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空前的转型新时期。习惯法作为藏族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度准则之一,其是藏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时代相传下来的。藏族习惯法虽然是基于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之上建立的,帶有明显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但内容极其丰富,现已演变成为维系藏区政治经济的重要法律依据。基于此,文章就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进行研究,以供相关读者参考。
【关键词】:藏族习惯法;转型;研究
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掀起一股法律研究热潮,藏族习惯法在此过程中也获得空前发展。部分学术研究者认为藏族习惯法的内容体系完备,是一种能够维持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也有部分学术研究者持相反态度,认为它自身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备,且内容比较散乱,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和任意性的特征;有一些学者则强调藏族习惯法涵盖的范围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刑事等方方面面,其中不仅有宗教习俗的成分,更有藏族地区特有的政权律令的内容。作为一种具有对社会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其能有效发挥藏族地区的调控职能,弥补社会发展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鉴于此,新时期下,对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展开研究,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藏族习惯法的内涵概述
藏族习惯法,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白纸黑字”固定化法律,而是一种“活法”、“行动中的法”。藏族习惯法是以部落为组织基础的,由于藏族地区各部落之间存在的一定的习俗差异性,使得习惯法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藏族习惯法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和任意性四大特点。①混合性。混合性是藏族习惯法的基本特点,这一特点我们可以从习惯法所涉及到的内容及领域中看到,藏族所沿用的习惯法不但涉及民事、刑事法规、社会经济法规、程序法规,而且它还跟藏族地区人民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道德信念等内容混合为一体。②简约性。指的是藏族习惯法的体系、内容、条文简约,立法、司法和监督机制简约。③地区性。藏族习惯法主要体现在其适用于藏族地区的不同部落,它甚至可以被称之为部落习惯法。由于地区部落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使得习惯法所指定的法律条令及其裁决、程序等也不尽相同,它的地区属性页特别凸显。④任意性。所谓任意性,指的是习惯法的规定性内容比较简单、笼统,因为当事人、案审人以及审案场地都都有不同的差距,这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多种明显的影响。习惯法的随意性能够给审案人留下足够的独断余地。
二、藏族习惯法转型的途径
(一)挖掘习惯法资源,完善藏族自治立法
藏族习惯法以一种法律形态来对藏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活动行为进行了规范化规定,它是一种重要的实施工具,主要是通过地区政府对社会行为进行调控而得以实现。法制建设转型发展的推動作用下,政府调控与行为管理共同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性以及规范社会秩序等已成为了藏族地区发展的共识,而政府部门对社会行为进行干预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行为。可见,充分挖掘习惯法中可利用的资源,不断提高自治意识和自制能力,完善文化教育、资源开发以及经济建设等方方面的法制内容,将会成为藏族习惯法转型发展的一条可行性途径。
1.2引入有利于构建和谐生活秩序的民事法规
藏族习惯法中关于婚姻缔结、离异所涉及的财产分割、财产继承以及子女抚养等民事法规,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绝大多数的规定都能够和现代法律思想和国家法律趋于一致。以婚姻缔结来进行分析,习惯法提出了:“严禁同一部落有血缘关系的人通婚”。而就离婚一事,习惯法所实行的规定也符合国家法律精神规定了:“倘若夫妻间失和想要离婚,须与双方父母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准许离婚,所生子女,男跟父亲,女随母亲;家庭财产分割时,有理一方多些,失理一方少些,若父亲双方和解离婚,则财产均分;夫妻亲离异时,若孩子尚幼,尤其是婴儿,财产则留给抚养幼儿一方;夫妻离异,如果其中的一方发生不轨行为,应将其逐出家门,而财产归贞洁一方。”这些民事法规条令与现代法律思想不谋而合,习惯法在制定财产分割条令时,应融入法规条令中的精华,在体现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利益。
1.2引入有利于生产秩序稳定的农牧经济法规
就当前藏族习惯法的内容体系来看,其所制定的农牧经济法规内容较多,内容基本囊括了草场的保护、迁徙、划分、耕地、林地及水源的归属等。可以说,习惯法对农牧经济有着较为严格的规范,其在维护藏族地区生产秩序、保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方面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倘若习惯法在修订时,能够借鉴果洛藏区习惯法中的“吾兰道沫”等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维护文化统一的农牧经济法规,能进一步完善习惯法内容体系,推动其完美转型。
1.3引入有利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
