡镭.论住宅小区车位与车库的权属问题[D].华侨大学,2011.
  [6]陈胤任.论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Z].互联网论文库,2016.
  [7]江帆.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方予汐(1993-),女,汉族,贵州安顺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其他文献
摘 要:档案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及其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资源价值,更好地为医疗机构各项工作发展提供档案信息保障和服务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关键词: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  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是历史的记忆,是原始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档案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档案发挥着记录历史,传承文明,
期刊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得到了持续的增强,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我国各族人民都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如果向构建和谐社会,其基础和前提就是加强建设和谐文化,而群众文化作为和谐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会发挥出积极地促进作用。  关键词:构建和谐社会;群众文化;重要意义  引言  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简简单单的一
期刊
摘 要:图书馆不仅是一座城市标志性建筑物之一,更是知识的海洋,为无数人们提供便捷的服务,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读者的信息需求量和获取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传统图书馆管理与服务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本文阐述了大数据技术对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意义,探索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技术尽可能地满足读者需求,为大数据在图书馆管理与服务中的应用提供了一些参考建议,希望能加快图书馆建设进程。  关键词:大数据;图书
期刊
摘 要:金融科技自诞生以来,就备受大众的期待,认为它可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拉动经济的增长。与此同时,政府也对金融科技的发展进行了大量的帮助。然而在它多年的发展以来,我们看到了利也看到了弊。现在我们应该讨论如何避免金融科技披上违法的外衣,只有这样才可以让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正确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关键词:金融科技;法律监管  一、金融科技的不合理发展将造成巨大损失  2017年12月27日,微博“平安南
期刊
摘 要: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学班主任的管理和教育艺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表明了班主任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作内容,小学班主任需要和学生之间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和学生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班主任需要以身作则,为学生创建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学习氛围,良好的学习环境也是班主任展开班级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基础,只有这种才能够全面提高整个小学班主任管理和教育工作的质量,为学生未来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班主
期刊
摘 要:在我国的机场场面综合监控系统中,多点定位场面监视雷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具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本文对多点定位的机场场面监控雷达的信号处理方式进行了介绍,对于信号处理系统中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多点定位场面;监视雷达信号;处理方法;研究  一、多点定位场监视雷达定位的原理  多点定位场监视雷达定位的原理,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传感器的基础之上的,对点定位机场
期刊
摘 要:近年来国家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区群众对精神文化的诉求越来越大,社区文化随之兴起。而社区文化所包含的要素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价值观念、生活理念,文娱活动等。近些年来,如何让蓬勃发展的社区文化有所依托,显得尤为重要,文化馆在这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  关键词:文化馆;社区群众文化;作用  引言  社区文化是群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地域各种文化要素的总和
期刊
摘 要:对自动扶梯进行分析,在自动扶梯运行过程中,为应对紧急、突发情况,扶梯运转系统常应用附加制动器与监控装置,对扶梯整体运行状況加以监管,有利于维护扶梯稳定运行,维护大众安全。  关键词:自动扶梯;附加制动器;监控装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业获得全新发展契机,在各大商超、大厦运行中,扶梯作为一种常见运行设备,不仅能连接不同楼层,更对大众出行构建便捷环境。但是,近年来,自动扶梯事故问题时有发生,不
期刊
摘 要: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化妆品是女性的专属,随着男性气质被重新定义和现代消费意识的传播,男性愈发重视自我形象的塑造,男士化妆品行业也迸发出巨大的活力,近年来更是呈现快速的态势。本文从心理特征和购买动机两方面对购买男士化妆品的顾客进行细分,并且根据不同类型的群体提出针对性的营销策略,为企业更好的进行产品销售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男士;化妆品;原因;客户细分;营销建议  一、引言  化妆
期刊
摘 要:对于出现健康问题的老人或因某些原因行动不便乃至无法自行行走的特殊群体,不能由自己进行某些生活日常活动,多模式操控智能轮椅平台为解决这一问题展开设计方案。由于科技的快速进步,即使没有他人的照料,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老人也能依靠工具实现自己的活动,如智能轮椅,辅助行走机器人。本设计的多模式操控智能轮椅平台,依靠单片机作为主控制器,由大量传感器,如超声波传感器,光学传感器,红外线传感器等实现对外部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