藏族地区的林业产业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林业产业的资源优势,引入有利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使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各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十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十分严谨。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政策支持,争取国家对能源开发方面的税赋减免和财政补贴,加快低碳技术改造进程,把先前落后的产能模式淘汰,加大清洁能源的推广,实行清洁、低碳化生产。此外,藏族地区还应立足自身实际,加快对融入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习惯法法律、法规的推行力度,健全相应的法规体系,对每个活动事项都能够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选用适当的法规、依据,进行科学判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使雪域藏地的生态得以健康有续的发展。
(二)甄别习惯法资源,修订藏区村规民约
2.1完善藏区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的制定应通过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及其以上的村民投票商议制定,参议人员应当有18周岁及以上村民的过半人数,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结合藏族地区的实际进行分析,藏区的村规民约绝大多数都是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所指定的,显然与习惯法所规定的法律条例不相符。在当前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环境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中政府应加强引导,切记行政命令,更不能包办代替,“替民做主”。此外,当地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党政官员更要尊重乡村的善良风俗,自主遵守由村民自主制定的“村规民约”,切实把民主建设落到实处。
2.2甄别习惯法资源,修订、充实藏区村规民约
当前藏族地区农村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村规民约过于简单,而且欠缺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标准规范,同时也是农村社区多元规范体系的关键性环节,它吸收了各种规范的积极因素而架起了各种规范良性互动的桥梁。制度建设转型发展时期,要想实现藏族习惯法的转型,必须要积极吸收多元规范体系中规范的合理元素,清理、修订村规民约,使藏区的村规民约变成具有较强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并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亲和力的真正的“村规”“民约”。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将其优良的部分充实进村规民约,不仅保护了藏族优良的法律文化,也使藏区村规民约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藏族习惯法转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是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进行宏观调节,在藏族地区发展历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我们只有从藏族习惯法的内涵出发,探寻其转型发展的途径,才能保障整个藏区的各项活动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南杰·隆英强;;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与伦理刑法的关系[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01期
[2]王向萍;;藏族习惯法赔偿规范的特征[J];经营管理者;2009年08期
[3]王莹;;论民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价值和运用[J];经营管理者;2010年19期
【关键词】:藏族习惯法;转型;研究
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掀起一股法律研究热潮,藏族习惯法在此过程中也获得空前发展。部分学术研究者认为藏族习惯法的内容体系完备,是一种能够维持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也有部分学术研究者持相反态度,认为它自身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备,且内容比较散乱,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和任意性的特征;有一些学者则强调藏族习惯法涵盖的范围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刑事等方方面面,其中不仅有宗教习俗的成分,更有藏族地区特有的政权律令的内容。作为一种具有对社会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其能有效发挥藏族地区的调控职能,弥补社会发展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鉴于此,新时期下,对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展开研究,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藏族习惯法的内涵概述
藏族习惯法,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白纸黑字”固定化法律,而是一种“活法”、“行动中的法”。藏族习惯法是以部落为组织基础的,由于藏族地区各部落之间存在的一定的习俗差异性,使得习惯法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藏族习惯法具有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和任意性四大特点。①混合性。混合性是藏族习惯法的基本特点,这一特点我们可以从习惯法所涉及到的内容及领域中看到,藏族所沿用的习惯法不但涉及民事、刑事法规、社会经济法规、程序法规,而且它还跟藏族地区人民的生活习俗、宗教信仰、道德信念等内容混合为一体。②简约性。指的是藏族习惯法的体系、内容、条文简约,立法、司法和监督机制简约。③地区性。藏族习惯法主要体现在其适用于藏族地区的不同部落,它甚至可以被称之为部落习惯法。由于地区部落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使得习惯法所指定的法律条令及其裁决、程序等也不尽相同,它的地区属性页特别凸显。④任意性。所谓任意性,指的是习惯法的规定性内容比较简单、笼统,因为当事人、案审人以及审案场地都都有不同的差距,这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多种明显的影响。习惯法的随意性能够给审案人留下足够的独断余地。
二、藏族习惯法转型的途径
(一)挖掘习惯法资源,完善藏族自治立法
藏族习惯法以一种法律形态来对藏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活动行为进行了规范化规定,它是一种重要的实施工具,主要是通过地区政府对社会行为进行调控而得以实现。法制建设转型发展的推動作用下,政府调控与行为管理共同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性以及规范社会秩序等已成为了藏族地区发展的共识,而政府部门对社会行为进行干预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行为。可见,充分挖掘习惯法中可利用的资源,不断提高自治意识和自制能力,完善文化教育、资源开发以及经济建设等方方面的法制内容,将会成为藏族习惯法转型发展的一条可行性途径。
1.2引入有利于构建和谐生活秩序的民事法规
藏族习惯法中关于婚姻缔结、离异所涉及的财产分割、财产继承以及子女抚养等民事法规,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绝大多数的规定都能够和现代法律思想和国家法律趋于一致。以婚姻缔结来进行分析,习惯法提出了:“严禁同一部落有血缘关系的人通婚”。而就离婚一事,习惯法所实行的规定也符合国家法律精神规定了:“倘若夫妻间失和想要离婚,须与双方父母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准许离婚,所生子女,男跟父亲,女随母亲;家庭财产分割时,有理一方多些,失理一方少些,若父亲双方和解离婚,则财产均分;夫妻亲离异时,若孩子尚幼,尤其是婴儿,财产则留给抚养幼儿一方;夫妻离异,如果其中的一方发生不轨行为,应将其逐出家门,而财产归贞洁一方。”这些民事法规条令与现代法律思想不谋而合,习惯法在制定财产分割条令时,应融入法规条令中的精华,在体现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利益。
1.2引入有利于生产秩序稳定的农牧经济法规
就当前藏族习惯法的内容体系来看,其所制定的农牧经济法规内容较多,内容基本囊括了草场的保护、迁徙、划分、耕地、林地及水源的归属等。可以说,习惯法对农牧经济有着较为严格的规范,其在维护藏族地区生产秩序、保护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方面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倘若习惯法在修订时,能够借鉴果洛藏区习惯法中的“吾兰道沫”等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维护文化统一的农牧经济法规,能进一步完善习惯法内容体系,推动其完美转型。
1.3引入有利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
藏族地区的林业产业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林业产业的资源优势,引入有利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使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各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十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十分严谨。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政策支持,争取国家对能源开发方面的税赋减免和财政补贴,加快低碳技术改造进程,把先前落后的产能模式淘汰,加大清洁能源的推广,实行清洁、低碳化生产。此外,藏族地区还应立足自身实际,加快对融入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习惯法法律、法规的推行力度,健全相应的法规体系,对每个活动事项都能够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选用适当的法规、依据,进行科学判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使雪域藏地的生态得以健康有续的发展。
(二)甄别习惯法资源,修订藏区村规民约
2.1完善藏区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的制定应通过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及其以上的村民投票商议制定,参议人员应当有18周岁及以上村民的过半人数,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结合藏族地区的实际进行分析,藏区的村规民约绝大多数都是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所指定的,显然与习惯法所规定的法律条例不相符。在当前大力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环境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中政府应加强引导,切记行政命令,更不能包办代替,“替民做主”。此外,当地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党政官员更要尊重乡村的善良风俗,自主遵守由村民自主制定的“村规民约”,切实把民主建设落到实处。
2.2甄别习惯法资源,修订、充实藏区村规民约
当前藏族地区农村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村规民约过于简单,而且欠缺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标准规范,同时也是农村社区多元规范体系的关键性环节,它吸收了各种规范的积极因素而架起了各种规范良性互动的桥梁。制度建设转型发展时期,要想实现藏族习惯法的转型,必须要积极吸收多元规范体系中规范的合理元素,清理、修订村规民约,使藏区的村规民约变成具有较强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并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亲和力的真正的“村规”“民约”。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将其优良的部分充实进村规民约,不仅保护了藏族优良的法律文化,也使藏区村规民约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藏族习惯法转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主要是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公共性的事物进行宏观调节,在藏族地区发展历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我们只有从藏族习惯法的内涵出发,探寻其转型发展的途径,才能保障整个藏区的各项活动能够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南杰·隆英强;;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与伦理刑法的关系[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01期
[2]王向萍;;藏族习惯法赔偿规范的特征[J];经营管理者;2009年08期
[3]王莹;;论民族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价值和运用[J];经营管理者;2010年19期